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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女童小燈泡兇手王景玉逃一死 今判無期徒刑定讞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4年前男子王景玉慘忍殺害女童「小燈泡」,一、二審時法院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以無期徒刑,但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在今年1月時高院更一審再次判處無期徒刑,但檢察官及王景玉都提起上訴,而最高法院今日決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在2016年3月28日時,王景玉持菜刀殺害隨母親王婉諭出門的女童小燈泡,王景玉在犯案後表示,「感覺小燈泡跟自己一樣也是四川人,所以只要殺了他出獄之後就會有四川女人替他生小孩,所以必須殺了他。」在當時引起相當大的社會輿論。

而在高院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當天,母親王婉諭表示,「一命抵一命是對小燈泡的汙辱」,但為了不要讓其他孩子遭受同樣命運,且認為現有機制無法明確徹底教化防止再犯,因此請求判處王景玉死刑。

不過高院更一審認為,王景玉因家庭關係跟外界孤立並感到長期自卑,其父母對他的古怪行為也沒有病識感,甚至不希望他吃藥、就醫,也因此社福機關沒有辦法進行追蹤。

合議庭指出雖然隨機殺人固然可惡,但起因是王景玉之幻聽、妄想,而台大、榮總之醫師認為,若能有專業心理輔導、藥物治療,在加上監禁期間矯治是有可能改善病情,因此處以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