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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對手「侵門踏戶」拉生意 健身房老闆推了她挨告性侵下場曝

北市健身房老闆不滿同業女業務「侵門踏戶」到店門口招攬會員,推了 對方一把被告性騷擾,二審法官改依《強制罪》判刑。(示意圖/翻攝 Pixabay)

北市健身房老闆不滿同業女業務「侵門踏戶」到店門口招攬會員,推了 對方一把被告性騷擾,二審法官改依《強制罪》判刑。(示意圖/翻攝 Pixabay)

台北市某健身房的陳姓老闆,2021年間不滿競爭同行女業務小晴(化名)到自家店門口「侵門踏戶」招攬會員,出手推了小晴一把,遭對方控告性騷擾。案經審理,一審法官依《性騷擾罪》,判拘役45日,陳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改依《強制罪》判陳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健身房女業務小晴前年間到陳男所開設的健身房門口推銷課程,陳男見狀心生不滿上前理論,一時情緒激動伸手推了小晴的胸前1把,事後小晴認為陳男摸到她的胸部,涉嫌《性騷擾》,遂報警提告。

案經審理,一審陳男坦承推了小晴胸部,辯稱當時僅是不滿小晴攔住他的會員,才想以此趕走對方,絕對沒有性騷擾,不過陳男說法不被採信,法官認為陳男乘著小晴無防備之際,以手推碰其胸部,缺乏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依《性騷擾罪》判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4萬5千元。

對此,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重新勘驗證據,發現陳男事發當時快速抬起右手,四指併攏快速筆直的往女業務胸前推碰1下,不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反而認為陳男是以暴力手法,妨礙小晴繼續在該處推銷健身房課程的行使權利,應是涉犯《強制罪》,故變更起訴法條,依法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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