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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幼教法》及《教保人員條例》今正式上路 教育部期望建立更優質幼教服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人員條例》從今(14日)起實施,希望透過完善的法律規範,為台灣的幼兒建立優質、安全的教保環境。(圖/報系資料照)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人員條例》從今(14日)起實施,希望透過完善的法律規範,為台灣的幼兒建立優質、安全的教保環境。(圖/報系資料照)

今(1日)起正式實施《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人員條例》等2條新修正的幼教相關法規。教育部指出,施行的條文包括明確規費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資格及違法對待幼兒案件調查處理流程、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等4大重點,希望能帶給幼兒及家長更優質、安全的教保服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人員條例》今天正式上路,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對於幼兒的教保權益更有保障。教育部也完成修訂各項授權子法,希望透過完善的法律規範,為台灣的幼兒建立優質、安全的教保環境。

依照教育部說法,上述修法的4大重點包括明確規範教保人員消極資格,以及違法對待兒童案件調查處理流程,規定依案件情節輕重,分別有終身、1年至4年不得錄用該教師的規範,並在2法明定教保機構若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時,通報及啟動調查程序之時效,另可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另一重點則是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遏止不當對待幼兒的行為。教育部斟酌比例原則及處罰允當的前提,對於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重大情形,如嚴重超收兒童、師生比不符、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等,整體罰鍰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

第3個重點是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考量到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相互流通人才的情形,此次修法將101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以及具教師或者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3個月以上年資,納入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而第4項重點是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並增修教保員相關服務機構管理相關規定,包括開放公司、有限合夥、醫院或商業可辦理以招收其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的幼兒園,並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軍警院校、公司性質的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可設立非營利幼兒園,以提供更多元的幼教環境與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