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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好心讓弟弟免費住 少1步驟慘被課重稅…國稅局說話了

高雄男子好心把空房讓弟弟住,報稅卻被認定「漏報租金所得」。(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高雄男子好心把空房讓弟弟住,報稅卻被認定「漏報租金所得」。(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許多人會讓親戚朋友借住,看起來是很正常的行為,然而高雄一名男子,好心讓弟弟搬進透天厝空房,不但沒收房租,還讓弟弟把戶口遷進來,沒想到今年報完稅,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被要求補稅,原因也曝光了。

男子和老婆因為透天住家有空房,得知弟弟沒地方住,就好心讓對方一起住,不但不收租,還讓弟弟把戶口遷回來,但是今年報稅被認定漏報租金所得,又加上綜合所得超出一個級距,結果多補了好多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對此,財政部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條文中「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因此,房子只要不要借給直系親屬使用,為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否則國稅局可依法認定為出租,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要求繳納所得稅。

據《NOWnews今日新聞》報導,高雄三民公證坦言這種情況很常見,主要是很多人不知道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有2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就可以避免被課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