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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又遭廢棄物丟棄 保七警追逮嫌犯嚴懲不法

警方獲報,陽明山巴拉卡公路邊坡被棄置大量廢棄物,立即與相關單位人員前往現場稽查。(圖/翻攝畫面)

警方獲報,陽明山巴拉卡公路邊坡被棄置大量廢棄物,立即與相關單位人員前往現場稽查。(圖/翻攝畫面)

陽明山國家公園近年來常遭不良民眾,隨處亂丟棄廢物,今年初保七總隊第四大隊,接獲國家公園管理處巡山員報案,巴拉卡公路邊坡忽然出現大批廢棄物,前往現場查看時發現大量廢棄物,物品明顯是遭人惡意丟棄,警方調閱監視器耗時許久終於鎖定謝姓嫌犯,並追緝到案。

陽明山擁有良好的生態環境與動、植物資源,地質特殊由火山岩及沉積岩所組成,也是附近河流發源處,亦成為國家公園,為本國重要的生態環境及景觀資源,未料近年來常遭不良業者丟棄廢物,危害自然環境生態,今年初巡山員發現巴拉卡公路邊坡忽然出現大批廢棄物,緊急通報。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同巡山員及環境部北區環境管理中心人員至現場查看,發現廢棄物多為木櫃、廢建材、塑料太空包等營建廢棄物,警方認為此丟棄行為,已涉嫌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立即循線展開追查,由於山道人煙稀少難以追查,最終在警方鍥而不捨追蹤下,鎖定謝嫌並逮捕到案。

據調查表示,29歲謝嫌平時經濟狀況不穩定,得知工地清運廢棄物的費用頗高,便以每車1萬5千元的價碼向工地開價,而後載往陽明山巴拉卡公路邊坡丟棄,坦言總共丟棄3次,以為丟一下垃圾,不會太嚴重。

警方表示,謝嫌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證明文件,私自載運廢棄物並任意棄置之行為,已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暨46條第4款相關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要求違法謝嫌限期清除棄置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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