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
」 懲戒法院 監察院 性騷擾 檢察官 彈劾
非洲豬瘟釀21億損失 中市府4官員涉重大違失遭彈劾
監察院今(11)日發新聞稿表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前局長張敬昌、環境保護局前局長陳宏益、動物保護防疫處前處長林儒良及組長周百俊,就該市非洲豬瘟災害相關處置失當,涉有重大違失,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防疫整備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有違,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張敬昌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於我國首例非洲豬瘟官方記者會,多次說明疫調資訊反覆不一甚至錯誤,且指揮監督所屬貫徹中央防疫指令不力,致釀擾動案例場烏龍消毒事件;被彈劾人陳宏益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於記者會強調案例場3年來稽查24次均合格,實則自113年3月至114年10月發生非洲豬瘟,僅稽查廚餘2次,復指示以挖坑露天堆肥去化大量廚餘,惟旋遭環境部指正作業方式不符規定;被彈劾人林儒良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處長,聽取被彈劾人周百俊組長報告案例場豬隻死亡及訪視遭拒後,兩人竟無視斃死豬數量已逾化製警示標準,因循敷衍,貽誤公權力強制採檢先機,禍端暗埋,迨至6日後案例場爆發疫情,關鍵疫調資訊錯漏不一,復發生烏龍消毒事件;全國實施豬隻禁運禁宰15日期間,營業損失與產業補助支持措施合計高達新臺幣21億餘元,重創人民對政府防疫整備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2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賴振昌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敬昌為臺中市農業局局長、臺中市政府非洲豬瘟災害應變中心(下稱臺中市非洲豬瘟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官方記者會說明疫調之資訊反覆不一,遭2位獸醫師(佐)公開抨擊政府疫調有誤,復指揮監督所屬貫徹中央防疫指令不力,竟任所屬擅赴應予靜置乾燥之案場消毒,影響對於案例場病毒是否清零之判斷,致使防疫處境更顯艱難,重創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彈劾案文續指,被彈劾人陳宏益為臺中市環保局局長、臺中市非洲豬瘟災害應變中心副指揮官,於官方記者會強調114年案例場稽查結果均合格、近3年稽查24次均無蒸煮廚餘問題,惟旋遭環境部指出臺中市環保局未依規定頻率前往稽查廚餘蒸煮;嗣於公告禁止廚餘養豬之初,指示以挖坑露天「貯留(堆肥)」方式去化廚餘,民怨迭起,又遭環境部現場確認不符堆肥規範,且恐加劇疫情傳播,重創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彈劾案文表示,被彈劾人周百俊為臺中市動保處組長,負有審核豬隻傳染病防疫及疫情調查業務之責,於114年10月11日、13日及14日,接連獲告案例場豬隻死亡,且數量已逾化製警示標準,連日來仍未警覺亦未質疑經轉述之疫病訊息,坐視該處獸醫遭拒訪視及採檢;被彈劾人林儒良處長知悉上情,因循敷衍,藉詞非屬甲類動物傳染病無法強制採樣送檢,貽誤公權力採檢先機。案例場爆發非洲豬瘟後,周百俊組長未盡詳實審核疫調資訊之責,林儒良處長亦未能綜觀全局、查察矛盾之處,導致防疫機關所做疫調報告竟反覆不一甚至錯誤,損及政府威信及防疫時效。臺中市農業局張敬昌局長轉達中央防疫指令「勿擾動案例場」,詎承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之林儒良處長,未思如何於此防疫關鍵時刻指揮監督所屬員工遵照辦理,反託詞「透過LINE群組傳達各單位主管,由各主管下達屬員」以卸責,周百俊組長復傳達「明日記得開車消毒」誤導訊息,肇致同仁擅赴案例場消毒之烏龍事件,引發社會譁然,均核有重大違失。綜上,彈劾案文表示,被彈劾人張敬昌、陳宏益、林儒良、周百俊等4人,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防疫整備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有違,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檢察官摸男警大腿「肉棒給我看一下」遭免除職務 他不服上訴遭駁回
時任南投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王元隆2024年1月與4月,2度偷摸年輕男警大腿,更對員警表示「肉棒來給我看一下」,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去年11月宣判免除王元隆檢察官職務,轉任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而王元隆不服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二審駁回其上訴。回顧整起事件,年約60歲的王元隆於2024年間,利用辦案機會,把年僅20多歲的員警叫來地檢署辦公室內,卻趁機偷摸員警大腿,甚至還對員警表示,「肉棒來給我看一下」,後續還不斷以簡訊騷擾,讓員警忍無可忍。檢方後續查扣王手機,確認其犯罪事證明確,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王元隆,王則辯稱「肉棒」是男警同事對當事員警的稱呼,非指生殖器。王元隆遭送懲戒法庭後,一審法官認為王違反檢察官倫理,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審酌其違失情節,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後續也與員警以336萬元完成調解,並參加性別平等教育課程49小時,免除王元隆檢察官職務,轉任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不過王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強調只是為了博取男警好感,才有言語上的失當,並未有實質違法執行職務行為,且雙方已完成調解,並撤回告訴,他也預計將在2027年退休,不應因輿論關注,不分情節輕重處以嚴厲懲罰,嚴重影響其退休權益,等同將其20餘年對檢察體系的貢獻全數抹煞,期望審酌其父親9旬高齡、癌症晚期,醫療費用龐大,尚有就學中女兒需要扶養,希望從輕改判申誡或罰俸處分。但職務法庭二審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無違誤,駁回其上訴。
徐名駒爽吃米其林痛失80萬! 懲戒法院罰俸2個月理由曝光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2024年找4名檢察官同事與人力業者陳啟莊至米其林日料名店「Ad Astra」聚餐,餐費高達5萬8696元,並由陳啟莊買單,席間民進黨大老吳乃仁還現身,引發外界熱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將徐名駒移送至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請罰俸6月,全案於今日(1月23日)審結,懲戒法院宣判,罰俸2個月。懲戒法院認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確實有移送機關所指的違失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經審酌徐的違失情節,尚未達不適任檢察官或公務員職務,而應予汰除的程度,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等情狀,判決罰俸2個月。據了解,根據徐名駒的資歷,目前月領大約21萬,罰俸2月共計將罰42萬元,本案仍可上訴,過去徐名駒因為本案,考績已經從甲等遭到法務部長鄭銘謙退回,改為丙等,並因此損失了40萬元的獎金,如今若再罰俸2月,預計將會損失80萬元。回顧案情,北檢調查,徐名駒和陳啟莊為故友,2024年12月初陳邀請徐26日晚間一同至「My 灶」餐廳用餐,徐名駒以同事聚餐為名,邀請另外4名檢察官赴宴。12月19日,因為陳的友人將「Ad Astra」餐廳的8人包廂訂位取消,須付5萬元違約金,而選擇承接包廂,並通知吳乃仁、徐名駒等人改餐廳。12月26日當晚,陳啟莊和徐名駒等5位檢察官到餐廳後,陳帶吳乃仁等人進入包廂,當天費用高達5萬8696元,由陳啟莊買單,事件被揭發以後,徐名駒才將款項匯還給陳啟莊。由於北檢認為,5名檢察官的行為有失妥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移請檢評會。檢評會認為,徐名駒有受招待意思,與檢察官廉潔形象並不相容,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其餘4名檢察官則安全下莊。
快訊/檢察官和吳乃仁爽吃米其林花5萬! 懲戒法院:罰俸2個月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2024年找4名檢察官同事與人力業者陳啟莊至米其林日料名店「Ad Astra」聚餐,餐費高達5萬8696元,並由陳啟莊買單,席間民進黨大老吳乃仁還現身,引發外界熱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將徐名駒移送至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請罰俸6月,全案於今日(1月23日)審結,懲戒法院宣判,罰俸2個月。根據北檢調查,徐名駒和陳啟莊為故友,2024年12月初陳邀請徐26日晚間一同至「My 灶」餐廳用餐,徐名駒以同事聚餐為名,邀請另外4名檢察官赴宴。12月19日,因為陳的友人將「Ad Astra」餐廳的8人包廂訂位取消,須付5萬元違約金,而選擇承接包廂,並通知吳乃仁、徐名駒等人改餐廳。12月26日當晚,陳啟莊和徐名駒等5位檢察官到餐廳後,陳帶吳乃仁等人進入包廂,當天費用高達5萬8696元,由陳啟莊買單,事件被揭發以後,徐名駒才將款項匯還給陳啟莊。由於北檢認為,5名檢察官的行為有失妥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移請檢評會。檢評會認為,徐名駒有受招待意思,與檢察官廉潔形象並不相容,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其餘4名檢察官則安全下莊。
女檢吳亞芝洩密律師男友被輕判! 法務部提上訴建請免職
律師鄭鴻威擔任詐團軍師,其中有16名律師因參與其中被起訴。參與其中的律師朱一品其女友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亞芝涉嫌傳送未公開的書類給男友遭到監察院彈劾,並由法務部送至懲戒法庭。全案於2025年12月26日判決吳亞芝罰俸10個月。法務部認為處分過輕,建請免除吳女檢察官職務,於今(1月13日)提起上訴。回顧案情,律師鄭鴻威因為組詐團軍師團,並洩密給詐騙集團,最終16名律師遭到起訴,成員之一的朱一品律師女友為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涉嫌將未公開的書類透過通訊軟體透露給男友,事後吳亞芝接連遭到監察院彈劾以及法務部送至懲戒法院審理。當時桃園地檢署針對吳亞芝涉嫌違反個資以及洩密的部分簽結,遭到外界質疑後,桃園地檢署於2025年11月28日發出聲明表示,一切皆依法處理,並未徇私迴護。另外,桃檢說明此案送至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後,委員認為有懲戒之必要,後續已將此案移送至職務法庭進行審理,全案於今年11月辯論終結。
桃園女檢涉洩密給詐團軍師男友! 懲戒法庭今宣判:罰俸10個月
律師鄭鴻威擔任詐團軍師,其中有16名律師因參與其中被起訴。參與其中的律師朱一品其女友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亞芝涉嫌傳送未公開的書類透露給男友遭到監察院彈劾,並由法務部送至懲戒法庭。全案於今日(12月26日)判決吳亞芝罰俸10個月,金額達恐達近百餘萬元。回顧案情,律師鄭鴻威因為組詐團軍師團,並洩密給詐騙集團,最終16名律師遭到起訴,成員之一的朱一品律師女友為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涉嫌將未公開的書類透過通訊軟體透露給男友,事後吳亞芝接連遭到監察院彈劾以及法務部送至懲戒法院審理。不過,當時桃園地檢署針對吳亞芝涉嫌違反個資以及洩密的部分簽結,遭到外界質疑後,桃園地檢署於2025年11月28日發出聲明表示,一切皆依法處理,並未徇私迴護。另外,桃檢說明此案送至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後,委員認為有懲戒之必要,後續已將此案移送至職務法庭進行審理,全案於今年11月辯論終結。
澎湖縣望安鄉長許賢德涉收賄280萬元 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19)日發新聞稿表示,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8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監察院於114年12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院指出,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監察院於114年12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指出,本件(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2月19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彈劾案文指出:一、被彈劾人藉職務之便,於清潔隊員人事案中收受賄賂,於其兩屆鄉長任期內,針對4件清潔隊員人事案,共計期約賄賂360萬元,實際收受賄賂280萬元。二、被彈劾人假借公益活動名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用於私人開銷及清償債務,合計詐取19萬7,740元。包括:以辦理「東吉村環保宣導活動」名義,詐取公益支出經費,詐得5萬5,000元;以辦理「東安村等7村」睦鄰宣導活動名義,要求商家配合,浮報公益活動支出經費,共詐得14萬2,740元。三、被彈劾人身為望安鄉鄉長,本應廉潔自持,恪遵法令,竟未能禁絕貪念,利用其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公然賣官鬻爵,索取並收受賄賂,視公務員人事進用之公平性與廉潔性為無物;復利用其職務上辦理國防部睦鄰補助款計畫之機會,非但未思將經費用於地方公益,竟視公款如私囊,先以「假活動、真廟會」之方式,詐領活動經費,供其私人餐敘、捐獻;更甚者,指示下屬勾結廠商,以浮報、虛報採購單據之方式,將公款挪為清償其私人酒帳、禮品等債務,並將浮報差額「寄款」於廠商,形同設置私人小金庫,其貪瀆舞弊,顯有違失。四、核被彈劾人所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等罪嫌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性騷翻案失敗 北高行:不應強求完美被害人
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被控性騷女部屬,涉嫌在辦公室環抱女部屬、摸手臂、寫曖昧情書等情事,遭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認定性騷擾案成立,李伯道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18日)判決李伯道敗訴,還可上訴。判決指出,李伯道利用職務上之權勢及機會,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陸續對女部屬性騷擾,甚至於112年3月25日、3月31日、4月6日要求女部屬進入原告辦公室環抱女部屬,並於112年4月12日要求女部屬進入辦公室,摸女部屬手臂。女部屬事後向證人表示「我不敢拒絕是因為我好怕他報復我」。李伯道還在書箋對女部屬表示「……突然感到很茫然,很失落,怎會如此?我怎麼那樣不珍惜,不知感謝……還是要講出來跟妳說聲抱歉,都應該怪我沒有好好珍惜,以後會更加珍惜,同時不再提喝茶就是了(我怕說不清楚,還是用文字表達比較好)。」等文字,合議庭認為顯非直屬長官之公務用語,而帶有向女部屬示愛及男女情愫之意味,已逾越公務往來關係,李伯道遞交書箋行為,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合議庭認為,性騷擾被害人並無典型或標準之事後情緒反應,並非所有被害人於遭受性騷擾後,均會及時反應、呼救或向親友詳細陳述所有被害情形,雖然女部屬在112年3月16日性騷擾案後的隔天,主動撥打LINE給李伯道,且懲戒法院法官及行政同仁出遊之團體合照,照片中女部屬沒有刻意迴避原告或畏懼之神情,亦未刻意保持距離,但不應強求女部屬必須有完美被害人反應,方得認定原告有性騷擾,女部屬當晚向其夫傳達之訊息已表示原告之行為令其噁心,雖未詳述身體接觸之情事,但事後出現之112年4月17日系爭書箋,可證明原告確有逾越公務往來向女部屬示愛之情形,已堪採信。合議庭認為,李伯道事後反應,可證明李確有女部屬所指之騷擾行為:有證人於112年4月21日向李伯道表示女部屬有向其陳訴遭到原告性騷擾一事,李伯道旋即表示「其不戀棧,要怎麼做其都配合」,並表示「A女(指女部屬)應該不會聲張吧,因為這樣會引來各方注意,A女也會有壓力」,之後李伯道自同年4月24日開始請假,並於同年4月26日或27日提出辭呈,辭職生效日為同年5月8日,顯係自知理虧,為息事寧人,避免受到各界關注,產生更大之負面效應,同意立即請假辭職。合議庭強調,李伯道行為客觀上具有性要求及性意味之意涵,且讓女部屬主觀上有害怕、難過、噁心、不舒服之感受,堪認原告行為及言語已對女部屬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女部屬之人格尊嚴。本起性騷擾案另由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監察院也彈劾李伯道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已併案審理中。本案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彭康凡、法官畢乃俊。
海科館前館長涉霸凌、違法進用姻親 遭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今(15)日發新聞稿表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下稱海科館)前館長陳素芬於館長任內,對同仁有職場霸凌行為,另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進用為臨時人員,並於核定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核有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2月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指出,本件(114年劾字第27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審查委員施錦芳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教育部已調整陳員職務,並予一大過懲處,懲處處分應已足夠。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於館長任內,對同仁採霸凌式管理行為,且情緒控管能力不足等,經教育部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專案小組調查後,認定其行為構成職場霸凌,監察院調查後亦認定其行為已符合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第3點所稱之職場霸凌。監察院再指,被彈劾人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進用為臨時人員,違反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進用編制外人員實施原則第6點(二)、海科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第7點(三)、海科館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第7點第1項明定「機關(構)首長不得進用三親等以內之姻親」之規定。監察院提到,被彈劾人於111年至113年間,核定其關係人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6條第l項規定,經監察院裁罰新臺幣50萬元。監察院表示,綜上,被彈劾人陳素芬身為海科館之首長,其權威性、貶抑性之管理風格,以及情緒控管能力不足,造成館內員工身心長期承受高度壓力且士氣低落,並呈現敵意且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又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違法進用為臨時人員,並於核定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利衝法第6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核有違失,且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檢察官黃錦秋慘遭重判轉任觀護人 法務部本來不想讓她當公務員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邀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等人,前往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的「八八會館」、及涂誠文的睿森銀樓地下室的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懲戒法院二審今天上午宣判,認為黃錦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判決黃轉任臺北地檢署觀護人,全案確定。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免除黃錦秋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黃錦秋109年1月17日晚間邀請王涂芝等人,參加警政署政風室的年終尾牙,並於聚餐結束後,與王涂芝等檢警人員,前往郭哲敏的私人招待所(八八會館),接受業者無償招待,還於同年7月10日晚間找王涂芝參加警政署政風室舉辦的專案破案慶功宴,並於餐宴結束後,與王涂芝等檢警人員,前往涂誠文位於睿森銀樓地下室的私人招待所,接受業者無償招待。王涂芝恰好承辦郭哲敏的地下匯兌案,在郭出境時未能適時拘提,媒體曝光後認為她有縱放嫌疑。懲戒法院日前已判決王涂芝罰款3個月月俸、約50萬元。全案確定。懲戒法院認為,檢察官須有高於一般公務員之期待與要求,為維護檢察官群體榮譽及尊嚴,回應人民對檢察官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之信賴與期待,黃錦秋違失行為動機、目的,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尊嚴與公眾信任之程度等,及其在事發後,試圖掩飾,迄本件審理中仍未見其知所警惕等後續態度呈現之人格圖像,客觀上已達失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之信賴,堪認其已不適任檢察官。懲戒法院徵詢法務部有關黃錦秋轉任職務之意見結果,法務部函復:黃錦秋所涉違失行爲已不宜繼續擔任公務員,且不符合轉任檢察事務官資格,建請依法官法爲「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爲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另就懲戒法院函詢有何職務可供轉任部分,表示職缺計有臺北地檢署觀護人 1 名、高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 2 名及屏東地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 1 名,且說明:觀護人業務須具備理解與耐心等人格特質,始能勝任,應審慎審酌被付懲戒人是否適宜擔任,而本部前已說明,建請爲「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爲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參據被付懲戒人之資歷,尚乏管理檢察機關行 政科室之相關經歷,不宜使其轉任書記官兼主管職務等語。懲戒法院考量法務部意見,並審酌其長期任職檢察官,曾兼任大學講師之經歷,認其仍能在主管監督下配合執行公務,擔任觀護人職務尚屬適當,再審酌其家庭、 生活等個人狀況,爰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處以上述之懲戒處分。
南投檢傳訊男警「X棒給我看一下」慘了! 懲戒法院拔原職轉檢事務官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元隆在辦案期間認識1名男警,並多次撫摸其大腿內側以及傳送騷擾訊息,包括「陪我去泡溫泉」、「肉X給我看一下」等,另該名男警感到不適以及驚慌後提告。南投地檢署以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外,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也於今(11月7日)火速免除其檢察官職務,轉任至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並即日起停止其檢察官職務,可上訴。司法官班38期結業的王元隆雖喪偶但有1子,去年因偵辦毒品案件,結識了1名男警,隨後多次傳送含有性暗示的訊息,包括「好想去泡溫泉,陪我去」、「肉X給我看一下」「如果願意的話以後案子隨你發揮」等,並兩度在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研究室內,觸摸男警大腿以及背部。事後,男警忍無可忍決定提告,南投地檢署也旋即分案調查。雖然調查期間,王元隆否認犯行,並表示警方是因被得罪才挾怨報復,但經過檢方查扣手機簡訊等紀錄以後,檢方也於去年的5月對王元隆提起公訴,最後案件因男警接受賠償及道歉撤回,但全案仍交給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最後決議將期送交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於今日作出判決,合議庭認為王元隆的行為損害檢察官形象,有違職務倫理,因此將他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並於即日起停止王元隆執行檢察官的職務。
花蓮調查伍校長涉性別案件逾6個月 監院: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今(31)日指出,針對花蓮縣政府前校長伍玉成涉及損害A女權益等情案,案經監察院調查,並於114年10月7日全票提案彈劾通過,依法移送懲戒法院。經查,花蓮縣政府受理A女遭受性騷擾事件申訴後,雖業已辦理詢問及會議,至今迄未完成該案調查報告審議,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10月22日通過該份調查報告,並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進。監委表示,花蓮縣立永豐國民小學前校長伍玉成(下稱伍校長)知悉A女已婚,且2人均為花蓮縣政府任務性編組組織職員,分別報名及奉派於113年11月21日至某大學參加會議,並住宿於主辦單位提供之教育訓練中心。監委指出,伍校長於當日會議結束後主動邀約A女與花蓮縣某國民中學校長(下稱甲校長)共同前往某小吃店與友人餐敘,餐敘結束後,甲校長以Uber APP為伍校長與A女叫車,擬返回教育訓練中心,然因甲校長將下車地點設定為與教育中心名稱同音之建案工地,又因該名Uber司機另有行程,無法再載伍校長與A女返回教育訓練中心,故Uber司機依伍校長指示載其2人前往鄰近的汽車旅館,當日由伍校長登記住宿,並與A女一同進入房內後發生性行為,伍校長再於翌日傳予A女具性或性意味之性騷言詞等。經本院調查,伍校長與已婚A女性行為及傳送性騷言詞予A女等行為屬實,不僅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為校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亦已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調查報告中指出,114年3月31日A女向花蓮縣政府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指其於113年11月21日、22日因公務參加會議後,受伍校長邀約共同用餐,宴飲後遭伍校長性侵害。花蓮縣政府接獲A女性騷擾申訴後,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進行訪談及會議,經查花蓮縣府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介入調查迄今,卻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餘,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委強調,伍校長身為校長,社會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自屬當然。且其兼任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自負有防治學校性騷擾之責,卻未謹言慎行、以身作則,確屬不當。而花蓮縣政府辦理性別案件調查,本應依循法定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惟迄今已延宕辦理本案調查逾半年,後續將函請花蓮縣政府借鏡本案經驗、檢討改進,儘速審議本案調查,並詳實研議爾後類案處理流程。
獨/新北檢漂亮女檢能鬆一口氣了! 懲戒法院僅判王涂芝罰俸3月確定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接受時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等人邀約,到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的「八八會館」、及涂誠文的睿森銀樓地下室的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且在郭哲敏出境時未能適時拘提,王涂芝遭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日前審結,維持職務法庭一審見解,判決王涂芝罰款3個月月俸、約50萬元。全案確定。王涂芝109年1月17日晚間受黃錦秋邀請,參加警政署政風室的年終尾牙,並於聚餐結束後,與黃錦秋等檢警人員,前往郭哲敏的私人招待所(八八會館),接受業者無償招待,還於同年7月10日晚間參加警政署政風室舉辦的專案破案慶功宴,並於餐宴結束後,與黃錦秋等檢警人員,前往涂誠文位於睿森銀樓地下室的私人招待所,接受業者無償招待。王涂芝恰好承辦郭哲敏的地下匯兌案,在郭出境時未能適時拘提,媒體曝光後認為有縱放嫌疑。全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職務法庭一審判決王涂芝罰款3個月月俸,監察院及王涂芝皆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上訴審日前審結,駁回兩造上訴,全案確定。職務法庭上訴審判決指出,王涂芝有其粗疏、不夠謹慎的人格特質,且其先後二次出席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及涂誠文管領的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又極為湊巧地承辦郭哲敏涉犯違反銀行法的刑事案件,雖無證據顯示王涂芝有縱放或包庇郭哲敏的違法事實,但其有欠謹慎的行為,確實導致外界對檢察官執法公正性的嚴重質疑及誤解,應認情節重大,有懲戒的必要。郭哲敏(中)的「八八會館」引發兩女檢察官遭懲戒風暴,郭2022年10月潛逃出境,在泰國落網被押解返台。(圖/報系資料照)#不過王涂芝兩次至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的違失,係受其信賴的資深檢察官黃錦秋及警察同仁邀請而赴約,與會者均為檢警人員,亦無其他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在場,致警覺性降低,而疏於查證場所的適當性,且其偵辦郭哲敏刑事案件,未能謹慎使用拘票並妥為填載系爭管制表,係急於掌握郭哲敏行蹤,為其後續偵查的彈性及便利而便宜行事,違失行為的動機、目的及方式並非惡劣。王涂芝有四次拘提郭哲敏的機會,但沒有執行,開立拘票有欠謹慎,但也因未實際執行,未對人民的基本權利產生侵害,且無證據顯示王涂芝不執行拘提係包庇或縱放郭哲敏,但她兩次至地下匯兌業者的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致外界對其後續偵辦郭哲敏所涉刑事案件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確減損公眾對司法的信賴,影響較大。檢視王涂芝107年1月至112年8月31日平時考核紀錄表,大多堪稱良好;佐以王涂芝所提辦案實績,整體觀察,尚屬認真、投入工作的檢察官,亦無不良素行的紀錄,且她在檢方行政調查時,坦承前往八八會館,並主動說明亦至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招待,且自行簽請迴避郭哲敏刑事案件的承辦,無隱瞞之情,亦未因黃錦秋的慫恿而否認有至八八會館,行為後態度堪稱良好。因此維持一審的罰其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即足對她產生警惕效果,督促其記取教訓,導正有欠謹慎的違失根源。
陳勇松違程序撤監控讓鍾文智潛逃 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因解除「鮑魚大亨」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導致鍾文智在判刑定讞前逃亡。監察院今(20)日表示,陳勇松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承審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一、被彈劾人為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鍾文智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之決定,屬得抗告之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等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亦明知系爭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被告鍾文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事宜,而未將裁定之內容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二、又於被告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將13台公家平板電腦轉送親友 文化資產局前局長遭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今(17)日指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局長施國隆,得知文化資產局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網卡續約案中,免費取得48臺平板電腦,係屬該局宣導品,亦屬公物,詎被彈劾人取用其中13臺平板電腦,轉贈與公務無關之親友,顯已違反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監察院於114年10月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郁容、范巽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文資局於105年7月14日向中華電信辦理48張網卡續約,同時依約免費取得48臺平板電腦。被彈劾人知情後,未思將其使用於公務上,反取走13臺平板電腦,轉贈與公務無關之親友,顯已違反公務員應誠信清廉規定,且縱如被彈劾人所稱,係接受屬下餽贈13臺平板電腦,其價值高達新臺幣11萬餘元,亦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廉潔形象。彈劾案文表示,綜上,被彈劾人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及第5點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因此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4資深軍官詐取國家經費 監院彈劾並提案糾正國防部所屬機關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所屬甲機關。監委今(19)日表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A員、B員、C員與該部所屬乙機關D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責任上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處理。監委指出,由前開人員所涉情案顯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就所屬人員之教育訓練、管考機制及對於相關工作成果、費用之核實機制,確有疏失,爰提案糾正移送國防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監委再指,本案涉及國家機密,涉案人員姓名若遭媒體揭露及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載明,渠等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是否因此而受有影響,有待相關機關與偵審機關共同研議未來可行因應作法。監委提到,監察院依據憲法對公務人員之彈劾權及調查權,目的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本即有調閱任何機密卷宗之權,然本案監察院為調閱已起訴後之相關偵查卷證,卻直至案件繫屬刑事法院三審審理始取得原始偵查卷證,為落實刑懲併行制度,監察院請司法院、法務部與相關掌管機敏工作之部門共同研議因應作法供所屬參處。
原能會前主委謝曉星涉霸凌、性騷! 稱女下屬「最美麗的風景」罰60萬
行政院前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前身)主任委員謝曉星遭控性騷擾女下屬,於2023年1月11日被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下令免職。監察院也認為謝曉星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CEDAW公約遭到彈劾並移送至懲戒法院審理,而結果也於今(9月17日)出爐謝曉星遭判60萬元罰款。謝曉星2022年遭爆涉嫌性騷擾,案發以後他也向行政院自請調查,待調查結果出爐以後,認定謝曉星涉及的性騷擾案件確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性別歧視、敵意性工作環境之性別騷擾。其中,謝曉星多次打量女性部屬,並出言「好像少女」、「最美麗的風景」令對方感到不適。全案於2022年1月11日公告調查報告,並移送至監察院,而謝曉星也請辭主委一職,隨後更是提出申復、訴願、但均失敗。而謝曉星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全案在監察院調查以後,認定謝曉星有違失,依法提起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謝曉星確實有職場霸凌、性別歧視及對女性部屬為騷擾等違失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且其身為政務官,位尊勢重,卻未能謹慎言行,顯然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有懲戒必要。此外,謝曉星多次細故霸凌及騷擾部屬之情節程度非輕,而事後猶否認違失,及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判決謝曉星罰款60萬元。
謝宜容因涉職場霸凌遭記過免職 不服處分提復審遭保訓會駁回
2024年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39歲吳姓公務員輕生,引爆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及管理不當與職場霸凌,謝在同月下旬遭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對此提出復審,主張開考績會前未給陳述機會,且她沒有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的職場霸凌行為,主張懲處違反比例原則,不過遭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6月駁回。2024年11月4日,勞發署北分署發生吳姓公務員輕生案,衍生職場霸凌疑雲,勞動部11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將謝宜容調離原機關並降調,卻遭輿論強烈質疑懲處過輕。為此,勞動部又在11月20日召開考績會,記謝宜容2大過免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如不服保訓會決定,當事人得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為此,謝宜容在去年12月提起復審,主張勞動部開考績會前未以書面通知,也沒有給她適當準備期間、陳述及申辯機會,直接做出記2大過免職處分,違反考績法規定。同時,謝宜容也主張自己沒有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的職場霸凌行為,縱使部分管理方式不當,也未達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聲譽程度,懲處有違比例原則。保訓會指出,依勞動部行政調查結果,謝宜容會大聲咆哮、怒罵或貶低下屬,有多人曾因此求助身心科接受治療;且公務員輕生案後,謝宜容只為避免被媒體報導,就強勢要求職員不得對外聲張等,以此認定她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確實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勞動部依考績法做成免職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保訓會又指出,勞動部展開行政調查時,由人事室主任以LINE聯繫請假的謝宜容接受訪談,並針對謝宜容是否大聲斥責下屬、於夜間傳送LINE訊息要求即時回應、進行與業務無關的跑步活動、及人員異動頻繁等逐一詢問謝宜容,以釐清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此外,勞動部在去年11月19日於網頁公告行政調查結果,謝宜容已知道勞動部審認情形,並於11月20日發表聲明回應。而勞發署及勞動部於考績會召開前,除了書面公文外,也由勞發署及北分署人事室主任以LINE、手機、市話等聯繫謝宜容考績會開會事宜,已另給陳述意見機會,唯未獲謝回應。因此勞動部在作成獎懲令前給予謝宜容陳述及申辯機會的程序,難謂不合法。監察院今年6月通過彈劾謝宜容,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刑事部分,謝宜容曾被控涉犯過失致死罪,檢察官認定,公務員輕生與謝宜容領導管理方式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此不起訴,不過謝宜容另因涉犯貪污等罪嫌遭起訴,全案尚在新北地院審理。
北檢5檢察官讓業者招待米其林宴 檢評會決議徐名駒送懲戒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找4名檢察官同事與人力業者陳啟莊聚餐,餐敘地點為米其林日料名店「Ad Astra」,餐費高達5萬8696元,並由陳啟莊買單,席間民進黨大老吳乃仁現身,引發軒然大波,事件爆發後徐才匯款還陳,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將徐名駒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至於應邀的4名檢察官則評鑑不成立。北檢調查,徐名駒與陳啟莊為舊識,去年12月初陳邀約徐26日晚間餐敘,陳另邀約吳乃仁出席,陳洽訂「My 灶」餐廳,徐以「同事聚餐」為名邀約另4名檢察官赴宴。12月19日,陳因友人取消「Ad Astra」餐廳8人包廂訂位需賠5萬元違約金,臨時承接該包廂訂位,通知吳乃仁、徐名駒,徐12月23日以Line訊息通知4名檢察官改餐廳。12月26日晚間,陳啟莊及徐名駒5名檢察官陸續到餐廳,陳帶同吳乃仁及女性友人進包廂,用餐完畢,吳和友人先離去,當天費用5萬8696元,由陳刷卡埋單,事件爆發後徐才匯款還陳。吳曾涉台糖公司售地背信案判決有罪確定,並判賠台糖1億1796萬餘元,且遭立委質疑台糖追討欠款情形,形象不佳。北檢認為徐名駒5名檢察官行為不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移請檢評會評鑑。檢評會認為,徐名駒有受招待意思,與檢察官廉潔形象並不相容,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至於應邀的4名檢察官以為當日由同事徐名駒買單,主觀上並無接受陳啟莊招待之意,因此檢評會決議請求評鑑4名檢察官不成立。
涉飯店內性騷女下屬 外交官陳家彥遭監院彈劾
監察院今(19)日指出,外交官陳家彥於105年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駐點飯店之長官休息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令被害人乙女有不舒服、恐懼、痛苦等感受,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4年8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其駐點飯店之外交客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的意願,對乙女為摟腰、抱至床上壓住上身、擋在房門欲阻擾乙女離去之行為,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實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嚴重影響乙女之人格尊嚴。彈劾案文提到,監察院調查後,認被彈劾人確有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乙女為性騷擾行為,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惟外交部並未給予任何行政懲處。經衡酌被彈劾人身為外交人員,更位居簡任主管,卻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形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且於監察院詢問時仍否認其有前開行為,應認前揭行政處置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彈劾案文強調,被彈劾人上開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