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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被管很大 邵之雋:不應以公司內規處罰承攬制夥伴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圖/主辦單位提供)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圖/主辦單位提供)

保險公司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的雇傭制,還是屬於承攬契約制,從南山人壽企業工會業務員多年來與公司持續抗議及相關訴訟爭議難解,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提出5點解決之道,強烈建議保險公司不得以內部企業規定處罰承攬制的業務員。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今天在中華民國金融治理與法令遵循學會在壽險公會舉辦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實務上之應用」研討會中,建議未來杜絕相關保險業務員管理獎懲爭議,保險公司可從以下5點方向著手。

1、明確定義承攬內容與酬金給付關聯性。

2、承攬業務員獎懲辦法僅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訂之,不包含內部企業規章準則。

3、依獎懲辦法之處分,應說明法源依據,並明示救濟管道,如同業公會或保險局窗口。

4、其他無身分、經濟、組織從屬性私法契約內容則以定型化承攬契約本文或附件定之。

5、除以上第3、4點之外,不得以公司內部企業規章準則處罰承攬人。

邵之雋分析保險業務員與公司之間在管理層面相關問題,實務界仍紛擾不已,主因有二:一是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除私法關係外,依據保險法第177條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同時存在公法上的業務員身分處分權。

他認為這源於消費者保護,以及保險業務員數量眾多,非主管機關保險局或者同業公會所能負荷,不得不授權所屬公司。而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關係規範紊亂,這也是法院端一再提示必須個案判定之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