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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累犯致死最重判死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最高可併罰千萬元
近年酒駕、毒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對加重刑責的討論。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毒駕行為提高處罰規定,明定毒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曾因毒駕獲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10年內再犯並導致他人死亡,最重可處死刑,並得併科最高1000萬元罰金。至於酒駕致死及累犯相關刑責,則維持現行規定。酒駕及毒駕事故近年持續受到社會關注,行政院與司法院先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朝野立委也分別提出加重刑責的主張,包括提高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及罰金等處罰方式。經過相關修法討論後,立法院30日依再修正動議條文完成三讀,針對毒駕行為及特定累犯造成重大傷亡的情況,訂定更嚴格的刑事處罰。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毒駕行為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在毒駕累犯方面,若行為人先前因毒駕獲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於10年內再次毒駕並造成他人死亡,法定刑提高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這類毒駕累犯致死案件,法院也得併科最高1000萬元罰金,成為此次修法的重要調整內容。至於符合前述累犯條件,並因再次毒駕造成他人重傷者,依三讀條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毒駕刑責的調整,此次修法並未同步變更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相關規定。依照維持不變的酒駕處罰條文,酒駕造成他人死亡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酒駕造成他人重傷,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酒駕累犯,若行為人曾獲緩起訴處分或經有罪判決確定,10年內再犯並造成他人死亡,仍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此次《刑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毒駕累犯致死案件的法定刑將新增死刑選項,與維持現行規定的酒駕累犯致死處罰有所區別。不過,死刑屬於法律規定的最高刑度選項,並非所有毒駕累犯致死案件都會一律判處死刑,實際刑責仍須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審理判斷。
毒駕累犯致死擬納死刑!民眾黨團提修法加重刑責 洪毓祥:酒駕維持現行規定
近年台灣接連發生毒駕造成民眾傷亡的交通事故,引發社會對毒駕刑責的討論。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30)日提出《刑法》修正主張,計畫針對毒駕累犯導致他人死亡的案件提高法定刑度,並將死刑納入處罰選項。民眾黨團幹事長洪毓祥表示,希望藉由加重刑責發揮嚇阻作用,避免無辜用路人受到傷害,並強調此次修法僅針對毒駕,酒駕部分不在調整範圍內。洪毓祥指出,近年國內發生多起毒駕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僅危及道路安全,也讓社會持續關注現行法律是否具有足夠的嚇阻效果。他表示,民眾黨團過去便持續關心毒駕刑事責任問題,此次提出修法,是希望針對一再毒駕且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案件,進一步提高刑罰強度。依照黨團提出的方向,未來將透過修改《刑法》,把死刑列入毒駕累犯致死案件的法定刑選項,以反映黨團對這類行為的處罰主張。洪毓祥認為,施用毒品本身就涉及違法行為,若施用後仍選擇駕駛車輛上路,更可能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嚴重危險。他形容,毒駕車輛如同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一旦發生事故,甚至可能成為奪走他人生命的工具。洪毓祥強調,施用毒品是行為人自身的違法選擇,但不能因為個人的行為,讓其他無辜民眾承擔生命及財產損失的風險。他指出,無論是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的民眾,都應享有安全使用道路的權利,不應因他人施用毒品後開車而受到傷害。對於提高刑度是否過於嚴厲,洪毓祥表示,民眾黨團提出修法的目的並不是報復,而是希望藉由更嚴格的法律責任,提醒駕駛人在施用毒品後,必須正視繼續開車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他也認為,政府有責任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對於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行為,應透過法律制度加以防範。至於外界關注酒駕是否也會同步加重刑責,洪毓祥明確表示,此次黨團提出的修法範圍僅限於毒駕,不包含酒駕,酒駕相關刑事規定將維持現狀。面對媒體進一步詢問,洪毓祥確認,黨團規劃以新增條文的方式,將毒駕與酒駕分開規範,並針對毒駕累犯致死案件設計更高的法定刑度。民眾黨團此次提出的仍是修法主張,尚非現行法律規定。未來若要將死刑納入毒駕累犯致死的處罰範圍,仍須經過立法院相關審查及立法程序。
朝野罕見大合作!刑法修正案火速過關 立院今三讀、總統府傍晚公布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示後,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的法律違憲問題,立法院朝野合作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府也在傍晚火速公布相關條文。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全力支持,於憲法判決時限內完成修法,避免法律適用空窗期,建築嚴密社會安全網。法務部強調修正案建立符合比例原則之再許假釋門檻,並明定明日施行,同時一併修正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事宜,以符平等原則。修正案規定:一、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而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撤銷假釋時,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且不得再假釋;二、若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係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而撤銷假釋,或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其再許假釋門檻為10年;三、若故意更犯罪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為15年;四、若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則為25年。透過此種差異化之規範,依撤銷假釋之原因、再犯情節之輕重,審酌受刑人是否確有悛悔實據,再賦予受刑人復歸社會之機會。法務部表示,113年3月15日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該部積極擬具修正案,並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且通盤檢討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期間,以避免輕重失衡之虞。因相關修正案另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符合一定條件下不得假釋等終身監禁制度議題,社會各界意見分歧,司法院亦於會銜時加註意見。經多所討論凝聚共識後,行政院、司法院於114年12月3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感謝立法院各黨團支持加速審議通過,使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之執行事宜得以無縫接軌。總統府火速公布刑法修正案。(圖/翻攝網路)刑法施行法修正案總統府也一併公布。(圖/翻攝網路)
打詐祭鐵腕!新加坡修法重罰詐騙犯 最高可處24下鞭刑
新加坡政府針對詐騙犯罪祭出重罰。自30日起,修訂後的刑法正式生效,針對重大詐騙案件的犯罪者,將強制施以最多24下鞭刑。新加坡內政部指出,打擊詐騙是當前最優先的國家任務。此次法案於11月經國會通過,目的在於從法律層面強化對詐騙集團的處罰力度。面對詐騙犯罪日益猖獗,新加坡政府正式祭出重罰。內政部今(30)日證實,針對嚴重詐騙案件的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凡詐騙集團核心成員、招募人員,將強制施以6至24下鞭刑,藉以提升嚇阻力道,打擊屢禁不止的詐騙歪風。新加坡內政部向《法新社》證實,修正條款已於今日正式生效,並強調「打擊詐騙是全國首要任務」。這項修法是新加坡國會於今年11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的一部分。根據新規定,詐騙主嫌、集團成員或招募者,除可處以監禁與罰金外,還將被強制施以至少6下、最高24下的鞭刑。對於協助詐騙的個人,例如提供銀行帳戶或SIM卡的「錢騾」(money mules),法官亦可裁量處以最多12下鞭刑。新加坡內政部兼外交部高級政務部長沈穎表示,從2020年至2025年上半年,新加坡因詐騙損失已超過28億美元(約新台幣877億元),期間共通報約19萬件詐騙案件,顯示詐騙問題已對國家安全與民眾資產造成嚴重威脅。除了強化刑罰外,新加坡政府近年也積極推動防詐教育,包含設立全國防詐熱線,協助民眾即時辨識並通報可疑行為。政府亦推出手機應用程式與社區宣導活動,試圖從社會面防堵詐騙擴散。詐騙問題已不再是邊緣議題,甚至連政要也曾受害。時任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去年接受當地媒體訪問時透露,自己曾因網購商品遲遲未到而遭遇詐騙,凸顯此類犯罪已擴及社會各層,防詐成為全民議題。新加坡鞭刑過往多用於暴力、性侵或毒品犯罪,現今擴及詐騙案件,反映出當局對科技與社會型詐騙手法的警覺與應對。未來修法成效仍需觀察,但此舉已成為國際間關注的司法話題。新加坡詐騙犯將面臨最高24下鞭刑,提供帳戶的錢騾也可能被判最多12下。(圖/翻攝自X,@Ground_app)
故意殺人判刑逾10年不得假釋 司法院促請行政院考量「有無違反酷刑原則」
行政院日前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司法院24日由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主持院會後,提出加註意見,「促請」行政院留意及釐清草案有無違反國際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及獄政管理或矯正有無窒礙。司法屢有殺人或兒虐輕判的案例,10月30日行政院會通過刑法及監獄行刑法等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內容包括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案件不得假釋、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數納入假釋執行期間。其中故意殺人被判刑超過10年不得假釋的修法,引起法界討論。司法院昨表示,為回應近日外界就刑法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部分所持疑慮,司法院認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及已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分別規定「酷刑」的定義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要旨。司法院指出,修法草案關於不得假釋的修正內容,是否屬於這些國際人權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的處遇或懲罰,及有無違反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建請行政院在立法理由中說明釐清。此外,司法院稱,草案所定不得假釋罪名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犯」為例,其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範圍內,如果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也請行政院評估。
毒駕暴增831件!唾液毒品快篩將上路 北市警積極備戰
為打擊施用毒品後駕車犯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配合警政署政策,引進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於11月6日、7日召訓各分局及保安警察大隊幹部及第一線執法員警辦理「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教育訓練」,提供試劑實物讓同仁親手操作與法規適用討論,強化員警執法應用能力,為未來新制施行預作準備,期能有效遏止毒駕行為。北市警局指出,今年1至9月共計查緝954件施用毒品後駕車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831件,主要係因刑法修正公共危險罪毒駕尿液毒品濃度值,俾憑作為移送依據;交通部近期再度因應唾液毒品快篩試劑上路,修正新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4條,明確規範對車輛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之檢測程序及拒測處置規定。目前北市警局所引進之快篩試劑為取締毒駕的新執法利器,能檢出常見7種毒品(大麻、依托咪酯類、FM2、愷他命、安非他命、喵喵、鴉片等),對於檢驗毒駕犯罪具有高效率與即時性等特點;未來,當駕駛人接受唾液毒品快篩結果呈陽性時,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毒駕製單舉發、移置保管車輛,對於拒測者,處以罰鍰新臺幣18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故無論係拒測或檢驗陽性之疑似毒駕之駕駛人,均依法實施「人車分離」措施,以防範潛在危險。北市警局指出,後續也將持續辦理宣導訓練,使員警熟悉新制執法流程,俟相關法律程序完備並公告施行後,即可無縫接軌投入執法,展現警方對防制毒駕、守護市民安全的決心。
新加坡擬對詐騙犯判最高24鞭 洪孟楷:台灣也該思考能不能做
新加坡為打擊詐騙犯罪,正研擬修訂刑法,未來凡替詐騙集團洗錢、提供身分資料、或擔任車手者,最高可處12下鞭刑;若為犯罪集團成員,更可達24鞭。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今(16)日指出,新加坡與台灣同樣深受詐騙之害,新加坡已邁出更積極一步,台灣也該思考我們能不能做?我們該怎麼做?「亂世用重典,對詐騙犯施以鞭刑,才能真正嚇阻犯罪」。「新加坡能!台灣能不能?針對詐騙犯用鞭刑,贊成請加一!」洪孟楷指出,根據《新加坡海峽時報》報導,新加坡刑法修正草案規劃,未來凡涉入詐騙或與詐騙相關罪行者,將可能面臨鞭刑處罰。亂世用重典。過去幾年,新加坡與台灣的情況相似,都深受詐騙之害。許多家庭的退休金、畢生積蓄被騙光,讓社會憤慨不已。雖然各國都不斷加重刑罰,但詐騙仍層出不窮,甚至讓民眾普遍希望「罰再重一點」。如今,新加坡考慮導入鞭刑,正是試圖在罰鍰與刑期之間,找到更有嚇阻力的處罰方式。洪孟楷說明,目前新加坡對詐騙罪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與罰款,但尚未包括鞭刑。僅2025年上半年,新加坡因詐騙造成的損失就達新台幣約107億元,案件數與金額仍不斷攀升。新修法草案中,凡替詐騙集團洗錢、提供身分資料、或擔任車手者,最高可處12下鞭刑;若為犯罪集團成員,更可達24鞭;依新加坡法律,成年男性(18至50歲)最高可受24鞭處罰。洪孟楷提到,台灣過去長期飽受詐騙、酒駕等惡行困擾,雖然屢次修法加重刑罰,卻仍無法根治。過去也曾有學者與民眾倡議引進新加坡的鞭刑制度──他山之石,是否能夠攻錯?這或許需要更多社會共識,但新加坡已邁出更積極一步,台灣也該思考:我們能不能做?我們該怎麼做?才能真正嚇阻犯罪,遏止詐騙橫行。洪孟楷說,日前與立法院長韓國瑜前往日本國會交流,借鏡日本的優良政策。未來他也將建議韓國瑜,國會交流可前往新加坡,尤其希望能實地了解鞭刑制度,深入研究其對社會治安、犯罪率與民意接受度的影響,作為未來修法的參考依據。
新加坡對詐騙犯「鞭刑伺候」!主嫌最高挨24鞭 車手也難逃嚴懲
新加坡為打擊詐騙犯罪猖獗,當地內政部提出《刑法(雜項修正)法案》,除強化對詐騙主嫌的處罰外,亦對提供協助的詐騙共犯祭出鞭刑等嚴厲刑責,其中,針對主謀與幫助者施以鞭刑,主嫌最重可處24下,提供帳號或證件的「詐騙車手」也恐挨最多12下,消息一出引發社會關注。根據《海峽時報》(The Straits Times)報導,該法案已於10月14日提交國會審議,草案中指出,凡涉及詐騙行為者,包括詐騙主嫌、詐騙集團成員與招募者,未來將面臨最少六下、最高24下的強制鞭刑。至於俗稱「詐騙車手」的共犯,如提供Singpass帳密、SIM卡或銀行帳戶以協助詐騙行為者,也將面臨最多12下的酌情鞭刑,是否執行由法院判決時決定。根據官方統計,自2019年以來,新加坡因詐騙損失金額已超過34億新幣(約新台幣816億元),其中2024年單年就損失高達11億新幣(約新台幣264億元),2025年前八個月也已超過6億新幣(約新台幣144億元)。新加坡內政部表示,詐騙已成為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打擊詐騙仍是施政首要任務。今年3月,新加坡時任內政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曾在預算辯論時表態,政府正考慮以鞭刑作為對特定詐騙犯罪的處罰方式,法案內容顯示這項立場已具體化。法案也針對「欺騙」相關罪行進行修正,目前對詐欺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有期徒刑及罰金,但未涵蓋鞭刑;新法通過後,若情節嚴重,法院將可裁定加以鞭刑處分。除了詐騙與欺詐,新法案亦涵蓋其他重要修正事項,包括性犯罪、對弱勢者的致命虐待、惡意散布公務員個資(doxxing)、青少年重犯的懲處方式,以及貴金屬交易行為的規範更新等。新法擬將可施行鞭刑的罪行進行全面檢討。目前共有161項罪名可判處鞭刑,其中65項為強制性。新法將針對22項罪行移除或改為酌情施行鞭刑,例如《鐵路法》下涉及危害乘客安全的舊有規範,因已不具重大公共關注,擬移除鞭刑規定。其他如恐嚇取財、攜帶攻擊性武器等罪行,亦將改為酌情處罰。在性犯罪部分,修法將避免將成年人間合意的「色情訊息傳送」(sexting)定罪,並提高未成年猥褻物件的年齡標準,由現行16歲上調至18歲。另外,為因應AI技術發展,擬將AI生成的未成年色情影像納入違法範圍,新增「非合意私密影像製作罪」,並針對大規模散布不雅物加重刑責。新加坡內政部指出,現行刑罰難以有效嚇阻類似案件,未來若違法流通猥褻物品達10人以上,將視為「大規模散播」,最重可處5年徒刑及罰款;若涉未滿18歲人士,刑期可達7年。除此之外,對於跨國性誘犯罪行,若犯嫌與受害人計畫或實際前往海外發生不法性行為,且其中一人來自新加坡,未來亦將納入《刑法》適用範圍。若受害人未滿14歲,最高刑期將由4年提升至7年;若年齡為14至17歲,視情節最重可處5年徒刑,並對「具剝削性關係」進行特別處理。法案也建議,對於虐待致死的弱勢受害者,最高刑期由現行20年提升至30年或無期徒刑;並取消對公務員散布個資罪(doxxing)需證明受害者感受威脅的門檻,僅須認定行為人意圖騷擾即可定罪。此外,16至17歲的青少年若涉及嚴重犯罪,將不再僅限於青少年法庭審理,而可移送國家法院或高等法院,接受更具嚇阻性的判刑,包括改革訓練或鞭刑等。據了解,鞭刑在新加坡屬於合法體罰且廣泛適用於各類嚴重刑事案件。按照當地現行法律,司法鞭刑僅適用於年齡不超過50歲且身體健康的男性罪犯,每次庭審所能判處的鞭數上限為24下。執行時由接受過專業訓練的監獄署人員在監獄內進行,並由醫師全程監督。行刑用的藤鞭長約1.2公尺、直徑約1.27公分,主要抽打犯人的臀部,據曾目睹執行情形的目擊者描述,通常打至第三下後臀部即出現大量出血,若執行至24下,傷勢往往極為嚴重,血肉模糊。新加坡的內政部強調,修法目的在於讓新加坡的刑事法規更具現代性與威嚇力,同時確保法律對新型犯罪具備應對能力,保障社會整體安全。鞭刑在新加坡為合法體罰,僅適用於50歲以下健康男性,執行時由專人在監獄內施行。(圖/翻攝自X,@thenewpaper)
立院通過修正「剴剴條款」 郭昱晴:恐誤傷脆弱家庭與邊緣母親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被稱為「剴剴條款」的《刑法》修正案,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以凌虐方式對未滿7歲犯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未遂及預備犯。立委郭昱晴表示,朝野對於虐童案件應處以重刑已有高度共識,但修法過程必須在不違反《兩公約》基本人權保障的前提下,保留法律區分動機與行為嚴重性的彈性原則,才能真正符合比例原則與法治精神,不應併入現行傷害致死的脈絡處理,以免「誤傷」邊緣母親。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第272條之1,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以虐待方式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修訂第286條,凌虐未滿7歲者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86條(屬傷害罪章)修法時,45名民進黨立委投下反對票。「刑罰若超出比例原則,不僅無法彰顯司法正義,更可能誤傷脆弱家庭與邊緣母親,造成新的社會創傷。」郭昱晴舉例說,一位年輕媽媽長期獨自在家中照顧年幼孩子,因經濟壓力、缺乏育兒知識,在沒有親友支持下,導致情緒失控。孩子在哭鬧時,她忍不住打了孩子甚至踢了幾下,造成孩子因為內出血死亡。這起事件當然非常悲傷、需要法律處理,但從司法角度看,這名媽媽並不是「計畫要殺死孩子」,而是情緒失控、長期疏忽下造成的「過失或間接傷害致死」。郭昱晴表示,遺憾的是,今日在修法條文內容上仍出現重大歧見,民進黨主張應於《刑法》增訂第272條之一,明確規範:針對未滿七歲兒童,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民進黨認為,對於這類極端虐童致死案件,應有獨立條文、獨立罪名,彰顯國家對幼童生命權的絕對重視與保護。然而,郭昱晴指出,這一立場與藍白陣營堅持修正《刑法》第286條的做法仍存在根本差異。她認為,不宜將此類重大案件併入現行傷害致死的脈絡處理,應以獨立條文明確設限,才能真正回應社會對保障幼童生命權的高度期待。更重要的是,當面對剴剴案這起令人心碎的幼兒虐待悲劇時,我們除了嚴正譴責施虐者,也不能忽視整體制度的全面崩潰與監督的荒腔走板。郭昱晴表示,我們真正要做的,是面對錯誤、檢討體制、追究責任,並制定一套能有效懲惡、保護幼童生命的法律機制,「這才是社會期待,也是我們堅持的立場。」
罷免倒數立院議場海報都能吵 白訴求反虐童綠抗議延會雙方開罵
大罷免進入最後倒數,朝野對峙氣氛逐漸升至最高點,即使在立院議場內掛大海報,都能引爆朝野立委對罵。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因草案冷凍一個月協商期滿,民眾黨團一大早在立院議場外排隊,等著搶進院會,遞交「刑法」第272條、第286條等攸關虐童案可判死刑的修正條文,並力拼二三讀。由於民眾黨立委搶先在立院議場內掛滿「虐兒零容忍、守護你長大」,與稍後也入場,想掛海報,抗議藍白聯手將立院會期延長到8月31日,準備在議場內掛「假延會、真續命」的民進黨立委爆發口角衝突。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陳培瑜嗆聲,議場是公共空間,可以共用,她進入議場,在議場右半部始準備掛民進黨反對延會海報,與民眾黨立委的訴求不是一人一半剛好嗎?他譴責民眾黨立委林國成霸道「不准民進黨這樣做」。林國成受訪時,反嗆民進黨立委就是隨心所欲、欺人太甚,他說,民眾黨立委清晨七點就到議場外排隊,訴求就是反虐童,依照過去傳統,誰先排隊,就有優先機會遞案,他負責掛文宣「零虐童、零容忍」,沒想到陳培瑜進入議場後,就堅持一定要將綠營「反延會」海報放在「零虐童」海報上,他數度請陳不要這樣做,陳培瑜都表示「我就是要」,林痛批這與「流氓」有何差別?不過,林國成抗議無效後選擇不計較,「假延會、真續命」海報仍壓在「虐兒零容忍」海報上,立院稍後正式開議。立院院會今天將處理會期延長到8月31日為止,如果藍白表決通過,立院本會期與下會期就可能「無縫接軌」,民進黨團對此強烈抗議,開酸國民黨團是為「延長保護傘」、逃避檢調追究「大罷免大成功」。除了延會案,民眾黨團提案今天處理「剴剴案條款」,在刑法中增訂第272條之1,以及286條修正,明訂「針對未滿7歲者凌虐致死」,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殺害未滿7歲者但無凌虐,則按普通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刑罰選擇包含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286條也就是俗稱「剴剴案條款」,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致人於死,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期2分之1。雖然民進黨團多次說明同意嚴懲虐童,但朝野針對刑法修正案進行協商時,民進黨團最後並沒有簽字,民進黨團對虐童最重判死修法的立場究竟為何?今天立院表決時應該就能水落石出。
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不法關說」最重判5年 棄保潛逃關3年
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棄保潛逃加重可關三年,也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向法官、檢察官等不法關說,最重判五年。棄保逃亡的案例也屢見不鮮,日前竹北涉嫌虐童的竹北教練、證券炒手鐘文智、國寶集團創辦人朱國榮、涉嫌軍方獵雷艦詐貸案的慶富造船少東陳偉志等。這些案子在在顯示出,就算有再高額的保證金,現行刑法對於棄保潛逃不會另外課責的情況下,不僅減損交保制度的效力,更讓刑事訴追變成有錢人的笑話。增訂棄保潛逃罪,處以刑法,才能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提案修法。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棄保潛逃」刑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從原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加重潛逃者刑度,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立法院通過 棄保潛逃可關3年 不法官說最重判5年。(圖/中國時報記者曾薏蘋攝)針對棄保潛逃者,根據三讀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修法也新增第十章之一,妨害司法公正罪;三讀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立法三讀後,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發言指出,一百六十一條訂了三年有期徒刑,其實一百六十二條沒有一起修正,現在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訂了一到七年,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還是六個月到五年,就是前面條文有些錯置,「明明一百六十二條比較嚴重,結果強暴脅迫刑度還是比較輕」,顯然藍白連這種基本的立法令都不會,這是一個單純的數學問題。他說,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的問題是,明明今天學界就說,不需要棄保潛逃罪,若硬要訂,就把它訂在三年,那一年的級距要放什麼?所以才會說,硬要訂就是無保跟拒保一起訂,不然就都不要訂,結果訂了也就算了,卻只訂一個,還竟然比羈押中的脫逃還嚴重。他說,刑度雖然一樣,但是沒收保釋金,實務上保釋金是成為司法行政的一個對價,為什麼還要訂一個三年,不合理嘛,此外,如果今天是請託跟施壓,施壓如果定義不清,關說也是一個問題,今天如果關說是公務人員職務以外的事項,那一般民眾的請託跟比較嚴重的施壓,為何沒有訂到法條裡,這樣的立法品質,真的堪慮。此外,相關條文未採用民進黨團版本提議納入「施壓」,藍委吳宗憲則表示,施壓沒有明確法律原則,所以自己不敢放進去,會對未來審判產生影響。
美方關切有效?核電延役法源在綠委抗議聲三讀修正通過
立法院13日院會繼續推動法案三讀,朝野在中午達成共識,「核管法」、「刑法修正案」將由朝野黨團各自發言後,逐條表決。因藍白針對「核管法」已有默契,明訂停止運轉核電廠仍可申請換發執照,並將執照時間延長至20年,在民進黨未發動強力肢體衝突,朝野黨團輪流發言、表決後,在下午5時左右通過三讀,綠委隨後上台再度強調藍白惡搞、高喊大罷免大成功,在野立委則上台痛批綠營只會抹黑藍白政黨,在野黨只是鬆綁法源,若行政權堅持不延役,核電廠也難以重啟。民眾黨立委張啟楷指出,在野黨盡力將阻止核電延役的法源拿掉了,但主動權仍在民進黨身上,如果台電不申請延役,或者行政院不通過延役,核電還是無法重啟,現在在野黨負責任的提出修法,要不要重啟核電的責任在民進黨,如果以後民進黨不實施,當電價上漲、民眾發現以肺發電,健康出問題,民眾要找誰抗議就非常清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藍營召委葛如鈞指出,藍白推動修法,讓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照,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明定為最長20年。他說明,核電非完美但對台灣有其必要,也是國際趨勢,為讓政府有彈性調節能源手段,讓企業有便宜電力,核電是必要能源。目前雖只剩核三廠2號機在發電,但也將在5月17日停止運轉,有能源安全才有國家安全,希望跨黨派共同努力,至於台灣未來要不要用核電,仍是政院的權利,立院只是將原法條限制拿開而已。民進黨立委黃捷發言時痛批,核三廠即將除役,非核家園目標即將達成,40年運轉已經是老舊核電廠、故障風險也提高,沒想到藍白在沒有討論核安風險、核廢料處置情況下,就要把過水式的協商、最高機密版本表決通過。她喊話包含藍委徐巧芯、林沛祥的選民,你們同意核電延役嗎?如果不同意,麻煩大家支持大罷免,把你們選區罔顧人命的委員下架。立院院會今天在度針對民進黨團一度揚言強力杯葛的核管法修正案,進行協商,最後確定,民眾黨推派2位立委、民進黨團推派30位立委,國民黨團推派15位立委後逐條表決,屆時各黨團同意不再發言,就依照各黨團提案先後方式逐一表決。立委當時分析,此舉意味核管法修正案今日有望在立院二三讀,核電廠延役將有法源。因民進黨未採取「焦土策略」杯葛,朝野也願意讓多數民進黨立委上台暢所欲言後再表決,幾乎形同朝野默許核管法三讀。參與核管法協商的立委認為,綠營應是見到政院已宣誓,即使核管法修正,讓核電延議,核電廠也要必須先除役,仍可宣傳民進黨「非核家園」目標已達成。但更重要的關鍵恐在於,政壇近來頻傳,美方嚴重關切台灣廢核無助防衛韌性,強力主張延續現有發電方式,民進黨立委擔心,若強力杯葛核管法修正,恐引發美方後續更大不滿,先讓在野通過法源,可保留未來與美方磋商時的迴旋空間,也可以繼續保留罵藍白的理由,對「大罷免大成功」有利。至於在野黨部份,立委認為,民進黨長期堅持「非核家園」,在野黨沒必要笨到與綠營搶神主牌,之所以仍積極推動核管法修正,是為凸顯政府能源政策錯誤,在野黨重視民生及能源議題,未來審查4100億關稅占特別預算時,仍可質疑核電明明可延役,用更便宜、少碳排污染的核電發電,但政府卻堅持要用火力發電,若刪除政院補助台電的1000億,改為全民發現金財源,也就更師出有名。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已經在專訪中強調,即使立院修法,核三廠二號機該除役還是要除役,他還說,台灣備載容量率都在10%至15%之間,就算核三廠2號機除役會減少3%發電量,整體仍在安全容量之上,凸顯民進黨非要兌現「非核家園」的目標,即使日後因美方壓力,重啟核電,也可解釋「時空背景已不同」。三讀修正核管法條文,核電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另為了替已經停役的核電廠解套,三讀條文明訂,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運轉。此外,核管法修正條文明訂,核電執照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醞釀多時終能修法!棄保潛逃入罪化 政院版下會期送審
《棄保潛逃罪》修法醞釀多時,始終只聞樓梯響,已拖7年。藍委羅智強、民眾黨團等都提出《刑法》修正案,將棄保潛逃入罪化,但上會期未逐條審查,皆在等行政院版。對此,法務部回應,該案已在行政院核定中,若無意外,下會期將送立法院審議。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對棄保逃逸加重刑責有共識,法務部2019年送出刑法修正條文草案,在行政院歷經11次審查會,仍未提出院版,引起在野批評;尤其我國境外通緝犯約8000人,涉及詐騙犯罪出境未歸更達2000人,藍白立委都將其列為重點法案。藍委謝衣鳯、羅智強提「刑法第161條」修正草案,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經發布通緝者,處3年以下徒刑(原刑期之外再加3年);民眾黨團雖是在刑法增設「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但對棄保潛逃者也是修法處3年以下徒刑。藍委洪孟楷則提案將懲罰提高為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違反法院許可停押所命應遵守事項者,處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針對境外通緝犯還拿我國護照繼續犯罪,羅智強也提修法,規範「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旅行文件」,確保法源。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表示,法務部已將草案送行政院,最近審議是7月9日,目前剩文字調整,待院會排案核定,若無意外,下會期送達沒有問題。徐說,院版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節,刑度等細節,仍待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後續再與司法院會銜。政院人士表示,棄保潛逃罪目前爭議不大,主要是在司法官如何認定是關說的部分有所調整,法案已進入收尾階段。
被重案改變的台灣/彭婉如搭小黃遇害…可疑車輛詭異自撞「司機燒焦」 運將留遺書自白是凶手
民進黨前婦女部主任彭婉如28年前遇害,案件震驚社會。案發後近4個月,警方終於鎖定可疑車輛,誰知該車在案發前1天遭竊,3天後自撞高屏大橋,疑似偷車賊則慘死在車內,遺體已被火化,車輛也很快被報廢,無法再進行比對,使本案自此成為懸案,當時對凶手的懸賞金高達2200萬元,是台灣史上第3高。據了解,專案小組當時清查案發周遭監視器,透過尖美飯店旁的金比利美容院門口監視器,發現1輛舊型的「福特天王星」計程車,經過2道玻璃折射,投射在飯店附近店家玻璃上,因此鎖定同款計程車調查,同時透過鑑識專家李昌鈺,將畫面送到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解析,希望能查出車牌號碼。警方公布疑似載走彭婉如的計程車影像。(圖/報系資料照)由於影像實在太模糊,專家只辨認出車牌第一個字「Y」,於是「福特天王星」還有車牌「Y」成為調查的最重要關鍵。案發後近4個月,經過計程車型號及車牌鎖定還原,專案小組終於拼湊出可能的車牌號碼。經查,該車在命案發生前1天被竊,3天後自撞高屏大橋,疑似偷車賊慘死車中,遺體已被火化,而該車也遭到報廢,無法再進行比對。1996年12月0日,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遺體上午自高雄移至北市第二殯儀館。(圖/報系資料照)自此,彭婉如命案正式成為懸案,當時對凶手的懸賞金高達2200萬元,是台灣史上第3高。1999年9月15日,1名程姓計程車司機在新北市石碇區1處產業道路輕生,留下遺書表示涉及彭案,對不起彭婉如還有社會大眾,讓案件一度露出曙光。不過,經警方比對指紋還有掌紋,皆和犯嫌不吻合,儘管不排除程男可能是共犯,卻也沒有其他線索。2015年間,傳出警方發現1名計程車司機可能涉案,然而比對DNA後並不符合。1999年9月15日在石碇引汽車廢氣自殺身亡的程男,警方在其陳屍的計程車內外仔細蒐證後,初步排除死者與彭婉如命案有關。(圖/報系資料照)彭案追訴期已於2016年屆滿,但立院2019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有死亡結果發生之重罪追訴期限制取消,專案人員強調小組仍不會放棄追查。彭婉如命案案發後,在社會壓力下,立法院於1996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管理計程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教育部也於1997年3月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且規定學校必須有兩性平權教育時數,此即《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法源。不僅如此,彭婉如的死也催生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婦女政策綱領》、《性騷擾防治法》等重大法案,讓台灣女性權利獲得更充分保障。◎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