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
」 最高法院 大法庭 保單 欠稅 憲法法庭
提行政救濟拖時間!財政部下月公布「欠稅大戶名單」:將縮短追繳期限
財政部即將在7月公布欠稅大戶名單,追稅情形備受矚目,然欠稅若打行政救濟,追稅期可縮短!財政部採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解釋,發文解釋稅義務人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的案件,在計算徵收期時,依同法23條第3項,扣除暫緩執行期間,應計算到行政救濟確定日。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5年,自繳納期屆滿的隔日開始起算,如果應徵稅捐未在徵收期間提起徵起者,就不再徵起;而在徵收期前就已經移送強制執行者,執行期就10年,也就是追稅最長可達15年。不過,依據同法39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申請複查、行政訴願與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就要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依據23條第3項規定,徵收期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期限。而過往財政部徵收期計算暫緩執行扣除期間,是「行政救濟確定後、發單到繳納期限屆滿」;但新解釋令後未來扣除的期限就為「到行政救濟確定日」,大約差了2、3個月。官員舉例解釋,假如甲某打行政救濟官司3年,期間暫緩執行,最終確定要繳納稅捐及相關罰鍰,在解釋令前甲某的徵收期就是5年加上行政救濟3年、以及財政部發單到繳稅期屆滿,共計約8年2個月,加上後面執行期10年,總共18年2個月;但是解釋令後,某甲徵收期就只要加回行政官司的3年,以及後續執行期的10年,共計18年。財政部表示,對於追稅期間縮短,對稅捐稽徵機關徵稅確實有影響,但是若長達10多年仍追不到稅,後續要再徵起恐怕也很困難,財政部盤點後認為影響相當有限,同意採納大法庭的解釋,徵收期暫緩執行扣除期間只到「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財政部表示,解釋令發布時尚未徵起的稅捐及罰鍰,即日起就適用法令規定,所以假使相關案件原6月25日以前到期者還未繳納稅捐、罰鍰,就算期滿、會註銷不再被追稅;但已經繳納稅款及罰鍰者,不受解釋令影響。

為詐騙犯開窗1/犯罪所得定調詐嫌「個人實得數額」 法界斥大法庭為加害人大開逃生門
詐騙集團手法五花八門,立法院去7月三讀通過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強化遏阻詐騙行為的力道,不料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針對多方爭論的第47條「犯罪所得」作出裁定,正式定調「僅限於行為人自己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此舉引發輿論譁然,並譏為詐欺犯「開啟一道逃生門」。一名從警超過30年的刑事局詐防中心員警日前遭詐騙走1095萬元,甚至在上班空檔6度親手將錢送給詐騙車手,詐嫌膽敢「太歲頭上動土」,也難怪資訊相對弱勢的一般民眾頻頻中招;即使立法院去年通過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重刑罰懲治詐騙危害,然而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全國民眾遭詐金額已來到304億元,受害者遭掏空積蓄、痛不欲生。台灣詐騙風氣猖獗,龐大的犯罪所得與綿密網絡更被諷刺是另一座護國神山,人人恨之入骨,《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明文規定,詐欺犯罪成員自白並繳交個人犯罪所得,即可以減輕其刑,所謂「個人犯罪所得」其解釋卻各異其趣,在法界中頗受爭論;最高法院大法庭5月14日作出「個人犯罪所得」裁定,僅限僅限於行為人自己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並不包含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獲利金額,也不包含所有被害人的損失總額。舉例來說,假如民眾遭詐騙30萬,然而車手聲稱個人所得僅有5萬,他只需自白並繳交5萬元就可獲得減刑,被害人可能就無法追回餘款。投資型詐騙是最常見的詐騙手法之一,詐騙集團常以「股票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等話術接近民眾,讓對投資感興趣的人不知不覺中落入圈套,蒙受財務損失。(示意圖/報系資料照)此裁定引發社會轟動,民眾擔心詐欺犯藉由少許金額脫罪,被害者金額無處追拿不回又無處討說法,立委更批評大法庭解讀違背立法初衷,浪費司法資源。立委黃珊珊指出,立法時所設定的「不法所得」定義是「被害人全部遭詐金額」,當時司法院及法務部並未表達不同意見,如今實務上卻出現大幅「出入」的解讀,導致法務部需再次修法的問題,實是浪費司法資源。立委王世堅怒批,這樣的裁定與人民觀感南轅北轍,雖然當初立法第47條是希望給願意悔改的犯人一個機會,但這個「悔改」要有代價,要讓受害人得到補償,如今實際所得的解釋是從詐騙犯角度看而非被害人,「這不是法治,是放縱」。對於大法庭所作解釋,律師林冠宇指出,詐防條例第47條中「犯罪所得」一直以來有兩種說法,分別為「詐欺犯個人所得」及「被害人受騙金額」,其中較少案例以後者做判決,因為許多民眾是莫名之中被拉進詐團中當「網路車手」,自己先前也被騙了不少金額;另外就是擔心詐欺犯因賠不出全部金額,直接擺爛,導致被害人連一點錢都拿不回來,所以權害之下取其輕 。立法委員王世堅批評,大法庭的裁定違背了原本立法的初衷,未來詐騙集團成員只要辯稱自己未實際拿到贓款,即可獲得減刑,等同變相鼓勵詐騙行為,嚴重扭曲司法正義。(圖/方萬民攝)不過,一名法界人士坦言,《詐防條例》雖大幅加重「高額詐欺」及「複合式詐欺」的刑責,卻在規範上設立較難達成的門檻,例如「單一被害人被騙500萬或1億元以上」、「假冒公務員、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等;反觀減刑條文卻因前半段文字欠缺周延,造成多數詐騙犯無端獲得減刑寬典,此「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條例應盡速修法解決。對此,立委蔡易餘認為,修法方向或可依詐欺犯「經手金額」做賠償,如此一來避免車手還不出被害人所有損失而擺爛。王世堅則認為,應刪除《詐防條例》47條前段或調整文義,例如「全案之不法所得」,避免車手聲稱沒分到錢就獲得減刑;或新增「共同返還責任」條款,若參與詐欺行為,應負連帶責任,返還一定比例金額。

這次誰的錯?打詐修法竟愈判愈輕! 法務部槓上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5月14日)下午做出重要裁定:詐欺犯罪成員如在偵審期間自白、自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上述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引發法務部強烈反彈,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強調將啟動修法作業嚴懲詐欺犯罪,同時不忘指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法務部指出,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47條關於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說明如下:一、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詐防條例本條文立法目的,乃為使案件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三、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本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

快訊/詐團自白並繳交實際所得 最高法院大法庭宣示: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下午做出重要裁定:詐欺犯罪成員如在偵審期間自白、自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例如詐團車手實際獲得7千元不法所得,但被害人損失60萬元,車手被捕後自白並吐出7千元,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見解,該車手可減輕其刑。最高法院強調,法院於適用前段減刑規定後,應具體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之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等量刑減讓幅度情狀,量處行為人相當其罪責之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自屬當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後段規定: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上述條文引發最高法院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大法庭多數說(甲說)採用今天裁定的見解。

獨/搶救台商鄭文逸連兩敗 聲請評鑑最高法官和續行審判都遭駁回
台商鄭文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狠撈12億5717萬多元,最高法院去年7月維持高等法院見解,重判13年6月徒刑,鄭文逸遭拘提到案,發監執行。不過律師界和司法界盛傳鄭文逸入獄後,除了透過媒體造勢喊冤,「律師團也同步展開會外賽、如同搶救雷恩大兵」,除了劍指當初判決鄭文逸有罪確定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江翠萍等人,把江送請法官評鑑,還聲請最高法院續行審判、停止執行和召開大法庭,不過皆遭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最高法院駁回,鄭文逸及律師團凌厲攻勢為之一挫。在聲請評鑑江翠萍法官的部分,曾被稱人權法官的前最高法院法官的律師錢建榮,及被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罵為側翼的帥哥律師李荃和等人主張,二審重判鄭文逸具有多達至少14處違背法令事由,江翠萍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無害瑕疵」為由,駁回上訴,侵害其訴訟防禦權,危及正當法律程序;也沒適用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11 條之1關於專業法律問題之鑑定程序進行審判;還不顧法律見解歧異,未提案到大法庭討論,因此請求評鑑江翠萍。不過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根據法官法規定,法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且憲法第80條明揭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干涉;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因此駁回本案法官評鑑,以免影響審判獨立。其次在聲請續行審判並停止執行及聲請提案大法庭的部分,鄭文逸的律師團陣容也很堅強,包括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之子吳孟勳、前最高法院庭長陳世淙、前高院法官王國棟等3位律師。律師團主張:原審判決未及適用刑事訴訟法增訂之第211條之1規定進行審判程序,依程序從新原則,應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始能保障聲請人之聽審權。另外,本案有諸多法律爭議,卻未提案召開大法庭,即逕以程序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此外,復有濫用無害瑕疵理論等嚴重違誤。律師團認為,本件判決係將鄭文逸合法之上訴誤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判決,自應回復原訴訟程序繼續審判,並停止執行。最高法院則認為,專業法律問題徵詢意見之制度早為司法實務所運用,且行之有年。此次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11條之1規定,難認係新賦予當事人之訴訟法上權益,而應解為是鑑於專家學者就法律爭議所為之法律上意見,並非釐清事實爭議之證據資料,與鑑定(法定證據方法之一)之法律定位及功能有別,從而,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1項雖於原審宣判後始公布施行,也未違反程序從新原則。此外,鄭文逸以有濫用無害瑕疵原則,侵害其訴訟權,有違憲疑義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已於114年3月20日以114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不受理。最高法院認為,鄭文逸的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確定,鄭文逸即無繫屬最高法院案件。卻主張最高法院裁判之法律見解產生歧異,且該聲請歧異提案與聲請繼續審判,兩者互有關聯,而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為法所不許,其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尹錫悅遭罷免 日相強調「誰執政」都將密切合作:對區域和平極為重要
南韓憲法法庭於4日正式裁定,總統尹錫悅因戒嚴醜聞遭彈劾,並立即免職,成為南韓憲政史上繼2017年朴槿惠後第二位被罷免的總統。根據判決,尹錫悅須在數日內搬離首爾龍山區漢南洞的總統官邸。對此,日本首相石破茂則表示,不論南韓最終由哪個政權執政,日韓合作對於區域和平與穩定「極為重要」據《韓聯社》報導,憲法法庭的八名大法官全數同意彈劾決議,並於4日上午11時22分由代理所長文炯培(문형배)在憲法裁判所大法庭正式宣布判決。裁決指出,尹錫悅動用軍警封鎖國會,阻止議員進入並強行拖離,違反憲法中保障國會行使解除戒嚴權利的條文,侵犯議員表決權與不受逮捕的特權。此外,尹錫悅為達政治目的動員軍隊,違反軍隊政治中立原則,並破壞憲法所賦予的統帥義務。判決認定,尹錫悅宣布戒嚴並排除國會於決策過程之外,嚴重違反代議民主與權力分立原則,亦無視憲法結構及國民基本權利,構成重大違憲行為。對於尹錫悅方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等抗辯理由,憲法法庭全數駁回,確認國會彈劾訴追程序合憲。針對南韓政局變動,日本首相石破茂4日在眾議院內閣委員會上表示,不論南韓最終由哪個政權執政,日韓合作對於區域和平與穩定「極為重要」。他強調,日本政府將持續推動與南韓的緊密聯繫,並視兩國關係為外交優先事項之一。根據南韓憲法規定,必須在總統被罷免後的60天內舉行補選,外界推測大選可能於6月3日舉行。隨著尹錫悅失去在任期間的刑事豁免權,檢方預計將加速對其涉入提名介入及濫用職權等疑點的調查。

尹錫悅彈劾案成立「夫妻倆恐面臨大量調查」 南韓最慢14日宣布總統選舉日
目前有消息指出,南韓裁判所8名法官於4日上午11點22分左右,正式宣布尹錫悅總統彈劾案成立。據了解,這次彈劾案是8名法官一致認日同的結果。而根據南韓法律規定,必須要在60天內進行總統職務的重新選舉。根據《韓聯社》報導指出,此次判決由憲法裁判所代理所長文炯培(문형배)於4日上午11時22分在憲法裁判所大法庭宣布,並強調彈劾案獲得全體八位憲法裁判官一致同意,無任何異議。這項決定將成為南韓憲政史上極為罕見的總統罷免實例。憲法裁判所判決指出,尹錫悅動用軍警封鎖國會,阻止國會議員進入並強行拖離,違反憲法中保障的國會行使解除戒嚴權利的條文,亦侵害議員的表決權與不受逮捕的特權。判決中也提到,尹錫悅出於政治目的動員兵力,不僅破壞軍隊的政治中立,也違背憲法所賦予的統帥義務。憲法裁判所認定,尹錫悅宣布戒嚴、將國會排除於國政決策之外,違反代議民主與權力分立原則,並且無視憲法結構與國民基本權利,是重大違憲行為。憲法裁判所同時也駁回尹錫悅所主張之程序不合法等抗辯理由,確認彈劾訴追案由國會臨時會提出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使沒有法制委員會的調查也不構成違法,內亂罪部分的撤回亦未構成訴追事由的變更,整體程序合憲。憲法裁判所強調,國會所行使的彈劾訴追並非濫權行為,且與預算審議皆屬國會職權,並非國家危機情勢。隨著尹錫悅被罷免,尹錫悅失去原先在任期間除內亂與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訴追的特權,檢方預料將加速對其涉入提名介入與濫用職權等疑點展開調查。目前也有消息指出,檢方正調查尹錫悅與其夫人金建希(김건희)是否涉於2022年國會補選及第22屆國會大選中,接受他人協助進行操控性民調,並回報以提名指定人選。據悉,該批民調費用逾3億7520萬韓元,若確認尹錫悅夫婦未付對價並協助金永善(김영선)等人取得提名,將可能違反《政治資金法》與《公職選舉法》。除了選舉干預,尹錫悅也會因2024年12月3日宣布緊急戒嚴、涉嫌濫用職權一事,可能將面臨追加起訴。依據《大韓民國憲法》第84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追訴,而尹錫悅因已遭罷免,相關限制已解除。特別調查本部預計會重新評估是否以濫用職權起訴尹錫悅,並加速對其妻金建希所涉之名牌包收受與德意志摩托斯(도이치모터스)股票炒作案之進展。此外,尹錫悅還被控在海軍陸戰隊蔡某上兵事件中施壓干涉調查,並將時任國防部長李鍾燮(이종섭)任命為駐澳大使以規避司法調查,被高位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提告。而警方則正在偵辦其涉嫌於總統府動用警衛阻撓執行逮捕令,甚至據稱曾在與警衛處高層午餐時脫口說出「難道不能開槍嗎?」的發言。彈劾案判決成立後,尹錫悅所屬的國民力量黨表示雖然遺憾,但強調將謙虛接受決定。大韓律師協會則發布聲明,呼籲社會尊重憲裁判決,並強調暴力行為無論如何皆不可正當化,期盼這次事件能促使南韓民主法治更趨成熟。根據《韓聯社》另一篇報導指出,在尹錫悅的彈劾案成立後,韓國總理韓悳洙(한덕수)依法自動接任總統職權代理,並立即啟動總統補選的管理程序。根據憲法規定,在總統職位出缺時,必須於60日內舉行大選,因此繼任總統的選舉日最遲不得晚於6月3日。報導中引述南韓行政部門意見,表示為確保政界與政府機關能有充足時間準備選務與相關競選事務,選舉日期極有可能會訂於6月3日這一法定的最後期限日。而依照南韓《公職選舉法》,權限代理人必須在選舉日50天前公告日期,換算下來,韓悳洙最晚須在4月14日以前完成選舉日的指定。在2017年朴槿惠(박근혜)遭到彈劾時,時任代理總統黃教安(황교안)也是在彈劾宣判5日後(3月15日)召開臨時國務會議,確定選舉日為5月9日,也正好是憲法規定的第60天。此番是否仿效2017年的處理模式,也是外界關注的重點。在此過渡期間,韓悳洙不僅需擔任選務總責,也得承擔行政領導職責,範圍涵蓋國內治理與對外關係。尤其韓悳洙面對的國政挑戰繁多,包括需針對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上任後所祭出的貿易保護政策,展開外交與經濟說服行動,設法減輕對韓國出口與整體經濟的衝擊。不過,由於韓悳洙僅為臨時性執政,外界普遍認為,韓悳洙的職責應限於秉持中立原則,專注於選舉管理與國政過渡,以確保政權和平順利移轉,應避免進行大規模人事變動或推動具爭議性的重大政策。

欠稅大戶追稅難!2024年總欠稅額逾895億 下半年僅追回2.85億
財政部每年7月都會公告個人欠稅1000萬以上、營利事業5000萬元以上「欠稅大戶」的名單,上榜戶都是大家常見的老面孔,但是因為資產已經轉移、隱匿,財政部從2010年中到2024年底將近15年,共計追回欠稅款245.19億元。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欠稅大戶」的名單,以2024年公布的名單共計915件,金額約895.12億元。每年公告欠稅大戶大多是「熟面孔」,包含黃任中家族每年以33.7億元的欠稅款,年年穩居榜首,其子黃若谷因為2007年3月後所產生欠稅案,已經過了追稅期而不被公告,欠稅款高達19億元無法追回。2024年公告案件中,太子汽車創辦人許勝發之妻子,許鄭温温也積欠遺產稅5.2億元,被公告欠稅大戶,居個人前20大中排行第7名。財政部近期公布最新的追稅情形,2024年7月到12月底追回金額2.85億元。而就財政部這15年來追稅情形可分三段時期,追回金額呈現「遞減」,從2010年到2011年年追稅金額都可以突破20億元;2012年到2018年追稅款降至11億元到18多億元;而自2019年開始至今,每年追回都僅追回5到8億元,近2年到追回金額分別為5.91、5.43億元,去年半年追回2.85億元,累計追回245.19億元。財政部官員表示,每年公告的重大欠稅案件是較久之前的欠稅案,有些刻意欠稅者確實藉由移轉財產等方式,讓稽徵機關追稅困難。不過近年幾項措施,讓新增案、小額欠稅案可以更快追到稅、成效更好,避免進入「重大欠稅案件」公告,包含提早聲請假扣押,只要納稅義務者有隱匿或者移轉資產的跡象,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繳納通知書送達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避免追稅者刻意隱匿或移轉資產,成為追稅破口。配合個人戶的薪資執行、債權的代位求償、公司如果於勞動部的退休金已經給付給員工後,若還有退休金餘額請求等手段。最高民事大法庭2022年裁定,保單可強制執行,現在金管會送立法院修法,界定可執行的範圍,可明確區分可執行與不可執行保單,避免欠稅戶透過保單躉繳轉移資產,對稽徵機關追稅相當有利。財政部表示,年代久遠、重大欠稅案件執行確實困難,每年徵起的案件也會愈來愈少,新追稅手段,將使得新增進入欠稅大戶的名單減少,因此未來「欠稅大戶」名單更易出現常見熟面孔。

模範公務人員推薦名單 柯文哲案檢察官林俊言等3人全軍覆沒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21日開會討論參選今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人選,台北地檢署推薦偵辦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檢察官林俊言、柯政治獻金案的檢察官唐仲慶、「台版地面師」詐欺案的檢察官鄭少玨3人,結果全數落榜。檢審會最終投票決定雲檢段可芳、彰檢陳鼎文、新北檢陳柏文、橋檢楊翊紜、雄檢黃昭翰5人競爭今年的模範公務員。代表法務部參選民國11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因全國各地檢署推薦很多優秀人選,競爭激烈,不少優秀檢察官因偵辦綠能、賄選、國安案件受到推薦,經檢審會全體委員投票後,選出5名檢察官,有「天下第一檢」之稱的北檢推薦3人,但「全軍覆沒」。林俊言近日因柯文哲、沈慶京連續在法庭上爆料而聲名大噪。林俊言是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司法官學院46期結業,曾任雲林、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並被借調最高檢察署訴訟組。林俊言在2012年獲法務部派至日本早稻田大學進修1年,研究收容人權利與救濟;2014年因參與偵辦黑心食品油品案,在台中地檢署服務期間獲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頒發法務部三等功績獎章。2020年4月,林俊言調最高檢調辦事檢察官,2023年8月29日歸建北檢,在最高檢調辦事3年5月期間,承辦的最高法院大、小法庭言詞辯論案件,撰寫言詞辯論意旨書初稿,上最高法院大法庭實質參與言詞辯論,還擔任憲法訴訟的訴訟代理人,捍衛刑事法相關規定的合憲性,還有承辦非常上訴案件,嘗試找出萬中難有一錯的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及總長交辦研究或各機關透過法務部轉來的法律問題研究等。

欠稅不繳! 財稅局示警:當心壽險保單被終止
納稅義務人注意!逾期未繳納稅捐,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了會對欠稅人的財產和存款加以強制執行外,亦會對人壽保險契約強制執行,醒納稅義務人要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嘉義市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捐,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壽險保單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債務人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欠稅執行提供新的執行標的。嘉義市政府財稅局指出,欠稅經移送執行後,除了會對欠稅人的財產和存款加以強制執行外,亦會對人壽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嘉義市政府財稅局說明,當執行分署核發扣押命令後,保險契約將被終止,保險公司會將保單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償還欠稅款。嘉義市政府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避免因欠繳稅捐引發不必要的法律後果,逾期繳納稅捐不僅是加徵滯納金,倘若欠稅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還可能面臨保單被解約的重大損失,失去原本可依賴的人壽保險保障,民眾若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終止我的人壽保單?!
許多人在做資產規劃時會考慮買人壽保單,有時候或許會聽到保險業務員說:「買保險之後可以對抗債權人,如果欠錢的時候,債權人來強制執行,也不能終止你的保單,保單會一直有效。」到底人壽保單算不算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的債權人到底能不能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提前終止人壽保單?在司法實務上,是存在相當爭議。直到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大法庭的最新看法驚動法學界與保險界,裁定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裁定採取「肯定」見解,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強制執行」的主張,確立了「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人壽保險終止權可移轉或繼承,不再是要保人的一身專屬性權利,所以,法院在實行強制執行程序,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人壽契約權利後,於必要時,可以直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壽險契約,並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的見解是不是有讓這個保險法的爭議就此停止呢?大法庭最後還是保守謹慎地說,雖然法院可以這樣做,不過是否要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法院仍應審慎,最好讓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兼顧各方權益,做出一個綜合的公平考量。因為這種作法可能讓要保人的人壽保單被迫強制解約,進而失去自己及家屬生活的最低保障。另方面,人壽保險有所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機制,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保單的價值金額,通常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費扣除保險公司成本後的剩餘金額。如果將人壽保險提前終止,要保人只能拿回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比保險金額低,有時甚至會低於要保人所繳的保費。因此,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透過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要保人不但因此會失去人壽保險保障自己、保障家屬,同時會形同被迫將自己的財產以低價變價來償還債務。因此,大法庭所做出的解釋,會對於對要保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所以執行法院在適用時要謹慎,不要淪為資產公司的打手。金管會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並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的問題,2024年6月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增訂修正條文第174條之2免予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針對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臺幣100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臺幣10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保險局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的兩週後,司法院隨即提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列出以下「不得強制執行或作成終止契約之處分」的保險契約:一、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 二、壽險契約(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附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 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足已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券人之債權額 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若從司法行政負擔角度思考,自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上開裁定後,針對債務人人壽保單聲請強制執行的數量大幅據增,有部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價值甚低的保險契約,也遭到強制執行解約,此不僅僅對於要保人的權益侵害很大外,更對於司法行政負擔極大。有「天下第一院」稱的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司法院統計,進入2024年後,案件成長速度級距式增長,對比2023年1月至10月及2024年1月至10月收案量,新收案件比例高達近30%,已達前幾年的全年平均新收案量的水準。一名台北地院書記官稱:「每天走進辦公室,就得面對數十落堆得快比人高的執行案件。」每天平均工時高達10小時,周末基本上都是燈火通明的加班,每股書記官手上的強制執行案件約上千件。律師提醒手上有人壽保單的民眾務必留意此裁定帶來之後續影響,如果遇到相關人壽保單的債務糾紛時,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之意見,以維護自身重要權益喔。

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 司法院正副院長張文貞、姚立明
現任大法官15人,其中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人將於今年10月31日任期屆滿。對此,總統府30日召開「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提名人選有,首位女性司法院長張文貞、司法院副院長姚立明,另外五位大法官分別為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總統府於今年7月15日核定成立「113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審薦小組將協助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蕭美琴副總統今早主持「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蕭美琴指出,5位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10月31日屆滿,為了讓大法官任期順利銜接,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提名張文貞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長,姚立明為大法官並為副院長,並在今日咨請立法院同意。蕭美琴表示,張文貞是首位女性司法院長被提名人,熟悉司法改革,姚立明富有參與憲政改革的經驗,洞悉台灣民主發展脈絡,兩位都有憲法學專長,期待不同世代超越黨派組合,領導推動司法改革,也期許台灣司法不只有國民法官,全體司法官更應該是人民的法官,維護社會公益的信心。蕭美琴說,總統會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因此正副院長人選需要具備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決心,以及領導司法行政的能力,司法體系應該以價值領導為重要導向,徵詢各界意見審慎思考後,決定提名年輕新銳的國際法律學者張文貞擔任大法官並為院長,跨黨派領袖的姚立明擔任大法官並為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女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董事長,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曾經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委員,並多次擔任釋憲案之鑑定人,最為指標的案件,例如釋字第 748 號「婚姻平權」法案,其均能秉持學術專業,提供前瞻且宏觀的專家意見。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現任財團法人國會觀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姚在德國求學期間,專研憲法理論,曾在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教授與憲法相關的課程,長達20多年。長期關注台灣民主發展,撰文剖析時政,對憲政體制、政黨政治及國會運作等有深刻且豐富的論述,也曾擔任立法委員,熟稔政府體制,是跨越不同黨派的政治意見領袖,並擅長運用深入淺出之表述,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大法官被提名人何賴傑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專精刑事程序法領域之研究,自德國學成歸國後,長期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曾任法律學系系主任、法學院院長及該校主任祕書。另曾擔任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委員、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協助政府推動改革,也曾為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法官迴避案,提供專家諮詢意見,尤其關注人權保障,重視法治價值,對於大法官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職能必能有所助益。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現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長期任教東海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從事刑事訴訟法領域之教學與研究,著作豐碩。在實務參與上,曾擔任大法官釋憲案件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鑑定人,參與機關法案草擬、研修工作,提供法學專業意見。尤其具台、日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專長,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究,協助創建我國「國民法官」制度,將理論化為實證 並發起成立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積極促進兩國刑事法界學術交流。大法官被提名人王碧芳,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歷任3審法院法官,長期辦理行政訴訟審判業務。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期間,所主筆的《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違憲爭議釋憲聲請,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641 號解釋審理關廠工人案,判決影響深遠 任職最高行政法院審判繁雜土地案件,建立多則重要終審法院見解,,也曾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熟悉釋憲實務,且銜命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法,讓台灣之釋憲制度邁入新的里程碑。大法官被提名人廖福特,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中研院以國際人權法及憲法為研究主軸,並於國立台北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相關課程。所撰國際人權法著作是台灣本土實踐的重要基礎,也曾參與規劃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化之藍圖,並投身「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倡議、設置規劃與運作諮詢,對於促進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著力甚深。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現任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台灣大學及中研院從事憲法、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學之研究與教學,中外文論著均豐,法學專業深受肯定。

指標性判決!八仙塵爆致15死484傷 八仙樂園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新北市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粉塵爆炸案釀15死、484傷,主辦派對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2023年7月刑滿出獄。民事部分,最高法院民事第8庭26日就3件求償做出判決,確認八仙公司並非單純提供場所,因此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未來被害人的求償訴訟,都將依這個法律見解裁判。據《中央社》報導,瑞博國際、玩色創意於2015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活動,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其中,楊姓被害人、王姓被害人、林姓被害人分別提起求償訴訟。3案於一、二審均認定瑞博、玩色及負責人呂忠吉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呂忠吉、瑞博、玩色未上訴而確定。過去審理八仙塵爆求償案時,民事一、二審大多認定呂忠吉及其兩間公司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均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但八仙僅出租場地,時任董座陳柏廷等人分別因無義務確保活動安全、避免塵爆發生等理由,不必賠償。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消費者處於弱勢或欠缺專業知識、技術等,確保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服務的性質。新聞資料指出,派對活動區域位在八仙樂園最內側,活動部分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且八仙公司也印製午後優惠票與活動票券組合商品,客觀上得認定是由身為遊樂業經營者八仙公司所提供,並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活動。意即,八仙公司雖與瑞博國際簽訂租賃契約,然八仙把部分場地租給瑞博國際舉辦彩色派對,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承審合議庭認為,塵爆事故的危險源縱非八仙公司所直接製造、開啟,但八仙公司較能監督、控制或預防,當承擔消費者的不幸損害,因此八仙公司應依消保法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楊男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合議庭另指出,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王女、林女的部分,二審均未詳細調查,有法律適用不明確的違誤,因此王女、林女的部分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楊男上訴主張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負責噴灑彩粉的沈姓工讀生、盧姓志工應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合議庭維持二審見解,認定陳無執行職務違背法令,致被害人受損害,沈男、盧男則未能預見會發生塵爆,此部分駁回上訴確定。此外,由於被害人向八仙公司陳慧穎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最高法院民事庭有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案民事大法庭審理,今天也做出裁定。民事大法庭認為,被害人對陳慧穎的請求權應比照民法2年的時效,而非比照公司法15年的時效;據此楊男、林女超過時效,陳慧穎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確定。

扣保單討債1/銀行強制解約保單討債務 立委質疑未兼顧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22年底作出統一見解,裁定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CTWANT曾揭露,法院因而湧入大量銀行聲請扣押債務人保單的案件,司法人員形同成為銀行的討債工具;不僅如此,銀行把積欠多年的債權交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這些公司為了討回債金,強制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要回的金額與債務人有形、無形損失的權益不成比例。立委鍾佳濱說,最高法院統一解釋以後,造成院方的案量增加好幾倍,2023年一整年累計就有8000多件已強制執行、有3萬多件在審理中、還有23萬件事處於查詢中。正因為全台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在台北地院的管轄範圍,2家在士林分院,讓兩個地院工作量大增;然而,比法官們更慘的是身處台灣各地的債務人,如果他們本身就是保險的要保人,一旦因為債務受到債權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就得北上向法院聲明異議,而且很多保戶根本不知道可以異議。立委鍾佳濱、黃珊珊開記者會指出,保單遭強制解約使保單受益人喪失保障,因此將提出修法草案,賦予受益人「介入權」。(圖/周志龍攝)住在高雄的56歲的A先生現在就陷入身體健康不佳、保險理賠金拿不到、遇到協調南北跑的困境。他在19年前創業失敗欠下卡債,所投保的醫療險、防癌險與長照險早在2016年就遭扣押,但因為他是醫療型保單,保價金為「零」,所以未遭解約;他多年前曾接受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當時資產處理公司聲請強制處分他的保險理賠,但法院判決「醫療金不得扣押」,因此他仍領到這筆錢。「狀況發生在最高法院的判例(統一解釋)之後。」A先生說,去年他獲得一筆約18萬元的醫療理賠金遭到扣押,最後法院執行處裁定,除了保留3個月、共6萬元的生活費,其餘的12萬元則交給資產管理公司;今年一月他心臟不適,再度住院4天,保險理賠金2萬9千多元則一直扣在保險公司尚無法領出。A先生說,多年前曾接受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當時債權人曾聲請強制處分他的保險理賠,但法院判決「醫療金不得扣押」,如今情況已不同。示意圖,照片非當事人。(圖/報系資料照)A先生說,他欠下卡債並非不還錢,創業失敗後他返回職場做上班族,也遭強制執行,每個月扣一部分薪水償還債務,粗估自已已經償還2、3百萬,但仍還不完,又一直遭到逼債,他身體愈來愈差,除了心臟問題外,還罹患憂鬱症與知覺失調症,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他說,幾年前曾詢問其中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想要協商清償方案,但原本40多萬的本金,竟已複利加本金變成200多萬,難怪他一直還不完,何況他不只欠一家銀行的卡債,「怎麼還得完?直接把我拖去槍斃好了!」「債權人取回低廉解約金,但當事人喪失重要保險權益的情形,明顯不符合強制執行法中的比例原則,無異於殺雞取卵!」鍾佳濱說,雖然司法院要求法官強制執行保單時要符合比例原則,兼顧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官沒有辦法了解每個保單產品,不知道到底可以拿回多少解約金、對要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會產生什麼衝擊;對法院來講,要判斷每個個案會是很大的負擔,建議應由保險局、壽險公會對保險商品依種類與解約金額分類列表,供法院判斷參考,譬如儲蓄型的保險與健康型的保單處理方法不同;解約金金額不到幾萬元,也不宜申請強制執行。

扣保單討債2/保單解約金僅千元 遭強制執行所有保障去了了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以強制解約、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取回保價金償債,立委憂心保單遭到強制解約僅拿回少量的解約金抵債,卻使得保險受益人保障喪失,相關權益沒有其他手段可以救濟,因此呼籲賦予保險受益人「介入權」,也提醒民眾,若是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是與保險公司協商,避免解約保單,改用縮小保額的方法釋出部分金額。許多債務人多年前因各種原因負債,欠錢的對象不只一家銀行,事隔多年,不見對方繼續追討,還以為債務已經解決,卻不知道銀行已將這些債權轉手給資產管理公司;直到最高院統一解釋,保單也可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資產公司紛紛出手,導致近來債務人保單遭扣押的數量大增,各黨立委都接到不少陳情,民進黨、民眾黨與國民黨立委都針對此問題舉行記者會,討論因應之道。46歲的B先生在17年前欠下現金卡卡債,至今連本帶利積欠銀行新台幣12萬9千多元,資產管理公司扣押以他為要保人的終身壽險,包括自己的主約以及兩個小孩做為被保險人的附約,預估保單解約金43萬,雖然多於欠款,但解約後若要重新投保的條件大不相同,讓他感嘆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為了催討小錢,硬是讓債務人損失更多。最後,在立委郭國文協調下,保險公司同意以縮小保額的方式,讓債權公司可領回債款,同時債務人也不會失去所有的保障。國民黨籍立委鄭正鈐、林思銘、羅廷瑋與羅智強開記者會,呼籲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保護保單相關人基本權益刻不容緩。(圖/周志龍攝)郭國文指出,被扣押的保單有許多是父母親替小孩買的保險,一旦解約,可能就買不到同樣的保障,或者保費大幅提高。許多保單的殘值並不高,債權人拿到一點錢,但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卻失去了重要的保障,《強制執行法》和最高法院雖然都有提到比例原則,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法院負擔很重,很難多花心思去兼顧個案正義。C小姐雖然已經成年,但她的保單也是當年父母出錢讓她投保。C小姐說,她在20年前與人打官司,那段期間不僅是身心煎熬,到了後期更花光了積蓄,有打過訴訟的人就知道,司法審判還曠日廢時,為了生活只好向銀行借錢,導致不斷重覆上演「借了還、還了又借」的戲碼,最後官司輸了,她身陷囹圄,也實在無力償還,才欠下這幾十萬元的債務;出獄後又被貼上曾入獄的標籤,導致工作不順,僅能溫飽三餐,並非刻意不還錢。今年4月中,C小姐收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銀行透過某資產管理公司查扣她的人壽保險與醫療險,訴求用保單解約金來償還欠款,「但我的保險解約金僅僅只有一千多元。」她說,如果她有投資型或者是儲蓄型的保單卻不還錢,就真的是很過份,但她只有單純的壽險與醫療險,這還是家人擔心她未來會付不起醫療費用,因此用她的名義買的保險。法院核發契約終止命令,債務人的壽險主約遭到解約,連帶附約的健康險等保單將會一併失效,恐影響就醫的基本權利。(圖/方萬民攝)「如果硬要解掉這類型的保險,無疑是要逼我走上絕路。」C小姐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她的工作已經非常不穩定,如果連人生最後的希望都剝奪,除了不能生存,連還錢的機會都被斷絕,還只是為了一千多元保險解約金,為了這一點錢就要斷人生路,想一想就覺得十分恐怖。郭國文說,目前業界和學界都對保單強制執行有很多疑慮,金管會與司法院應該協商出一個流程,在強制執行保單前,宜先召開調解程序,看要保人是否願意先行還錢,或是保險受益人是否願意代為清償,避免在要保人或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解約。立委鍾佳濱指出,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本來立意良好,保障債權人、避免債務人脫產,但也可能出現道德風險,處理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業者要求解約健康型保單時,因為通常這些弱勢的保戶,正好是要用到保險的年齡,所以債權人提出解約要求時,保險公司反而成為潛在的受益者。他說,保單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時,同時也應該提供債務人主張異議的救濟的管道,但債務人可能連自己可以主張什麼也不清楚,此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就可以介入。雖然該中心原本的任務是處理保戶跟保險公司的消費爭議,但應向大眾宣導遇到類似事件應如何因應並提供諮詢。鍾佳濱也提議,金管會保險局在對壽險公司進行「普惠金融」評鑑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主動幫保戶做保單分析,在遭到強制執行債權的時候,怎麼樣讓保戶的損失降到最低,例如保戶的主約是儲蓄險,附約是醫療保障型的保單,雖主約被強制執行解約,保險公司可以把約附單獨分離出來,讓保戶繼續維持附約,保險局更應該將其列入對保險公司的稽核項目,這樣業者才會認真執行。

司法之怒2/北院成保單執行重災區 書記官幻想被鐵櫃打到就能調職
血汗司法問題引發社會關注,書記官也無法倖免於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2022年12月9日裁定,人壽保險已繳保費的準備金可做為強制執行標的,聲請執行保單案子如土石流湧向台北地方法院,因為全台灣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位於台北地院轄區。北院統計,2023年強制執行案件達20幾萬件,較2022年增加35%。儘管北院準備多套劇本因應,緊急投注許多資源和人力,仍有書記官悲鳴:很久沒有在天還亮著的時候放心下班了!據了解,北院為了清理人壽保單的執行案件,多管齊下,一方面在民事執行處新增7股書記官,還將民事科任職未滿3年的書記官都調去民事執行處,並鼓勵執達員和錄事從內部升遷,同時對外招考,擴大民事執行處陣容,可是有新進人員一聽說要到北院民事執行處上班,嚇得打退堂鼓,5月1日又有2位書記官要離職,讓北院已經吃緊的人力雪上加霜。據指出,北院甚至還打起刑事科的主意,想調動刑事書記官到民事執行處,後來發現許多刑事書記官沒有辦民事案件的經驗,調去還要重新學習和適應,也不是辦法,擔心搞得內部兵荒馬亂才作罷。不少書記官經常在社群軟體PO文吐苦水,反映司法人員的辛苦。(圖/翻攝臉書「靠北書記官」)有北院書記官在臉書「靠北書記官」社群抱怨:知道民執辛苦,但我不知道會苦成這副德性。自從大法庭相關裁定出爐後,重災區的天下第一院(指北院)嚴重超時加班已成家常便飯,能調動的都走了,有勇氣提離職的已經說出口了,不知道這把火會燒到何時?也不知道增股後會不會變好,更不知道現在要把氣出到誰身上.....。這位書記官指出,剛進執行處時被教導要定時巡卷,到現在已經完全沒有餘力巡卷了,進行中的案子已經壓垮我們,還有那些已結案件的狀紙要調卷處理,辦公室的卷櫃漸漸疊高,總想著如果鐵櫃倒下來打到我,是不是就可以離開這個可怕的地方?有其他書記官留言說,這幾年業務爆量、紀錄科的人都做到唉唉叫了,執行處這種被「神」遺棄的地方更不用妄想得到一絲憐憫,去年各公司(指各法院)發的防自殺小卡當用則用,這份工作不值得大家賠上自己的人生。還有一位書記官判斷:可能還要兩年,等可以執行的保單都執行的差不多了,浩劫才會結束。書記官和法官是關係緊密的工作夥伴,同樣是血汗司法的受害人。(圖/翻攝司法官學院官網)另有書記官PO文向保險公會喊話,希望「顧一下出貨的效率」,暗酸保險公會收費漲價了,效率也沒提升。他說每天看著未結數字漲得比台股還恐怖,你知道我們準備要跟院長室先點茶還是咖啡。(因為未結數字太難看 準備被請去泡茶)。債權人還常有情緒性話語,認為是法院在不當延滯執行程序的進行,這個鍋真是背的很冤枉。不過也有書記官替壽險公會喊冤,認為他們也忙瘋了。對此,不少法官和書記官認為應該修改《強制執行法》,把執行法院改為債務人所在地法院,減少單一法院壓力。金管會和保險局則從社會安全網的角度,認為可修訂《保險法》,避免民眾保單被強制執行而失去保障。

解約保單殺雞取卵? 跨黨立委提修法兼顧受益人和債權人
立委鍾佳濱、黃珊珊、郭國文30日開記者會指出,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裁定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有不少債主向法院聲請取得債務人的保單解約金,但保單遭強制解約後,僅取得少量解約金抵債,卻使受益人喪失保障,目前亦無其他手段可以挽回,因此共同提出修法草案,賦予受益人「介入權」,避免遭受不良債權人殺雞取卵,喪失原有保障。鍾佳濱指出,近年融資公司為追討債權,常向法院聲請將民眾保單強制解約,以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償還債務。然而一旦法院核發契約終止命令,壽險主約遭到解約,連帶附約的健康險等保單將會一併失效,受益人亦失去請求保險金的權利,損失慘重。鍾佳濱以健康險為例,通常只有一點點保價金,形成債權人取回低廉解約金,但當事人喪失重要保險權益的情形,「明顯不符合強制執行法中的比例原則,無異於殺雞取卵!」黃珊珊表示,民事大法庭的裁定雖然肯認了人壽保險可以被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實務上仍有許多亂象:健康險、傷害險均遭強制執行,甚至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有一點點的保單也被強制執行。她舉例,有些父母可能會替孩子投保健康險;而當下的狀況是,有些父母雖有欠款,但是實務上卻強制執行父母替孩子所投保的健康險,並解約該保險,使得孩子真的生病、住院時,沒有辦法受到保單的保障。黃珊珊表示,應終結這種亂象,因此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確立受益人介入權,在一定條件下,使保險受益人可以阻止該筆保單被強制執行而解約;同時,修正草案也使郭國文說,許多保單的殘值並不高,債權人拿到一點錢,但是受益人卻失去了重要的保障,被扣押的保單有許多是父母親替小孩買的保險,一旦解約,可能就買不到同樣的保障,或者保費大幅提高。目前業界和學界都對保單強制執行有很多疑慮,他認為金管會與司法院應該協商出一個流程,在強制執行保單前,先召開調解程序,看要保人是否願意償還,或是受益人是否願意代為清償,避免在要保人或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解約。陳情人A先生表示,他於19年前創業失敗欠下卡債遭強制執行,連本帶利欠下債務愈來愈多;近年深受精神與心臟疾病之苦,他所投保的醫療險、防癌險與長照險,去年起全數遭扣押,甚至保險理賠金也遭到扣押拿不到,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向他表示「目前扣押並無標準」,導致他陷入「身體健康不佳、保險理賠金拿不到、遇到協調南北跑,每年又要繳交高額保費」的困境;他也補充因為現在身體狀況欠佳,若要重新要保也困難重重。鍾佳濱等人提出保險法修法草案,明定「介入權」入法,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的保障,讓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一定範圍內之親屬,有權利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使其能夠和債權人協商、賠付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同時讓受益人變更為保單要保人,免於保險契約遭到解約的窘境;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以及保單價值不足10萬元的保單得以不被強制執行解約,確保健康保險的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法務部忠告大法官們:勿廢除死刑! 恐引發社會動盪、憲法機關對立
憲法法庭2024年4月23日將進行死刑大辯論、決定死刑存廢,司法界盛傳以司法院長、兼任大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為首的大法官們,可能趁機廢除死刑,引起全台灣8成以上、反對廢除死刑民眾大恐慌。法務部對此與最高檢察署組成因應小組,呼籲憲法法庭勿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並強調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除死刑,應由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憲法法庭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將侵越立法權、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法務部指出,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國未廢除死刑,法務部冀望憲法法庭應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憲法法庭應維持以往一貫死刑合憲見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法務部強調,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法務部研究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法務部認為,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保單藏錢1/大法庭堵死壽險避債 台北地院執行案件暴增35%
台灣保險業蓬勃發展,投保率不斷創新高,國人平均每人持有2.6張保單,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2022年12月9日裁定,人壽保險已繳保費的準備金可做為強制執行標的,不料引發意外風暴。裁定出爐後,各地方法院收到聲請執行人壽保單案子如雪片飛來,其中以台北地院是最嚴重受災戶,因為全台灣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位於台北地院轄區,2023年強制執行案件達20幾萬件,較2022年增加35%,讓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和執行人員叫苦連天,甚至醞釀離職。資深法官指出,法院長久以來的主流見解,就是認為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因此保險給付條件尚未構成時,保險公司當然也沒有錢付給要保人,執行機關也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償付解約金。2016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就是採取這種見解。上述的法院主流見解,讓政府向保險公司「討債」時有9成敗訴。不少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壽險保單曾是富人藏錢避稅首選,現在成為債權人和稅捐機關鎖定執行的目標。(圖/報系資料照)雖然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出爐後,讓債權人多了不少討債機會,可是以前不能執行的保單,累積了幾十年的債務問題,現在一股腦全部湧入第一線法院,也就是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如何處理就成了地院的大問題。以台北地院來說,2023年未結案件增加了7、8成,而且情形持續惡化中。北院為此設法新增民事執行處人力,並要求各科室檢視有無多餘空間,提供新增人力使用辦公。據了解,中華電信、台電曾因幾千元的欠費債權,就向法院主張執行保單,也有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認為,就算保單只能扣到幾千元,也該執行,如果地院執行處認為沒有執行必要,還會聲明異議。因此曾有地院主張對執行人壽保單的金額設立門檻,例如裁定幾萬元以下的保單不能執行,不過案子抗告到高等法院,高院卻以於法無據為由駁回,顯示在修法前,由地院透過裁定的方式設立門檻,目前並不可行。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時,要求執行法院裁量時,應審慎處理,賦與陳述意見機會,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言下之意,希望地院應顧及被保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並考量債權人有無濫用情形。至於如何進行執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操作,仍有賴具體的規則,與足夠的案例才能實現。

保單藏錢2/欠稅大戶沒法賴 電玩大亨、8億富翁被迫「割地賠款」
人壽險保單以往被視為富人避稅藏錢管道,不少欠稅大戶名下無財產,卻拿大把鈔票買壽險保單,就是看準法院對保單能否作為執行標的意見不一,不過2022年底,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定壽險保單可為執行標的,從此欠稅大戶少了一條避稅管道,壽險保單也成為稅捐機關和行政執行署獵稅目標。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和桃園分署轄下就有兩個欠稅大戶案例,兩人不但積欠稅金額合計達上億元,可是名下沒有財產,而且人早已出境,但卻有多張上千萬元的壽險保單,還向稅捐機關喊窮,直呼生活困難、沒錢繳稅!其中綽號「矮仔義」的林鐘義欠稅大戶,曾是新北市赫赫有名的電玩大亨,林鐘義在板橋地區經營「王爺」、「虎爺」等電子遊藝場而財源廣進,林鐘義之子林一帆2005年曾遭兩岸四地黑幫綁架勒贖1億港幣,家屬付出400萬美元贖金名噪一時,當時主導破案的台北縣警局刑警大隊長,就是現今警政署長黃明昭。林鐘義2011年積欠娛樂稅、綜所稅、營所稅5千多萬元,但只清償9萬多元,被發布「禁奢令」,限制他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或服務等。後來林鐘義出境,即使裁定拘提管收對他也沒什麼用處。欠稅大戶名下財產常遭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現在壽險保單成為稅捐機關獵稅重點。(圖/翻攝台北分署臉書)還好新北稅捐處發現,林鐘義名下購有累積高達近億元的保單,以人壽保險為主,也包括外幣保單和投資型保單,稅捐處因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主張保單解約償付欠稅及遲延利息,林鐘義和保險公司則聲明異議。雙方2020年起纏訟3年,直到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出爐,新北稅捐處才反敗為勝,林鐘義為避免保單被解約、失去投保利益,不但撤回上訴,並主動繳納欠繳的2358萬餘元稅款及執行費用88萬餘元。另一起欠稅大戶更離譜,8旬高齡的徐恒夫家庭年收入曾高達2千萬元,淨資產有8億元之譜,卻拒繳1100萬元的所得稅。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發現他賣房子賺了1.1億元,隔年花上千萬元買了好幾張保單,國稅局先執行他在法國巴黎人壽保單,金額377萬元,徐恒夫則主張自己已高齡80歲,他和家人都依賴壽險契約的保障,主張強制扣押不合法,並對法國巴黎人壽提告。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徐投保時,家庭年平均收入2000萬元、淨資產8億元,就算保險契約終止,對徐氏夫婦基本生活影響甚微,因此判決敗訴,徐因未繳交上訴費用9萬5500元,2023年4月遭駁回上訴。國稅局還計畫繼續執行他在其他保險公司的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