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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安設施條例三讀 專家籲充實人力及時取締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16日三讀,未來中央和地方,都需要提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和「改善計畫」,落實交通工程改善,而且依法每4年都要進行計畫檢討。(圖/黃鵬杰 攝)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16日三讀,未來中央和地方,都需要提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和「改善計畫」,落實交通工程改善,而且依法每4年都要進行計畫檢討。(圖/黃鵬杰 攝)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16日三讀通過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分成4大面向,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措施,終極目標要讓行人「安心行走」。

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強制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且讓地方政府有法源,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林右昌說明,針對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缺少人行道、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民眾在意的人行問題,在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

內政部國土署官員指出,條文中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且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官員攤開條文說明,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將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藉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也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官員強調,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依法裁罰。

對此,交通學者透過CTWANT呼籲,各項裁罰預期將增加承辦人員工作量,若有所延誤也會遭遇檢舉人挑戰。不妨藉由裁罰的金額,增列約聘僱專責處理人員,以有效及時處理裁罰案件,才能呼應修法美意,盡速剔除人行道阻礙,還給行人友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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