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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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權利,別讓它睡著了! 最高法院見解:「兩年時效」這樣算才對!
一份遺囑本應是傳承愛與祝福的媒介,但有時卻因遺囑分配過於不公,損害到部分繼承人的權利。民法為了保障每位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設有「特留分」制度,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繼承保障額」。然而,當遺囑內容侵害到自己的特留分,如果想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這個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很多人都以為,應該是從「知道遺囑內容」的那一刻起,兩年的權利倒數計時就開始了。但,事實真是如此嗎?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告訴我們一個關鍵答案。【案例故事:知道遺囑不公,卻只能眼看權利消失?】老王有兒子大明和女兒小美。老王過世後,留下淨遺產2,000萬元。兄妹倆開視遺囑時,小美震驚地發現,父親的遺囑寫明全部2,000萬元財產都由哥哥大明一人繼承。小美知道,依法律規定,她的特留分應有500萬元(2,000萬遺產 × 1/2應繼分 × 1/2特留分比例)。她雖然對遺囑內容感到不公,但念及兄妹情誼,一時之間猶豫不決,沒有立刻採取法律行動。時間一晃眼過了兩年多,小美才聽聞哥哥大明早已將父親留下的房產全部登記移轉到自己名下。當她決定向法院主張自己的特留分權利時,哥哥卻說:「妳在兩年多前就知道遺囑內容了,早就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時效,妳的權利已經消失了!」小美真的就這樣失去討回公道的機會了嗎?【法律解析:最高法院的關鍵澄清——時效從「權利實際受損」起算!】過去,對於特留分扣減權的兩年時效到底從何時起算,實務上存有一些模糊空間。但最高法院最近幾年陸續在判決中指出重要關鍵:1. 錯誤的起算點:不是從「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僅僅因為繼承人知道了遺囑的「內容」對自己不利,就開始計算兩年的時效。因為在那個當下,損害還只停留在紙上,尚未「實際發生」。2. 正確的起算點:從知悉「遺囑被履行,權利已受損」時起算 判決的關鍵在於,兩年時效應從繼承人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時才開始計算。回到小美的案例:• 小美「知道遺囑內容」的時間點,是開視遺囑時。• 但她的權利「實際受損」,是發生在哥哥大明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將全部財產據為己有的那一刻。• 因此,小美的兩年時效,應從她知悉哥哥已完成繼承登記、提領存款等「履行遺囑」的行為時,才開始起算!【重點提醒:保障您的特留分,請注意三件事】最高法院判決對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來說很重要,茲再整理以下重點:1. 關鍵在於「遺囑履行」: 請密切關注其他繼承人是否已開始執行遺囑的內容,例如,是否去辦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登記、是否去銀行結清被繼承人的帳戶。因為這些「履行」的動作,才是您權利時效的起算點。2. 兩年時間,務必把握: 雖然起算點變的對繼承人更有利,但兩年的時效是不變的(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時間一到權利就消滅)。一旦知悉權利已實際受損,就必須在兩年內具體主張權利,因為等二年經過之後,您的權利就再也不會恢復了。3. 保存證據是王道: 您是什麼時候、透過什麼方式得知遺囑已被執行的?(例如:收到存證信函、看到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家人間的對話紀錄等),請務必將相關證據保存下來,這將是您在訴訟中證明時效尚未消滅的關鍵。
繼承權的防火牆!從新光案剖析 民法1069條但書的真正威力
近期,喧騰一時的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非婚生女認親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陳子婷女士的法律身分終獲確定。這場勝利,讓她取得了主張龐大遺產的「入場券」。然而,許多人可能不知道,贏得身分,只是繼承之路的第一步。真正的財產攻防戰,才正要開始,而戰場的核心,就圍繞著民法第1069條中一句極為關鍵、卻常被忽略的但書。這句話,是法律為既有繼承人所設下的一道堅實「防火牆」。本文將以新光案為鏡,並藉由最高法院的判決,解析民法第1069條但書如何在具體繼承案件中發揮作用,以及它對所有繼承關係人所代表的重大意義。法律的雙面刃:認領效力的「溯及」與「限制」要理解這道防火牆,必須先認識民法第1069條的完整面貌。這條法律有如一枚雙面刃,一面賦予權利,另一面則加以限制。• 本文:強大的「法律時光機」 法條本文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這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溯及原則」,賦予了被認領子女搭上法律時光機的權利。一旦認領關係確立,法律就視同他們從出生那一刻起,便與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與繼承資格 。正是這項規定,給予了陳子婷女士向吳家主張繼承權的法律基礎。• 但書:穩固秩序的「防火牆」 然而,緊接在後的但書卻話鋒一轉:「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句話的立法目的,在於調和兩種衝突的價值:一方面是承認血緣真實,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個案正義;另一方面,則是維護整個社會的法律安定性與交易安全。因為如果任由「法律時光機」毫無限制地改變過去,所有已經完成的財產分配、買賣交易都可能被推翻,法律秩序將陷入混亂。解構防火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的權威詮釋這道防火牆究竟如何運作?最高法院在「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這則具有指標意義的判決中,給出了權威且清晰的解答,其核心精神在於,以「遺產是否已經分割」作為關鍵的判斷分水嶺。問題一:誰是受保護的「第三人」?在繼承爭議中,最直接受到衝擊的,就是那些原以為可以多分一份遺產的其他繼承人(即婚生子女)。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上幾乎一致地認為,在繼承案件中,原來檯面上的合法繼承人,就屬於但書所要保護的「第三人」。問題二:什麼才算「已得之權利」?——「遺產分割」是關鍵分水嶺這才是整場攻防戰的核心。是否構成受保護的「已得之權利」,並非空泛的道德概念,而是有著明確的法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在「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中,確立了以「遺產是否已經分割」作為最重要的分水嶺:• 情境一:遺產「尚未分割」 如果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如房產、股票、存款)仍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尚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或裁判分割。此時,所有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狀態是「公同共有」,就像共同擁有一塊尚未切開的大蛋糕,每個人只享有抽象的份額,還沒有拿到自己具體的那一塊。而這種抽象的公同共有權利,不構成受但書保護的「已得之權利」。因此,新被認領的子女完全有權利加入,要求一起來切這塊蛋糕。• 情境二:遺產「已經分割」——新光案的真正挑戰 如果其他繼承人基於當時已知的繼承人名單,已經善意、合法地完成了遺產分割,例如,房屋已過戶登記到某位兄長名下,股票也已轉入某位姊姊的帳戶。此時,他們所取得的特定財產,就構成了受但書保護的「已得之權利」。法律保護他們基於「正當信賴」而取得的財產權。新被認領的子女,原則上不能再對這些「已經分掉」的財產,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而這正是新光案財產訴訟原告最艱鉅之處。吳火獅先生已於民國75年(西元1986年)過世,至今已近39年。在這漫長的近四十年中,新光集團各繼承人早已分家,對於吳家繼承人而言,他們會主張已合法取得遺產多年,這些權利應受法律的防火牆保護。因此,陳子婷女士如今要回頭爭取財產,無疑是極為困難的挑戰。防火牆的例外:當出現「嗣後發現的遺產」但這道防火牆也並非牢不可破。在「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中,最高法院特別指出,被認領子女的繼承權僅是受限制,而非全然喪失。如果遺產分割完畢後,才意外發現被繼承人還有其他未被列入分配的財產(例如,一個不為人知的海外帳戶或一筆遺忘的土地),這部分財產就被稱為「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由於在發現之前,沒有任何繼承人對這筆財產知情,自然也就不可能對其形成「已得之權利」或「正當信賴」。因此,這部分新發現的遺產,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一個全新的、未分割的遺產包裹,所有合法繼承人(包括新被認領的子女)都有權利對其進行分配。結語:時間,是繼承權攻防的關鍵民法第1069條但書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權威見解,使得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之爭,成為一場與時間的賽跑。• 對非婚生子女而言:最關鍵的策略,就是在其他繼承人完成遺產分割之前,盡快採取法律行動。透過提起認領之訴、寄發存證信函等方式,明確告知其他繼承人自身的存在與權利,藉此中斷他們的「正當信賴」,為自己爭取參與遺產分配的空間。• 對原有繼承人而言:在確認所有繼承人後,依法盡速完成合法、正式的遺產分割程序,並完成相關的產權移轉登記,是鞏固自身「既得權利」、啟動法律防火牆保護的最有效方式。新光案的發展,生動地揭示了法律在追求血緣真實與維護秩序安定之間的艱難權衡。民法第1069條但書,正是此權衡下的產物。無論身處繼承關係的哪一方,最好都能理解這道「防火牆」的運作規則,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我欠爸媽錢,還能分遺產嗎? 涉及民法「扣還制度」
張老先生過世了,留下三個兒子阿明、阿華和阿志。老先生生前辛苦工作,積蓄了90萬元。然而,在分配遺產時,家人發現一個問題:阿明在父親生前曾經借了30萬元創業,但一直沒有還清。如果按照一般的遺產分配,三兄弟應該各得30萬元。但阿明已經欠了爸爸30萬元,如果可以再分到30萬元,實際上等於得到60萬元,而阿華和阿志只得到30萬元,這顯然不公平。以上這個案例,相信在很多家庭中都曾經發生,法律上該如何解決呢?什麼是扣還制度?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以上案例,其實就牽涉到民法上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扣還。扣還制度是一個看似複雜,實則巧妙的法律設計。簡單來說,就是當繼承人中有人欠被繼承人錢時,在分配遺產時要先「扣掉」這筆債務,讓分配更公平。這個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把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視為是提前預支的遺產。就像父母給孩子的生活費一樣,既然已經提前給了,在最後分配時就要算進去。扣還制度如何運作?劉韋德律師表示,扣還的程序很簡單,第一步就是要把債務「加回」,得到一個擬制性的「應繼財產」總額。以下是用上面案例做的步驟拆解第一步:計算「應繼財產」總額實際遺產:90萬元加上阿明的欠款:30萬元應繼財產總額:120萬元第二步:計算各人應得的份額三兄弟各佔三分之一每人應得:120萬÷3 = 40萬元第三步:進行扣還阿明:40萬元(應得)- 30萬元(欠款)= 10萬元阿華:40萬元阿志:40萬元最終結果:阿明分得10萬元,阿華和阿志各分得40萬元。這樣的分配既公平又合理,因為阿明實際上總共得到了40萬元(30萬元提前拿到 + 10萬元遺產),與其他兄弟相同。特殊情況的處理當債務超過應繼分時假設阿明欠的不是30萬元,而是50萬元。那麼:應繼財產:90萬 + 50萬 = 140萬元各人應得:140萬÷3 ≈ 46.7萬元阿明:46.7萬 - 50萬 = -3.3萬元這時阿明不僅分不到遺產,還要再補還3.3萬元給其他兄弟。扣還制度的深層意義劉韋德律師表示,扣還制度除了維護繼承之公平外,也彰顯父母對子女的愛是平等的,不應該因為某個子女有欠父母錢,就可以在最後分配時占便宜,因為法律上如果沒有扣還制度,法律程序會變得非常複雜。阿明同時是「債務人」又是「繼承人」,這種雙重身分會讓法律關係變得混亂。扣還制度通過簡單的計算,避免了這種複雜性。不需要先分配遺產,再讓阿明還錢給其他兄弟,而是直接在分配時就解決了。您是否想深入了解遺囑,卻總是因為時間、地點無法配合?台灣遺囑協會成立「遺囑公益講師團」,無論您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社區,只要滿10人以上,即可免費預約「遺囑公益講師」,到各地為您提供精采遺囑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