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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湯違建1/烏來4星溫泉佔國有地23年 北院判付「月租百元」

違建 烏來 溫泉 國有地 空照圖 國有財產署 拆屋還地
烏來名湯溫泉會館違法佔用國有地超過20年。(圖/本刊影音組)

烏來名湯溫泉會館違法佔用國有地超過20年。(圖/本刊影音組)

時序入秋氣溫轉涼,大台北地區居民若想泡湯舒暖身心,陽明山、烏來均為車程1小時可到的溫泉勝地,其中位於烏來區啦卡路的「烏來名湯溫泉會館」營運超過20年,半露天湯屋依山傍水頗獲好評,Google Map累積2千則評論、評價4.2顆星,卻爆發長期佔用國有地蓋違建爭議,國有財產署提告拆屋還地獲判勝訴確定,業者須拆除8塊國有地上的建物、返還土地並按月給付「120元租金」,從國產署求償起算日至今共2640元。

法院判決「烏來名湯」返還228坪國有地並按月給付120元。(圖/劉松霖攝)
法院判決「烏來名湯」返還228坪國有地並按月給付120元。(圖/劉松霖攝)

依據台北地方法院囑託新店地政事務所丈量的結果,烏來名湯會館占用烏來區南勢段465地號8個區域,都是沿著桶後溪溪畔的違法增建,例如貨櫃屋、停車場、庭院、1棟鋼筋混凝土樓房以及2棟磚造鐵皮建物,占用面積共755.96平方公尺,換算約228坪。

本刊實地直擊,距離烏來名湯溫泉會館最遠的雙層貨櫃屋仍在原地,藍色塗裝因多處鐵鏽顯得斑駁陳舊;80個停車格持續使用中,雖在平日上午,仍有十幾輛車陸續到訪停放,也有遊客從公車站搭接駁車過來泡溫泉;會館入口與停車場之間的庭院有池塘造景,旁邊鋪設賞溪步道。

從相鄰道路望向溫泉會館,室外湯屋以木板相隔,上方屋簷並未往溪畔過度延伸,以「半露天」形態好讓客人泡湯放鬆之餘,盡賞戶外綠意、聆聽潺潺流水,湯屋左側雖有樹林掩映,依稀可見一棟鐵皮建物。

本刊調查,國產署北區分署認定烏來名湯溫泉會館從2003年之前就違法佔用國有地,而且從未簽約支付租金。2014年7月7日,國產署收到新北市政府城鄉局來函反映業者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因此要求限期騰空;烏來名湯認為使用範圍有疑義,申請複查,之後數度申請租地,但都因為逾期未補件而遭到註銷,國產署再來決定提告,須拆除所有違建並歸還國有地。

《國有財產法》對於國家出租非公用財產有畫下一條「生死線」:2003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烏來名湯將此視為護身符,主張這些建物在2003年之前就存在,而且鋼筋混凝土樓房、磚造鐵皮建物與會館主建物屬於「同時建造不可分離」,如果分割拆除,將導致全部都無法正常使用,國產署沒有兼顧當事人利益,已構成權利濫用。

空照圖成為拆屋還地案的勝負關鍵,烏來名湯無法證明違建在2003年7月21日前已存在。(圖/本刊影音組)
空照圖成為拆屋還地案的勝負關鍵,烏來名湯無法證明違建在2003年7月21日前已存在。(圖/本刊影音組)

本案分勝負的關鍵是空照圖。法官比對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的歷史航空照片,確認烏來名湯占用區域在2003年7月21日仍是樹林地,沒有實際使用的情況,由此可知地上物是後來才蓋的,國產署不同意出租土地、請求拆屋還地都具有正當性,判決烏來名湯應刨除、拆除騰空後,將占用面積共計755.96平方公尺的土地返還國產署。

至於烏來名湯違法占地的賠償金,因國產署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的日期從2025年1月1日起算,法院以申報地價週年利率5%算出月租金為120元,到今年10月為止累積2640元。

烏來名湯沿著溪畔增設的停車場、庭院、鐵皮建物都是違建。(圖/本刊影音組)
烏來名湯沿著溪畔增設的停車場、庭院、鐵皮建物都是違建。(圖/本刊影音組)

記者前往烏來名湯確認違建現況時,有兩、三名工作人員出來關切,得知媒體要問判決回應之後,只說已轉達給內部;本刊致電烏來名湯委任律師的事務所,截稿前也沒有回覆。

根據了解,本案雖已判決確定,國產署北區分署尚未著手強制執行,烏來名湯使出最後一搏,除聲請再審,也在今年7月遞件申租。

律師包盛顥分析,本案被告遭法院判決應拆除的建物,如果涉及通道、機房、管線或其他重要設施,拆除後勢必會影響使用完整性,影響日後運營;溫泉業者一方面尋求再審,另一方面向政府補件爭取承租土地,以取得合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源,才有機會從根本上解決占用問題,否則判決確定後仍將面臨實際拆除。

包盛顥指出,判決確定後,國產署可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處會依判決主文及附圖確認應拆除的範圍,實務上通常會先要求業者限期自行拆除、騰空返還。若業者拒不履行,拆屋屬於可以由第三人完成的行為,法院可透過代履行方式進行拆除,相關費用最終由被告業者負擔,待拆除完成後,將土地交還國產署。至於是否設置圍籬、封閉土地或另行出租?這屬於國產署收回土地後的管理處分權限,按照土地使用需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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