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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被警上銬偵訊 法官認「不正當方法」判無罪…基層氣炸警政署回應了

警政署。(圖/報系資料照)

警政署。(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因涉嫌販賣毒咖啡包,遭警方上銬筆錄,李男因此在法庭主張當時身體自由受不當限制作出自白,否認販毒,法官則認員警無正當理由未卸下被告手銬,加上證人供詞矛盾,判李男無罪。此判決引發基層員警怒火,警政署也發聲明支持員警依法用銬,保障警員執勤安全與兼顧人犯安全。

警政署表示,該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中,有關毒品犯嫌於製作警詢筆錄因員警使用手銬而被法官認「不正當方法」,最終犯嫌無罪部分,說明過去曾發生被逮捕或自行到案者,起初雖態度配合無異狀,卻有突然脫逃、跳樓,甚而拿取員警的物品自殘或攻擊警察,因此發生員警被刺死悲劇等事件。

加上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脫逃成功,員警須負《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因此員警送犯嫌至地檢署解送前的「不可輕忽懈怠」,不只是為完成任務,也是保障同仁、犯嫌安全。

警政署也指,若人犯跑掉或再度發生警員執法遭攻擊傷害,警員人身安全、後續賠償等法律責任誰來負責?所以雖尊重法官個人心證,但仍呼籲法院審酌員警於警詢是否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上銬議題時,須從實務面考慮是否確有壓制犯罪嫌疑人之自由意志而致不正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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