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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防火牆!從新光案剖析 民法1069條但書的真正威力
近期,喧騰一時的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非婚生女認親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陳子婷女士的法律身分終獲確定。這場勝利,讓她取得了主張龐大遺產的「入場券」。然而,許多人可能不知道,贏得身分,只是繼承之路的第一步。真正的財產攻防戰,才正要開始,而戰場的核心,就圍繞著民法第1069條中一句極為關鍵、卻常被忽略的但書。這句話,是法律為既有繼承人所設下的一道堅實「防火牆」。本文將以新光案為鏡,並藉由最高法院的判決,解析民法第1069條但書如何在具體繼承案件中發揮作用,以及它對所有繼承關係人所代表的重大意義。法律的雙面刃:認領效力的「溯及」與「限制」要理解這道防火牆,必須先認識民法第1069條的完整面貌。這條法律有如一枚雙面刃,一面賦予權利,另一面則加以限制。• 本文:強大的「法律時光機」 法條本文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這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溯及原則」,賦予了被認領子女搭上法律時光機的權利。一旦認領關係確立,法律就視同他們從出生那一刻起,便與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與繼承資格 。正是這項規定,給予了陳子婷女士向吳家主張繼承權的法律基礎。• 但書:穩固秩序的「防火牆」 然而,緊接在後的但書卻話鋒一轉:「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句話的立法目的,在於調和兩種衝突的價值:一方面是承認血緣真實,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個案正義;另一方面,則是維護整個社會的法律安定性與交易安全。因為如果任由「法律時光機」毫無限制地改變過去,所有已經完成的財產分配、買賣交易都可能被推翻,法律秩序將陷入混亂。解構防火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的權威詮釋這道防火牆究竟如何運作?最高法院在「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這則具有指標意義的判決中,給出了權威且清晰的解答,其核心精神在於,以「遺產是否已經分割」作為關鍵的判斷分水嶺。問題一:誰是受保護的「第三人」?在繼承爭議中,最直接受到衝擊的,就是那些原以為可以多分一份遺產的其他繼承人(即婚生子女)。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上幾乎一致地認為,在繼承案件中,原來檯面上的合法繼承人,就屬於但書所要保護的「第三人」。問題二:什麼才算「已得之權利」?——「遺產分割」是關鍵分水嶺這才是整場攻防戰的核心。是否構成受保護的「已得之權利」,並非空泛的道德概念,而是有著明確的法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在「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中,確立了以「遺產是否已經分割」作為最重要的分水嶺:• 情境一:遺產「尚未分割」 如果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如房產、股票、存款)仍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尚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或裁判分割。此時,所有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狀態是「公同共有」,就像共同擁有一塊尚未切開的大蛋糕,每個人只享有抽象的份額,還沒有拿到自己具體的那一塊。而這種抽象的公同共有權利,不構成受但書保護的「已得之權利」。因此,新被認領的子女完全有權利加入,要求一起來切這塊蛋糕。• 情境二:遺產「已經分割」——新光案的真正挑戰 如果其他繼承人基於當時已知的繼承人名單,已經善意、合法地完成了遺產分割,例如,房屋已過戶登記到某位兄長名下,股票也已轉入某位姊姊的帳戶。此時,他們所取得的特定財產,就構成了受但書保護的「已得之權利」。法律保護他們基於「正當信賴」而取得的財產權。新被認領的子女,原則上不能再對這些「已經分掉」的財產,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而這正是新光案財產訴訟原告最艱鉅之處。吳火獅先生已於民國75年(西元1986年)過世,至今已近39年。在這漫長的近四十年中,新光集團各繼承人早已分家,對於吳家繼承人而言,他們會主張已合法取得遺產多年,這些權利應受法律的防火牆保護。因此,陳子婷女士如今要回頭爭取財產,無疑是極為困難的挑戰。防火牆的例外:當出現「嗣後發現的遺產」但這道防火牆也並非牢不可破。在「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中,最高法院特別指出,被認領子女的繼承權僅是受限制,而非全然喪失。如果遺產分割完畢後,才意外發現被繼承人還有其他未被列入分配的財產(例如,一個不為人知的海外帳戶或一筆遺忘的土地),這部分財產就被稱為「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由於在發現之前,沒有任何繼承人對這筆財產知情,自然也就不可能對其形成「已得之權利」或「正當信賴」。因此,這部分新發現的遺產,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一個全新的、未分割的遺產包裹,所有合法繼承人(包括新被認領的子女)都有權利對其進行分配。結語:時間,是繼承權攻防的關鍵民法第1069條但書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權威見解,使得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之爭,成為一場與時間的賽跑。• 對非婚生子女而言:最關鍵的策略,就是在其他繼承人完成遺產分割之前,盡快採取法律行動。透過提起認領之訴、寄發存證信函等方式,明確告知其他繼承人自身的存在與權利,藉此中斷他們的「正當信賴」,為自己爭取參與遺產分配的空間。• 對原有繼承人而言:在確認所有繼承人後,依法盡速完成合法、正式的遺產分割程序,並完成相關的產權移轉登記,是鞏固自身「既得權利」、啟動法律防火牆保護的最有效方式。新光案的發展,生動地揭示了法律在追求血緣真實與維護秩序安定之間的艱難權衡。民法第1069條但書,正是此權衡下的產物。無論身處繼承關係的哪一方,最好都能理解這道「防火牆」的運作規則,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房子口頭說給你?少做這些事 多繳稅還得跟兄弟分!
「這間房子以後是你的了。」陳小姐多年陪著重病的母親,這句話她聽了無數次。心裡也想著照顧母親多年,留個祖厝並不為過。直到母親離世,外縣市的兄弟姐妹回來,在靈堂低聲提醒:「房子不是妳的名字,我們要怎麼分?」她才驚覺那些承諾,在法律面前什麼都不是。你以為的默契,法院不承認。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提醒:「長輩遲不處理產權,只會讓子女面對更大的難題。」子女們常認為長輩有口頭答應或錄音就等同有效的安排。實則不然,不動產贈與需辦理登記才生效,口頭、錄音、紙條、對話紀錄都只是意願表達,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長輩沒有事先安排,一旦過世,該房產將列為「遺產」,不僅需繳遺產稅,還會變成多位繼承人公同共有,不論出租或出售均需要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光是談一場租約都要全員簽名。試想,手足均住在不同縣市甚至國家,要對這筆不動產做處置何其困難?此外,因為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需負「連帶責任」,因此公同共有者中,只要有人未繳納地價稅,其他共有人仍有可能因連帶責任被判定欠稅,而遭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若想把房子給特定子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辦理贈與並完成過戶。要留意這個過程需要繳納贈與稅、土增稅、契稅與印花稅。如果想要盡量降低贈與稅額,則可考慮提早規劃,將房子產權分割,每年過戶房地現值總額在244萬元以內(贈與免稅額)的產權持分給子女,逐年贈與直到完成所有產權移轉。提早規劃不動產傳承方式,避免子女爭產又多繳稅。(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雙親健在者,可考慮父母之間先辦理夫妻贈與,將一半產權的贈與另一半,讓房產變成父母共同持有。因夫妻間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等同於每年度,雙親都可以「各自」贈與房地現值總額在244萬元以內產權給子女,可說是事半功倍。但是此做法需將每次產權移轉產生的代書與地政規費納入考量。且採用贈與方式移轉者,需要特別留意「贈與時間」,因為依照《遺產稅法第15條》,如果在「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則會被納入遺產稅。因此長輩們若真有心將不動產「預留」給特定子女,則盡早規劃來合法節稅。如果長輩們現階段想保留產權,又希望日後由特定子女繼承,則可透過「預立遺囑」。只是要注意遺囑的格式與見證程序,最好透過公證來強化效力,否則日後一樣容易被挑戰。另一種進階做法則是「設立信託」,長輩在信託契約中可以設定條件,例如「過世後由某人取得」或「分期取得使用收益」,這樣不僅可以有效控管資產流向,也能靈活節稅。不只是情感上的延續,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才是真正的傳承。如果你也有長輩口頭交代產權卻沒處理、不知道該怎麼辦的房子,不妨趁一切還來得及時,好好坐下來談一談,把該登記的登記、該規劃的規劃,或尋求專業的人員協助。因為最貴的不動產,不是房價,而是爭產。*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父母過世房子就是小孩的?少1步驟失去繼承權 恐全變「國家的」
有不少民眾總以為父母或親人離世後,若留下的遺產中有房產,通常就直接是小孩的或是由其他親人繼承。但台中市地政局近日公布,光是今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案件中,有多達1471人、涉及4664筆土地與536棟建物,公告現值總額超過119億元;地政局也提醒,遺產在15年內無人辦理繼承,不動產在無人主張下將充公歸國庫。依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資料顯示,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自親人過世起超過一年,若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公告3個月提醒辦理;若屆時仍未申請,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若15年內未完成所有權移轉,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標出所得將保存10年供申領,若仍無人主張,最終將歸入國庫。對此,地政局說明,以今年度統計資料為例,公告列管的不動產中,現值總額119億880萬705元,被繼承人共1,471人,土地4,664筆、建物536棟,但主因多數繼承人不在國內,或是不知道可繼承。特別提醒繼承人應及早查詢並主動辦理,避免因疏忽或拖延,相關公告資訊已張貼於台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及被繼承人戶籍地里辦公處,民眾可就近向地政事務所諮詢繼承登記流程及應備文件。地政局進一步指出,《民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與繼承權一視同仁,無論性別皆享有平等權利,且依法登記的同性婚姻關係亦可依照繼承相關規定,相互享有繼承權。若繼承人數較多,難以全體同時到場辦理繼承登記,可由其中一人以上先行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因延遲辦理致不動產列冊管理時間開始起算,最終面臨公開標售的風險。地政局長曾國鈞也呼籲,「遺產不只是一份資產」,更承載了家庭的情感與記憶,請把握公告期間,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一起守住房產與未來。
快檢查!台中市4千多筆土地、建物「價值119億」未辦理繼承 逾期將歸入國庫
台中市地政局今(15)日公布,今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者」有1471人,其中包括4664筆土地、536棟建物,公告現值總額超過新台幣119億元。地政局長曾國鈞呼籲民眾早日確認,儘速辦理繼承登記,若屆期無人主張,最終將歸入國庫。台中市地政局說明,依據「土地法」規定,若繼承人自親人過世起,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公告3個月提醒辦理;若仍未申請,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自列冊管理開始起算15年,期間若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標出所得將保存10年供申領,若屆期仍無人主張,最終將歸入國庫。台中市地政局又指出,以今年度統計資料為例,在台中市公告的案件中,被繼承人共有1471人,土地4664筆、建物536棟,現值總額119億880萬705元。其中多數繼承人不在國內,或是根本不知道可以繼承。為了方便查閱,地政局已將相關公告資訊張貼於台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及被繼承人戶籍地里辦公處。民眾可就近向地政事務所諮詢繼承登記流程及應備文件。地政局還提醒,《民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與繼承權一視同仁,因此無論性別,皆享有平等權利,且依法登記的同性婚姻關係,也可以依照繼承相關規定,相互享有繼承權。地政局又指出,若繼承人數較多,難以全體同時到場辦理繼承登記,同樣能由其中一人以上先行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因延遲辦理致不動產列冊管理時間開始起算,最終面臨公開標售的風險。
隱藏田僑仔是你?全台3400公頃土地「沒人繼承」價值992億 背後原因曝
別讓權益睡著了!內政部統計今(114)年度全國公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7萬2000餘筆,建物近5000戶。其中,土地部分約3400公頃,依照今年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總價值約992億元,內政部提醒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內政部說明,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往生後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各縣市政府將於每年4月1日公告,同時以書面通知提醒繼承人申請登記。如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將予以列冊管理;若超過15年,則會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公開標售。內政部指出,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很多,可能因為繼承人數眾多或複雜難以整合,建議如果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申請時,也可由1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先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內政部呼籲,民眾如有收到地政機關寄來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物的通知,請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另因不動產繼承涉及繼承人身分確認、遺產分配、遺產稅申報等程序,如有相關問題,除可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洽詢外,內政部今年也首度結合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及各縣市地政士公會,提供更多友善免費諮詢服務管道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如果民眾有諮詢需要,可至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查詢。
大S豪宅每月仍要繳百萬房貸 若無人負擔!恐面臨法拍
女星大S(徐熙媛)離世後,留下的龐大遺產成為外界關注焦點,而她生前和具俊曄居住的「台北信義」豪宅,每月仍須繳超過百萬元房貸,若無人可負擔巨額房貸,愛巢恐淪遭銀行查封並法拍命運。★延伸閱讀★大S長眠地曝光!具俊曄數度奔走終決定 傳和李玟為鄰汪小菲曾於上個月20日攜妻子馬筱梅(Mandy)飛來台灣,疑似透過視訊和S媽商討法律事宜。據了解,大S生前名下共有2棟房產,一為S媽現居、價值2.1億元的「國家藝術館」,另外和具俊曄同住的「台北信義」豪宅,每月須繳逾百萬元房貸。《壹蘋新聞網》報導,汪小菲和具俊曄的律師於上週碰面,針對大S遺產分配進行協商,若無人可負擔「台北信義」每月百萬元的房貸,豪宅恐遭銀行查封並法拍。外傳汪小菲已與S家完成遺產、親屬協議,但親屬直到成年前,都由生父汪小菲代理。★延伸閱讀★汪小菲夫妻爽玩雙北 爆「雨中下跪」為馬筱梅不是大S律師謝文明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若「台北信義」豪宅為大S於婚前購置,即屬個人財產,依法由具俊曄與未成年親屬各繼承1/3;若為婚後購置,具俊曄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取得豪宅1/2權利,剩餘的1/2再由具俊曄和大S親屬各繼承1/3。不過具俊曄可單獨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在無需汪小菲同意的狀況下,將房產登記為具俊曄、大S親屬共3人繼承,汪小菲若想處分親屬名下遺產,則需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有律師分析,由於汪小菲目前代理未成年親屬遺產,豪宅貸款須汪、具兩人達成共識,最理想的做法為3位繼承者共同負擔,畢竟若一方想獨自擁有,每月百萬元房貸無疑是不小負擔,後續分配情形仍待討論,短時間內恐難有結論。 國稅局要查稅了! 專家示警「5行業6行為」有漏快補繳 頂客夫妻「遺產不想給手足」律師曝3招:不怕被充公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不動產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恐充公 新北市地政局加強宣導
新北市今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總價值逾228億元,光是最精華的板橋區就佔了37.2億元,單筆最高便落在新板特區商業地段,價值6.7億元,若仍未辦理,則將公開標售,價款未來也恐充公。新北市地政局也趁著清明掃墓季節,直接到各公墓加強宣導。新北市地政局公布114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4月1日起將由各地政事務所公告至6月30日止,統計今年度公告被繼承人計2299人、土地11,617筆、建物計983棟,依11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這些未辦繼承土地的總價值高達228億餘元,其中光是板橋區就占了37.2億元,而單筆價值最高的就位於新板特區精華商業地段,為面積約119坪、價值6.7億元的土地。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新北市不動產中,最高價值位於新板特區商業地段。(圖/新北市地政局提供)新北市地政局地籍科科長王珮榕表示,為了協助民眾儘速辦理繼承登記,3月至6月期間,地政局所屬地所規劃行動專車及行動服務隊,直進各地的宮廟、市場及活動中心進行繼承登記宣導及諮詢服務,並配合清明節掃墓祭祖的習俗,這段時間將到新店四十分公墓、新莊生命紀念館、金寶山景觀墓園、汐止第一公墓等地加強宣導。王珮榕指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公告3個月但繼承人仍未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逾期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若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新北市地政局近期加強宣傳。(圖/新北市地政局提供)此外,《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及財產繼承並無性別差異,同性婚姻配偶間準用《民法》繼承編規定,也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若因繼承人人數眾多難以會同或協議辦理繼承登記,可由其中一人以上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不動產列冊管理期滿被標售,呼籲繼承人別讓權利睡著了,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相關公告資訊將張貼於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及土地所在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和里辦公處,申辦繼承登記流程及應備文件,也可利用新北市地政局網站(https://www.land.ntpc.gov.tw/cp.aspx?n=89)查詢。 房東開980萬賣不掉!「半年後改價1280萬」他驚呆 內行曝背後策略 總裁其實想打房? 帥過頭揭楊金龍心態:要跌5成太困難 買房遭親友「15大理由力阻」 見翻新屋況全改口 他嘆:千萬別聽親戚的
新北多筆土地未辦理繼承 總價值高達228億
新北市今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共有2299人、土地1萬1617筆、建物983棟,依今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這些未辦理繼承土地的總價值高達228億餘元。地政局為協助民眾辦理繼承登記,配合清明節掃墓祭祖習俗,將前進各公墓、生命紀念館等地加強宣導。地政局說明,未辦理繼承土地總價值228億餘元中,其中板橋區就占比約16%、37.2億元,而單筆價值最高的就位於新板特區精華商業地段,為面積約119坪、價值6.7億元的土地。為了協助民眾盡速辦理繼承登記,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規畫行動專車及行動服務隊,3月28日至6月17日將前進各地宮廟、市場及活動中心,提供共10場的繼承登記宣導及諮詢服務,並配合清明節掃墓祭祖的習俗,將到新店四十分公墓、新莊生命紀念館、金寶山景觀墓園、汐止第一公墓等地方加強宣導。地政局地籍科長王珮榕指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公告3個月但繼承人仍未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逾期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若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此外,《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及財產繼承並無性別差異,同性婚姻配偶間準用《民法》繼承編規定,也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若因繼承人數眾多難以會同或協議辦理繼承登記,可由其中1人以上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不動產列冊管理期滿被標售,呼籲繼承人別讓權利睡著了,盡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地政局表示,今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4月1日至6月30日將公告於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及土地所在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和里辦公處,民眾若想了解申辦繼承登記流程及應備文件,可至地政局網站查詢。
遺產繼承問題多! 律師推3類人預立遺囑:「這1方式」最簡便
一紙遺囑,決定財產如何傳承!近年來,越來越多人推崇預立遺囑,也就是在世時就規劃遺產分配。往生後,是否有遺囑,對財產分配影響就很明顯。無論是否持有龐大遺產,信義房屋法制室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推薦三類人預立遺囑,分別為70歲以上民眾、高風險行業從業者、高資產持有者,而最簡便的立遺囑方式,就是「自書遺囑」。遺囑對不動產繼承影響甚大,劉韋德指出,若無遺囑,且繼承者無法針對遺產達成協議,法律預設繼承方式為「公同共有」,也就是繼承者用潛在比例方式辦理繼承,若未來想變賣資產,處分管理恐面臨困難。劉韋德舉例,若有配偶及一個兒子但無遺囑,名下有兩棟房子,法律上配偶及孩子(第一順位繼承人「血親卑親屬」)的「法定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也就是配偶可得遺產的一半、孩子可得一半。依此比例分配遺產,兩人分別將同時擁有兩棟房子各半持分。若預立遺囑,按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分配,也就是遺產的「指定分割」,第一棟房子給配偶、第二棟房子給孩子,兩人可憑遺囑各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獨立產權移轉,時間與管理上皆方便許多。法律上也有「特留份」概念,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假如被繼承人不喜歡兒子,遺囑表示不讓其繼承任何遺產,依特留份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可得二分之一,兒子可依此主張特留份,爭取應繼承分額。「現行遺產稅法第15條規定,生前兩年的贈與,是被納入遺產稅計算當中的。」劉韋德補充,但若規劃時間較長遠,例如三年、四年、五年前安排,則不計入,因此若要合法節稅,可提早規劃。他提醒,雖兩年前的贈與將課徵遺產稅,但已贈與的持分無需被重新分配。劉韋德建議三類人提早立遺囑:70歲以上高齡民眾,因為高齡者死亡風險較其他年齡層更高;高風險行業從業者也面臨較高性命威脅,如警察、軍人、海巡人員等;高資產持有者則因遺產組成複雜,且有高機率釀成家庭遺產糾紛。劉韋德提醒,預立遺囑最簡單的就是「自書遺囑」,用紙筆親筆書寫後簽名並押日期,即有法律效益。 尪生前承諾「房子妳住到百年」 漏做1事…妻慘搬離還賠錢 國稅局要查稅了!「知名小吃、排隊名店」成重點輔導對象 水岸景觀失靈? 「這河畔豪宅」轉手賠售近千萬
尪生前口頭承諾房子給她住 不算具體證據她被判每月需還「不當得利」
遺產繼承眉角多,即使有婚約要件,也無法忽略子女該有權益。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分享一例,丈夫口頭承諾讓再娶的太太能永遠住在房子裡,沒想到卻遭繼子提告,不只最後搬走,還得每月支付數萬元的「不當得利」給繼子,因此提醒民眾,盡早立好遺囑,或將房子設定信託,才能保障另一半的居住權。蘇家宏在個人臉書粉專聊起此案例,先生走後,這位再婚的太太原以為可以安穩住在兩人一起打造的幸福房子裡,陪伴她走到人生最後一哩路,因為先生生前親口說過,「這間房子妳就住到百年,沒問題!」沒想到,卻收到繼子一紙訴狀,讓她瞬間從房子的女主人變成「被告」,讓她著實滿肚子委屈,明明自己是合法太太,也是繼承人之一,而且也認為夫妻財產、互相代理,她住在裡面,根本天經地義。然而法院卻判決她敗訴,理由有3點,其一,房子是「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財產,未經同意,任何一人都不得排他占有;其二,先生的口頭承諾,若無具體證據佐證,法院不會採信;其三,太太是先生的「占有輔助人」,但當先生過世後,太太的合法占有權源也隨之消滅。最終結局就是太太不但得搬家,還要每月支付數萬元「不當得利」給繼子。蘇家宏對此感嘆,愛孩子、愛枕邊人,若少了法律安排,最後恐怕只會帶來爭吵與傷害,所以愛就該愛得有智慧,認為如果先生能早點做些安排,悲劇或許不會發生。至於該如何預防這類狀況發生?蘇家宏提出兩點建議,一是立一份有效的遺囑,把房子留給她;二是把房子設定信託,保障太太的擁有居住權,用法律來保障所愛。 國稅局要查稅了! 專家示警「5行業6行為」有漏快補繳 頂客夫妻「遺產不想給手足」律師曝3招:不怕被充公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大S生前豪宅房貸「每月破百萬」 律師:若無人繳恐被法拍
大S(徐熙媛)上月與家人赴日旅遊期間,不幸感染流感,併發肺炎離世,享年48歲。大S離世後,上億遺產分配備受關注,日前傳出遺產跟與家人監護權問題已經處理完畢。而大S生前與具俊曄居住的「台北信義」豪宅,每月仍須繳納超過百萬元的房貸,律師表示,未來房貸若是無人繳納,豪宅可能會被銀行查封拍賣。大S「台北信義」豪宅每個月還有超過百萬元的房貸需繳納。(圖/報系資料照)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汪小菲與具俊曄的律師上週已碰面,目前正協商大S留下的遺產分配。而大S生前故居「台北信義」豪宅去留的關鍵,在於是否有人願意承擔每月百萬元的房貸。對此,謝文明律師分析,房貸問題需由具俊曄及擁有兒女親權的汪小菲與銀行進行協商解決,若無人願意負擔房貸,銀行恐怕會查封拍賣「台北信義」豪宅。外界傳言大S的遺產與子女監護權問題已塵埃落定,但事實上並沒那麼簡單。大S生前希望孩子們留在台灣就學,依據《民法》規定,大S離世後,子女的監護權將自動歸屬汪小菲,S家目前已將子女的護照與台胞證交予汪小菲,據悉2名小孩暫時仍會留在台灣上學。大S生前名下共有3棟房產,包含與具俊曄同住的「台北信義」豪宅,以及S媽現居、價值2.1億元的「國家藝術館」。至於另一處「冠德遠見」,早在2020年5月以2.76億元售出。至於該怎麼處理大S名下房產?律師謝文明表示,繼承人須於大S離世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若無法即時繳清,最多可申請18期分期付款,或申請實物抵繳,用銀行存款申請抵繳遺產稅。此外,謝文明指出,若「台北信義」豪宅是大S婚前購入,則屬個人財產,依法應由具俊曄與子女各繼承1/3。若為婚後購置,則具俊曄可依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取得這棟豪宅1/2的權利,剩餘的1/2,再由大S的一對兒女各繼承1/3。值得注意的是,汪小菲身為子女的「親權行使人」,在確保是為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同意小孩處分財產,包括不動產過戶或房貸繼承。不過,謝文明律師也補充,若具俊曄單獨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則無需汪小菲同意,即可將房產登記為3位繼承人(具俊曄與大S的一對兒女)共有,這樣能確保不動產保護到大S的小孩成年。若汪小菲想處分孩子名下遺產,則需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父過世留房地 兄弟分割繼承免報繳土地增值稅、契稅
桃園一名周姓男子多年前和弟弟共同繼承父親過世遺留的2處房地,並登記為公同共有,不過之後協商各取一處房地。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分割繼承不動產,不論分割的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土地部分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分享一則個案,周姓男子多年前和弟弟共同繼承父親過世遺留的2處房地,因未能談妥如何分配,就登記為兄弟公同共有,最近和弟弟終於協商好各自取得1處房地,疑惑是否要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對此,稅務局解答,分割繼承不動產,不論分割的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土地部分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建物則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稅務局指出,繼承人如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繼承者,亦同。稅務局提醒,民眾分割繼承雖無需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繼承人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總額)貼用千分之1的印花稅票或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再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富商猝逝隔日妻領光遺產秒花掉一半 遭婆婆怒告…她下場慘了
婆媳因為遺產問題鬧上法院!一名邱姓富商意外猝逝,妻子竟在他死亡隔日跑去ATM領光戶頭裡的472萬元,還火速花掉273萬元;不過邱母才擁有遺產繼承權,發現媳婦行徑相當不滿,怒告她詐領遺產求償,雖然媳婦已歸還198萬5081元,最終媳婦仍被判得賠償婆婆273萬元。據判決書,邱母主張兒子在2021年11月死亡,媳婦當時已就兒子的遺產拋棄繼承,自己是兒子唯一繼承人,但兒子猝逝隔日,媳婦將兒子戶頭裡的473萬元,分別以匯款450萬元到自己帳戶和提領現金22萬元,且火速花掉273萬4919元;邱母指控媳婦侵占她原本要繼承的遺產,扣除媳婦歸還的198萬5081元,依民法第184條1項《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求償補齊她本該繼承的遺產金額。針對婆婆的指控,媳婦則辯解,自己急忙領錢是為了支付亡夫的喪葬費43萬9980元、靈骨塔位費用35萬元、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千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貸款7萬5千元、丈夫欠下的工程債款30萬元,以及丈夫作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及2020年的綜合所得稅為150萬2406元。媳婦總共花費273萬4919元,都是為了幫婆婆償還繼承債務。不過邱母提出證據,稱媳婦支付的費用全是侵占兒子遺產,並非對方所謂的還債,挪用遺產前也並未告知;而媳婦認為自己挪用遺產只是為了替亡夫還債,且剩下的錢也都有匯款歸還婆婆,不算構成侵權行為。雖然經過法院調查,媳婦挪用亡夫遺產是為了支付喪葬費、保險費及清償債務,但依照法律規定,邱男死後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媳婦擅自提領472萬元已屬故意侵佔婆婆的繼承遺產、侵害婆婆權利,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邱母控訴媳婦沒有出錢辦理邱男後事方面,法官則認為,既然媳婦支付丈夫邱男喪葬、塔位費用,且償還丈夫生前欠下的債款,向遺產繼承人的婆婆請求自屬有據,而媳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婆婆請求返還273萬餘元,應屬有據。除此之外媳婦也因為侵占婆婆遺產,刑事庭已認定媳婦有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儘管媳婦辯稱是替亡夫還清債務,她提出的辯詞與侵占行為不同,在媳婦領錢當下就是完成侵占行為了。
地價稅11月開徵!4大注意事項一次看
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財政部與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醒民眾,繳交地價稅4大應注意事項,包含注意繳稅的時間避免被罰滯納金、民眾會收到幾張稅單、繼承土地如何繳納地價稅以及多元繳稅方式簡單方便。各地方稅務局10月中旬已陸續寄發繳款書,民眾可以注意近期是否有收到,今年繳款期限因為遇到例行假日延至12月2日。地方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要記得如期繳納,否則可能會被課徵逾期滯納金,滯納金的收取是每逾期3日就會增加收1%,最高可以到10%。值得注意的是,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2024年度正好遇到每兩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所以今年的地價稅都是以「新」的地價計徵,會與去年的地價稅略有不同,惟累進起點地價也會調整,因此今年地價稅賦可能略為增減。同一縣市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只有1張地價稅單。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都會有民眾詢問,名下有數間房屋為何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其實地價稅是按人課徵、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簡單來說,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不論有多少筆,都會因歸戶課稅而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多人繼承 可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繳納經常遇到的問題,便是多人繼承一筆土地,未辦妥分割與繼承登記前,公同共有的土地與未設置管理人的話,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地方稅捐機關會歸戶為1張繳款書向其中一人送達,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價稅核定通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所有權人都是共同負擔的納稅義務人。所以如果納稅義務人只想負責自己應繳納的地價稅,可以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申請完成後地方稅捐機關寄發的繳款書就會拆分為分單繳納和未分單繳納,但是如果未分單繳納部分有納稅義務人欠稅,已申請分單者還是有被強制執行的風險。舉例來說,如果有一筆土地是5人共同繼承,其中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卻未繳納,A還是會與其他繼承人負連帶繳稅責任,只是地方稅捐機關會先考慮A的權益,所以在移送強制之前,會向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未繳稅繼承人的財產,如無財產可以執行,A恐怕就會面臨被執行。除了郵局 超商、線上都能付款為了方便民眾繳納地價稅,現在繳款方式多元又方便,民眾可以拿繳款書到除了郵局之外的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只要稅額在3萬元以下,也可以到鄰近的便利商店用現金繳納。另外透過行動裝置APP(應用程式)、電子支付,例如iPASS MONEY、悠遊付、橘子支付、嗶嗶繳、街口支付及全支付等,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就可進行繳款。亦或有TW FidO行動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者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查詢並直接繳稅。
丈夫過世妻子想用「200萬換2400萬房產」!律師解答:先拿出1600萬
遺產分配必須要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並不是配偶一人說了算!一名妻子嫁給二婚的丈夫,婚後育有一名孩子,一家三口住在丈夫名下的房子,市價估計2400萬元,由於丈夫年事已高,不過他與前妻育有一名孩子,但多年不見,太太想著若丈夫離世,能否給這孩子200萬,就可以換得房子繼承權,律師蘇家宏解答:「不行!」蘇家宏律師在臉書上分享案例,說明「遺產分配要共同決定,不是太太說了算」,妻子、妻子跟丈夫生的孩子、丈夫跟前妻所生的孩子,這3人都是丈夫的繼承人,都有繼承權。而丈夫過世之後,他的遺產就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未來要協議遺產分配時,必須3個人「共同協議」出遺產分配的方案,無法以一人說了算數。若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就需要進行訴訟,法官「有權」公平分割遺產。在訴訟中,每位繼承人都可以提出分割遺產方案,但是法官不因此而受拘束,判決只要符合「公平分割遺產」,結論是由法官拍版定案。案例中,房子公告地價現值大約是1200萬、市價2400萬元,而遺產分割的法律原則是用「市價」來認定,若妻子要單獨繼承這棟房子,數學計算上要補償其他繼承人各800萬元,所以這位太太想以200萬元換得房產,與法律的「公平價格」有所差距。蘇家宏律師表示,若丈夫離世後,想要保障太太和孩子的生活,可以在遺囑中寫「門牌號碼:……房屋及其坐落的土地要留給我最愛的太太來居住並且由她繼承,至於特留分的部分,再用現金找補或是給其他等值的東西。」法律的規則就會改變。
繼母偷領1.5萬遺產 她怒告上法院!結局曝光
新竹一名段姓女子控訴,周姓繼母竟在爸爸死後,將爸爸戶頭內的存款1萬5046元轉至自己的帳戶,讓她相當不滿,決定提告。新竹地院審理後,判周女須賠1萬5046元。判決書指出,死者的女兒主張,周女明知爸爸的存款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竟未得全體同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2021年8月24日前往郵局,向承辦人員訛為已取得其餘繼承人之授權,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其已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將爸爸帳戶內1萬5046元轉入自己的戶頭。周女辯稱,「我是死者唯一的繼承人,有遺囑為證。」她表示,遺囑有2份,第1份是於2018年6月22日由湖南林姓老鄉所代寫之遺囑,還有2位見證人,但是因為林男過世,唯恐遺囑無效,所以再找律師於2018年8月5日代寫第2份遺囑,書寫日期同遺囑上之記載日期。周女指出,遺囑是律師代寫,但簽名是死者本人親簽、指印也是本人按的,也是在遺囑所載日期為之,而2份遺囑確實有4位證人,應有法律效力,「依照親屬關係我是原告的繼母,原告對我有扶養義務,不應該只爭取繼承權利,不盡義務。」法官審理後認為,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不符,難認該遺囑已具效力,另外,周女去郵局時,申請書上載明「已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由本人代表申請領取繼承款項」等文字,可認其取款時亦未認定其為唯一繼承人,綜上周女所辯,顯不可採,判周女須賠1萬5046元,全案仍可上訴。
祖先在呼喚!新北價值逾203億土地無人繼承 「副都心15.5億商業地」也不要
新北市今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及建物,自今(1)日起列冊管理,統計列冊管理的被繼承人共2,127人、土地11,384筆、建物632棟,土地總面積259.69公頃,以113年公告現值估算,總價值超過203.24億元;若以單筆價值來看,共有7筆土地超過億元,其中最高價的位於新莊副都心,為面積約1178坪、價值15.5億元的商業區土地,鄰近機捷新莊副都心站。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呼籲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個人財產權益。新北市地政局地籍科科長王珮榕指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仍未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逾15年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王珮榕提醒,《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及財產繼承並無性別差異,均有扶養義務及繼承財產權利,同性婚姻配偶間準用《民法》繼承編規定,也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若因繼承人人數眾多難以會同或協議辦理繼承登記,可由其中一人以上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不動產列冊管理期滿被標售。民眾若想了解未辦繼承不動產資訊,可上新北不動產愛連網的「逾期未辦繼承土地列冊管理資料查詢」(網址:https://i.land.ntpc.gov.tw/webgis/index.html?fun=landunset),如果對申辦繼承登記有任何疑問,可洽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或上地政局官網「業務專區」的「登記」項次下查詢相關申辦流程及應備文件(網址:https://www.land.ntpc.gov.tw/cp.aspx?n=89)。
囤房稅2.0倖存者 持有這11大類應稅房屋可免計入
財政部7日預告囤房稅相關細則,明定11大類應稅房屋可免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獎勵停車位、長照機構宿舍等,都可排除。依財政部預告的「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可排除在囤房稅適用之外的11大類房屋,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勞工宿舍、獎勵停車位、管委會或避難空間、公同共有房屋、長照機構宿舍、古蹟、公建附屬設施住宅或宿舍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房屋稅條例修正案(囤房稅2.0)將於7月上路,其中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囤房稅)由現行1.5%至3.6%調高為2%至4.8%。財政部要求所有縣市政府均應訂定囤房稅,且囤房戶數的計算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財政部表示,相關的11類應稅房屋,是因有其政策目的或特定原因,因此不宜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
飛灰垃圾掩埋場爭議 基市府環保局長上火線說明
基隆市政府近期遭商界聞人陳兩傳指控,未依法優先讓長期在基隆承包灰掩埋及底渣再利用業務的永盛公司優先續約,反而由位於高雄的全台廢棄物處理龍頭可寧衛旗下子公司吉衛得標,遭批評引發關注,基隆市環保局長馬仲豪為此親上火線說明。基隆市環保局長馬仲豪今接受CTWANT記者採訪澄清,針對外界質疑一一闢謠:記者問(以下簡稱問):外界指控,永盛公司原本能以新台幣12,000元承包處理,反而因為永盛公司沒獲得續約,所以基隆人得要花大筆納稅錢處理飛灰?馬仲豪答(以下簡稱答):其實永盛公司在2021年1月21日正式公文提出他們公司願意比照前一年度各縣市公開招標處理飛灰及底渣再利用均價再打9折處理,像2021年全台決標均價19,000元,永盛公司稱願意給基隆市政府17,100元的所謂優惠價格,另要求基隆市政府必須完成徵收第二期開發範圍公同共有私有土地。此外,回饋金部分,永盛公司處理基隆市政府交付委託可進場廢棄物並進行掩埋,計價以每公噸新台幣200元計算繳交給我們市府,也就是永盛公司只願意繳交基隆市環保局所屬垃圾車所收的家戶垃圾飛灰掩埋的回饋金,等於比照公民營乙級處理許可廠商的條件進行議約,已經大大違反促參精神及不利基隆市民之條件。更重要的是,市府給永盛公司的處理費是市民的納稅錢,永盛公司自收的廢棄物埋在基隆,還要提高處理費到市價9折,根本嚴重違反促參精神又損害民眾利益甚巨,基隆市政府無法接受。依據永盛公司所提的財務報告來看,經統計,營運14年來獲利高達近12億,最誇張是這幾年因為廢棄物處理費用高漲,讓永盛公司近最後這三年每年獲利高達約3億多元,對方只想盡可能追求利潤極大化。基隆市天外天復育公園現況,為地方居民休憩場所。(圖/基隆市政府提供)問:什麼是優先定約?能夠優先定約的廠商條件為何?永盛公司無法續約的原因是什麼?未來永盛公司還能提出要申請乙級處理許可嗎?答:我必須強調永盛公司營運的BOO最終處置場是以《促參法》簽訂投資契約為「特別投資契約」,而且依財政部前年4月26日函釋,此案從2004年起就未依約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也無辦理績效評定,根本無法適用促參法優先訂約。所以本案無法適用促參法優先定約,及促參法中只有優先定約或是續約的概念,並無依原投資契約展延,若與永盛公司用原投資契約展延時,即不符促參法規定。其實市府內部多次召集財政、主計、政風、法制等單位討論,當時政風處已清楚表明,如果沒有召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而直接與永盛公司進行續約,就可能會構成公務員因適法性疑慮而恐陷入圖利等違法風險,政風處都這樣說了,我們市府及環保局只能遵守。考量依法行政,無法續約,與永盛公司開價高低無關。此外,目前該場的興辦事業計畫已於去年9月18日廢止,如果永盛公司辦理申請乙級處理許可,必須先經興辦事業審查通過,完成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地的變更編定,接著再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備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法規才能核發。馬仲豪提出永盛公司自行收受廢棄物進場量統計,強調永盛公司承攬該市飛灰案已有大量獲利。(圖/基隆市政府提供)問:據說飛灰水洗是更先進永續的做法,基隆市設置飛灰水洗,預估能減少多少經費呢?答:檢視去年與今年基隆市政府委託處理飛灰穩定化物的開口合約,每噸處理費用為新台幣25,000元。而目前基隆市政府已在積極辦理飛灰再利用規劃,去年11月22日已獲環境部核列補助「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設置飛灰水洗再利用處理設施計畫」750萬元,目前已積極辦理招標作業,將進行飛灰水洗設置再利用規劃。此外,基隆市環保局評估規劃建置飛灰水洗廠,初估飛灰可減量43%,設置完成後,每年飛灰處理費預估約需5,316萬5,000元,與現在掩埋處理費用,每年大約可減少1億7千多萬元。問:永盛公司抗議說,自己申請乙級許可,怎麼老不通過?永盛公司所提「試運轉計畫」最後環境部訴願委員會決定書為何?基隆市政府環保局因應作為?答:其實永盛公司在申請乙級證照中間經過多次退補件,他們都無法將資料準備完妥,最後超過法規規定期限而駁回。而且永盛公司原自有的土地是山坡地保育區,他們是依據促參法合作,設置最終處置場,當時才特許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現在既已無法續約,本來就應該變更回山坡地保育區。而且依現行法規,土地如果是山坡地保育區,即不符乙級許可之申請。至於,依環境部訴願結果,市府否准永盛公司試運轉申請案是理由待更正,我們會另為處分,改以因契約結束,所以原核定土地使用特許失效,當然不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要件,所以我們否准申請。基隆市天外天復育公園現況,為網美假日打卡熱點。(圖/基隆市政府提供)問:那過去15年,永盛公司營運履約狀況如何?答:其實永盛公司在營運操作最終處置場時,好幾次暫停收受基隆市廢棄物,也有多次違反環保法規案件,比方2013年間,永盛公司就違反契約規定拒繳交200元回饋金,最終法院連三審判決,永盛公司也都敗訴。另外,2016年永盛公司違反契約,暫停收受飛灰;2021年暫停收受底渣,造成天外天掩埋場緊急堆置近1.5萬噸底渣;2023年又藉口場內堆置過多底渣,臨時暫停收受底渣,老是違反契約精神。市府這邊也發現,永盛公司107年起大量對外收受廢棄物進場處理。我們統計發現,基隆市政府所交付的廢棄物約佔20%,其他80%的廢棄物量都是永盛公司自收廢棄物。如果以2023年政府採購網公開發包決標價格每噸25,000元計算,永盛公司每年可自收61,200噸,每年至少大賺15億元以上。問:為什麼去年7月16日契約屆滿後,最終處置場只能作為「復育公園」?答:其實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當掩埋場終止使用時,本來就應依許可文件之封場復育計畫辦理。所以最終處置場契約屆滿後,本來就應進行封場復育計畫。此外,依據契約申請須知載明,要參與這個促參案件的申請人,必須於投資計畫書撰寫投資計畫總說明、場區配置、最大處理能力、土地再利用構想及財務計畫等等,並納入契約中,永盛公司自己在土地再利用構想章節,寫了終止營運後須辦理土地封閉掩埋及復育綠化,所以並不是永盛公司所指控,市府要求封閉掩埋場改建為復育公園,而是環境部法令規定。絕不是因為違規事項,而逼永盛公司封場。基隆七堵廢棄物最終處理業者的辦公室,去年約滿到期後,現況已減少人力留守。(圖/基隆市政府提供)
4孝子「爸遺產想全留給媽」 1動作律師驚喊母湯:落到親戚手中
律師蘇家宏在臉書分享財產繼承案例,一名父親過世後,留下房地和幾百萬元遺產,4名孩子決定要把財產全部留給媽媽養老,所以想要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心想如此一來媽媽就可以完整取得爸爸的遺產。對此,蘇家宏提醒,孝心100分,但千萬別拋棄繼承。蘇家宏在粉專《蘇家宏律師》提到,拋棄繼承的效果就是拋棄後,遺產完全跟你無關,子女拋棄繼承後,如有後順位繼承人,就由其他人取得繼承;案例中,如果爸爸的子女都沒有生小孩(沒有孫輩),而子女都拋棄繼承的狀況下,就要看爸爸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如果爸爸的父母都不在,可能就會由媽媽與「爸爸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那麼爸爸遺產的一半反而是落到親戚手中。蘇家宏指出,遺產的分配在繼承人全體同意下,不需要「平均分配」,就算其中一個人自願分配是0,遺產分割協議書仍然合法有效,用這個方法比較拋棄繼承好。蘇家宏說,其實繼承發生後,也可以不用急著辦理分割遺產,先去辦理房地繼承後,維持公同共有的狀態,同意由母親使用到百年,金錢部分由母親繼承取得,也不失為好的方法。蘇家宏表示,子女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後,未來繼承人就可能是媽媽跟孫子(或祖父母,或父親的兄弟姊妹)繼承,本來5個繼承人,可能變成更多的繼承人,所需的手續更麻煩,其實,媽媽跟4名子女共同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書 ,就算是四名子女分得0元,媽媽拿全部,法律上也是認可的,所以不必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