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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創作品「不受版權保護」 美聯邦法官2原因打槍申請科學家

美國華府聯邦法院裁定AI的創作不受版權保護。(示意圖/Pixabay)

美國華府聯邦法院裁定AI的創作不受版權保護。(示意圖/Pixabay)

美國華府聯邦法院日前作出影響深遠裁決,宣布AI的創作無法受到版權保護,唯有人類創造的作品才有著作權,維持美國著作權局(USCO)對「賽勒案」拒絕人工智慧獲得版權的立場。但裁決書也指出,AI正把版權推向新的領域,更有挑戰性的問題也將一一浮現。

發明「達布斯系統」(DABUS;統一感知自動導引裝置)的美國電腦科學家賽勒(Stephen Thaler)2019年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PTO)申請專利,並指定達布斯為唯一發明人,但遭PTO依《專利法》僅限自然人拒絕。賽勒則主張,自己雖是達布斯的發明者,但從未干預系統產出藝術作品,且系統擁有自我思考與「啟示」,並開啟橫跨美、英、德、加、澳洲、歐盟與沙烏地阿拉伯的申請與訴訟,但都遭駁回。

華府聯邦法官霍薇爾(Beryl Howell)在18日的裁決中指出,未經任何人工輸入所產生的AI藝術品,不能獲得版權保護,並舉「猴子是否有著作權」的前例,強調能獲得版權保護的只有人類,猴子和AI都不在版權的保護範圍。新工具的使用雖拓展版權領域,但人類的創造力才是版權的核心,也是數世紀以來的共識。

霍薇爾也以照相機發明後「照片是否算藝術品」爭議為例,指照片要經過人類的「心理概念」並經布置及燈光考量與處理後才產生,屬版權保護範圍,但AI的作品不存在這個過程與概念,是「物完成作品」不是「人完成作品」,因此採與USCO相同立場,裁定AI的作品不受版權保護。不過,霍薇爾雖指賽勒的案件「沒有多複雜」,但也認為AI的版權問題將越來越難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