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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補助款300萬又收回扣 議員陳英妹判囚7年定讞

(圖/翻拍花蓮縣議會)

(圖/翻拍花蓮縣議會)

花蓮縣議員陳英妹在2006年把自己的議員補助款額度300萬元賣給廠商,再收取回扣,花蓮高分院更二審斥責她否認犯行,未見悔悟,態度難認良好,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囚7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展開防逃機制。

廠商為了承作花蓮縣立光復國中2006採購案,透過管道向議員陳英妹購買她的議員補助款,並支付回扣90萬元給她,陳英妹於是經由花蓮縣議會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將她的補助款100萬元,建議用於光復國中,廠商於是取得學校的投影機、電動式銀幕等採購案。

承包商因向陳英妹購買補助款300萬元額度,除其中100萬元已用於光復國中工程外,其餘200萬元補助款額度經多次向中間人催討無果,他於是直接打電話親向陳英妹催討,陳英妹委由陳榮豐協商。

不料,陳榮豐未經陳英妹之同意,可再支付2成回扣即40萬元,加買陳英妹隔年的議員補助款200萬元額度等語,廠商給了40萬元後,陳榮豐未提供加買的陳英妹議員補助款200萬元額度予其規劃施作。

花蓮高分院更二審認為,陳英妹收取賄賂之金額非微,背離選民付託,情節難認輕微,但她任議員期間所運用之補助款確有用於公用設施改善、設備添購,以及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將她判7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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