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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代購別踩紅線 月銷售額達8萬需辦稅籍登記

隨著網路購物成為風潮,跨境的網路購物案件也愈來愈多,個人若從事網路代購,需特別注意月銷售額是否需要進行稅籍登記。(圖/北區國稅局)

隨著網路購物成為風潮,跨境的網路購物案件也愈來愈多,個人若從事網路代購,需特別注意月銷售額是否需要進行稅籍登記。(圖/北區國稅局)

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網路購物蔚為風潮,有愈來愈多人投入網路代購業務,成為新興的行業,財政部特別提醒,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外,交付貨物時未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若經人檢舉將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己的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給委託人時,就視為銷售貨物,如果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金額達到8萬元,就得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若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金額未達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網路代購業者若平均每個月銷售金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舉例來說,小明經由網路委託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甲甲商號,向境外購買價值10,000元皮包1件,並同意支付佣金2,000元,甲甲商號則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並繳納海關代徵的營業稅500元,甲甲商號在將皮包交付給小明時,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2,000元(內含營業稅95元)及註明「代購」字樣統一發票10,500元(內含營業稅500元)各1張,同時交給委託人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