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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男想見前女友 「借識別證」穿梭華碩總部大樓…前同事被害慘

離職男想見前女友,借同事識別證進入華碩總部大樓挨告。(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離職男想見前女友,借同事識別證進入華碩總部大樓挨告。(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北市1名張姓男子原本在華碩總公司任職,離職後為了見前女友,找上曾姓前同事借用識別證及門禁卡進入公司,多次在2棟大樓之間穿梭。事後,華碩安管人員發現有異,經內部調查後得知上情,遂報警處理。士林地院審理後,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分別判處2人拘役30日,曾男得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張男、曾男均係華碩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2 人明知公司之2棟辦公大樓設有門禁,職員需提供識別證給警衛識別及門禁感應後,方得出入,訪客則需先申請,方能經由警衛室核對身分進出,詎張男為接近同在該公司任職之前女友,竟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中午,向具有幫助犯意之曾男借得識別證後,接續進出上開2棟辦公大樓。

事後,華碩公司發覺有異,經內部調查後而發覺上情。偵訊時,2名被告均坦承犯行不諱,核與華碩安全人員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門禁管制進出紀錄、監視錄影畫面可稽,足徵被告2 人之自白均屬實在,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士林地院審酌,張男為尋找前女友,而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先後進入華碩公司之2處辦公大樓,反覆侵害該公司之保安安寧,係繼續犯,僅論以1 罪,即為已足;曾男係幫助犯,依法減輕其刑,考量2 人均無前科,分別判處拘役30日;其中曾男得緩刑2年,以勵自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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