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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語歌手陳盈潔偽造本票無罪有變數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老牌台語歌星陳盈潔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之前雖獲二審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無罪理由前後矛盾,將全案發回更審。(圖/報系資料照)

老牌台語歌星陳盈潔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之前雖獲二審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無罪理由前後矛盾,將全案發回更審。(圖/報系資料照)

台語老牌歌星陳盈潔曾以《風飛沙》、《海海人生》等歌曲走紅,她被控以妹妹名義簽發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280多萬元,一審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3年2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但是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無罪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並有理由不備的違誤,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據指出,陳盈潔為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2013年向邱男商借200萬元,後來再多借280萬元,邱希望能有人作保,陳盈潔和姊姊陳乃嘉討論後,以妹妹陳郁心名義在本票上簽字,邱事後追債時發現陳盈潔教唆偽造本票,憤而提告。

陳乃嘉2015年間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與陳乃嘉是共犯,因此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她,台北地方法院將陳盈潔判刑3年2個月,但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僅憑陳乃嘉前後相異證詞中的部分內容,就認為陳乃嘉是自己聽從邱姓友人的指示而偽造本票做擔保,有理由欠備與前後理由矛盾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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