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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掬水軒家族爭產3】立法美意遭扭曲? 土地「註記」嚇退買家

圖說-【掬水軒家族爭產3】立法美意遭扭曲? 土地「註記」嚇退買家

圖說-【掬水軒家族爭產3】立法美意遭扭曲? 土地「註記」嚇退買家

熟悉此案的人士指出,這件土地買賣糾紛,最引人爭議的便是利用「土地註記」作為爭產手段。當初雙方訴訟對壘時,柯氏兄弟陣營向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理訴訟「土地註記」,表示土地有訴訟和產權爭議,由於「土地註記」可能需要經過法院最長的三級三審定讞後,才能塗銷登記,對於相關所有權人來說,處置動作曠日廢時。

塗銷「土地註記」比起假處分、假扣押動作來得更為耗時,而且無法用抗告等方式尋求救濟。該人士指出,雖然在法律上,「土地註記」並不禁止買賣,但勢必影響買家的意願;不少產權糾紛的案例中,故意興訟的一方常常利用「土地註記」的特性,讓對手無法處分名下的不動產,進而逼迫對方就範,更甚者還企圖從中揩油獲利,「除非口袋夠深,否則很多屋主或地主會因『土地註記』熬不下去,甚至有小地主因此輕生。」

據悉,美國與日本對於「土地註記」有完整的配套規定,台灣本來已有假處分等類似功能的法律手段,卻修法增加了「土地註記」規定,「人家註記規定是一整本法規,你不學整套的,只從裡面抽出兩頁拿來台灣用,結果就變成惡法。等同讓有心人士不必花一毛錢,就可以達到阻止買賣的目的。」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不動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申請受訴法院裁定許可,持此裁定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註記,雖然不影響土地買賣交易,但謄本上顯示註記資訊,立法的美意是可以提醒買方注意產權爭議,事後也不得主張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所為之交易。而訴訟終結後,再由當事人以法院發給的證明文書,申請塗銷該項登記。(吳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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