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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縮3權限!獨董亂象致屢上演經營權爭奪戰 「光洋科條款」三讀通過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有「光洋科條款」之稱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昨三讀通過。(圖/中國時報姚志平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有「光洋科條款」之稱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昨三讀通過。(圖/中國時報姚志平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有「光洋科條款」之稱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過去個別獨董可召集股東會,導致公司發生經營權爭奪時,常出現股東會「鬧雙包」。三讀條文將「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3項權限,移交給審計委員會合議進行。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民國95年引進獨立董事跟審計委員制度,不過至今卻衍生重大爭議,有必要進行修正,三讀條文將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等攸關公司重要事項,移交由審計委員會合議討論,比較周延。

曾銘宗指出,此次修法主要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落實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對資本市場股票市場有重大助益。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表示,現行法規常常發生獨董利用股東會召開權參與經營權角力,讓外界覺得獨董不獨立,修法不再賦予獨董可以單獨召開股東會權利,而是由審計委員會合議決定。

三讀條文也指出,公司重要經營策略需要審計委員會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送董事會決定,為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時,除財報需要獨董同意意見,其餘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等11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行之。

分析師表示,獨立董事權限太大,可一手遮天,甚至擋下多數股東們共同決議的事情,「光洋科條款」的通過,正是限縮獨董權限,避免公司經營亂象、提升公司治理。

金管會表示,此案通過,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