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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要求存結婚基金 軍人「每月傻匯2萬」10年後才知她已婚

(示意圖/達志/美聯社)

(示意圖/達志/美聯社)

一名羅姓軍人2011年與林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每月給女方至少2萬元當作結婚基金,不料10年後才發現林女早已是有夫之婦,氣得提告並要求對方返還316萬餘元。林女辯稱,羅男早知自己已婚,因知悉她家境清寒,單方面給予金錢援助,希望雙方持續戀愛關係。法院不採信林女說詞,判她應返還贈與款項。

根據判決書,羅男主張,他於民國97、98年間透過網路聯天室認識林女,約於100年初相約見面,雙方互有好感進而交往,對方稱要為往後結婚做打算,要求他按月至少匯款2萬元作為結婚基金,自己不疑有他,自100年至109年止,陸續匯款316萬餘元,不料林女早已是結婚身分,因此要求返還贈與款項。

林女辯稱,羅男交往前就知道她已婚,仍執意追求並要求進一步交往,自己勉為其難答應,期間多次表達想盡快結束不倫戀,但男方聽聞後每每無法控制情緒,數度以言語、肢體恐嚇,且羅男知悉她的家庭經濟不佳,單方面主動匯款,希望雙方能持續戀愛關係,並未以「結婚」作為贈與契約所附附款之意思表示合致。

台中地院勘驗相關對話紀錄,發現林女曾傳訊「我想跟你在一起阿」、「我承認是詐騙」、「我原本是要簽離婚」等語,足見原告主張兩造係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等語,堪信屬實,如今以結婚為前提之目的既不能達成,羅男主張撤銷贈與,請求被告返還316萬85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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