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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拘禁還性侵女友母女 惡狼稱有精神病提再審遭駁回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周男11年前把女友及她女兒,用釘滿鐵釘的木箱拘禁虐待2個多月,期間還性侵女友、猥褻她女兒,他遭判囚14年半定讞後,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曾自殘等21項理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他提出的非新事證,裁定駁回。可抗告。

周男與被害人同居期間,因多次傷害她,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與周男分居,周心生不滿,2009年11月23日下午4點先開車停在她住處的社區門口附近,等候她的女兒放學返家,他看到少女後以帶去買東西、修電腦為由,將少女誘騙上車。

當晚周男將少女拘禁在他經營的五路財神廟內的木箱,並對少女猥褻,被害女子因女兒失蹤心急求助周男,他以前往自己的廟求神問卜為由,誘騙被害女子前往,再將她用藥物迷昏,並拘禁在廟內的木箱內性侵3次。

被害母女遭關在木箱逾2個月後,2010年2月5日早上因用早餐,經周男從木箱內釋出,她們乘周男不注意之際進入廟的廁所,以鐵絲綁住廁所門,再持榔頭破壞天花板後,自破洞處爬至屋頂呼救,才被人搭救。

2011年10月6日周男遭依強制猥褻罪及強制性交罪、違反保護令罪、私行拘禁罪等,判刑14年6月定讞,他提出自殘身體照片、鑑定藥品成分及原審未將他送精神鑑定等21項事證聲請再審,高院駁回後,他提抗告,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為,周男聲請再審的理由,或已為原事實審法院判決所審酌,或為他一己之主觀意見,指摘原確定判決之採證及認定事實再為爭辯,與再審規定要件不符,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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