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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男才與少女啪啪被起訴又對女童下手 「就愛國小門口車震」遭判9年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2罪,郭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2罪,郭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郭姓男子去年底與12歲少女花花(化名)成為男女朋友,在交往的半年間發生32次性關係,甚至還曾載她到某國小門口車震,花花父親今年5月發現郭男惡行氣得立刻報警,法院發現在郭男在與花花交往前3個月,曾與另名少女發生關係並被起訴,審理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計共32罪,判處郭有期徒刑9年8月。

據了解,郭男疑似對未成年少女情有獨鍾,他去年8月因與13歲少女發生關係,並拍下過程而遭起訴,後又於去年11月間與花花成為男女朋友,更與她發生多次性關係。

法院調查,郭男與花花發生32次關係,還曾凌晨將少女載到國小門口車震,甚至「登堂入室」,到花花家中發生性行為,更多次拍攝性愛畫面,直至今年5月才被花花父親發現。

郭男當時騎車到花花父親的工作場所與花花偷偷見面,遭花父撞見斥責後,竟帶著她私奔制屏東,花父立刻報警追查2人下落,警方則前往郭男住處搜索,並在其手機內發現性愛照片,立刻報請地檢署偵查,檢方則將郭男起訴。

調查發現郭男在未違反花花意願下與她發生關係,但郭男才因與少女發生性行為而遭起訴,審理期間又對未成年少女下手,被害人家屬更痛心疾首,希望對他從重量刑,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2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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