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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 劉韋德律師親揭4大重點

律師劉韋德。(攝影/張文玠)

律師劉韋德。(攝影/張文玠)

婚姻是大多數人一生中必經的過程,但有時難免會觸礁,台灣近幾年來,每年離婚的夫妻有10幾萬人,離婚率在全世界中位居第四,可以說是高離婚率國家之一。當兩人真的走不下去時,怎樣寫一份完整的離婚協議書,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根據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發明人劉韋德律師表示,雖然現在民眾法律知識日漸提高,但多數即將離婚的人,往往都弄不清楚離婚協議書的重點,而這些如果在離婚時沒有寫清楚,往往就是後來糾紛的開端。

劉韋德律師指出,離婚協議書的重點,包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雙方財產的理算、贍養費、其他相關約定等四點,他分析這四個重點應該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就是一般俗稱的監護權,這個部分有以下幾個重點要注意:

1、過去印象中,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不是歸父親就是歸母親,但其實監護權還可以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單方行使與雙方共行使各有優缺點,沒有絕對好壞,若約定單方行使,但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若干重大事項,也可以特別約定由雙方共同決定,例如手術醫療、移民等等。

2、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可以是由一方單獨負擔,也可以是雙方共同負擔,另外對於給付周期與給付方式,例如是按月給付或按週給付,方式是匯款或現金,這些都要約定清楚。另外,若是約定雙方共同負擔扶養費時,最好約定由其中一方擔任管理運用人,並向他方負定期報告義務。

3、未行使權利義務一方的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 ,最好要清楚約定探視的方法,探視方法有定點探視以及接送探視兩種,探視時間除了一般時間之外,還可以約定寒暑假或是過年期間的特別探視時間,這樣就可以讓子女與未行使權利的父母有更長的相處時間。

第二、財產分配

每對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狀況都不一樣,但在離婚協議書中要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1、夫妻在婚姻中,常常會有雙方都有出資,但卻僅以其中一方名義登記的財產,比如先生太太都有出錢,但房子卻只登記給太太,如有這種狀況時,最好要將後續處理方式約定清楚,例如可以約定予以處分後,雙方各分得一定比例的價金,或是由一方終局無償取得都可以。

2、夫妻之間常有資金或是物品借貸行為,在婚姻關係中,雙方對這部分可能都不會算的太清楚,也不會急著要對方還,但離婚時,最好對於償還處理方式一併約定清楚,否則離婚後欠款的一方很可能就會拖延賴帳。

3、依據民法1030-1條的規定,若是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都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權利,此時雙方可以約定相互放棄此權利,也可以約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清算程序,若這部分未寫清楚,很可能對方在離完婚後最長五年內突然又找上門要均分財產,這都將會非常困擾。

第三、贍養費

法律上贍養費本來僅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無過失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但雙方協議離婚時,雖不符以上要件,但雙方仍可以約定一方願意給付他方贍養費,若有這樣的約定時,最好要將給付金額、給付方式還有違約罰則等細節約定清楚。

第四、其他約定

其他約定指的是一些相關細節,例如遲延違約金,約定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離婚協議書的份數等等,雖然這些都是小細節,但若沒有約定清楚,有時仍會造成不小的麻煩。

劉韋德律師最後指出,沒有人結婚後會希望離婚,但有時候真的已經走不下去時,離婚反而對雙方才是一種解脫,所以他開發這款App的目的,就是希望幫助有需求的民眾可以快速方便的完成適合的協議書,揮別過去展開新的生活。

律師劉韋德。(攝影/張文玠)
律師劉韋德。(攝影/張文玠)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曾任高等法院指定刑事義務辯護律師/台北市少年警察隊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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