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
」 孫安佐 憲法法庭 孫鵬 狄鶯 泰國
蔡宗珍不適任大法官? 劉靜怡:又用老手法抹黑不同意見者
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19日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但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提出法律意見書,痛批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嚴正質疑謝銘洋等5人判決的合法性。對此,前大法官被提名人、台大教授劉靜怡21日發文指出,有媒體報導開始抹黑蔡宗珍,「果然又套用先前的老舊手法,不覺得這樣的招數太超過也太自曝其短了嗎?」。目前8位大法官因另7位缺額尚未補足,未達開會法定人數門檻,憲法法庭無法作成判決。但呂太郎等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19日作成1年來首件「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判《憲訴法》修法的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回到修法前狀況。劉靜怡昨晚在臉書貼出一篇在當天曝光的新聞報導,內容提到公法背景出身的蔡宗珍,當初在前總統蔡英文擬提名她出任大法官時,還在綠營內部議論時,就有人曾警告應重新考慮人選,恐不適任大法官一職。劉靜怡表示,「哈,果然又套用先前的老舊手法,開始發動抹黑攻擊持不同意見者了,不覺得這樣的招數太超過也太自曝其短了嗎?」。劉靜怡指出,雖然認識蔡大法官幾十年來彼此間也常有不同見解,但蔡大法官去年主筆國會改革案判決時,各位可是高度吹捧、讚譽有加吧?高度關切這兩案的訴訟代理人學生律師們都沒話要說了嗎?
謝銘洋、呂太郎等5人讓憲法學會驚呆了! 1/3大法官幹這事太恐怖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今(12月20日)發表聲明,認為昨天憲法法庭審判長謝銘洋、主筆大法官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所作釋憲判決,竟把持不同意見的三位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排除於大法官現有總額,未來僅1/3的大法官即得宣告法律違憲,將形成憲法惡例,而總統賴清德也就沒有補足提名大法官的義務啦!憲法學會強調,若任此解釋路徑成為常態,將掏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十五人合議以確保多元、慎重之組織規定,總統也就沒有補足提名大法官的義務,未來僅1/3的大法官即得宣告法律違憲,將形成憲法惡例。憲法裁判之權威,終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上;總統與立法院應即履行提名與同意之憲政義務,補足大法官缺額,回復憲法法庭正常運作與社會信任。本會籲請憲法法庭避免以極少數人之決定取代立法決定;亦籲請社會各界就制度修補進行理性對話,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憲法學會指出,憲法法庭昨天做出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核心爭點不止在實體判斷是否正確,而更在多數意見之僅五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是否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及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憲訴法第12條明定僅「依法迴避」者不計入現有總額,其意旨在於避免將不應參與評議者視同參與者,並維持分母與2/3門檻之客觀、可預期與程序正當。然本案「拒絕參與評議」並非「依法迴避」事由,多數意見以「無直接明文」為由,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使法庭組織成立之門檻得因不參與而被縮小,致使確保審判權組織成立正當性之憲法訴訟法之程序規定之拘束蕩然無存,難免損及憲法裁判之正當性與社會信賴。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支撐亦屬失當:該解釋係在迴避脈絡下,為避免因迴避致無法院可審,而要求有迴避事由者不得再以迴避拒審;並非授權將拒審者排除出現有總額之計算,更不容反向創造「拒審即可降低組織成立門檻」之制度誘因。憲法法庭5個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推翻憲訴法修正案,符合民進黨政策。(圖/翻攝憲法法庭官網)
三位大法官痛批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不忍了
包括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在內的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今(19日)自行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無效,形同攜手民進黨宣告憲法法庭復活,持反對意見的3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稍晚提出法律意見書,痛批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嚴正質疑謝銘洋等5人判決的合法性。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的意見書如下: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並指出,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今(114)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意見書特別強調,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意見書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三位大法官並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三位大法官特別指出,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之可能途徑,惟該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意見書認為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歌手邱軍酒駕釀死「控媒體公審」 聲請不採國民法官審判遭駁
歌手邱軍2024年12月底酒後駕車行經基隆市信一路時,撞上2名計程車司機,導致李姓司機傷重不治身亡,2025年5月檢方偵結以涉犯《刑法》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等罪起訴。而邱軍與辯護人以「遭媒體形塑負面形象,造成一般國民陷入有未審先判之心證及偏頗感情」等理由,聲請裁定不採國民參與審判。然而,法官認定,並無足以證明審判會因此不公的具體事實,裁定駁回聲請。判決書指出,邱軍方面主張,本案自偵查階段起便因其藝人身分而引起大眾關注,多家媒體以聳動標題對他犯罪情節及案發後行為為誇大、帶有情緒性字眼,甚至出現與事實不符之報導;另就他於案發後仍然持續工作,評價其行為「冷血」、「當沒事」等語,引導公眾見聞此報導時應以此類性格評價人格,並於報導中加入案發時之路口監視器畫面影像,使公眾完整見聞事故發生全部過程,造成媒體公審,激化公眾仇恨。邱軍方面指出,新聞媒體使用標題形塑負面形象,造成一般國民陷入對他有未審先判之心證及偏頗之法感情,侵害他受公平審判權利,並據此主張已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辯護人並指出,邱軍已在偵查期間、強制處分庭、協商程序中多次認罪,且不爭執被訴全部犯罪事實,僅就「量刑」爭執,整體爭點單一且單純,並無依賴國民生活經驗、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之必要性,認為無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必要。法官審酌相關資料後認為,本案確實受到媒體高度關注,新聞媒體近年來以聳動標題吸引閱讀、提高網路點閱率,但此均屬新聞自由範疇,而但酒駕致死在各國亦會以新聞報導,讓大眾知悉案例情節,並無刻意針對邱軍不當干擾,亦無證據顯示未來選任的國民法官會因此難以保持中立。法官也特別提及,職業法官同為國民,亦會閱讀及接收新聞報導、網路資訊;若以「有看過報導」就視為偏頗,那麼職業法官也難以排除。因此不能以資訊接觸本身就推論為「審判難期公正」,甚至恐意味著所有被媒體報導過的刑案皆不得行國民參與審判。法院並指出,媒體主管機關應於其職掌範圍內運用行政指導、宣導措施或其他適當方式,透過媒體自律,緩和案件審理前過於深入或立場較為強烈報導可能影響國民法官以公正、客觀、中立立場作成判斷之疑慮,而司法院及法務部亦應共同落實偵查不公開、平衡報導等規範,使國民在審判時得以排除情緒性影響。法院認為並未達到「無法以中立、冷靜之態度審視本案證據」的程度,認本案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情形,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柯文哲等人確定延押! 高院認同「基本人性」會逃亡、駁回上訴
前臺北市長柯文哲被控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賄賂,藉以護航京華城額外取得逾百億元容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北院審理後認全案尚有諸多重要證人尚未完成交互詰問,5月26日裁定繼續羈押禁見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及應曉薇4名被告2個月。4人不滿,提起抗告,今(12)日被高等法院駁回,確定延押。北院指出,柯等均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重罪,考量「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之可能性,至今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等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再者,尚有諸多證人未傳喚到庭,北院還需時間進行審理。高院認為,被告4人於原審中,均得依自主意思充分主張、答辯、聲請調查證據及陳述意見,且原審已盡力維護被告4人訴訟權益,並無因受強制處分而侵害其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情形,且原裁定認羈押原因皆存,同意原審「考量基本人性」、「尚有諸多重要證人未進行交互詰問」羈押等理由,上訴駁回,維持羈押禁見、禁止接見和通信。
驚曝美國監獄驚險一瞬 孫安佐差點被3男「霸王硬上弓」
孫安佐日前去當兵,目前已退伍,要開始人生新計畫,近日他上節目談到,之前在美國監獄,差點被3人「霸王硬上弓」,最後順利逃脫,而媽媽狄鶯到現在都不知道這件事。孫安佐在節目《11點熱吵店》說,他之前待在美國監獄晚上休息時,突然有三個人進他房間,他想說要被「霸王硬上弓」,3人逼近時,他先推開其中一個人,把第二個人的頭拿去撞洗手台,雖然第三人拉他衣服不讓他走,但他還是跑出牢房求救。孫安佐表示,警衛到場後將他跟對方分開,之後把他分到單人牢房,而那時間點是快出獄時,如果當時真的被「處理」掉,恐怕沒臉見大家,而這是美國監獄一定有的狀況,可能不像電影那麼誇張。孫安佐說,他跟對方不是室友也沒任何過節,應該是早被盯上很久,而狄鶯都不知道此事,因為不用什麼時都跟父母說。據悉,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犯下恐怖威脅罪,被關了11個月後驅逐出境回臺,2020年台灣檢察官以在美國犯行再對他起訴,2022年法院表示無審判權,而後續他因為在泰國擅闖民宅,在夜店外拿瓦斯火槍等事件引發關注,2024年9月底,他在「拳進未來」記者會表示,如果募到70萬就會去烏克蘭平息烏俄戰爭,已完成線上申請,後來又說至少要500萬,同年12月中,他表示要入伍服4個月義務役。
總統府7名大法官人選「沒有律師」 全律會:咸認不妥
針對總統府提名7名大法官人選,「全國律師聯合會」今天(22日)發布新聞稿,呼籲立法院妥適進行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但全律會對總統府這次提名的7名大法官中,並無律師在內,認為提名未考量律師於司法制度之重要性,以及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扮演之角色,全律會對此「甚感遺憾,咸認不妥」。全律會說,司法院及其憲法法庭的功能在於維護政府權力分立、捍衛人民權利,是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立法院前次全部否決大法官之提名,致大法官持續缺額,並造成憲法法庭之運作停擺,引發嚴重之憲政危機,呼籲立法院應秉持憲法機關之忠實義務,謹守憲政原則及法治國原則,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妥適進行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審查。全律會指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台灣不可動搖的根基,也應該是國人共同守護且不可退讓的界線。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可或缺之基石,也是守護憲法的最後一道防線。從而,針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審查,應繫於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專業性、適任性及對於憲法價值之堅持,因此呼籲立法院各政黨應秉持以理性、專業之立場,進行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審查。但全律會對於這次大法官提名人選並未有律師,亦強烈表達遺憾立場。全律會強調,審檢辯為司法權實質有效運作的三大重要支柱,亦均為構成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可或缺的功能及角色,歷來均有學養俱佳之律師獲大法官提名,並擔任大法官職務,然本次大法官提名顯未考量律師於司法制度之重要性及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扮演之角色,全律會對此甚感遺憾,咸認不妥。
高虹安貪汙案!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加班費合計46萬30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並停審。憲法法庭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裁定,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指出,本件原因案件,如聲請人所陳,涉及高虹安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之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第214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上開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否所欲參考或引據之法律規定。憲法法庭表示,是系爭規定本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高虹安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高虹安就系爭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立法院組織法其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其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解釋,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此外,立法委員依相關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相關規定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憲法法庭認為,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憲法法庭也提到,聲請人另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尤未敘明系爭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之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系爭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等,就此而言,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綜上,憲法法庭裁定,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政院針對新修憲訴法有意見 總統核可並移請立法院覆議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行政院於今(2)日呈報總統,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總統已經核可,並在今日回復行政院。郭雅慧說明,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將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深遠影響,危及違憲審查功能。為守護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救濟,總統基於行政院所提覆議理由,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程序,核可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起覆議。郭雅慧強調,總統認為憲法法庭審判權的行使,不僅攸關國家憲政秩序維護,更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息息相關。由於本案修正條文實存有高度憲政爭議,期盼能透過憲法所定之機制,讓立法院朝野政黨,有機會再次檢視法案內容,期盼能夠透過理性溝通與協商,尋求妥適共識。
憲訴法三讀提高釋憲門檻 司法院:將造成憲政運作困難
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未來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作成違憲之宣告時,且同意違憲宣告至少需要9位大法官,門檻相對提高。對此,司法院表示,若憲法法庭無從行使審判權,勢將減損人民尋求救濟之憲法訴訟權利,並將造成憲政機關運作上的困難。司法院表示,大法官基於憲法賦權,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各類憲法訴訟案件,此係履行憲法忠誠義務,並承負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維護國家憲政秩序的重要功能。若憲法法庭無從行使審判權,勢將減損人民尋求救濟之憲法訴訟權利,各機關亦無法透過憲法訴訟解決憲政爭議,斲傷違憲審查制度功能。司法院指出,本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內容觸及憲法法庭程序自主運作,嚴重響大法官職權行使:修正條文將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改為至少10人,遇有大法官因卸任、辭職、免職或死亡,而未及足缺額時,恐將因大法官不足10人,而無法進行評議並作成裁判。司法院說明,況且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必須有9人以上,在大法官人數未補齊之前,將造成極少數即得制約多數的情形;縱大法官缺額全數補足,高門檻之評決人數要求仍易導致審案效率降低,不利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37死囚聲請死刑釋憲結果出爐 大法官判決「有條件合憲」:需限縮適用範圍
日前,台灣37名尚未執行死刑的死囚,聯合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主張死刑剝奪生命權及人性尊嚴、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部分死囚還強調自己曾遭到刑求、審判程序有瑕疵。憲法法庭今年4月23日為此展開激辯,結果在今(20)日下午3時宣判,結果是「有條件合憲」,意即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此次聲請釋憲主要為高齡72歲的台灣「最老死囚」王信福提出,其餘36名死囚也陸續聲請,由憲法法庭併案審理。4月23日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律師團、法務部、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被害人家屬等都有激烈的辯論。王信福透過律師在法庭上公開親筆信,信中以「不存在了嗎?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已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為題,表示自己自幼失學,表達能力不足,尚有案內諸疑問無法一一表述,「只是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予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求得一線生機再有努力之餘地,換得洗刷汙名的機會」。此外,37名聲請對死刑釋憲的死囚中,被認為是冤案的邱和順,曾被控參與強盜集團,1987年11月將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殺害分屍,同年12月又綁架新竹學童陸正並撕票,邱男2011年遭法院判決死刑定讞。邱和順主張,自己當年遭警察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等方式刑求取供,身心遭受劇烈痛苦,刑求的警察已被判決有罪定讞,也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失職,但法院卻以「鋸箭法」引用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判他死刑,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重大程序瑕疵。邱還主張,法院審理期間,竟因「物證遺失」沒給他與同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及《兩公約》「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利」規定。負責執行死刑的法務部則反對廢死,強調死刑並非必然違反「生命權保障」,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刑罰,並非必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應視死刑的目的、方法及程序而定;而殺人罪符合《兩公約》所稱可以執行死刑的「最重大犯行」,且「禁止死刑」並非國際法界共識,因此從《憲法》解釋的範疇而言,應維持死刑合憲的見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委任律師陳淑貞則表示,經過調查,高達96%以上的被害人家屬反對廢死,國家既然有死刑存在,就應該執行,否則如何保障被害人權利?而且死囚在監長年持續等待執行,也是一種折磨。廢死聯盟則認為,支持死刑的關係人和專家會認為「死刑改進就好」,然而死刑其實已經有了很久的「實踐機會」,造成很多生命的逍逝,「這樣的刑罰應該被廢止,殺人機器不應該被修補,應該被銷毀。」此外,人性尊嚴的絕對保障已經是確立的憲法原則,而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能切開來看,「所以死刑必然違憲」。有學者專家則提出「緩死」的概念,認為包括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提出的「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等方案,根本是在轉移焦點。提出「緩死」,意即要考量死囚在監的表現,給予緩死機會。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三點宣判,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憲法法庭指出,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以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檢察總長邢泰釗可以依個案狀況,為死囚提非常上訴翻案。另,憲法法庭指出,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8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就欠缺受刑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亦不得執行死刑。
受凱米颱風影響 高虹安案延至明天宣判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時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46萬30元,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將她及4名助理起訴,台北地院原定今(24)日上午11時宣判,但受凱米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影響,將順延至明(25)日宣判。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被依貪汙治罪條例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職。高虹安身為民眾黨唯一地方首長,是否因立委期間的詐領助理費案遭判刑停職,受到各界矚目。高案4名共犯助理是其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前主任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前公關主任王郁文;其中,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3人認罪,高虹安、王郁文迄今不認罪。檢察官論告時指高的詐領犯行是低薪高報、製作助理酬金、加班費差額,以施用詐術方式領取公款,本案有可能是法院第一次就立委助理的薪資適法性表態,檢察官只是依職權起訴、論告。高虹安開庭時則說,她剛上任立委,聽從黃惠玟的建議,仿效前立委李俊俋的模式處理辦公室零用金,毫無貪汙主觀犯意。她說,《憲法》賦予法官獨立審判權力,相信法官會依過往見解給予適合、正確的判斷。台北地院原定今就高案宣判,但遇到颱風停班,將延至明天,時間原則上維持在上午11時,由法院協調未使用的法庭宣判。此外,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詐領助理費、沙鹿豪宅被控涉竊占國土及假買賣遭起訴。審理期間,顏寬恒喊冤並否認犯罪,今年4月審結,法官諭知25日宣判。台中地院昨表示,若25日再放颱風假,將延至26日宣判。
3死囚提行政訴訟!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李德榮及彭建源、沈文賓3名死刑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總統依據人權兩公約作成核准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赦免或減刑權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權利,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裁定駁回,3人提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沈文賓等3人由法扶律師提行政訴訟主張,總統應基於公政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申訴文件之意旨,依循我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就受死刑宣告者主動提起之赦免請求作出准駁之決定,並通知請求赦免者,以實現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時應受告知之權,始合乎憲法及公政公約保障赦免權及程序基本權之意旨。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赦免或減刑權之行使為憲法賦予總統專屬之特權或學理所稱非屬司法機關所得審查之高權行為,3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法院對此並無審判權,3人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3人提抗告遭駁回。2012年12月10日,沈文賓夥同胞弟沈文夏,持槍到宜蘭冬山鄉某檳榔攤,押走可能知道妻子下落的檳榔攤老板潘孟瑤及其友人呂俊偉,他殘暴地將2人扔進路旁水溝,溺斃後載到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凶手沈文賓2020年最高法院審理後,他冷血殺人必須選擇死刑一途,且無從迴避,將他判死未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濫用其量刑的權限,宣判死刑定讞,同案被告沈文夏部分依幫助殺人罪輕判19年確定。
孫安佐爭議頻傳「黑歷史起底」 他在美擁槍揚言恐攻、捲約砲三角戀
孫安佐是藝人孫鵬、狄鶯的兒子,不過他卻爆出4 月在泰國呼麻脫序,整個過程全被錄下來,稍早他透過IG秀出自拍發聲,痛批家裡的人都有病,貼文一出,引發各界關注,而這並非孫安佐首次出現脫序行徑,過去他就曾多次爆出爭議登上新聞版面。孫安佐上月在泰國乎麻脫序。(圖/翻攝自THAIRATH TV Originals YT)孫安佐2018年3月因在美持有槍械及大量彈藥遭逮捕關押,他被美國聯邦法院判決有罪,入獄238日後遣返台灣,回台後孫安佐立即遭我國刑事局逮捕並被士林地檢署依製造手槍未遂罪嫌將他起訴。孫安佐在2019年時爆出約砲三角戀,當時他疑似在和網紅阿乃交往的同時,與另名網紅米砂(Misa)約砲。(圖/翻攝自米砂、孫安佐、阿乃IG)2018年孫安佐在美國學校期間對同學表示,「我要持槍射擊學校!」,因此遭到警方逮捕,並在住處被起出槍枝零件及子彈1600多顆,美國法院將孫安佐依恐嚇威脅罪、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判決有罪,入獄服刑238日後,再將他遣返回台灣。檢方經2年偵查,依製造手槍未遂罪名將他起訴,一、二審法院均認無審判權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去年他在出席健身比賽更對檢察官開砲,「躲在背後很屌是不是,你就是告不了我」!孫安佐女友阿乃與狄鶯一家相處融洽,即便還沒結婚,與男友家人已經生活在一起。(圖/翻攝自IG)孫安佐回台後回歸校園生活,同時經營YouTube頻道,2019年時爆出約砲三角戀,當時他疑似在和網紅阿乃交往的同時,與另名網紅米砂(Misa)約砲,女方事後承認彼此曾發生關係,更為對方墮胎,同時也澄清,沒和阿乃搶男友,痛批孫安佐是渣男。孫安佐去年證實分手4年女友阿乃,這幾年積極健身的他,拿下WNBF國際自然健美邀請公開賽的青少年組第4名,平時對社會議題也有一定關注,除了在社群分享個人看法,去年10月底他還現身警政署抗議槍砲修法,沒想到這次他爆出呼麻鬧事,再度引發各界關注。CTWANT提醒您:莫逞一時樂,遺害百年身! 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 健康無價 不容毒噬
台男泰國遭槍殺…小弟逃回台「獲30萬交保」 北檢抗告結果曝
潛逃海外的通緝犯「少爺」石茂強上個月在泰國曼谷遭棄屍,泰國警方鎖定5人涉案,嫌犯之一的男子周昱帆當天就搭機逃回台灣被逮。檢方依涉犯《殺人》、《轉讓毒品罪》聲押禁見,但法院卻裁定3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和住居。對此,檢方不服提起抗告,結果也出爐了。據悉,被泰警列為命案嫌犯的周昱帆和王男,早前在台灣時,周男跟著大哥王男從事殯葬業,並兼任對方司機,到了2022年泰國正式開放醫療用大麻,王男輾轉前往曼谷投資大麻店,隔年底找周男幫忙經營,而涉案5人之一的泰籍女子就是王男女友,也因此認識了涉案相關人,一夥人常同進同出。周男偵訊時供稱,雖與凶嫌同行至曼谷機場附近的廢棄餐廳案發地附近,但他並未參與殺人棄屍,案發前凶嫌只說要談事情,沒有參與凶嫌和死者石男之間的談判,也不清楚雙方有什麼糾紛,只聽到槍聲,害怕自己在國外被滅口,所以趕緊搭機返台。檢方依涉犯《殺人》、《轉讓毒品罪》聲押禁見,台北地院2月28日裁定3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主要原因是相關案件大部分犯罪行為與證據在國外,本國人在境外犯罪,需符合刑法第5、7條之規定,我國始有管轄權,聲押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罪名,只有殺人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台灣有審判權,其餘沒有審判權部分,不在北院所認定犯罪嫌疑的部分。不過,檢方對此結果不服,於3月5日提起抗告,今(5日)下午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裁
台人泰國遭爆頭!共犯逃回台法院裁定30萬交保 北檢:研議抗告
台灣一名44歲因強盜案件遭通緝的石姓男子,被人發現陳屍在泰國曼谷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的一間廢棄餐廳,頭部遭人近距離開射3槍,旁邊還留有半公斤的K他命。泰國警方循線調查後,鎖定4男1女涉案,其中一人更已逃回台灣,刑事局26日掌握情資,趁其回到桃園國際機場時,將涉案的24歲周姓男子帶回「協助辦案」。北檢27日以關係人身份約談周男後,當庭將周男逮補轉被告並改列殺人案,同時向法院聲押禁見;而北院28日召開羈押庭後,裁定周男30萬交保,對此北檢也回應強調,將在蒐集相關事證後,研議是否提起抗告。北院稍早也給出裁定交保理由,主要原因為相關案件大部分犯罪行為與證據在國外,本國人在境外犯罪,需符合刑法第5、7條之規定,我國始有管轄權,聲押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罪名,只有殺人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台灣有審判權,其餘沒有審判權部分,不在北院所認定犯罪嫌疑的部分。北院指出,周男所犯為重罪,其在庭上所述避重就輕,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且本案仍有其他共犯在逃,有相當理由認為周男有串供之虞,但審酌周男為自柬埔寨主動回台,在第二次警詢程序就其涉案情節主動供述,配合警方採證生物跡證,又依目前現有之積極證據,周男所參與之行為為清理血跡地板。北院表示,同時考量周男所持用手機已遭員警扣案,部分證據獲得保全,而周男於訊問程序中,再三承諾,願意配合檢察官的調查,同意檢察官之日後搜索行為,北院基於比例原則之權衡後,認為酌定相當之保證金,給周男心裡有相當之負擔,另外給予周男相當之禁止命令,無羈押之必要,因此命周男提出30萬元保證金,限制住居於,並禁止周男與同案在逃之共犯為任何聯繫,並自2 月2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而北檢也對此回應指出,由於此案案發地於泰國,北檢檢察官已積極指揮刑事局國際科持續向泰方聯繫調取案關事證,並已積極蒐集在台相關事證。北檢將再積極蒐集事證後,研議是否提起抗告。
台人泰國遭爆頭!1男憂被滅口逃回台 北院裁定30萬交保理由曝
台灣一名44歲因強盜案件遭通緝的石姓男子,被人發現陳屍在泰國曼谷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的一間廢棄餐廳,頭部遭人近距離開射3槍,旁邊還留有半公斤的K他命。泰國警方循線調查後,鎖定4男1女涉案,其中一人更已逃回台灣,刑事局26日掌握情資,趁其回到桃園國際機場時,將涉案的24歲周姓男子帶回「協助辦案」。北檢27日以關係人身份約談周男後,當庭將周男逮補轉被告並改列殺人案,同時向法院聲押禁見,而北院28日召開羈押庭後,裁定周男30萬交保,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而周男交保後快速離開,全程低頭不發一語。北院稍早也給出裁定交保理由,主要原因為相關案件大部分犯罪行為與證據在國外,本國人在境外犯罪,需符合刑法第5、7條之規定,我國始有管轄權,聲押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罪名,只有殺人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台灣有審判權,其餘沒有審判權部分,不在北院所認定犯罪嫌疑的部分。北院指出,周男所犯為重罪,其在庭上所述避重就輕,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且本案仍有其他共犯在逃,有相當理由認為周男有串供之虞,但審酌周男為自柬埔寨主動回台,在第二次警詢程序就其涉案情節主動供述,配合警方採證生物跡證,又依目前現有之積極證據,周男所參與之行為為清理血跡地板。北院表示,同時考量周男所持用手機已遭員警扣案,部分證據獲得保全,而周男於訊問程序中,再三承諾,願意配合檢察官的調查,同意檢察官之日後搜索行為,北院基於比例原則之權衡後,認為酌定相當之保證金,給周男心裡有相當之負擔,另外給予周男相當之禁止命令,無羈押之必要,因此命周男提出30萬元保證金,限制住居於,並禁止周男與同案在逃之共犯為任何聯繫,並自2 月2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小商人預告「處理猴子辦法」:用他們會怕的方式 律師指這行為恐觸法
新北國三男學生遭割頸,兇嫌「乾哥」在法院打卡,如今更爆出「乾妹」向目擊同學要求串證。然而警方依法向少年法庭聲請同行書和搜索票,卻2度遭到駁回。小商人在紐約時代廣場的電子看板放上乾哥、乾妹的照片輪播,「他們不怕法律,那就用他們會怕的方式去處理。」對此,律師提醒恐觸法。小商人昨(4日)晚間在臉書發文表示,紐約時代廣場的電子看板審核很嚴格,因此先弄了一個最簡易版的,看看效果如何,「用英文寫太多資訊容易被拒,所以我的經驗就是用中文,我可以亂掰。」小商人提到,比如之前的口交惡徒,就是掰說是21點高手(Blackjack BJ簡寫),才過審的,所以再來除了各位的作品,自己也會偷偷的置入更多資訊。小商人說,「掛看板是針對兒少法,還有政府裁罰,既然要罰要撤,那你去罰紐約時代廣場的看板試試。針對猴子,我們有處理猴子的辦法。他們不怕法律,那就用他們會怕的方式去處理。」根據《中時電子報》報導,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呂俊杰表示,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在中華民國領域者,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因此從小商人的行為來做分析,無論是收集或者是利用個資,若檢警認為造成國內的少年犯受有侵害的結果,則仍有認為屬於在國內犯罪的空間。」呂俊杰指出,若被認為違反個資法的犯罪結果地,屬於在我國,就是我國具有審判權之犯罪,仍可能觸法。
大貓案外案2/受害媽被迫看女兒性侵片 泣訴:心如刀割痛不欲生
「大貓偷拍案」主犯權自立出獄後持續下藥猥褻女童,8月20日在追捕過程中跳窗身亡,但權自立的死並沒有讓被害人傷痛畫下句點,受害女童家長母親泣訴,為了保護孩子而被迫看女兒遭性侵影片,每看一次都心如刀割,更呼籲其他受害人勇敢出面,別讓其罪刑就此灰飛煙滅。據了解,權自立在2001年下藥性侵6名少女,並將畫面拍成影片販售,一、二審判權自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他上訴後,最終以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定讞,而幫忙架設網站販售性侵光碟的弟弟權自強僅被判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儘管檢方試圖提出上訴,卻仍遭最高法院駁回。回歸社會的權自立,出獄後改頭換面成為「包車導遊」,甚至改名「權子源」,利用全新身份全台跑透透,活躍於各大社群平台,甚至替自己的導遊事業成立粉絲專頁,經常在網路上分享帶團經驗及親子合照,私底下卻將魔掌伸向女友的女兒,甚至連鄰居家的3個女童都不放過。染指女童得逞的權自立仍不罷休,還將性侵影片分享給變態同好,惡劣行徑令人髮指。(圖/翻攝中天新聞)「他的形象真的太好了,不會想到他是這樣的人。」受害女童母親表示,認識權自立時,他還正在與上任女友交往,2人共同撫育一位可愛的小女孩,家庭氛圍看起來正常溫馨,而他分手後,常稱自己極為思念被前女友帶走的「女兒」,悲情牌博得夫妻倆同情,對他也就逐漸放下戒心。該名母親提到,權自立不斷表示自己如何喜歡孩子,並誠摯歡迎女兒到他家作客,由於夫妻倆工作忙碌,對於權自立的「熱心帶娃」感激不已,權卻利用他們的信任傷害女兒,直到警方找上門才知道真相。8月18日,警方循線找上受害夫妻倆,2人才得知平常捧在手掌心上的3個寶貝,竟慘遭熟識多年的權自立性侵得逞,甚至被拍成性愛影片在網路上流傳,夫妻倆震驚不已,更對孩子們承受的傷痛感到無比心疼。「每看一次,心就像刀在割一樣。」受害女童的媽媽泣訴,為了確認影片裡的女童身份,必須反覆看權自立所拍下的性侵影片,看見熟悉的制服身影瞬間宛如天崩地裂,指認的過程讓她痛不欲生,很難相信多年鄰居竟然是惡狼。 心懷鬼胎的權自立,出獄後將魔爪鎖定帶女兒的單親媽媽。(圖/翻攝畫面)為了配合警方調查,女童媽媽在得知實情後的隔天在夜市巧遇權自立一家,仍必須強忍痛苦與對方一如既往地打招呼,甚至為了取得權自立行蹤,還必須每天傳訊息關心權自立,沒想到才過了短短2天,權自立竟傳出了死訊,讓她難以接受。女童母親哽咽表示,步入6年級的大女兒疑似在懵懵懂懂中發現自己遭性侵,時常「自殘」,當時以為自己管教過於嚴格,讓小六的大女兒產生壓力,得知真相後,才發現是年幼女兒所發出的求救訊號,讓她十分自責且心痛。女童母親質疑,20年前權自立性侵多位未成年少女,還將其過程燒錄成光碟架網販賣,僅被關10年就重獲自由,即便檢警用心追查,司法若不改革也只會讓兇手佔盡便宜,甚至出獄後也缺乏追蹤考評,導致權自立還能以全新身份繼續傷害無辜未成年女童,呼籲政府應重視此事件,不能因兇手身亡,而將這起未成年性侵案草率結束。
大牙控陳建州強抱性侵未遂 法官:已涉強制性交未遂罪
女星大牙周宜霈今(27)日發文指控,11年前在陳建州公司時,曾遭對方強抱性騷,如今有法官認為大牙若指控屬實,陳建州恐涉嫌強制性交未遂罪,強制性交罪刑責是3到10年,未遂者則會減輕刑責。大牙在黑人公司四年,選擇在這次me too風潮講出擺脫多年陰影。(圖/報系資料照)大牙指控和陳建州過去到香港工作時,陳建州到她飯店房間找她,並從後面強行抱住她,成為她的人生陰影。陳建州透過律師發文,全盤否認並將提告。而這樣的狀況也讓一名法官指出,若大牙指控屬實,陳建州恐犯下強制性交未遂罪。另外律師連世昌則向《壹蘋新聞網》指出,由於案發地點在香港,要先考慮審判權問題,刑法規定,必須是三年以上的重罪,我國法院才有審判權,強制性交罪是三年以上的,因此我國法院具有審判權。但他看完大牙發文後,認為陳建州的行為比較接近強制猥褻罪,或是3年以下的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但由於都不是3年以上重罪,因此我國法院恐怕沒有審判權。另外他也認為陳建州恐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但這條刑度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我國法院同樣沒有審判權。《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CTWANT》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