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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改革與突圍系列五》公股金融整併應走向制度化

富邦 新光 台新 金融改革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將滿25年,市場風向已從當年的「大就是美」,轉為關注「如何優雅退場」,這不僅是時代的演變,更考驗主管機關的政策智慧。一個成熟的金融市場,不僅應具備合規的進場機制,更需建立一套健康、有序的退場路徑。

金融機構的退場,可分為股東層次的投資退出,以及法人機構的市場退出。前者遵循公司法及證交法,相對單純;後者涉及法人、品牌或市場地位的終結,雖有《金控法》為本,但回顧台灣近代金融發展史,退場議題卻常與「污名」掛鉤。

回顧台灣近代金融發展,1990年代的野蠻生長與市場失序,經由金融機構合併法、銀行法修正及金融六法,以概括承受、標售或合併退出市場,大刀整理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卻也讓退出議題在金融市場留下污名。2001年7月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與2004年金管會的成立,也讓活躍於市場上的金融機構,有機會把成立金控視為取得銀行、保險、證券跨業平台的競爭門票。惟退出議題,仍是政策面的單向作法,除了問題金融機構必須退出,政府可主動介入予以接管、標售等,打著「二次金融改革」旗號的政策指標,規模不足的金融機構也被要求應在期限內退出或合併。

歷史留痕,斑斑可證。「二次金改」因缺乏對市場機制的尊重,使「退出」成為政策指導下的強制手段,為金融整併留下負面烙印,也導致市場發展一度停滯。近20年來,主管機關的政策重心轉向亞洲盃、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但台灣金融市場過度擁擠的結構性問題依舊。中小型金控在規模與差異化競爭中處境艱難,原因在於退場工具分散,集團層級的處理計畫付之闕如,母公司救援與強制處理的界線模糊。

金控法條賦與業者參與台灣金融市場的合規進場機制,核心內容圍繞在高資本額門檻與嚴格的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確保經營者的體質與正當性,從源頭預防危機。至於退場機制,從過往的負面形象,近十年已走出多元路徑,包括合意的「自願解散」、市場驅動的「合併消滅」,以及最後手段的「強制退場」,執政者的理念著重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護存戶與投資人權益,並促進金融產業的永續發展。

因此2022年富邦併日盛、2026年台新併新光,被美名為合意併購,已達成熟退場機制的三要素:新資本順利進入、讓正常機構公平交易、讓低效率機構有序退出。主管機關應樂見其成並支持,讓退場不再是破產或清算的同義詞,而是透過整併,使競爭力不足者退出獨立經營,原投資人亦可降低持股或收回資金,達成多贏。

然而,金融改革的藍圖中,公股行庫的整併是無法迴避的核心議題。公股行庫兼具穩定市場的「國家隊」與追求效率的「市場參與者」雙重角色,其整併與退出原則長期付之闕如,甚至在疫情期間,因過度強調政策角色而排拒整併。

我們呼籲,金管會與財政部應正視此議題,為公股機構規劃清晰的「出場機制」,建立透明、可行的評估原則。當討論公股金控與民營機構的整併可能性時,更應思考如何為民股股東提供公平、合理的退出選擇。這不僅是健全機制的體現,更是為主導台灣金融半壁江山的公股體系,立下可供遵循的市場新規則。

隨著台灣市場趨近已開發經濟水準的成熟度,金融市場正朝向家數減少、質量提升的方向演進。主管機關應以更開放的態度,善用市場驅動的整併力量,讓退場機制從過往的危機處理工具,轉化為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提升整體競爭力的催化劑,共同為台灣金融市場擘劃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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