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說孩子不像自己!屏東男驗DNA發現「滿頭綠光」崩潰 前妻認了
屏東男子因親友頻稱孩子與自己長得不像,離婚後帶孩子接受DNA鑑定,結果7個遺傳標記均排除親子關係。(示意圖/Unsplash)
屏東一名男子與妻子婚後育有1子,2人離婚後,因親友接連提到孩子與自己長得不像,心中逐漸產生疑問,決定帶著孩子接受DNA親子鑑定。沒想到檢驗結果顯示,雙方在7個遺傳標記上都出現排除結果,確認男子並非孩子的親生父親,讓男子氣得向屏東地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前妻也在法庭上坦承「孩子不是前夫的」,最終法院判決男童非男子的婚生子女。
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前妻於2015年11月11日結婚,婚姻期間生下一名男童,直到2024年7月4日兩人才離婚,由於男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並出生,依法為男子的婚生子女。不過,男子與前妻離婚後,陸續聽到親友提及孩子長相與自己「不太像」,讓他開始懷疑男童是否真的是他的兒子。
為了釐清真相,男子帶著男童前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進行DNA親子鑑定。鑑定結果顯示,男子與男童在D16S539、D8S1179、TH01、SE33、D1S1656、D12S391及DYS391等7個遺傳標記上均出現排除結果,醫院因此作出「七重排除」,認定男子不是男童的生物學父親。
取得鑑定報告後,男子向屏東地院提起非婚生子女之訴,希望在法律上正式確認男童並非自己的親生子女。案件審理期間,前妻並未爭執DNA鑑定結果,反而直接向法院承認,男童確實不是前夫的親生孩子。
屏東地院審理時,認為雖然男童受胎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原先應推定為男子的婚生子女,但DNA鑑定已排除雙方的生物學親子關係,加上前妻對鑑定結果也沒有異議,因此足以推翻原本的婚生推定。
法官另指出,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若要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須在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後2年內提出,本案男子提告時間仍在法定期限內,因此程序並無問題。屏東地院審理後,判決男童並非前妻自男子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訴訟費用則由前妻及男童負擔,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