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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女學生逃19年 渣男因「血跡」被抓重判13年

邱男在19年前性侵女學生,在2019年初確立判決為13年刑期。(示意圖/pixabay)

邱男在19年前性侵女學生,在2019年初確立判決為13年刑期。(示意圖/pixabay)

在20年前邱瑞文在新竹市性侵16歲女學生,雖然女學生將口中的精液吐在衛生紙上當證物,仍無法將邱男逮捕歸案。直到邱男在新竹縣竹北市的檳榔攤偷竊,警方才透過牆上的血跡,對比出兩案為同一人所為。邱男遭逮後,法院一審判決13年又6個月的徒刑,二審則減刑為13年徒刑,之後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在1999年6月,女學生補習回家後發現電梯內有小孩受困,急忙外出求助,邱男見狀假意協助幫忙,並辯稱需要工具,女學生回家找工具時,邱男尾隨進入,並走到廚房拿刀子,藉此把女學生壓制在地,並自行幫少女脫去衣物撫摸與親吻。女學生哭著哀求不要性侵可給錢,但仍被邱男強迫幫他口交,事後邱男還向女學生拿7千元才離開。女學生把精液吐在衛生紙中,去醫院驗傷、採證,並將衛生紙送至刑事局比對,仍無下文。

直到2016年7月,新竹縣發生檳榔攤發生竊案,警方採證時,在檳榔攤遭破壞的鐵皮外側,採集到指紋與血跡,經過比對後發現與邱男指紋卡吻合。邱男遭逮後辯稱是在工作時留下的,而邱男的DNA在去年1月刑事局發現與20年前發生的強盜強姦案的歹徒檢體相符,邱男也在2018年8月再度被逮捕。

受審時邱男辯稱當時以3千元與女學生性交易,聲稱20年來渾噩度日,想彌補被害人,期盼法官可以讓他交保並出去賺錢,但法官認定邱男對被害人造成無法抹滅的心靈傷痛,並影響其人格成長,再加上堅決否認犯案與未達成和解,便判邱男13年又6個月徒刑。

在2019年2月作成釋字775號解釋,因邱男前案是竊盜罪,而本案是強盜強制性交罪,兩者罪名、性質皆不同,故不可依法加重處分。二審法官認定一審判決有瑕疵,便改判為13年刑期並沒收7000元非法所得,之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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