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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東臨時會開不開?經濟部陷入長考 下周明朗化

大同經營權大戰進入第二階段,股臨會准駁,經濟部最快下周明朗化。(圖/報系資料照)

大同經營權大戰進入第二階段,股臨會准駁,經濟部最快下周明朗化。(圖/報系資料照)

大同經營權大戰進入第二階段,兩市場派分別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後,經濟部官員表示,正在等待大同公司針對第二案的意見回覆,邀金管會針對兩案併審,但是否對市場派申請股臨會准駁,經濟部也陷入長考,最快下周明朗化。

經濟部27日已收到大同公司針對第一案,也就是市場派欣大同法人申請案回函,官員透露,大同公司回覆內容老調重彈,一、強調公司董事會有能力召開股東會,已在6月30日召開股東會;二、重申當天剔除中資持股於法有據,是有效的股東會。

官員表示,另一位市場派羅得、三亞及競電三家投資公司法人申請的股臨會案,申請理由一樣是公司法173條第4項,經濟部正在等待大同公司針對第二案的函覆,才會開始併案審查,而大同公司函覆期限將屆,最快下周就會邀金管會證期局共同討論。

據知情人士透露,經濟部先前曾針對大同案有多種腹案版本的沙盤推演,依據公司法,市場派有173條1、2項、第4項,及173條之1等法律允許的法條可申請召開股臨會,當時的研判,希望市場派以第1、2項申請許可的可能性最大。

至於第4項必須是董事會「不為」(故意不召開)或「不能」(董事會組成有問題)狀況下,政府才能准許市場派申請召開股臨會,但據了解,依過去商業司曾作過的函釋來看,一旦這次核准採用第4項,恐與過去實務函釋發生矛盾現象,經濟部在准駁間陷入長考,進退維谷。

熟悉大同案的法界人士說,目前的董事會組成,在法院未判決前依然存在有效,若經濟部不許可市場派依173條第4項的申請召開股臨會,就要再提出替代方案,化解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