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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急煞害挫傷乘客怒告過失傷害 檢打臉:不繫安全帶後果自負

搭乘計程車後座應繫妥安全帶,北市乘客因緊急煞車撞傷膝蓋控告司機過失傷害,檢察官認為,司機無法在行進間注意乘客動向,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圖片並非事發當時人(圖/報系資料照)

搭乘計程車後座應繫妥安全帶,北市乘客因緊急煞車撞傷膝蓋控告司機過失傷害,檢察官認為,司機無法在行進間注意乘客動向,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圖片並非事發當時人(圖/報系資料照)

北市李姓乘客去年10月3日凌晨5點多搭乘翁姓司機的計程車,行經南京東路、承德路路口時,計程車司機緊急煞車,害他膝蓋撞上椅背,導致右側髕骨骨折,氣得控告司機過失傷害。但檢察官認為,後座乘客依規必須繫妥安全帶,無法期望司機一邊開車一邊注意乘客動向,認定司機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翁姓司機說,行經南京、承德路口時,燈號由紅燈轉為綠燈,他速度慢下來準備左轉,看到斑馬線上有一名婦人,於是踩剎車,當時速度很慢,並未發生乘客膝蓋撞上椅背,而且,路途中經過馬偕醫院,如果受傷可以馬上送醫治療,但是李全程都沒說不舒服,抵達目的地後付錢下車。

李坦承上車沒有繫上安全帶,他有向司機反應腳很痛,但翁卻不幫他。檢察官勘驗行車記錄器,並未發現李曾口頭反應疼痛。反而是翁說,計費錶一按下去,就會提醒乘客要繫上安全帶,而且車內也有標語,但李卻未依指示正確繫綁安全帶。

處分書指出,乘客參與社會活動,均應小心謹慎,以避免危險發生,車內乘客是否坐穩,或者有無繫妥安全帶,應由乘客自行注意,無法期望車輛行進間,司機能分心注意乘客各種動向,乘客若確實遵守規定,就可避免碰撞受傷,司機並無過失傷害犯行,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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