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合併案血淚教訓!亞洲競爭法權威Burton Ong示警:放任已完成之結合「事後罰錢、撤銷」均非可行救濟
新加坡合併案血淚教訓!亞洲競爭法權威Burton Ong示警:放任已完成之結合「事後罰錢、撤銷」均非可行救濟。(圖片提供/外送工會)
立法院昨日舉行「公平會審查Grab併購Foodpanda案,應該考量何種因素,以符合人民期待?」公聽會,新加坡國立大學(NUS)法學院副教授、亞洲競爭法權威Burton Ong透過預錄影片指出,台灣外送市場可能重演新加坡曾經發生過的市場集中劇本,如果等到Grab完成併購、外送員轉移、商家轉移、會員資料整合、市占率集中後,讓競爭秩序在短時間內遭到不可逆的破壞,屆時所有補救措施都可能為時已晚。
公聽會現場將邀集多位長年深耕競爭法、產業經濟與數位平台治理領域的重量級專家學者到場與會,包括新加坡國立大學(NUS)法學院 Burton Ong Professor、前公平會委員陳櫻琴教授、中華獨立董事協會駱秉寬創會理事長等專家學者展開跨界對話。對於Uber持續擴大對Grab及Delivery Hero的影響力、跨國平台間日益緊密的利益連結,新加坡國立大學(NUS)法學院副教授、亞洲競爭法權威王澤恩進行深度解析,並以新加坡Grab-Uber結合案的實際經驗為例,示警台灣公平會是否正面臨攸關外送市場未來十年競爭秩序的關鍵抉擇。
新加坡國立大學(NUS)法學院王澤恩副教授透過新加坡當地的實戰經驗提出嚴正示警。他直言,以新加坡過去處理 Grab 與 Uber 合併案的經驗來看,清楚揭示了適用競爭規範的局限性,一旦放任反競爭結合完成,事後的罰鍰與改正措施「均非可行的救濟選項」。

王澤恩副教授說,在新加坡及其他多個東南亞市場,Grab 在數位平台市場享有主導地位,經營叫車服務與餐飲外送服務市場,該公司於 2018 年初與 Uber 進行的結合交易。該交易使 Uber 退出這些國家市場,以換取 Grab 27.5% 的股權,並使 Uber 在歷時過去八年中,得以分享源自 Grab 所享有之市場力量的經濟利益。
王澤恩表示,新加坡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對 Grab 與 Uber 裁處了 2018 年合計三千萬新幣的罰鍰,理由是該結合交易實質限制了競爭。在叫車服務平台市場中,結合後的實體被認定握有合計市占率高達「介於 80% 至 90% 之間」。他強調,這是新加坡首次、也是唯一一次競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以制裁違反第 54 條禁止規定之行為,當時官方另對 Grab 謀以若干行為改正措施,以維持結合後市場的可競爭性。然而,2018 年以來的新進業者,始終無法達到 Uber 先前在結合交易前所握有的 30% 市占率。
王澤恩說,新加坡的經驗「清楚揭示了適用競爭規範的局限性」,也就是以「事後禁止」方式規範已完成之反競爭結合,在實務上面臨極大挑戰。他分析,競爭主管機關所裁處之罰鍰,往往只被企業「視為一種交易成本」;而行為改正措施要求結合後實體在營運行為上回復至彷彿仍受相同市場力量制約之狀態,終究只是實際競爭制衡的「次等替代品」。
王澤恩最後強調,尤其是在結合交易涉及跨多個法域之業務營運,且其中一方已退出市場、無從被強制重返當地市場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類結合肇因於網路效應及市場傾覆,可能對競爭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