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莊瑞雄力推修法過關 農產品集貨場房屋稅減半鬆綁
立委陳瑩、莊瑞雄提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修正案,20日三讀通過。(圖/陳瑩辦公室提供)
過去農產品運銷集貨場房屋稅優惠,長期與「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綁在一起,導致許多農民團體投入大量資源經營運銷集貨場,卻因用地為私有,無法獲得應有稅制優惠。立委陳瑩與莊瑞雄共同提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修正案,今(20)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農民團隊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市場,不論使用公有或私有土地,皆可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
陳瑩指出,去年有台東農民團體向她陳情,經營農產品運銷集貨場本就困難,在無法取得公有土地的情況下,還因此失去政府原本用來鼓勵農民團體的稅制優惠。依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0條規定,農民團體經營集貨場可獲稅制優惠,實務上卻因與第15條「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的規定連動,導致以私有土地設置集貨場的農民團體,無法適用相關減免措施。陳瑩與農業部、財政部多次溝通協調後,提出修法版本,並順利在今天完成三讀,未來農產品集貨場不論使用公私有土地,房屋稅皆可減半徵收。
陳瑩進一步說明,第10條規定自民國70年制定以來從未調整,早已跟不上農業經營型態轉變。如今公有土地取得困難,政府角色也從直接經營轉為輔導農民自主經營,稅制卻仍停留在舊時代,反而成為農民投入產銷體系的阻礙。此次修法,就是要讓獎勵回到「穩定產銷」的核心,而非被公私土地的差別綁死。
莊瑞雄指出,舊法限制農民團體須「優先使用公有土地」才能享有稅賦減免,形同變相懲罰願意自籌資金在私有地興建集貨場的農民。此次他與陳瑩連袂推動修法,成功將稅制優惠與用地取得規定正式「脫鉤」,確保未來具備運銷功能的集貨場,不分土地來源皆能享有房屋稅減半的平等獎勵,期盼能讓台灣農產運銷的能量更加強健。
陳瑩最後表示,集貨場設置涉及龐大資金與經營風險,政府制度本應成為後盾,而非障礙。此次修法讓停滯數十年的制度終於與時俱進,補上長年被忽視的政策破洞,期盼能為農民團體打造更穩定的產銷環境,全面強化台灣農產品的流通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