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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推修法質詢官員「收錢也一樣」 律師劉韋德:應未違反職務

劉韋德律師。(圖/張文玠攝)

劉韋德律師。(圖/張文玠攝)

最近爆發立委集體收賄遭法院准予羈押的案件,牽涉到所謂「違背職務收賄罪與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律師劉韋德去年開始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他對此撰文發表看法說,「立委推動修正公司法或質詢官員,應未違反職務,即便有收錢也是一樣。至於是否有其他不當施壓等違反職務,就要由法院審判確認」。

以下為劉韋德律師發表個人看法全文。

在我國法律上,有關公務員貪瀆的相關規定,分別規定在刑法第121、122條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與第5條,這兩部法律都有規範違背職務收賄罪以及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兩種罪責,不過因貪污治罪條例屬於特別法,刑責比刑法更重,所以現行公務員涉貪的案件,都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首先理解一下什麼是違背職務收賄罪。

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違背職務,指的是公務員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最高法院108年2555號判決) ,例如警察臨檢時發現酒駕,駕駛用現金行賄警察,警察收下現金後將駕駛縱放,這時警察就很明顯違反他應該執法取締酒駕的職務,因此警察就觸犯了違背職務收賄罪,必須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什麼是不違背職務罪呢?為何不違背職務還是有犯罪呢?

所謂不違背職務的意思,就是某特定公務行為,本來就是該公務員應該做的或是可以做的事情,那既然不違背職務,為何還是有罪呢?

這是因為任何公務行為,都是國家賦予公務員神聖的權利,絕不能容許公務員藉機獲取任何利益,即使未違反職務也不能允許,否則就是侵害公務的廉潔性,這也就是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以及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的精神。

那為何既然是公務員應該做的或是可以做的事情,為何還要行賄呢?

這個問題就出在很多事情,公務員都有許多裁量審查的空間,很多事情的決定都是取決於公務員的行政裁量權,又也可能是積極度的問題,例如建商申請建照時,為了能盡快拿到建照,因此送錢給建管處審照人員,希望讓案子能審核快一點,雖然加速審查並不違法,但因為審查人員明知建商的目的,兩者之間產生對價關係,因此審照的公務員就違反了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這次涉案的立法委員,到底是犯了違背職務收賄罪還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來應該會是檢方和律師攻防的重點之一,因為立委本來就有推動修法、質詢官員的權利,因此涉案立委推動公司法的修正或質詢官員等行為,應該並未違反職務,即便他們有收錢也是一樣。

至於他們是否有其他不當施壓等違反職務的行為,就要由法院審判確認了。

以上言論純屬專家個人觀點提供社會各界參考,非屬本刊立場,特此聲明。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曾任高等法院指定刑事義務辯護律師/台北市少年警察隊法律顧問。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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