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政治獻金能節稅? 國稅局:錯誤申報恐被補稅
捐贈政治獻金可在次年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計算課稅所得額的減項。(示意圖/侯世駿攝)
2026九合一選舉投票日定於11月28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就提醒,民眾為支持政黨、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時,要注意的是,捐贈政治獻金雖能在次年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計算課稅所得額的減項,但必須注意相關列報規定,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補稅;如購買相關競選小物,國稅局則會確認捐贈收據,即可依法扣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確認本身是否有《政治獻金法》第7條不得捐贈之限制,例如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或捐贈人不具有選舉權之情形,再確認受捐贈對象是否符合該法第2條及第19條第3項第5款所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南區國稅局說,在捐贈政治獻金當下,也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的限制,而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該法第19條規定,於可列報的限額內申報個人「捐贈扣除額」及營利事業「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舉例,大華與小美這對夫妻,11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80萬元,夫妻2人在115年分別捐贈各10萬元政治獻金給不同市長擬參選人,合計政治獻金20萬元,該捐贈金額雖未超過《政治獻金法》第18條對擬參選人限額之規定,但兩夫妻在辦理11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之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僅能列報16萬元(即綜合所得總額80萬元×20%)。
南區國稅局也提及,若以營利事業為例子,甲公司114年度財務報表無累積虧損,在115年分別對A政黨及B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0萬元及20萬元,合計120萬元,該捐贈金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對政黨及擬參選人限額規定,若甲公司115年度在未扣除政治獻金前之所得額為1100萬元,計算其政治獻金捐贈限額為100萬元(1100萬元÷110%×10%),但因超過總額50萬元限制,則甲公司得列報政治獻金捐贈50萬元,至於超過限額部分(即120萬元-50萬元)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不得認列為當年度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確認受贈對象及自身資格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定,並注意前開捐贈金額之限制,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確認沒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所規定不得列報為政治獻金之捐贈情形,並將取得的合格受贈收據(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收據)妥善保存,以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列報,才能在支持理想政黨及參選人時,也可以合法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