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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夜市突遭流彈打中「下體撕裂」痛爆 送醫又出車禍…超衰高中生怒求償

涉嫌開槍傷人的郭姓男子,案發後自行向警方投案。(圖/報系資料照)

涉嫌開槍傷人的郭姓男子,案發後自行向警方投案。(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李姓高中生3年前在新莊廟街夜市附近散步,剛好碰上一名郭姓男子當街開槍討債,慘遭流彈擊中生殖器,造成陰莖撕裂傷,痛得當場倒地不起。沒想到,李男在送醫期間,搭乘的救護車竟然又出車禍,消防局緊急加派車輛,才順利將他送到醫院。事後,李男向郭男求償醫藥費和撫慰金150萬元。

根據判決書,李男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8日21時59分許,與家人在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與思明街口附近散步,適逢被告持槍向他人討債,擊發之子彈竟誤擊原告,傷及原告鼠蹊部,致原告受有陰莖撕裂傷。被告在路上濫行射擊,誤傷原告,其有過失甚明,要求郭男賠償醫藥費共1萬4373元。

另外,原告受有陰莖撕裂傷,先後歷經急診手術,待狀況穩定後進行清創手術,其後再進行局部皮瓣重建手術,此後再歷經十餘次門診治療已近一年,尚需定期回診,為此耽誤高三課程,請假十餘次,更影響大學學測考試。原告於路上散步,卻無端遭此橫禍,全因被告濫用槍枝,造成原告身心莫大創傷,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新北地院認為,被告於前揭時地持槍向他人討債,擊發之子彈竟誤擊原告,傷及原告鼠蹊部,致原告受有陰莖撕裂傷(三公分乘以兩公分),業據被告於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可證,原告之主張堪予採信,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新北地院審酌,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傷害事件支出醫藥費用共1萬4373元,並提出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考量原告為大學肄業,名下無資產;被告為高中肄業,名下無資產,暨被告加害情節、方式、程度、所造成之損害、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賠償3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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