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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連闖5紅燈釀禍1死2傷涉殺人 北院改罪名重判8年

郭男酒駕肇禍1死2傷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今變更法條判決,但仍判他8年重刑。(圖/報系資料照)

郭男酒駕肇禍1死2傷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今變更法條判決,但仍判他8年重刑。(圖/報系資料照)

男子郭俊邑醉酒駕車連闖5處紅燈,並連續衝撞3輛機車,造成1死2傷的嚴重交通事故,被檢方認為他「有殺人不確定故意」,罕見地依殺人罪嫌將他起訴,但案經台北地院審理,郭否認有殺人意圖,並已和被害人談和解,法院今(11)日變更法條,改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郭有期徒刑8年。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無法證明郭俊邑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應回歸公共危險罪治罪,逕依刑法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本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郭俊邑被判刑8年,刑度不輕。

根據檢方指控,郭男於2018年9月23日清晨5時許,和朋友在台北市文山區「好樂迪」KTV飲酒,酒醉後駕車連闖5個紅燈,行經台北市基隆路3段時,先後撞倒3名機車騎士,並沿路撞及路旁房子,造成陳姓女騎士頸椎被撞斷,送醫後不治,另2名騎士亦均負傷。

檢方勘驗行車紀錄器等事證後認為,郭俊邑駕駛行為如同「恐怖攻擊」,時值酒駕害命案件時有所聞,民怨高漲,決定依殺人重罪處罰郭的酒駕行為,乃依殺人罪嫌起訴。

北院審理時,郭向合議庭法官表示後悔酒後仍心存僥倖開車上路,但辯稱沒有殺人故意;他說,事發當天他先在「好樂迪」景美店喝了2、3瓶啤酒與威士忌,凌晨4點有先在附近吃東西才開車上路,「我覺得可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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