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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超貸案無犯罪所得 創辦人何夀川被判重刑律師喊矛盾判決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夀川一審被判8年6月有期徒刑,律師喊冤要上訴。(圖╱報 系資料照)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夀川一審被判8年6月有期徒刑,律師喊冤要上訴。(圖╱報 系資料照)

永豐金超貸案一審宣判,台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8年6月有期徒刑,他的委任律師陳彥希指,本案沒有沒收犯罪所得卻判何有罪,根本就是「矛盾判決」,一定會上訴。

陳彥希表示,永豐金的1788大樓案總共讓公司賺了21億元,沒有任何犯罪所得,也沒有造成公司損害,法院甚至沒有犯罪所得可以沒收,但卻判何壽川重刑,根本是讓人跌破眼鏡的矛盾判決。

陳彥希強調,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構成要件必須是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500萬元,或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然而何壽川沒有任何符合的要件卻被判有罪,一定會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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