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住的家2/專業角色「走鐘」成濫權助力 學者籲設監管機制導正物業公司
由於多數管委會委員對法規與社區管理缺乏專業,往往需聘請物業公司輔導協助。然而部分物業公司非但未善盡專業管理責任,反而配合管委會的霸道作為,讓住戶陷入投訴無門的困境。(示意圖/AI生成圖)
不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物業公司聯手操控社區決策,鑽法條漏洞掌控議案,住戶即便提告,也面臨漫長訴訟等待與高額費用,多數人只能無奈接受。學者指出,物業公司原應協助管委會依法管理、保障住戶權益,卻因追求管理費利益反成助紂為虐,導致區權人權益受損;呼籲中央政府善用公權力,透過監管與檢舉機制,矯正社區治理亂象,保障住戶實質權利。
以台中「夢X誠」社區為例,住戶控訴管委會及物業公司聯手操作選舉,引發「代理百戶投票」疑慮,看似違法的操作,實際上卻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學者指出,這是內政部的函釋與立法理由衝突,未修法前宜先修訂錯誤的函釋。

根據條例第27條第3項,受託人最多可受委託不超過所有區權人的5分之1,以夢X誠1674戶計算,一人即可代理335戶委託票,數量驚人。此外,依條例第32條,第一次召開區權會若出席人數不足流會,得再次召集第二次會議,只要出席人數達全體戶數的5分之1,即可成會並通過議案。換言之,只要一名代理335戶的委託人,再找兩位出席,即可達法定出席門檻,使所有決議順利通過。
物業公司掌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洞,協助管委會獨裁掌控社區決議。然而,物業公司本是專業協助管委會管理社區事務的角色,如今卻「助紂為虐」,為取得龐大管理費而壓迫區權人應有權益。
中台灣教授協會內政與國土規劃組召集人余伯泉指出,住戶與管委會人員通常對社區規約與公寓大廈法律了解不足,就擔任管理委員或主委,因此聘請「專業」物業公司協助社區事務。若物業公司夠專業,應引導管委會依法執行社區規約、化解衝突;管委會法律上是「執行單位」,負責落實區權人會議決議,並非「社區老闆或朕」。

針對此類狀況,余伯泉點出,中央政府具公權力可解決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明文規定,管理維護公司「應依業務執行規範」,法律用詞都是「應」;而第51條,管理維護公司違反「業務執行規範」時,中央可令其「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這可視為最強制手段。內政部應依法行使公權力,遏止管理維護公司與管委會聯手違規的情況,讓人民切實感受到政府作為,而非形式主義。
余伯泉建議,內政部可立即設立「檢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專門信箱及專線」,並廣泛宣傳。住戶遇到社區衝突時,可先檢舉管理維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在生存壓力下,將被迫展現專業,依法向管委會傳達規範,並協助政府彌補法律未完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