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弟兄姐妹看過來!國防部擬設每年3日「身心調適假」 主官不得拒絕
國防部近期預告將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其中為協助軍官、士官調劑身心,預計增設「身心調適假」,每年準給3假,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圖/報系資料照)
國防部近期預告將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其中為協助軍官、士官調劑身心,預計增設「身心調適假」,每年準給3假,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另外原先每年累計請慰勞假「七日」之軍官、士官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也修正為至少「十日」。
國防部預告「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符合實務需要及法規用語一致,因此修正請假規則,其中法規用語將「娩假」修正為「產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經常戰備時期」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二級加強戒備」、「警戒戰備時期」及「戰鬥戰備時期」合併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一級加強戒備」。
另外針對軍官、士官因受訓,導致次年度的慰勞假按比例扣除,修正草案將「受訓」改為「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6個月以上」,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而發放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國防部參考公務人員的規定,修正發給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從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7日」,修正為「10日」。
國防部說明,為友善職場環境並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各級主官應給予所屬軍官 、士官心理健康支持 ,鼓勵其重視心理健康,自我察覺心理不適,找到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方式,使其達成心理健康狀態後 ,能夠有效投入戰訓本務。
修正草案增訂,志願役軍官、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義務役軍官、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於其1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軍官、士官依上述規定請身心調適假,權責主官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