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扶養義務
」 扶養費 扶養 法院 子女 台南
7歲童遭虐至115公斤活活胖死 警見5歲妹也肉肉的!父母下場慘了
小心活活胖死!美國密西根州有一名年僅7歲的男童卡斯柏(Casper O’Brien)因長期遭受父母嚴重忽視,導致體重暴增至255磅(約115公斤),最終不幸因極度病態肥胖引發多重併發症身亡。卡斯柏父母達米安(Damien O'Brien)與潔西卡(Jessica O'Brien)被檢方依二級謀殺、酷刑折磨及虐童等多項重罪起訴,目前警方已依法逮捕。根據外媒《NBC NEWS》報導,密西根州法院文件顯示,涉案的父母為達米安(Damien O’Brien)與潔西卡(Jessica O’Brien),警方是在接獲目擊者舉報後展開調查,並於去(2025)年11月將兩人逮捕歸案。這對夫婦除了面臨謀殺重罪外,還被控在另一名兒童面前實施二級謀殺、酷刑罪,以及2項二級虐童罪。檢方起訴指出,被告夫婦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不僅沒有提供卡斯柏適當的營養與運動計畫,導致他因過度肥胖而失去行動能力,甚至讓他居住在極度髒亂的惡劣環境中。更令檢方氣憤的是,這戶人家明明享有醫療保險,但家長卻對男童的健康狀況置之不理,從未帶他尋求任何醫療協助。卡斯柏的驗屍報告於上個月出爐,法醫認定害死他的主因為「極度病態肥胖」。檢方透過聲明沉痛表示,這是一起令人心碎且駭人聽聞的悲劇,父母惡意且蓄意的忽視,導致男童生前承受了嚴重的褥瘡、各種皮疹等身體折磨,最終不幸早逝,離開人世的時候僅7歲。除此之外,這對夫婦還因涉嫌虐待當時年僅5歲的女兒而面臨第二起虐童指控。警方到場時發現,5歲女童同樣處於病態肥胖狀態,且全身髒亂、頭髮結塊,甚至赤身裸體待在戶外。本案預計於當地時間7月2日在地方法院舉行聽證會,目前尚不清楚被告是否已聘請法律代理人。◎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12年父愛換來DNA真相!男盡心照顧身障兒竟非親生 他心碎提告
中國大陸山東省棗莊市一樁親子撫養糾紛近日引發社會關注。一名男子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子,12年來不僅獨自承擔撫養責任,還持續為罹患智能障礙的孩子進行復健治療。然而,一紙親子鑑定報告卻揭露殘酷真相,證實孩子並非其親生骨肉。男子憤而提告,要求返還多年撫養及醫療支出並求償精神損害。法院審理後認定女方存在明顯過錯,判決須賠償男子共16萬元人民幣,並由女方負責撫養孩子。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審判決書,劉姓男子與劉姓女子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曾有同居關係。2013年2月,劉女產下一名男嬰小劉。由於早產,小劉出生後即被診斷罹患「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住院治療15天;不久後又因敗血症及病理性黃疸再次住院。判決指出,小劉出生約8個月後,劉女便將孩子送到劉男家中照顧,此後未曾支付撫養費。多年來,小劉一直由劉男及其家人照料。後來因祖父生病,孩子改由姑姑接手照顧至今,目前就讀國小五年級。然而,2025年事情出現重大轉折。劉女委託鑑定機構進行DNA親子鑑定,結果顯示,在排除近親、遺傳疾病及其他特殊因素後,確認劉男並非小劉的生物學父親。法院調查發現,小劉於2019年被診斷為自閉症譜系障礙合併智能發展遲緩,同年被評定為智力二級殘疾。自2021年起,家屬持續陪同接受心理治療、行為矯正及復健課程,期間花費大量醫療與照護費用。劉男得知真相後,認為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非親生子長達12年,期間投入大量時間、金錢及情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由劉女接回撫養,並返還撫養費、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共25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既非孩子生父,依法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卻長期代替親生父母履行照顧責任;而劉女將孩子交由劉男撫養後,未盡扶養義務,也未支付任何費用,行為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考量孩子已由劉男一家照顧12年,且劉女另有子女需扶養、收入不固定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返還撫養費10萬元人民幣。另就孩子出生住院及後續復健等必要醫療支出,判決劉女返還4萬元。此外,法院指出,劉男及家人多年來投入大量心力照顧患有身心障礙的孩子,所承受的壓力與付出遠超一般家庭。得知孩子並非親生後,對其人格尊嚴及心理造成重大打擊,因此認定精神損害成立,酌定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小劉改由生母劉女撫養,並須支付劉男撫養費10萬元、醫療費4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合計16萬元人民幣。
法界籲看齊韓國「具荷拉條款」修法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能否繼承子女遺產
一、血緣不等於責任,責任不等於權利「養兒防老」是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然而現實中卻有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便棄之不顧,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到子女成年後有所成就,或甚至在子女不幸過世之後,才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現身,主張繼承遺產。這樣的社會案例在台灣不能說很多,但也不能說很少。由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時即棄養,卻仍能在其身後坐享遺產,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檢討?韓國在2019年的「具荷拉法案」,正是對這個問題的深刻反映,應可以做為我們的借鏡。二、現行法律架構: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一)父母的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父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倘若子女無子女,父母即可遞補為繼承人,如果子女又無配偶,父母即可繼承子女全部的遺產,若子女有配偶,父母也可以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繼承子女的遺產。換言之,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只要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親生或依法擬制的親子關係,父母即取得繼承資格,至於父母是否曾經善盡扶養義務,與是否能取得繼承權無關。(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現行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但「未盡扶養義務」並不在其列。所以父母長期不扶養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直接構成繼承權喪失的事由。除非父母的行為達到「重大虐待」程度,且子女生前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否則法律仍保障父母的繼承地位。即便子女預立遺囑,試圖將遺產留給其他人,民法第1223條的特留分制度仍可能保護父母的最低繼承份額。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這意謂著,即使子女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或是捐贈,父母仍有權主張至少一半的法定應繼分,遺囑效力因而受到限縮。三、真實案例:法律的冰冷與人情的傷痛韓國人氣偶像具荷拉於2019年11月不幸離世,留下相當數額的遺產。然而,在她生命中幾乎缺席的生母,卻在其過世後現身,依據當時韓國民法主張對遺產擁有繼承權。具荷拉的兄長隨即公開反對,指出其母親在具荷拉幼年時便離家棄養,對子女的成長幾乎毫無貢獻,卻在她成名後欲分享遺產。此案在韓國社會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現行繼承法存在重大漏洞,不應讓棄養的父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荷拉案所揭露的問題,並非韓國所獨有。類似狀況在台灣也曾經發生過,曾經有一位女士在三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之後音訊全無,從未支付任何撫養費,亦未曾探視。她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歷經辛苦完成學業,工作後積累約新臺幣500萬元。然她卻年僅45歲時就因病驟逝,未婚未育,亦未留下遺囑。其素未謀面的父親得知消息後,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主張和前妻平均繼承女兒的遺產。這位女士的母親雖然不願意,但依現行法律,其父親繼承權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幾乎束手無策。四、具荷拉法案:韓國的立法回應具荷拉案的社會衝擊促使韓國展開立法行動。2021年,韓國國會通過民法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案」。該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如下:具荷拉法案的精神在於:繼承權應與親子關係的實質內涵掛鉤,而非僅憑血緣連結自動取得。父母若長期棄養子女,便已實質上背棄了親子關係所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自無理由繼續賦予其繼承保障。五、臺灣應建立「具荷拉條款」臺灣民法繼承編雖歷經調整,近期也即將對於兄弟姊妹特留分進行修正,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的規制,始終付之闕如。有鑑於韓國具荷拉法案的立法先例,以及臺灣社會中日益增多的類似糾紛,本文建議立法院及法務部正視此一制度漏洞,推動以下修法方向:(一)擴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建議增訂第114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情節重大者」,得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其喪失繼承權。此一修正毋需被繼承人生前明示,無論是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都可適用,至於是否有惡意棄養及情節重大,屆時可由法院依個案調查認定,避免任意被濫用。(二)限縮特留分請求權建議修正民法第1225條,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前述不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特留分得由法院依聲請酌減或完全剝奪。如此一來,棄養父母或棄養子女者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盾,坐享不勞而獲的繼承利益。(三)加強遺囑教育,倡導預立遺囑在修法完成前,最直接可行的自保方式仍是預立遺囑。政府及法律界應積極推廣遺囑制度,讓有類似顧慮的民眾了解遺囑的效力與限制,以保障民眾遺產安排的順利。結語:讓法律彰顯公平正義具荷拉的故事,是一個讓全球都看見法律缺陷的悲劇。韓國已完成立法回應,彰顯了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類似案例在臺灣社會各個角落也一再發生,因此不應繼續讓棄養子女的父母或是棄養父母的子女,藉由法律的漏洞繼承對方的財富,我們應借鏡具荷拉法案,將『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納入法律規範,使繼承權的回歸實質的愛與責任,而非僅存於血緣的形式連結。」---------------------------------------------------------------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教導民眾正確遺囑觀念及寫作,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詳情請洽台灣遺囑協會官網,預約報名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出生8個月被遺棄 生母重病住院遭47歲兒拒養獲判准
47歲阿明(化名)出生8個月時,母親抛夫棄子離家出走,對他的成長、生活不聞不問,他自小由祖父母及父親扶養長大,未曾見過母親,從小單親在鄰里及同儕間受盡閒言閒語。今年3月突接獲醫院通知其母重病急診住院,後轉進台南市仁愛之家,社會局替其母聲請由阿明扶養,阿明表明拒絕,獲台南地方法院裁准免除扶養責任。阿明反駁母親的聲請指出,母親在他出生8個月大時即離家出走,對他從未探視及提供照顧,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他3歲時,父親向母親要求離婚,祖父母當證人要簽署離婚協議書,母親卻拒簽離去,未完成離婚戶籍登記。他父親4年後聲請調解及訴請離婚,達成和解後,他母親再次拒絕簽字。直到2008年,阿明父親再次訴請離婚獲准。阿明說,在此期間,母親從未對他盡到任何扶養責任,卻在47年後病倒才來找他要求扶養,社會局通知他參與家屬協調會議,討論他母親的後續安置費用、重大醫療決策、後續喪葬等照顧事宜,甚至病重住進仁愛之家,他全部拒絕處理,向法官聲請駁回母親的扶養聲請。阿明父親也證稱,阿明母親在阿明出生後未滿8個月時離家,從此就沒有回來照顧過阿明,也沒有寄錢回來給阿明當扶養費,阿明是由他跟他父母一起扶養長大的。阿明說,自他有記憶以來,皆不曾與母親有互動,親子關係名存實亡,母親過去狠心抛棄他,對他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傷害。法官認為,阿明自己也有未成年子女要養,他的母親對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為人母應盡的責任情節確屬重大,若要求他負擔與他長期感情疏離的母親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阿明聲請免除他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應予准許,其母可提抗告。
30多年來只會傳訊息要錢 女兒不想養媽媽!法院這樣判
婦人小文(化名)指控媽媽從小對她不聞不問,她被種水果的外祖父母養大,媽媽都不來探望,只會討錢,30多年來跟她的聯繫,也是傳訊息要錢,她要訴請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小文表示,自幼有記憶來,她一直都是跟外公外婆生活,媽媽皆無前來探望,理由是沒臉回家鄉面對其他人,就連自己親人也無關心,她的學費都是外公外婆辛苦種植水果賺來的,媽媽都沒分擔。小文說,媽媽常常開口向外公外婆因各種理由討錢,從她求學至長大成家求職過程中,也都不探望,她住哪、在哪就職,媽媽都不知道,只有缺錢會發簡訊,這30幾年來僅有的聯絡僅止於此。另外關於媽媽健保部分,舅舅建議她不論生活再苦,都要幫媽媽負擔健保費用,才能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她一直繳錢,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聲請免除。小文爸爸辯稱,他跟妻子有找保母全日照顧女兒,在女兒上幼稚園前,保母的費用都是他在支付,因為2人吵架,所以沒有任何互動,妻子都早出晚歸專心自己的投資生意,都不管家裡的事情,小孩到幼稚園時,夫妻接回家自己照顧,妻子還是什麼都不管,都是他在負責,女兒小學三年級時,妻子有留紙條有欠款離家出走,後來岳父母知道這件事情,就把女兒帶回鄉下扶養到成年,我自己是多多少少有支付一些扶養費用。法官審酌,小文媽媽在她成年前,依法負扶養義務,但她有違身為人母應盡的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今強令小文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鬼父性侵8歲女兒還逼看母親遭性虐待 如今老病殘要她養法院判決出爐
台南市女子恩恩(化名)8歲時曾遭父親性侵,其母親更長年受父親性虐待, 恩爸會逼女兒在旁觀看助興,恩媽鼓起勇氣在1998年帶女兒逃離,更在知道女兒也受性侵後與丈夫拒絕往來,雙方斷絕關係約30年,如今恩爸中風住院,卻要恩恩協助後續照護事宜,恩恩因而鼓起勇氣向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近日判准,免除恩恩的撫養義務。根據判決書,恩恩父親是泥水工人,與恩母在1986年結婚,但恩父將賺到的錢都拿去花天酒地,家庭開銷則靠著恩媽和恩嬤靠清潔工苦苦支撐,恩父甚至還虐待妻女。判決書指出,恩父在性事上需索無度還有特殊癖好,曾多次性虐待妻子,還要求當時尚且年幼的女兒在旁觀看助興,並在恩恩8歲時對女兒性侵得逞,恩恩則因太過害怕而未透露此事。恩媽在1998年時不堪虐待,帶著女兒逃離丈夫,向警方通報家暴後獲得緊急安置,但恩父仍會騷擾母女倆,直到恩恩向母親傾訴自己也遭到性侵,恩媽大為震怒,這才與他斷絕所有聯絡,2人於2006年離婚,恩媽則在娘家人的幫助下獨力撫養女兒。而恩恩與父親斷絕關係約30年,近日卻接獲醫院及社福機構的接連通知,稱恩父中風住院,要恩恩協助後續照顧事宜,恩恩的昔日噩夢因而再次襲來,她最終鼓起勇氣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案審理時,恩母也作證恩父從未善盡撫養責任,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 恩恩生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定免除她扶養生父義務。
父家暴害兒女失聰跛腳 晚年無人養3兄妹獲准免扶養
基隆一名69歲男子因行動不便、無收入且生活無法自理,目前由基隆市政府安置於仁愛之家養護大樓。其3名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父親過去不僅外遇、酗酒,還長期家暴子女,造成一人失聰、一人跛腳,甚至曾揚言將女兒賣至妓女戶。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定家暴情節重大,准許3名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3名子女主張,父親自幼時即因外遇、酗酒行為甚少返家,從未扶養照顧子女。父親自他們年幼時就常因外遇與酗酒長期不返家,從未承擔扶養責任。一旦返家即施以暴力,導致長子一耳失聰,次子曾被吊打致右腳跛行,長女更遭恐嚇「要被賣到妓女戶」。根據判決書內容,3人與母親到庭作證指出,父親自長女3歲後即因外遇而未盡扶養義務,每月最多給付1至2千元,自長女6、7歲後即完全未負擔扶養費。父親返家時經常施暴,曾持鐮刀砍傷其頭部,亦曾持刀砍傷背部。父親則辯稱只是基於「教育目的」懲戒子女,否認造成傷殘,並主張曾持續支付扶養費至其成年。不過法院調查後認定,長子確有雙側聽障、次子腿部及母親背部仍留有傷疤。基隆地院審酌後認定,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對子女及其母為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3名子女自幼不僅缺乏父愛,還經常處於暴力恐怖陰影,全賴母親及其親屬協助始得長大成年。最終,法院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認定若仍令子女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准許三名子女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爸離家30年不聞問…老了才討「每月3萬療養費」 法院判兄弟免扶養
新竹男子阿國(以下皆為化名)與妻子婚後生下2子,後來雙方因故離異,阿國拋下當時年僅8歲及5歲的2個兒子離家。30年後,兄弟倆突然接獲叔叔來電,指父親住在護理之家,每月需支付3萬1000元的費用,2人遂向法院提出聲請,盼免除扶養義務。法官審酌,阿國長年未盡父親職責,裁定兄弟倆免撫養。根據判決書,聲請人主張,2人之父於67年與母親結婚,嗣於76年離婚,此後即對年幼子女不聞不問;當時聲請人年僅7歲及4歲,亟須父親的關懷以及照顧,詎相對人自此即斷絕聯繫。聲請人2人乃由母親及外公外婆含辛茹苦的扶養至成年,之後近30年間,相對人幾乎未曾與聲請人2人聯絡,雙方宛若陌生人。兄弟倆表示,2人112年12月接獲叔叔來電通知,相對人目前在療養機構照顧中,並要求每月給付護理之家新臺幣31,000餘元。然聲請人2人各自於8歲、5歲即與相對人分離,父母子女情分淡漠,且自小亦未受相對人扶養,於近30年後得悉音訊,竟是要求負擔實乃陌生人之父親醫療機構費用,令聲請人2人實感莫名,希望法官判准2人免除撫養義務。新竹地院審酌,阿國雖為人父,卻在兒子成年前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盡皆拋由聲請人2人之母親及外公外婆承擔撫育之責,甚或嗣後有漠不關心、未曾聯繫等情事,是衡相對人所為即屬恣意棄子女於不顧、未克盡扶養義務,其情節確屬重大。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規定,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拋妻棄子25年遇重病開刀提告子女 三人曝他離家後的艱辛
王姓男子25年前與蔣姓妻子離婚,棄3個小孩不顧,未負起扶養責任,他去年失業又生病,沒錢開刀,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給付扶養費。3名小孩均已成年,直斥王男不顧家庭且未善盡扶養責任,家中大小事務及經濟支柱,皆由母親工作或向親友借貸勉強度日,王男在離婚後棄他們不顧,他們3人也改從母姓,不願與父親有任何瓜葛。法官審理後認定3名子女有理,判免除對王男的扶養責任。王姓男子向法院聲請指出,他承認在3名子女成年前,未盡扶養照顧的事實,他目前沒有工作,又生病住院沒錢開刀,請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提供5000元扶養費。3名子女反駁王男從未對他們盡到扶養責任,從他們有記憶以來,自2000年父母離異3個月後,父親即音訊全無、行蹤不明,家中的經濟與大小事務都是母親一人在支撐,靠著母親辛苦工作,向娘家、親友借貸,勉強將他們3人扶養到成年各自獨立;父親棄他們於不顧,從未與他們有聯繫,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顯屬情節重大,他們請求准予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院調查後指出,王姓男子去年已失業,他與前妻蔣女在2000年離婚後,即未再照顧及扶養3名子女,經審視3名子女的經濟及應負擔的家庭生活支出,3名子女已無餘力支付王男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且王男未對3名子女盡扶養義務的責任較重大,因此裁定3名子女免除對王男的扶養義務,王男可抗告。
離婚23年!台南男生活困難要求3子女「扶養到死」 1理由遭駁回
台南一名胡姓男子與妻子育有兩子一女,夫妻於2002年離婚後,胡男便與孩子斷絕聯繫,至今已長達23年未曾見面。然而如今胡男生活無法自理,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扶養費7235元,直至他過世為止。判決書指出,2023年胡男因車禍導致左腳受傷,加上患有泌尿系統疾病與高血壓等慢性病,喪失工作能力、無法維持生計,去年他向法院提出訴訟,胡男在法庭上主張,現階段生活無法自理,每月僅靠國民年金4,774元維生,並偶爾接受姐姐資助或借貸應急。胡男指出,然而自己每月需支付3,000元醫療費及6,000元租金,生活陷入嚴重困境,因此要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扶養費7235元,直至他過世為止。對此,3名子女堅決反對。他們指出,胡男過去沉迷賭博、遊手好閒,對家庭毫無責任感,不僅變賣母親賺取家用的針車與嫁妝摩托車作為賭資,更因賭債纏身常年不回家,讓母子四人長期處於驚恐之中。此外,胡男曾偽造妻子簽名向地下錢莊借貸,並對妻子施暴,要求償還賭債。三名子女強調,父親多年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依法應免除他們的扶養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胡男確實未正當理由長年未履行扶養與照顧義務,且相關情節重大,胡男及子女對此事實亦無爭議。最終判決駁回胡男的扶養費請求,並正式免除3名子女對其的扶養義務。
離婚後就消失…台南父突聯絡2女兒逼「每月給1萬扶養費」 判決結果逆轉了
台南有一名人夫,在2個女兒8、9歲時就離婚,從此就沒再和孩子有聯繫,直到近年沒有工作收入,也沒有財產和存款,無法維持生活,才想到聯絡孩子,竟獅子大開口要求2個女兒每月各別給付1萬元扶養費用,直到他死亡為止,法院審理後結果也曝光了。根據判決書,2個女兒指控父親在她們年幼時就離異,之後便對她們不聞不問,沒有盡到養育和教養責任,造成她們的生活過得十分辛苦,母親最後不得不選擇聲色場所賺錢,她們的成長過程中充滿辛酸和孤單,目前各自都有家庭和子女,無餘力扶養僅有「血緣」關係的父親,而父親也未曾扶養她們,因此不同意負擔扶養費用,請求准予免除扶養父親的義務。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發現人夫最近一個年度的所得收入僅100元,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2個女兒對其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然而,人夫也坦承在女兒小時候就未提供扶養費,並自她們8、9歲時離婚後,就未曾聯絡和照顧。法官審理認為,2個女兒還需要扶養母親,皆無餘力支付父親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由於人夫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程度,依法宣判,人夫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2個女兒的扶養義務。
生父好賭欠一屁股債!年幼子女遭黑道毆打「險被擄走」 長大反擊了
男子阿強(化名)被3名子女指控,自從民國69年婚後,就成日在外遊手好閒、不事生產,還沉迷賭博,即便賭到家徒四壁,仍然到處舉債,甚至不惜與親友鬧翻,還搶走孩子們的紅包錢拿去賭博,害的一家人經常被債主恐嚇、毆打,一度險些被擄走,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案經審理,法院判准3人請求。根據判決書,3名子女主張,阿強為聲請人甲、乙、丙之父,於民國69年與母親結婚後,成日在外遊手好閒、不事生產,更沉迷於賭博,即便已經賭到家徒四壁,相對人仍四處舉債,甚至不惜與親友鬧翻關係、返家搶走聲請人手中的紅包錢,也依舊堅持流連於各賭場間。在甲、丙自小之記憶中,阿強為了躲債四處躲藏,家門口總是有許多上門討債的黑社會,對母子恐嚇、毆打,甚至試圖擄走年幼聲請人等暴力行為,讓一家人惶惶終日,不得安寧。相對人因終日在外借錢揮霍,已然無法期待其對家庭有任何貢獻,更遑論扶養子女,故由母親一人扛起聲請人從小到大之生活費、學費,更面對著生父不時回家討錢、黑社會和債權人無止盡地討債及砸店。另相對人更於80年間發生婚外情,平日直接居住在外遇對象家中。再於95年間因涉入多起刑事案件,便以工作為名前往中國,數年間行蹤不明、音訊全無,母親亦於該時訴請離婚獲准。現聲請人甲需養育2名未成年子女,且另需照顧其無法正常工作之丈夫,家庭重擔實則落在她一人身上,生活甚為窘迫;聲請人丙從事攝影工作,係以論件計酬,無固定底薪,且因自小家境所累,目前仍背負就學貸款,銀行戶頭長期沒有超過2萬元之存款;乙則因自小相對人便離家失聯,欠缺相對人簽名而無法辦理就學貸款,以致早早輟學,外出工作養家,如今為照顧罹患口腔癌的母親,與其同住並接手其鹽酥雞生意,目前仍背負銀行紓困貸款、每月店面租金及扶養費用,生活舉步維艱。阿強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台東地院審酌,聲請人於出生後均係由母親照顧,且相對人未負擔聲請人之生活費及其他費用,於離婚後亦對聲請人不聞不問,堪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期間長達近20年,情節實屬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是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花蓮男稱「娶老婆用來賺錢」 要求子女扶養遭法院1理由判敗
花蓮一名患有中度身心障礙的男子,因無謀生能力,每月僅靠身障補助及國民年金維生,難以負擔日常開銷與醫療費用。他向法院請求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子女,每月支付各4000元扶養費,直至他過世。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其請求無理,判決駁回,並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審理過程中,兩名子女指出,父親過去曾對母子三人施以肢體及言語暴力,離婚後更未曾聯繫,也未履行扶養義務。特別是其中一名子女剛出獄,名下財產僅有一輛汽車,並領有低收入戶證明,還需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無力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男子前妻出庭作證,表示婚姻期間,她不僅需負擔家計,還因長期從事粗工導致多次流產。她指控男子曾說:「娶老婆是來賺錢,不是來享受的。」即使懷孕她仍需工作,且家中開銷全由她支付,男子不曾支付房租及水電費。前妻透露,生下長子後,男子長年在外,極少回家,即便回來,也僅給微薄的生活費,甚至對她施加暴力,曾拿碗割傷她,甚至試圖用鋸子傷害她。離婚後男子雖偶有探視孩子,但從未提供扶養費,還對孩子施以精神虐待,甚至曾拿刀砍傷其中一名子女,導致其右手肘及雙腿留下明顯疤痕。法官審酌後認為,男子身為父親,卻長期疏於照顧子女,亦未提供經濟支持,導致子女自幼全仰賴母親撫養。離婚後,他仍未履行扶養責任,反而對子女施加心理與身體上的不法侵害,甚至造成嚴重心理陰影。最終法院認定男子未盡扶養義務,反而對子女造成重大傷害,依法判決駁回其請求,並免除兩名子女的扶養義務。
職業軍人酗酒又家暴!生病入住護理之家「兒拒撫養」 法院判決出爐
苗栗縣一名男子過去擔任職業軍人,染上酗酒、賭博惡習,甚至積欠高利貸,還多次對家人家暴,自兒子小學畢業後,就不曾與小孩聯繫,也沒支付過任何扶養費。兒子近日接獲苗栗縣社會局通知,得知父親因病被安置在護理之家,要求他負擔費用,於是決定依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近日獲法院裁准。根據裁定書,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然相對人有酗酒及賭博惡習,並積欠高利貸,生活費由母親負擔,且相對人為職業軍人,大部分時間不在家,聲請人亦是由母親照顧;嗣相對人與聲請人母親於民國84年離婚,聲請人原係與外公共同居住,至國小二年級時被聲請人祖父母帶至苗栗照顧,生活費由祖父母負擔。聲請人表示,當時相對人已無工作,返家時常對聲請人及祖父母為家庭暴力行為,故聲請人小畢業後,即由母親帶回扶養,迄今相對人未與聲請人有任何聯繫與支付扶養費,豈料近日聲請人接獲苗栗縣社會局通知,稱相對人因病入住護理之家,並要求聲請人負擔安置費用,但因相對人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法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對此,相對人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僅具狀陳稱對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由法官裁定,無異議。苗栗地院審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直系血親為家庭暴力之行為,且相對人未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亦未承擔對聲請人之保護教養責任,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從而,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長年好賭回家只為偷錢 兒不想養生病老父…法院准了
桃園一名男子(阿豪)近日收到爸爸阿國(皆化名)住院的消息。但男子控訴,爸爸長年賭博,也經常不回家,從他出生以來也沒給過生活費,都靠媽媽賺錢養家,爸爸還會偷家中財物,所以他要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阿豪表示,近日他接獲社會局通知,表示爸爸因病住院,需人協助處理,但爸爸過去長年沈迷簽賭,經常徹夜不歸,從他出生後不曾支付生活費,都靠媽媽外出工作維持家計,爸爸不時竊取家中財物,多次與媽媽發生暴力衝突,後來爸媽離婚,爸爸更是以探視子女為由,到家中偷財物,再婚後也沒給扶養費。阿豪說,2005年,爸爸音訊全無、不知去向,長期對家庭生活不聞不問,所以他無正當理由盡扶養義務,聲請免除。阿國辯稱,不同意兒子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國因病健康不佳,無任何所得收入,2020、2021、2022年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元,名下也無其他財產,確實無謀生能力。阿國前妻說,前夫在小孩3歲時,就沒有照顧,之前她賣檳榔賺錢,前夫好高騖遠,做生意失敗,去工廠半年就不做了,後來遊手好閒去賭博,靠她工作及娘家的親人接濟,後來就離婚,他都沒關心小孩或照顧,都是靠她養大小孩。法官認為,阿國是爸爸,在阿豪成年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然阿國自小孩年幼時起,未盡扶養義務,均賴妻子獨力扶養照顧阿豪,可認阿國過往無論於主觀及客觀上,均有疏於照顧、扶養阿豪的情事,且情節重大,請求免除其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婚後沉迷賭博!高雄男遭兒聲請免扶 住養老院現況悽慘
高雄一名男子因父親長期缺席其成長過程,未盡扶養義務,日前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責任。該案經審理後,法院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裁定准許聲請。判決書指出,聲請人指出,父親在婚後沉迷賭博、不務正業,經常不歸,且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甚至多次對家庭成員施暴,導致聲請人與母親生活在恐懼中。最終母親帶著自己離家,兩人在1983年離婚,由父親取得聲請人的親權。然而聲請人指出,父親從未履行親權責任,將聲請人交由祖父照顧,期間既未探視,也未提供任何生活或教育費用,所有開支均由母親負擔。聲請人表示,父親長期缺席,導致父子關係名存實亡,若強制要求他負擔父親的扶養責任,對他極不公平。法院調查發現,男子的父親現年79歲,已無謀生能力,現居住於高雄市的一家老人長期照護中心,財務狀況困難,於110至112年間之申報所得依序為12元、10元、9元,截至112年間名下有不動產1筆、投資6筆,財產總額僅有16萬3,430元,且僅按月領取新臺幣321元至3,933元不等之老年年金,目前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紀錄,理應由子女扶養。然而法院也認定,男子父親在聲請人成長期間,未曾提供經濟支持或履行父親責任,情節重大。法院認為,若要求聲請人繼續負擔扶養責任,顯然不合理。最終法院裁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聲請人無需再對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得知妻懷第3胎「隔天離家出走」!消失30多年 3孩拒養他出招了
阿明控訴,父親在得知母親懷了第3胎後,居然直接離家出走,不管母親和3個孩子,根本沒有盡到父親的照顧扶養責任,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阿明主張,父親本無固定工作,經常離家未歸,偶有打零工之收入,但均係支應其自身生活及玩樂之開銷,未曾拿錢回家分擔家計,經常身無分文或是負債時才會返家索討金錢花用或還債,嗣後又會藉故離家未歸。阿明透露,不僅如此,父親與母親婚姻存續期間,都是母親工作賺錢支付家庭開銷及小孩的扶養費用,而父親卻在診間得知媽媽懷有第3胎後,隔天直接離家未歸,讓媽媽獨自扶養當時才10歲的他、8歲手足,最小的還沒出生。阿明指出,父親離家迄今已逾30餘年之久音訊全無,遑論對他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自己從小都是由母親照顧、扶養,以及舅舅、舅媽、外祖父母等人照顧,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針對阿明的決定,其父親在法庭上表示,沒有無意見。法官審理後認為,阿明的父親在阿明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令阿明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阿明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男子家暴妻小孩精神凌虐「母忍14年離婚」 法院判決免除撫養義務
男子阿國(化名)遭2名子女提告指控,指稱其在自身幼年時,不僅時常怒罵、家暴家人,甚至還拿出菜刀揚言要殺他們,過程中也有逼迫妻小承認自己「沒用」。後續阿國的妻子在隱忍14年後,最終訴請離婚獲准,而法院也判決阿國的2名子女可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國的子女表示,阿國不僅經常對孩子們怒吼謾罵,還以粗木棍及橡皮水管等工具毆打,甚至曾持菜刀恐嚇,並強迫孩子貶低自我價值。這樣的虐待行為持續多年,造成孩子們心理嚴重創傷。後續阿國的前妻也出庭作證,他與阿國的婚姻維持了十四年,期間阿國除了對孩子施暴外,也未盡任何扶養照顧責任。即使在1992年離婚後,阿國仍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孩子們的照顧全仰賴母親一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調閱阿國的稅務財產資料。紀錄顯示,阿國在2021年及2022年的申報所得分別為26213元及14956元,名下僅有兩筆總額24260元的投資,每月另可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5494元。雖然單看紀錄,阿國目前的經濟狀況符合需受扶養的條件,但法官認為,其過去的暴力行為及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均屬重大。最終法官考量阿國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子女的人格發展、心智成長、身體健康及學業表現,導致父子關係完全破裂,因此裁定准許兩名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聊遺囑看人生/姐逝遺產欲給相依為命妹妹 離家改嫁母親卻說她要全拿
小瑛上個月來遺囑協會做法律諮詢,她的故事有點坎坷,也令人感傷。她父母親在她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當年她母親外遇,所以母親不要小孩,不要財產,毅然的選擇跟了另一個男人,而母親離開家庭後,就再也沒有和小瑛一家人聯繫過,母親這個概念對她來說,是陌生的,遙遠的。也因此,小瑛和姊姊二人從小是跟著父親長大的,她父親在一家工廠上班,錢賺得雖不多,但是個好爸爸,只可惜爸爸也在她國中時就因意外過世了,所以小瑛的姐姐從高中起就開始讀夜間部,白天打工,晚上上課,一人身兼父職母職,照顧小瑛長大。小瑛知道姊姊對自己的付出,因此對姐姐也是非常尊敬,因為在小瑛心中,這位姊姊就等於是自己的爸爸和媽媽一樣,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到了小瑛出社會之後,兩人的感情都還是很好。小瑛的姊姊為了照顧小瑛,犧牲很多,一直未婚,但命運弄人,小瑛姊姊一年多前就檢出第四期肺腺癌,醫生告訴她們姊妹,時間最多僅有半年,七個月之後,小瑛姐姐就過世了。小瑛姐姐過世前,有和小瑛談到遺產的問題,不過小瑛姐姐那時候認為,她在世上只有小瑛一個親人,她或許已經忘記自己還有一個母親,又或是不確定自己的母親還活在世上,所以也沒想太多,也沒有立遺囑,姐姐很單純的認為她將來的遺產應該都是小瑛的,所以最後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下離世了。小瑛沒想到不久之後,她這位從小就拋棄她們的母親,不知從何處知道這個消息,居然出現了,而且母親表明是小瑛姐姐的合法繼承人,要求將姐姐的遺產全部交給她。小瑛完全不能接受眼前這位陌生人,是從小就拋棄她們姊妹的母親,這個從來沒有盡過一天扶養義務的母親,居然可以繼承姐姐的遺產,而且繼承順位還優先在她之前。聽了小瑛的故事之後,我很為她難過,但若依據台灣現行的法律,恐怕難以為小瑛找到正義,但透過她的案例,希望能讓更多人了解遇到類似狀況的處理方法。首先,她的母親是否為繼承人呢?這點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在血親繼承人的順位部分,父母的繼承順位是優先於兄弟姊妹。也就是說,因小瑛姊姊無子女,所以當小瑛的母親還在世時,小瑛姊姊遺產的繼承人就是母親,小瑛和姐姐兩人當時未確認母親是否仍在世,這一點可以說是錯誤的第一步。那麼小瑛的母親沒有盡到母親的照顧責任,是否會影響她的繼承權呢?這是個值得深思討論的話題。首先,台灣法令並未明文規定,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或是子女是否會影響其繼承權,因此他們的繼承權原則上並不會受影響。但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卻有一條規定,就是「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如果小瑛的事情是發生在中國大陸,那麼小瑛只要證明母親並未盡扶養義務,那母親就不可以要求繼承。從合理性來看,不論是父母對子女或是子女對父母,既然生前不盡扶養義務,等對方過世之後卻可以跳出來主張繼承,的確是不合理,因此中國大陸的立法可以當作我們修法的參考。但在修法之前,如果有類似情形的人,要如何破解這種狀況呢?答案是預立遺囑,並用遺囑剝奪對方的繼承權。雖然剝奪繼承,法律上未規定一定要用遺囑,但因為遺囑的做成有嚴格規定,容易舉證,所以建議有小瑛姐姐這種狀況的人,可以利用遺囑方式,並在遺囑中敘明事實,以對方未盡扶養義務,已屬「重大虐待」為由,剝奪其繼承權,這在台灣法院是允許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民判)。不過,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也並非由被繼承人說了算,或許當年小瑛的母親離家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因此最終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常須由法院判決確認,為了預防日後剝奪繼承權訴訟失敗風險,因此建議最好在遺囑中另預先記載,如無法剝奪時,則僅給予最低特留分,然後將其餘財產保留給自己想要照顧的人,這種遺囑記載方式,才是最保險的作法。以本案為例,若小瑛的姐姐當時有預立遺囑,且有像上面所說的記載,萬一法院認定母親的繼承權還在,那麼最壞的結果,也只是僅需要給母親特留分而已,而不是遺產的全部。望著失望難過的小瑛,我也愛莫能助,如果她和姊姊能早一點來協會尋求幫助,或許結局就不一樣了。祝福小瑛,希望她早日振作重新出發,在天堂的姐姐一定也是這樣期待著。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預立一份幸福遺囑」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113年11月份課程報名時間:11月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曾酗酒家暴!車禍失明爸「斷聯40年」竟討要扶養費 3孩獲准免扶養
71歲男子阿明(化名)在40多年前因車禍導致失明,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其妻子在2年後便帶著3個孩子離家,而他無力挽回,並由他父親照顧生活。後來,父親過世,由他的妹妹負責照顧生活,但現因妹妹罹癌,無法繼續照料,阿明也無工作能力,名下沒有資產,且未領有社會補主,依法請求孩子們在他死之前按月各給付7733元。判決書指出,阿明的孩子主張,父親長期酗酒不工作,酒後還對母親有家暴行為,使他們生活充滿恐懼,且他們自幼就與母親住在外公家,當時母親還需兼職兩份工作才能維持家計,而他們也曾接受家扶基金會的貧困兒童經濟扶助。阿明的孩子接著表示,其中1人為減輕母親負擔就讀軍校,而另外2人也在高中起就半工半讀,且40年來父親不曾前來探視,也未曾給付扶養費。法院調閱101年度離婚案卷時,阿明孩子的舅舅曾到庭證稱,自他1980年退伍回來,妹妹和外甥都住在他家,阿明因喝酒和妹妹吵架,所以阿明沒有同住,但阿明幾次來家裡時,小孩在旁邊,阿明也不管不顧;他說,阿明和妹妹夫妻不合,家庭重擔都是妹妹在扛,阿明也在1983或1984年後就再也沒與妹妹聯絡。法官考量,阿明現年已71歲,因車禍失明無法工作,目前未領有社會福利輔助,且自2014年起因不符合請領資格無法領取國民年金,雖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但該車為妹妹所有,現仰賴妹妹照顧其生活,但妹妹也因罹癌而無法繼續照顧他。法官審酌,阿明因車禍失明而無法提供金錢,但他罔顧稚齡的孩子們亟需父親的照護關愛,卻對年幼的他們生活所需、成長狀況未給予關懷,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導致毫無親情可言,彼此感情疏離。日前依法宣判,阿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應免除3個孩子對阿明之扶養義務,因此駁回阿明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