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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申請18次假釋遭駁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槍擊要犯張錫銘的妻子童玉如(中),希望社會大眾給她先生能為社會服務貢獻的機會。(圖/報系資料照)

槍擊要犯張錫銘的妻子童玉如(中),希望社會大眾給她先生能為社會服務貢獻的機會。(圖/報系資料照)

槍擊要犯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在監服刑近17年,去年台南監獄提報他的假釋案,但遭法務部矯正署處分不予許可假釋,他提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許宗力等3人審查庭審查後,認為他的聲請難謂有何侵害基本權利等,裁定不受理。

張錫銘曾犯下1起殺人案及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還多次與員警槍 戰激烈駁火,警方更為此成立「獵龍專案」大規模緝捕。張錫銘落網 後,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在台南監獄服刑至今。

張男在去年2月聲請的假釋案,法務部矯正署認為他被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勒索、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仍有繼續教化之必要等理由,在去年3月29日處分不予許可假釋。

張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主張,《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處分由法務部作成,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且將「悛悔實據」之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之保障。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許宗力、林俊益及黃瑞明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的聲請尚難謂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他的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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