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婦
」 電鍋 清潔員 拾荒婦 拾荒 貪汙
送拾荒婦「32元舊電鍋」淪貪污犯 清潔員褫奪公權1年確定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員2024年7月26日晚上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轉贈給拾荒婦,卻因此遭到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2025年12月2日一審宣判,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而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黃男亦未提起上訴,全案將依一審判決結果確定。回顧整起事件,黃男2024年7月26日晚上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回收的大同電鍋並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於是把電鍋帶回家測試,確認能使用便送給該名婦人。沒想到黃男事後竟遭檢舉涉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清潔隊要求他歸還電鍋,但因他不好意思向對方索討,只好自掏腰包買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鍋要回來後歸還,並向主管自首。他坦承,只是希望婦人能用來煮一些稀飯和熱東西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未亂撿過東西。士林地檢署2025年9月以貪污罪起訴黃男,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且情節輕微,並主動自首認罪,因此建議法院從輕處理。台北地院指出,該電鍋經鑑價後殘值僅32.56元,黃男並未轉售牟利,若以貪污罪最低本刑處罰,顯有過重之虞,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多次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依法褫奪公權1年。至於是否上訴二審,檢方收受判決書後完成內部研議,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不上訴;黃男方面亦未行使上訴權,因此一審判決將生效並確定。
清潔員送電鍋給拾荒婦遭判刑!律師戳盲點嘆:已經很寬容了
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一台回收價值僅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婦人,遭同事檢舉後被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熱議。士林地方法院於本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考量黃男未獲不法利益、動機出於助人,且涉案金額極低,並有自首情節,最終依貪汙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巴毛律師則表示「緩刑已經很寬容了」。「巴毛律師」陳宇安於個人社群平台發文表示,一開始也對起訴內容感到不可置信,但在完整判決出爐後,認為法院已相當寬容。她指出,黃男自稱將電鍋送給不知名婦人,後來還自費購買新電鍋換回原物,但在庭審中卻無法證明婦人身分或提供購買憑證,使其說詞在法律上構成「幽靈抗辯」,可信度堪憂,「就是這個拾荒婦人跟鬼一樣,到底存不存在都不知道,誰知道他是真的送給拾荒婦女還是拿回家用」。巴毛律師進一步說明,黃男所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屬最低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法院最終以黃男自白、涉案金額低、犯罪所得已繳回等理由,依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再度減輕刑度至3月徒刑並給予緩刑,「我覺得法官還採信他這套說法給予緩刑,已經很寬容了」。對於部分輿論批評法院重判、恐影響黃男工作,巴毛律師也澄清,黃男為約聘職工,遭褫奪公權一年並不影響其現職工作。他並呼籲民眾勿再誤解判決內容,強調台灣屬於大陸法系,法官須依法辦案,與美國等英美法系制度不同。
願包「32元鍋具」清潔員二審費用 林國春:濫用公務車案辦到哪了?
新北市議員林國春今(4)日表示,近期「32元鍋具涉貪案」清潔隊苦主一審有罪宣判,如果當事人有意願進一步上訴請與自己聯繫,他願負擔所有法律費用,希望替老百姓發聲。2024年9月一名住在北市北投區的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回收勤務時,發現民眾丟棄一個修理後堪用殘值約新台幣32元的二手大同電鍋,他說自己本著好意將電鍋帶回家維修後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卻陷入官司劫難。據了解,因回收物品確實被法律上定義成公家財物,清潔隊員必須依規定處理,逕行轉贈便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即使殘值極小也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圖)認為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大砲打小鳥」。(圖/周志龍攝)黃男遭舉發歷經一年多從起訴到審理後,近日士林地方法院考量黃男是初犯,判處其有期徒刑3個月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儘管黃男免除牢獄之災、2年內無再涉犯刑事案件也幾乎不留刑事痕跡,但此案仍凸顯了「小額貪污情輕法重」等討論,促使法務部長鄭銘謙公開表示不排除修法,針對「微罪」貪污案件能讓法院有更具彈性、符合比例原則的量刑甚或有免刑空間。林國春聞訊後指出,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針對有罪判決提出上訴,或是公訴人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仍提起上訴,自己願意全力支持黃男,並將全數負擔法律費用,希望以實際行動表達支持清潔隊員。近日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否上訴至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近日應會明朗。(圖/報系資料照)林國春回顧,自己在2024年此案事發消息傳開後就感不捨,認為殘值微薄的電鍋案當作貪污大案來辦已違反比例原則,「大砲打小鳥」是非常荒謬,反觀自己多次控告官員涉嫌濫用公務車、其他高階商務人士棄保潛逃案大多沒個下文,司法的邏輯實在令人摸不著。林國春感嘆,《莊子》書中「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竟活脫脫在台灣社會上演,庶民的行為無限放大、大官要員溜之大吉,只能就老百姓棉薄之力,歡迎當事人與自己服務處連繫。※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清潔隊員送32元電鍋被判刑 法務部:修法後「有機會回溯」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法務部次長徐錫祥今(3)日在答詢時表示,法務部將修改《貪污治罪條例》,若是極輕微的案件最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的期刑,若法案修正通過的話,對被告有利的話可以回溯,但如果判決確定就沒辦法了,此案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民進黨立委李坤城關注北市清潔員轉送電鍋給拾荒婦人案,詢問法務部《貪污治罪條例》修法進度。對此,徐錫祥表示,現在在行政院審查中。李坤城再問,法務部所提的重點內容有哪些?徐錫祥說,肅貪是法務部堅持的立場,所以當然會非常謹慎;遇到情輕法重的時候,法務部試著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改成,如果是極輕微的案子,應該可以減刑或免除期刑,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的話,最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法院也可以因為個案免除其刑的判決,對於情輕法重的情況之下使用。李坤城說,如果修正案通過的話,是否可以回溯到這位清潔隊員?徐錫祥表示,對被告有利的話可以使用,但如果判決確定就沒辦法了,所以上訴的話就有可能,此案可以上溯到高等法院。
清潔員送電鍋給拾荒婦淪貪污犯 Cheap轟司法僵化「法律在懲罰好人」
台北市一名任職環保局的62歲黃姓清潔員,因將回收得來、殘值32.56元的大同電鍋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竟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事件發生後,黃男自知違反內部「不得擅自占有回收物」規定,主動前往廉政署自首。士林地方法院昨(2日)仍依貪污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對此,網紅Cheap怒轟「法律在懲罰好人」!知名網紅Cheap對此事件發表評論,痛批檢方與法院機械式辦案,忽略比例原則與社會感情。他以「清潔隊員淪貪污犯」為題,在社群平台指出,黃員原先只是出於好意,將可再利用的電鍋送給貧困阿嬤,事後還自掏腰包購買新電鍋補償,但卻因此背負貪污前科。Cheap痛斥:「檢察官嘴巴上說『依法辦理』,但實際上是缺乏價值判斷能力的法律奴隸,好像今天放過清潔員,明天大家都會開始偷電鍋送窮人,社會要亂了。」他強調,檢察官不是AI,應具備公權力的價值判斷,而非冷冰冰的法條機器。「實際上給AI判都不會這麼蠢,AI會說雖然形式構成貪污,但實質上不具社會危害性,建議行政處分或警告即可,不應提起公訴。」他更補充指出,最高檢察署曾明文函示各地檢署,對於小額貪汙案件應斟酌處理方式,包括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請法官免刑。他諷刺司法不分輕重,寫下「偷國者侯,送鍋者囚」的諷刺句,批評真正涉貪數百萬、數千萬的大官或立委仍能輕判或獲緩刑,反觀清潔員送電鍋卻遭起訴。最後,Cheap提出質疑「那些用公務車送阿貓阿狗去美容的大官,不知道油錢、司機鐘點費有沒有超過32元,不知道會怎麼判?」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黃男行為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最低刑期為五年起跳,也使得本案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微罪不舉」原則。儘管如此,有律師指出,檢察官仍可依「無可罰的違法性」處理,甚至起訴後法院亦有判免刑的空間。律師鄧湘全也在社群平台指出,若此類案件最終一審獲判無罪,檢方應審慎評估是否再提上訴,「有時候司法過勞真是自找的」,並呼籲相關單位避免再讓基層人員淪為制度犧牲品。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回應了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法務部強調,小額貪汙案修法草案去年就已陳報行政院審查,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士院指出,黃男自1990年12月起,就擔任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物品擅自占有、處分,而黃男的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侵占職務上持有物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黃男在檢方偵查時就坦承犯行,且已將電鍋繳回所屬清潔隊,加上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均符合減刑要件。此外,法官認為,本案動機單純、財物價值微小,亦未造成實質傷害,且黃男並未變賣電鍋以獲取利益,若以法定最輕刑度5月來論處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度減刑,宣告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對此,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法務部說,針對小額且情輕法重的貪汙案件,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中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汙案件,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符合要件者,所受有期徒刑的減刑得減至3分之2,法院也可依具體個案情節為免除其刑之判決。法務部提到,相關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5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法務部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針對本案,最高檢察署曾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貪汙小額犯罪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議檢察官審判中建請法官判免刑,期許檢察官作出更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員得知判決結果後,忍不住露出靦腆的笑容,關於無法繼續擔任清潔隊員一事,黃員僅回應「就…退休了」,同時強調未來會繼續幫助有需要的人。
轉贈32元舊電鍋給拾荒婦!清潔員慘淪貪汙犯 一審判決出爐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員去年(2024)7月26日晚上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轉贈給拾荒婦,卻因此遭到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今(12月2日)宣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回顧整起事件,黃男去年7月26日晚上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回收的大同電鍋並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於是把電鍋帶回家測試,確認能使用便送給該名婦人。沒想到黃男事後竟遭檢舉,清潔隊要求他歸還電鍋,但因為不好意思向對方索討,只好自掏腰包買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鍋要回來後歸還,並向主管自首。他坦承,只是希望婦人能用來煮一些稀飯和熱東西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沒亂撿過東西,這次只是同情婦人。士林地檢署今年9月以貪污罪起訴黃男,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且情節輕微,並主動自首認罪,因此建議法院從輕處理。台北地院於今日宣判一審,處黃男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清潔員暖心贈拾荒婦回收電鍋遭起訴! 最高檢、法務部回應了
台北市的黃姓清潔隊員回收價值32元的電鍋後,轉送給拾荒婦女遭到《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對此最高檢察署已行文各檢察官處理是類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另外,法務部也表示,目前已經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汙,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檢察署發函至各檢察機關內容如下:一、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二、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9 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三、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四、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法務部表示,目前已經擬具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本部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 清潔員涉貪汙罪遭起訴!法務部說話了
台北一名黃姓環保局清潔隊員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想到自己認識的一位拾荒婦家中沒電鍋可煮飯,於是帶回去送給對方,結果遭到檢舉,因此被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相關消息曝光後,網友們一片譁然,認為該電鍋的回收價僅32元,不符合比例原則。對此,法務部將研擬相關修法。據了解,黃男去年7月26日晚間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尚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確認還能使用後便將其送給對方,孰料事後卻遭檢舉,甚至因此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他坦承,自己只希望婦人能用電鍋煮飯和熱食物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沒亂撿過東西,沒想過會這麼嚴重。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法務部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法務部亦將研議修訂檢察官得緩起訴處分案件之範圍,以因應個案強化檢察官裁量彈性,期能在堅守廉政核心價值的同時,讓案件處理更合乎比例原則,兼顧社會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有關近期社會關注案件,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之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轉贈32元回收電鍋給拾荒婦 北市清潔隊員被依「貪污」提起公訴!肇禍電鍋下落曝光
近日,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案件曝光,引起社會熱議,而那只釀禍的大同電鍋,如今下落如何也引起關注。有媒體進一步追查,終於找到真相。據《ETtoday新聞雲》獨家報導,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在出庭後受訪指出,自己在清潔隊服務30多年,從未擅自拿過任何回收物。坦言自己當時只是覺得電鍋外觀完整,又想到住家附近的拾荒婦人家中沒有電鍋可以熱飯,確認過電鍋能用後便將其轉贈對方,希望她能過得好一點,「沒想過會這麼嚴重。」孰料,黃員的行為遭人檢舉,清潔隊得知後要求他將電鍋歸還,但他實在不好意思再開口向婦人討回電鍋,最終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的電鍋補上。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指出,黃員將回收車上的大同電鍋私自帶回家,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由於該罪屬重罪,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涉案金額僅32.56元、動機單純,法律上仍無裁量空間,只能依法提起公訴。不過,檢察官也指出,黃員是在未被發覺前就主動向廉政署承認,後續偵查中也自白犯罪事實,並繳回電鍋,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自白的減刑規定;再加上涉案金額僅32.56元,屬於情節輕微,依同條例第12條也能再減輕其刑,因此建議法院量刑時從輕處理,讓他有機會獲得減刑甚至緩刑。至於本案中引起偌大風波的那只電鍋,北市清潔隊指出,由於檢方並未將其列為扣案證物,清潔隊已依照原本流程將該電鍋回收處理。
清潔員送「32元舊電鍋」給拾荒婦遭起訴 趙少康怒批司法出問題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一名清潔隊員,先前見民眾丟棄回收的舊大同電鍋並未損壞,想到認識的拾荒老婦困境,經確認能使用,於是送給該位婦人。但清潔員事後遭檢舉,被告貪汙起訴。對此,資深媒體人趙少康今(10)日表示,起訴一位古道熱腸又沒有侵害公眾利益的清潔隊員,真是浪費司法資源,無聊到極點;他認為,清潔員不只不該被辦,環境部還應該好好表揚他一番。根據起訴指出,該位清潔員見民眾丟棄回收的舊電鍋並未損壞,想到認識的拾荒老婦困境,於是將電鍋帶回家測試,確認能使用,送給對方。事後遭到檢舉,清潔隊要求歸還電鍋,因該位清潔員不便向婦人索討,只好自掏腰包買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鍋要回來後歸還,並向主管自首。趙少康於臉書發文指出,細看相關內容,雖然該名清潔員被檢舉了,也沒有直接要回舊電鍋,而是自掏腰包買了新電鍋送給拾荒婦。法律不外人情,我們的司法官教育徹底出了問題,不是洩密給特定媒體帶風向,就是不食人間煙火,只會認一個死理,起訴一位古道熱腸又沒有侵害公眾利益的清潔隊員,真是浪費司法資源,無聊到極點。趙少康提到,這起個案也讓我想到去年另一起引發討論的案件。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侵占一台價值不到8千元的洗衣機,一審被依貪汙罪重判12年,二審刑期雖然減為6年8月定讞,還是不符合比例原則。趙少康表示,莊子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麼多官商勾結、詐騙害人、官員貪污的案件都被縱放或者輕判,反而對手無寸鐵的小老百姓追殺到底。環保最重要的精神就是愛惜物資、減少廢棄物,廢物回收再利用就是最好的實踐方式,人人都有這樣的觀念,才能減輕環境的負擔。既然拾荒婦用得到被丟棄的電鍋,清潔隊員轉送給她就是落實環保最好的義舉,不只不該被辦,環境部還應該好好表揚他一番。
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 清潔員遭起訴!同行揭內幕:別怪檢察官
台北一名黃姓環保局清潔隊員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想到自己認識的一位拾荒婦家中沒電鍋可煮飯,於是帶回去送給對方,結果遭到檢舉,因此被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相關消息曝光後,網友們一片譁然,認為該電鍋的回收價僅32元,不符合比例原則。對此,有同行揭開背後真相。據了解,黃男去年7月26日晚間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尚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確認還能使用後便將其送給對方,孰料事後卻遭檢舉,甚至因此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他坦承,自己只希望婦人能用電鍋煮飯和熱食物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沒亂撿過東西,沒想過會這麼嚴重。黃男的處境在網路論壇Dcard掀起熱議,不少網友直言「32.56回收價的電鍋檢察官還能起訴?該辦的案子不去辦,找這些弱勢者麻煩是要做什麼?浪費司法資源,破壞社會和諧」、「超思案沒事、私菸案沒事,公務員10元抓進去關」、「這個很扯。完全喪失了彈性!歐美對於微案,在公開可公議的情況,是可以用不同處罰替代的」。不過,有位在新北清潔隊任職的同行透露,任何東西只要上了垃圾車或資收車,就是「公物」,連擦過排泄物的衛生紙都算,「說真的做到這麼資深,連這個都沒注意到甚至不知道真的很不應該。我不是要怪這位清潔隊員,畢竟他真的是因為愛心才這樣做的」,然而法律就是法律,不應怪罪檢察官或法官。同行感嘆,「大部分的公職人員一定也是認真守法在工作,就是有少數老鼠屎壞一鍋粥。所以我認為我們不應該一竿子打翻一條船,更何況這件事情他們也是按照規定在辦案而已。但我還是希望更大的案子能快點辦一辦,希望國家能看見基層人民真正辛苦的一面。」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想讓拾荒婦煮飯」 慘變貪污犯淚崩:不知這麼嚴重
一片好心卻成了貪汙犯!台北一名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清運垃圾時,撿到一個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想到自己認識的一名拾荒婦家中沒電鍋可煮飯,於是帶回去送給婦人,結果遭到清潔隊檢舉。士林地院考量黃男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黃男去年7月26日晚上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回收的大同電鍋並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於是把電鍋帶回家測試,確認能使用便送給該名婦人。然而,黃男事後遭檢舉,清潔隊要求他歸還電鍋,但因為不好意思向對方索討,只好自掏腰包買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鍋要回來後歸還,並向主管自首。他坦承,只是希望婦人能用來煮一些稀飯和熱東西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沒亂撿過東西,這次只是同情婦人。北市環保局估算該店鍋回收價僅值32.56元,檢方認為黃男動機單純,但因其身為公務人員,不得擅自處分財務,仍被依貪汙治罪條例送辦。士林地檢署今(9日)以貪污罪起訴黃男,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且情節輕微,並主動自首認罪,因此建議法院從輕處理。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男今天出庭情緒低落,哽咽表示「真的不知道這麼嚴重」,他是第1次碰到這種事,也很害怕,「不知道會不會被關」。而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明確表示,黃男符合減刑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理。假如法院採納,黃男可能面臨2年以下徒刑,甚至有望緩刑,不需要坐牢。
堅守崗位積極行善 雲林台西「暖男警」曾為弱勢單日奔波百公里
巡佐王安順,自1992年於警校畢業後,便在雲林各地區派出所服務,目前則於雲林縣台西警分局飛沙派出所任職。而其在職期間,只要發現有弱勢家庭需要幫助,便會積極主動聯繫慈善團體行善,過去甚至為了送救助資料給慈善團體,曾在一日內往返雲林屏東兩地,距離超過上百公里。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先前曾有一名拾荒婦人過世,但其家屬因經濟困難無法辦理後事。王安順為了將救助資料送到屏東的慈善團體,自己冒雨在一天之內來回奔波上百公里,成功申請到善款,讓婦人得以安葬。後續王安順還幫助過一位60歲的老翁,老翁因身體狀況無法工作,行動不便只能依靠鄰居接濟。王安順便聯繫慈善團體,為老翁提供日常物資,減輕生活壓力。王安順也曾遇到一位獨自撫養兩個孫子的老婦,老婦平日靠打零工維生。某日卻突發中風,家庭頓時陷入困境。王安順得知後,立即聯絡慈善團體送上生活物資,讓老婦一家人暫時渡過難關。王安順先前也曾在高架橋下與一位七旬老翁聊天,發現老翁罹患癌症,住在悶熱的鐵皮屋裡。夏天時鐵皮屋內溫度高達40度,老翁因經濟問題無力安裝冷氣,只能外出找地方乘涼。王安順得知後,立即聯絡慈善團體捐贈冷氣,讓老翁能在家中好好休養。報導中也提到,王安順從警至今32年,服務弱勢的個案已逾百案。也因為其積極行善的行為,王安順被地方譽為「暖男警」。
惡男「丟15公分石塊」害拾荒婦頭破血流險喪命 涉殺人未遂遭起訴
桃園市中壢區1月間發生一起攻擊事件,1名39歲蔡男騎機車行經事發地時,看見1名范姓拾荒婦人正坐在路旁休息,未料他竟從機車踏墊拿出15公分的石塊,接著朝范婦頭部丟擲後逃逸,造成她頭破血流,所幸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事發10小時後蔡男落網,後續檢方偵結,將依《殺人未遂罪》對蔡男起訴。據了解,蔡男與范婦互不相識,他1月3日下午午3時許騎機車行經珠江街和長沙路時,恰巧看見她坐在路邊休息,蔡男卻突然拿出15公分石塊朝她丟擲且犯行後逃逸,導致范婦頭部有外傷合併右側硬膜下出血及左側頭皮撕裂傷等,場面相當驚悚,幸虧被行經路人發現,緊急送往天成醫院搶救才保住性命。警方說明,中壢警方獲報後,立即調閱道路監視器畫面展開追查,火速於案發後10小時尋獲蔡男身影,警方在1月4日凌晨1時30分將蔡男逮捕到案,他落網後竟向警方表示否認犯案,全案訊後,警方將他移送到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表示,桃檢複訊時蔡男坦承機車為其所有但否認犯行,范婦清醒後指控蔡男不知道為何會對她行兇且2人互不認識,檢方根據監視畫面確認蔡男犯案時衣著與落網時衣服吻合,再加上有現場照片截圖及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蔡男確證最鑿,檢方偵結此案後,將依《殺人未遂罪》向他提起公訴。
南韓夫妻賣廢紙辛苦存錢 兒童節低調全捐出「給貧困兒童吃披薩」
南韓6日時間上午11時10分,也就是兒童節連假最後1天,有名拾荒婦女將1個大箱子放在釜山北部警察署德川派出所外面,然後頭也不回地跑走,當警員打開箱子時,則頓時紅了眼眶,因為裡頭是她和丈夫用賣廢紙存下的一點錢和物資,並附上1封信寫著「希望它能送到有需要的孩子的家庭。」讓貧困兒童在兒童節可以吃到披薩。據《韓聯社》報導,6日上午11時10分,該名婦女拿著1個大箱子來到警察局前,當警察靠近時,女子將箱子放在地板上,然後頭也不回地跑走,當警員打開箱子後,頓時紅了眼眶,因為他看見裡頭裝著衣服、零食、拉麵,以及30張已經褪色、皺巴巴的1000韓元鈔票,總計3萬韓元(約新台幣715元),還附上1封信寫著「希望它能送到有需要的孩子的家庭。」據報導指出,這封信是女子的丈夫所寫。寫信人稱自己是3個孩子的父親,他說夫妻倆的第一個孩子患有殘疾,夫婦平常則以撿資源回收維生,「用賣廢紙存下的一點錢,買了衣服和零食。雖然現金不多,但我努力工作了一個月,才存夠了錢,但我的能力有限,只能存下大約3萬韓元的現金,所以我買了衣服和零食。」他在信最後寫道,「這筆錢雖小,很抱歉無法捐出太多,我希望它能送到有需要的兒童家庭,讓他們在兒童節可以買披薩。 」而後,警員查看了監視器畫面後表示,留下箱子的女子就是在去年釜山東區公共澡堂大火中,同樣用賣廢紙的錢,捐出4萬5000韓元(約新台幣1073元)的同一人。警方對此表示,對於拾荒夫妻的善舉十分感動,也強調一定會將物資送到有需要的兒童手中。
以為是回收物 拾荒婦推走推車+便當盒慘被捕
北市中正區日前發生一起竊案,有員工報案表示自己日前吃完便當,將便當盒集中放在倉庫外的一台手推車上,便繼續工作,未料等到忙完回來的時候竟發現便當盒全數不翼而飛,緊急報警。警方獲報後也鎖定一名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並依竊盜罪將其帶回偵辦。初步了解,該名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日前路過該處倉庫前,誤以為推車和推車上的便當盒均為回收物,便一起將推車與周邊紙箱全數推走,事後見警方上門,才驚覺推車與推車上的便當盒根本不是回收物。不過由於竊盜屬公訴罪,全案後續仍依法將婦人移送地檢署偵辦。中正第二分局呼籲,因資源回收而誤拾他人物品的情況時常發生,要撿拾前應確認是否為有主物,以免因而觸法吃上竊盜罪名。
疑清晨趕上班恍神!他猛撞闖紅燈牽車行人 拾荒婦噴飛慘死
北市信義區14日晨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39歲的王姓男子,14日凌晨駕車行經光復南路和信義路口時,疑似恍神而未發現牽著腳踏車、走在斑馬線上的72歲游蔡姓女子,強大的撞擊力道當場造成游女噴飛、頭部重創,緊急送醫後仍不幸宣告不治。初步了解,39歲的王姓男子14日凌晨,在前往上班的途中,駕車行經光復南路與信義路口時,疑似精神恍惚,而未注意到闖紅燈、牽行腳踏車走在人行道上的72歲游蔡姓女子,造成游女當場噴飛,重摔後倒地,緊急送醫後仍因頭部重創,不幸不治。據悉,72歲的游女為附近住戶,平日依靠撿回收維生,清晨出門就是為了能多拾點回收物,卻不幸遭撞飛慘死。至於詳細事故原因仍有待進一步調查釐清。信義分局統計去年轄區共取締車輛未讓行人1,385件、行人違規2,609件,顯見車輛禮讓及行人違規情形,仍應提醒民眾注意,尤其是進入路口時,車輛慢、看、停及行人停、看、聽的觀念,務必遵守,且應依號誌指示行駛,並配合減速慢行。信義分局呼籲行人過馬路應依行人號誌行進,勿搶快而有違規情事;另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以維用路安全。
寶興街回收場落幕 拾荒婦哭:我不偷不搶
北市萬華區寶興街上坐落著一處資源回收場,清晨6點不到就湧現人潮、生意興隆,不少民眾推著推車,或是騎著機車將資源回收物載往該處,換取微薄的利潤。不過仔細一看,這群賣著廢品回收的人們,年齡層普遍偏大,他們略顯吃力的推著比自己身高還高的回收物,賺取微薄的利潤以維持生活,但這間他們賴以維生、在地經營約莫半世紀的回收場,因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將在2月中正式畫下句點。
拾荒婦拿路邊2串衛生紙自首求和解未果 惡劣貪女索18萬下場慘
高雄鳳山林姓拾荒老婦拿走李姓女子放在路邊的兩袋衛生紙,遭李女索討100倍價金、7萬9800元和解,事後又追加索討10萬元還恐嚇「若不和解、要讓妳被關5年」,林婦兒子得知、氣得報警提告。高雄地院認為李女態度惡劣,所犯不輕,依恐嚇取財罪判1年,可上訴。2021年8月某日凌晨2時,警方接獲李女報案,稱其所有的2串衛生紙置於機車旁不翼而飛,警方循線調閱周邊監視器,2小時內就掌握到林婦身分,立即至林婦住家查訪,但無人應門。同日早上9點,林婦帶著兩串衛生紙、自行至五甲派出所投案,並坦承犯行,但竊盜屬公訴罪,林婦仍被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高雄地院判罰金1000元。林婦因不諳法律、擔心入獄,便積極向李女尋求和解,雙方先口頭約定,林婦以衛生紙原價798元買回2串衛生紙,另須支付衛生紙價金100倍、7萬9800元才達成和解。林姓婦人因畏懼刑責,答應請求,和解隔日便匯款。匯款後,李女拿預先備妥的和解書要林婦簽字,簽妥後還要林婦另外支付1000元和解書掃描費。但林婦發現,和解書上只寫和解金798元,當場質問李女,沒想到李女竟直接嗆「不和解了,我一定要讓你被關」。林婦害怕之餘,不敢多問,乖乖簽字。隔月李女再次至林婦住家表示要和解,要林婦支付「法律顧問費」10萬元,林婦因害怕,竟再度匯款。事後林婦兒子得知此事,氣得報警提告,警方詢後將李女依恐嚇取財罪函送。開庭時,法官查出,李女有竊盜前科,她自陳自己過去確實沒有遭索賠100倍的經驗。法官認為李女恐嚇取財、害林女心生畏懼,犯罪情節不輕,也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最後依恐嚇取財罪判李女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