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 車禍 台中 老師 監護權
開庭互撕!剴剴生母辯未棄養 告保母、社工、兒福聯盟求償800萬
台北市1歲男童「剴剴」在兒福聯盟安排出養期間,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凌虐身亡,剴剴生母向保母姊妹、社工陳尚潔及兒福聯盟提告求償800萬元,今日首度開庭,剴剴生母透過律師主張她並未棄養剴剴,保母凌虐、社工未及時反映導致剴剴死亡,讓她受到極大痛苦,已構成不法侵害;劉彩萱姊妹委任律師回擊,剴剴生母「人間蒸發」未盡撫養之責,本案刑事訴訟期間都沒出現,實際上跟剴剴之間不存在親情。剴剴的母親也姓劉,2021年不滿男友另結新歡,她找人對情敵囚禁餵毒,遭檢警逮捕羈押後才發現懷了剴剴,因此獲准交保,誕生完後棄保潛逃,2025年7月落網。劉姓生母曾經用被害人遺屬的身分,向台北地檢署申請補償金180萬元遭駁回,檢方認定她在剴剴出生後,沒有一天盡到母親責任,才導致受虐死亡的悲劇。剴剴生母委任律師在庭上表示,訴願決定書寫她購買精品在IG炫富,以此斷定得知兒子死亡後情緒並不激動,但這是對於被害者的刻板印象,剴剴生母從事網拍,為了流量、為了吸引客群,需要包裝自身的商業形象,不代表兒子死亡對她毫無損害;劉彩萱姊妹害剴剴慘死,對生母是重大痛苦創傷,陳尚潔未盡社工注意義務及時發現通報,兒福聯盟則是陳尚潔的雇主,應為侵權行為連帶賠償800萬元。剴剴生母的律師指出,對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部分,原本考慮打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希望把官司費省下來,賠償「另案被害人」(餵毒案受害者);剴剴生母產子後考量經濟狀況不佳,為了顧及兒子最佳利益,不願兒子跟她一起受苦而「忍痛出養」,她曾表達如果剴剴長大前來尋親重聚,她會同意並且提供必要協助。剴剴生母的律師說,她雖畏懼刑責棄保潛逃,但沒有人間蒸發,有持續聯絡剴剴的外婆,每個月都會給一些錢;律師當庭交付剴剴外婆的手寫信影本,要證明生母仍掛念兒子出養情形和保母照顧狀況。劉彩萱、劉若琳的律師回應,剴剴生母身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人間蒸發後並未親自辦完出養程序,導致剴剴不能在第一時間出養,外婆還得為此聲請改定監護;剴剴生母留給外婆一個女兒、一個兒子,每個月「只給區區一萬塊,怎夠扶養兩個孩子?」可見生母棄養剴剴,未盡到為人母的責任。保母姊妹委任律師再批,剴剴案發生後,生母從未現身,刑事一審、二審也沒參與或委任代理人,直到2025年因為通緝被捕,她和剴剴沒有實質的母子親情。陳尚潔的律師在庭上並未多說,請法官參考書狀內容;兒福聯盟的律師因為之前調閱刑事卷宗全文還沒得到回覆,因此並未提答辯狀。
法官審車禍求償案回家屬「白死」挨轟 北院表遺憾:應以同理心溝通
2025年6月台北市發生吊車撞死女學生車禍,死者母親近日控訴民事求償案的法官開庭時聽到她問「女兒白死了嗎?」竟回她「對啊」,並在判決中提及「已領取700萬強制險」大於索賠金額,因此駁回請求,但實際上強制險僅200萬元,哪來700萬?委任律師更質疑判決書寫錯,台北地院回應,對於承審法官表達方式使被害人家屬感到二度傷害,深表遺憾,將提醒法官以同理心溝通,至於強制險金額爭議,北院表示這牽涉卷證資料的取捨,既然全案已上訴,因此由二審法院來判斷。北院7日傍晚聲明,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本院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518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本院說明如下:一、本院對被害人不幸身亡及家屬承受傷痛,深表遺憾與不捨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年輕生命逝去,家屬長期承受難以平復之悲痛,本院深表遺憾與不捨。有關媒體報導指出庭訊過程中法官用語使家屬感受遭二度傷害一節,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瞭解。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均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承審法官於公開心證及與原告對話時,若干語句的表達,使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本院對此深感遺憾。本院將以本件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使司法程序不僅依法進行,也能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二、本件判決係依法審查損害賠償要件,並非否定被害人生命價值本件肇事駕駛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係對吊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公司仍應負僱用人責任。至於各項賠償金額,判決係就喪葬費、扶養費、機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依卷內證據及相關法律要件分別判斷。其中,扶養費部分,民法規定須審酌扶養權利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等法定要件。判決未准許扶養費請求,係因認定相關要件的證明不足,並非以金額評價被害人生命,更非否定家屬喪女之痛。對於外界因「扶養費未准許」而產生「人命不被重視」之疑慮,本院理解社會感受,也將持續要求同仁以更清楚、平實的方式說明法律要件。三、關於領取保險金額認定的疑義,將由審級救濟程序依法審酌媒體報導指出,家屬實際領取的保險金額與判決書記載的「700萬元」有所落差。此項疑義涉及卷證資料之取捨、兩造於原審程序中是否爭執及損害額扣除的計算。原告對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基於審判獨立,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上級審法院依審判程序審酌判斷,本院尊重審級救濟及上級審判斷。
辦護照不用跑外交部 符合1關鍵條件戶政所就能申請「最快14天可領」
暑假出國旅遊熱潮來襲,國人申辦護照需求大增,內政部今(4)日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內政部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跨部會合作,推行「一處收件全程服務」。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若為「首次申辦護照」,只需前往鄰近戶政事務所即可一站式完成送件,免去奔波之苦。該政策自109年上路至今,已累計受理突破128萬件,成效顯著。內政部說明,過去民眾申辦護照必須親自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現今首次辦理護照者可直接前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民眾在戶所送件後,可透過四大超商、郵局、農漁會或網路銀行等多元管道繳納規費;經外交部審核製發後,約14個工作天後即可回到原送件戶政事務所免費領取,也可選擇付費郵寄至指定地址,製證流程快速便利。不過,內政部也特別提醒,這項一站式便民服務是有條件的,僅限「首次申辦護照且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若屬於在台無戶籍者、具僑居身分者、法定代理人為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或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與澳門居民,或是急需使用護照的民眾,皆不適用此服務,仍須直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地的辦事處辦理。內政部強調,這項跨部會的系統整合不僅強化了基層的便民服務量能,更是公部門攜手提升行政效率的實質展現。未來內政部將持續深化與各部會的橫向聯繫,積極推動更多「免奔波、零障礙」的優質戶政服務,讓公共政策能更精準地貼近民眾的日常生活需求,成為國民最堅實的後盾。
孝順媳婦竟難繼承公婆財產? 律師:有3種情況照樣分得到
最近在做民眾諮詢時經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就是有些老人家感念媳婦的付出,所以想要在身後分些財產給媳婦,但不知要如何做比較好,這是一個交織著親情與法律的好現象。在社會上,有些家庭是老公先過世,然後由媳婦一人照顧公婆及扶養年幼子女的案例,但這種「孝順媳婦」因公婆過世而面臨的遺產分配問題也不少。然而,在現行民法下,「孝順媳婦是否能取得公婆遺產」以及「公婆應如何提前規劃」,值得大家進一步了解。【案例背景】 廖先生與太太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廖先生在數年前不幸車禍過世,陳女士不離不棄,繼續留在公婆家,獨自照顧年邁的公公與年幼的兒子。今年公公也過世,留下一棟萬華區的公寓,公公除廖先生外,另有一名長女(廖先生的姊姊)。沒想到,廖姊姊竟然冷言說陳女士不是廖家人,沒有權利繼承,甚至要求陳女士還有她兒子都要限期搬走。如果廖爺爺不想看見這種狀況,生前應該如何處理?【法律分析】一、 孝順媳婦無法「直接繼承」或「代位繼承」首先,媳婦與公婆在法律上的身分是「姻親」,並非「血親」。因此,媳婦並不在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內。另外,依民法第 1140 條,只有丈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媳婦身為配偶,是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因此在現行法令上,無論媳婦或是女婿如何孝順貼心,都是無法「直接」取得公婆遺產的。不過雖然陳女士個人沒有繼承權,但廖姊姊要求「限期搬遷」,在法律並無理由。因為陳女士的「兒子(公公的孫子)」,依法有代位繼承權」,所以至少可繼承公寓一半的產權。陳女士身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母子兩人仍有權利繼續居住。二、 感念付出:公婆如何做才能讓媳婦順利取得財產?但如果公婆很希望將一些財產留給這位貼心的媳婦,感念其長期的照顧與付出,那要如何做才能達到心願呢?如果公婆什麼都沒做,一旦過世後,財產將全數依法歸於法定繼承人。因此,公婆如果想要回報媳婦,至少必須在生前透過以下三種法律方式進行:• 規劃一:生前預立遺囑,進行「遺贈」 公婆可在生前意識清楚時立下合法遺囑,在遺囑中明確寫道:「感念媳婦陳○○多年照顧,於本人百年之後,願遺贈現金○○萬元(或特定不動產持份)予媳婦。」o 優點: 財產直到公婆過世時才會移轉,不影響公婆生前的養老生活。o 缺點: 遺贈的財產比例或價值,不能侵害到其他法定繼承人(本案為廖姊姊與孫子)的「特留分」,因此金額或持份會受到限制。• 規劃二:生前直接「贈與」並辦理過戶 另一種方式,則是公婆可在生前直接與媳婦簽訂「贈與契約」,並將不動產辦理過戶,或將現金、股票轉讓給媳婦。o 優點: 這屬於生前的財產處分,完全不受繼承法中「特留分」的限制,其他子女在公婆過世後,無法對這筆已過戶的財產主張權利。o 缺點: 財產一旦過戶即屬於媳婦所有。若公婆過早將財產全數贈與,萬一未來媳婦態度轉變或發生其他變故,公婆可能面臨老年生活無以為繼的風險(建議可另透過附負擔贈處理)。• 規劃三:購買「人壽保險」指定媳婦為受益人 公婆還可以作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並在保單中明確指定媳婦為「身故受益人」。o 優點: 依據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時,其金額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這筆身故保險金不僅能規避民法特留分的限制,其他繼承人也無權干涉,能確保媳婦在公婆過世後第一時間獲得一筆實質的經濟保障。o 缺點: 保費如果較高,對於現金較為不足的老人家可能無法負擔或壓力較大,進而影響生活品質。三、 結語法律是理性的,但人情是感性的。公婆若真心感念媳婦的付出,最溫暖且務實的做法,便是在身體健康、意識清醒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透過「遺囑遺贈」、「生前贈與」又或是「保險規劃」等合法工具提前布局,如此才能確保心願得以實現,讓這份超越血緣的孝心與謝意,得到應有的法制保障。本文已製作成YT影片,您可以直接點擊觀看 台灣遺囑協會固定舉辦預立遺囑圓滿人生公益講座,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報名參加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他病逝留87個遊戲帳號 家人欲繼承遭拒!法院判決打臉遊戲公司
遊戲玩家砸重金練等、養帳號,死後究竟能不能成為遺產?中國近期發生一起爭議事件,一名北京的古姓玩家不幸因病離世,生前留下多達87個完成實名認證的遊戲帳號,其母主張要繼承但遭到遊戲公司拒絕,最終法院判決母親勝訴。整起事件起因於古男去年5月因病去世,生前在某款網路遊戲中註冊了87個完成實名認證的遊戲帳號,其母陳女要求遊戲公司協助將上述帳號變更至自己名下。訴訟期間,古男女兒的法定代理人也提出書面聲明,表示自願放棄遊戲帳號的繼承權。遊戲公司則主張根據雙方簽訂的《使用者協議》,遊戲帳號及帳號內的虛擬物品所有權均屬公司,玩家僅享有使用權,並認為遊戲帳號與實名制綁定,不應列入可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便拒絕陳女的申請。關於遊戲帳號是否可以繼承,法院表示現在使用者需投入時間、精力及金錢培養帳號,而帳號及虛擬物品本身也具有使用價值與交易價值,依法規定,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遺產範圍包括自然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合法個人財產。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帳號有實名認證,但權利並非不可轉讓,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繼承,此外,使用者協議僅約定所有權歸屬於遊戲營運商,並未排除玩家死亡後,其繼承人承接帳號使用權的可能性。訴訟過程中,雙方也都認同遊戲帳號使用權可由繼承人繼承。法院認定,遊戲公司作為平台營運業者,在合法繼承人身分明確、且無法律或契約禁止變更帳號資料的情況下,有負責協助變更實名制資訊,並保障繼承人正常行使帳號使用權的法定義務,因此判陳女依法可繼承87個遊戲帳號,判決生效後遊戲公司也必須在15日內全力配合其更改資料,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正式生效。
頂客族夫妻車禍「丈夫先走、妻子3天後離世」 律師揭殘酷繼承分配:尪一半遺產進前夫家口袋
頂客族的遺產該怎麼分配呢?律師蘇家宏分享一起案例,一對再婚頂客族夫妻發生車禍後,丈夫先離開,妻子則在3天後離世,沒想到因為2人生前沒立遺囑,導致丈夫的一半遺產,最後被妻子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合法繼承。日前蘇家宏在臉書粉專發文分享,一名網友詢問,自己的弟弟與弟媳發生車禍,弟弟先離世,弟媳則在3天後也過世;2人沒有生小孩,弟弟還有母親與兄妹在世,而弟媳其實是再婚,與前夫生下3名子女,「這2位生前都沒有立遺囑,這樣弟弟和弟媳的遺產誰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多少?」對此,蘇家宏表示,遇到這種「相繼離世」的情況,財產分配關鍵就在於「離世順序」。蘇家宏解釋,如果弟弟與弟媳是「同時死亡」,弟弟的遺產將全部由弟弟的母親繼承;但本案中,弟弟先離世,而弟媳當時還活著,代表弟媳當時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依法擁有繼承權,「法律上只要弟媳多活1秒鐘,她就是弟弟的繼承人」。蘇家宏指出,由於弟弟沒有子女,依照民法規定,第2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為父母,「父母」與「配偶」應繼分比例是一人一半,因此弟弟的遺產會由母親與配偶弟媳共同繼承,兩人各分一半;至於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因為母親還在世,因此沒有繼承權。蘇家宏強調,因為弟媳3天後也離世,弟媳當時所留下的遺產,包含她自己原本的財產,以及剛繼承到的「弟弟一半遺產」,接下來會由弟媳的第1順位繼承人,也就是她與前夫所生的3名子女共同繼承,3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取得3分之1應繼分。蘇家宏透露,不論這3名孩子平常與弟媳感情如何,只要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就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子女尚未成年,會由弟媳的前夫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管理遺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狀況,蘇家宏提醒「先寫下遺囑」,才能將遺產做出最溫柔、最細緻的安排,避免讓親人遇到類似狀況。
富爸爸替12歲兒買千萬房「竟免繳贈與稅」!律師揭關鍵在資金證明
爸爸買房給孩子,可以不繳贈與稅?蘇家宏律師解釋,父母替未成年子女購屋不一定構成贈與,關鍵在於能否證明資金來源屬於子女本人。文中以1名父親為12歲兒子購買1600萬元房產卻免繳贈與稅為例,說明只要提出完整資金證明並通過國稅局審查,即可適用例外規定。他也強調房產傳承應整體評估稅負,並建議透過分年贈與與資金規劃,降低稅務風險。蘇家宏律師日前在臉書粉專發文指出,1位經濟條件優渥的父親替12歲兒子於淡水購買1間總價1600萬元的房屋,卻最終未被課徵贈與稅,引發外界關注。蘇家宏指出,關鍵並非操作手法,而是在於該名父親事先準備完整證明文件,成功向國稅局證明購屋資金並非來自父親的贈與,因此符合法規例外情形。他進一步說明,父母在進行房產傳承時,通常會透過贈與、買賣或遺囑繼承3種途徑,但每1種方式都涉及不同稅負,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稅等。因此在規劃之前,應全面評估整體稅務成本,以制定最適合家族的資產傳承策略,而非僅憑直覺或單一考量。針對未成年人購屋的法律問題,蘇家宏強調,依現行法規,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原則上會被視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但若能舉證購屋資金確實屬於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則不在此限。換言之,只要能證明這筆1600萬元購屋款源自子女自身資產,例如歷年紅包、受贈款項或繼承所得,便不構成贈與,自然也不會被課徵贈與稅。他同時指出,國稅局在審查此類案件時,最重視的是資金來源與流向的透明性與一致性。納稅人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銀行存摺與完整轉帳紀錄,以證明資金確實屬於未成年人,且未被挪作他用。如果經查核確認資金來源合理、流向單純,且未有異常提領或使用紀錄,便可適用法規但書規定,免除贈與稅負。蘇家宏文末也提出實務建議,認為有意進行不動產傳承的父母,可以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透過長期、分年規劃的方式,逐步將資金轉移給子女,同時務必保留完整的轉帳紀錄。當市場條件成熟時,再以這些累積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屋,不僅能降低稅務風險,也有助於為子女未來奠定更穩固的經濟基礎。
「這縣市」加碼普發現金6000元 1月就能入袋!領取方式一次看
因應今年國際關稅政策變動及丹娜絲颱風重創所帶來的衝擊,嘉義市政府推動「振興經濟加碼計畫」,運用歲計賸餘,加碼普發每位市民現金6,000元,穩定民生、支撐在地經濟。嘉義市長黃敏惠今天(30日)於市務會議中,就普發現金政策的發放對象、領取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進一步說明。黃敏惠表示,嘉義市今年接連面對天災與國際經貿情勢變化,對市民生活與產業經營帶來實質壓力。面對這樣的挑戰,市府在第一時間安定民心、顧好產業與民生,並於12月8日提出「振興經濟加碼計畫」,內容除加碼普發現金外,也同步推動商圈與夜市活絡、觀光產業補助及永續生活相關措施,希望讓消費動能回到市場,支撐在地經濟。嘉義市政府推動「振興經濟加碼計畫」,運用歲計賸餘,加碼普發每位市民現金6,000元。(圖/嘉義市政府提供)黃敏惠指出,本次普發現金的發放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14年12月8日(含)前設籍且造冊日114年12月24日仍設籍嘉義市(不含於發放日前死亡者);另114年12月8日(含)以前出生者,於115年2月6日前辦妥出生登記並設籍嘉義市都可以領取消費金。黃敏惠說明,現金主要發放日期為115年1月24日(六)及1月25日(日),連續兩天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市民可依通知單前往各區指定地點領取。領取通知單將自115年1月16日起,送達市民戶籍地址。嘉義市政府推動「振興經濟加碼計畫」,運用歲計賸餘,加碼普發每位市民現金6,000元。(圖/嘉義市政府提供)她也補充,若未能於主要發放日完成領取,市民可於115年1月30日(五)、1月31日(六)及2月6日(五)、2月7日(六),於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戶籍地所屬之聯合里辦公處補領。針對領取方式,黃敏惠提醒,領取消費金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須憑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受委託代領者須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並備妥通知單、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代領,並檢附通知單、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三擇一)。嘉義市政府推動「振興經濟加碼計畫」,運用歲計賸餘,加碼普發每位市民現金6,000元。(圖/嘉義市政府提供)黃敏惠進一步指出,如市民因故無法於上述時段領取現金,可於115年3月2日(一)至3月15日(日)申請轉帳,提供線上及紙本兩種方式,相關申請網站嗣後再行公告;款項115年4月30日(四)前撥款入帳;未於期限內領取或申請轉帳者,視同放棄,不再發給。黃敏惠也呼籲市民支持在地消費,將資源留在嘉義市。她表示,透過普發現金,讓資源回到市民手中、回到市場端,帶動商圈、夜市與在地產業的活絡,「市府發錢,市民花錢,嘉義市賺大錢」,共同為城市累積更多前進的動能。黃敏惠進一步強調,本次加碼普發現金係在嚴守財政紀律的前提下推動。嘉義市已連續15年不舉債,並為本島首個連續7年公共債務為零的城市,此次運用累計歲計賸餘辦理,不舉債、不影響公共建設,將經濟成果回饋市民,在關鍵時刻給予市民最實際、也最安心的支持。嘉義市政府推動「振興經濟加碼計畫」,運用歲計賸餘,加碼普發每位市民現金6,000元。(圖/嘉義市政府提供)
新北少年割喉案二審判12年 侯友宜:應從重量刑讓正義回歸
新北市某國中2023年12月發生殺人案。郭姓少年因為要幫林姓乾妹出氣,竟然直接拿刀刺殺同校的楊姓學生。案經上訴以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3)日判決出爐,郭、林兩人皆加重刑期,分別改判12年、11年。對此,新北市長侯友宜表示,對加害者應該從重量刑,讓正義能夠回歸。侯友宜今日前往三重玫瑰立體停車場多目標新建工程視察時表示,他完全能夠感受到被害者的傷痛,司法正義是最後一道防線,應該要讓被害者的傷痛能夠減少最低,所以對加害者我們更應該從重量刑,讓正義能夠回歸。郭姓少年以及林姓少女在2023年12月25日中午,在新北市某國中對楊姓學生割頸等,最終導致其死亡。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郭、林9年、8年。郭、林2人提起上訴以後,全案進入二審階段。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綜合考量少年被告2人所涉非行之行為情狀、其等行為人情狀,以及基於促進其等健全自我成長與重返社會所應考量之相關事由,並斟酌檢察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少年被告2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所表示之意見,基於少年刑事司法以少年之健全發展可能為核心之制度目的,分別量處郭12年、林1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為乾妹出頭犯割喉案!高院二審判決出爐 法官怒加重刑期
新北市某國中發生慘忍割喉案,兇嫌二審被加重刑期!2023年12月間,郭姓少年因為要幫林姓乾妹出氣,竟然直接拿刀刺殺同校國中生。新北地院認定2人犯下殺人罪,一審判決郭9年、林8年。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判決出爐,郭、林兩人皆加重刑期,分別改判12年、11年。回顧整起事件,郭姓少年以及林姓少女在2023年12月25日中午,在新北市某國中對楊姓學生割頸等,最終導致其死亡。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郭、林9年、8年。郭、林2人提起上訴以後,全案進入二審階段。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綜合考量少年被告2人所涉非行之行為情狀、其等行為人情狀,以及基於促進其等健全自我成長與重返社會所應考量之相關事由,並斟酌檢察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少年被告2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所表示之意見,基於少年刑事司法以少年之健全發展可能為核心之制度目的,分別量處郭12年、林1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遭質疑不禁臉書、LINE 劉世芳:小紅書視打詐條例於無物
內政部4日以小紅書自113年迄今已涉詐1706件、財損逾2億元為由,宣布將對「小紅書」APP發布網際網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暫定期間一年。外界質疑臉書、LINE涉詐金額更高,為何不禁。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表示,臉書跟LINE在台灣有按照台灣規範、有法律代理人、管理階層的人,也已經按照打詐中心要求下架的內容,包括則數、APP都相當多。並強調,「視我們的打詐條例於無物,這樣的一個小紅書,值得我們去支持它嗎?當然不值得。」劉世芳今天於立法院接受媒體訪問,針對行政院打詐中心禁止小紅書,劉世芳表示,內政部非常贊成行政院打詐中心做這樣的處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這禮拜排審「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有26個以上版本,加上委員發言也很踴躍,有提到台灣處理打詐效率不彰,內政部回應時也特別提到會按照「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處理。劉世芳指出,小紅書在台灣沒有落地,在台灣沒有任何警方可以聯絡的對象,而且也都已讀不回,所以按照行政程序,把通知函送到上海母公司,皆已完成行政程序,因此就按照行政程序請數發部、TWNIC幫忙,限制接取或禁止解析,這都是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範的範圍內,「我們是依法行政」。媒體問,國民黨批這是「網路戒嚴」,還酸說要跟進中國翻牆。劉世芳說,「我想是完全相反」,第一、很多人講到說小紅書用戶有300萬人,所以下架件數沒那麼多,那為什麼不禁臉書跟LINE?事實上,臉書跟LINE在台灣有按照台灣規範、有法律代理人、管理階層的人,只要需要處理跟詐欺防治犯罪有關的業務,會跟打詐中心溝通。劉世芳提到,包括臉書跟LINE已經按照打詐中心要求下架的內容,包括則數、APP都相當多,所以都是按照規定一步步處理,並沒有任何的黨派色彩。大家都知道,台灣是有法治的地方,如果要到台灣做生意、定居,台灣有各種不同的法律,希望大家遵守。劉世芳說,她知道這會引起各方不同的見解,但請大家看一下,「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中,是否允許司法警察機關可以做這樣限制接取的動作。劉世芳強調,已經聯繫過小紅書非常多次,從來沒有任何法定代理人,還已讀不回,從來不管台灣法治,「視我們的打詐條例於無物,這樣的一個小紅書,值得我們去支持它嗎?當然不值得」。
女足抽血案震驚全國!台師大「撤銷周台英博士學位」 論文涉違學術倫理
台灣師範大學女足抽血案震驚全國,涉案教授陳忠慶、女足教練周台英強迫學生參與抽血人體實驗,後續周台英遭解聘,教育部也調查她的博士論文,以及是否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而今日晚間也傳出,校方已撤銷周台英的博士學位。台師大表示,校方在受理檢舉後,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針對周台英教授的博士論文〈運動科學支援介入對女子足球員預防運動傷害及提升運動表現之影響〉涉有學術倫理疑義案件進行審查。台師大說明,院級調查小組於8月19日召開會議審議後認定,該論文雖未涉及抽血等人體侵入性研究,但研究對象中包含未成年者,當時未取得參與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知情同意書等事項。台師大指出,經學術倫理案件校級審定委員會審議,決議同意院級調查結果與處置建議,並依據台師大《博士、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13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博士學位。
托育涉虐將全面停業 《兒童托育法》修法強化0至2歲托育安全
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為完善0至2歲托育服務,衛福部草擬《兒童托育服務法》專法,管理托嬰中心、居家保母等托育服務。立法院昨審法案,行政院版本原僅規定托育相關人員涉不當事件,必要時應暫停「新收」兒童,立委要求修正下,朝野達成共識,未來情節重大者應「暫停所有托育服務」。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6日進行《兒童托育服務法》第3次審查。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明,行政院版本第50條,規定當主管機關得知托育機構所屬托育相關人員、居托人員(保母)及同居者,涉嫌兒虐、體罰、霸凌等違法事件時,調查期間應協助兒童家長或實際照顧者轉介收托,加強訪視輔導。必要時,得令其暫停「新收托兒童」。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目前版本只規定必要時「暫停新收托」,但若遇到非常嚴重案件,現有已收托的孩子,也都應該暫停收托,「不論新舊個案,嚴重時都應停止所有服務」;同時縣市政府也應協助家長轉托。她強調,這是「備而不用」,防止未來發生嚴重事件時,不會發生法律未明定情形。民進黨立委王正旭也認同,若只規定必要時須暫停新收兒童,確實有所不足,應視情節嚴重度,嚴重時托育服務都要全面暫停。縣市政府是否安排另托,也希望涵括到法條內。周道君表示,目前已規定在調查期間,主管機關應協助托育機構、居托人員,依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者意願,做轉介收托,必要時則加強訪視,現行地方政府已有責任告知、協助轉介收托。周道君指出,考慮委員提出的情況,建議可在該條文最後加上「情節重大者,命其暫停托育服務」文字。經委員會討論,朝野達成共識,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拍板通過,文字照討論版本修正,但因法條條次調整需求,配合第46條條文,此條先行保留。昨日委員會初步審查了78條條文,其中共59條保留、擇期再審。
17歲女學生背468萬稅債 母售屋提領一空 桃園分署雪中送暖
桃園市一名年僅17歲的女學生,無辜背上高達468萬元的房屋交易所得稅。原來,她的母親先將名下房產贈與女兒,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信託,最後售出房屋並將所得全數提領一空,僅留下鉅額稅款。少女不僅被棄養、經濟陷入困境,如今半工半讀維持學業,最擔心的是畢業後將無處可住。桃園分署得知狀況後,除協助釐清案情,並由分署愛心社主動發放慰問金,盼為她撐起一份溫暖。據了解,少女母親於2020年間將桃園蘆竹區房屋贈與女兒,卻兩度信託操作後於今年1月出售。售屋款項匯入少女帳戶當日,便遭母親全數提領。稅單寄出後,少女因無力繳納而遭移送執行。桃園分署調查時,發現少女與母親早已分居,甚至接獲第三方通報,指少女於去年4、5月間遭棄養、現居北市校園宿舍,靠打工維生。執行人員多次嘗試聯絡母親均無下文,遂通知少女親自到分署說明。當日,她在社工陪同下現身。少女表示,母親與生父未婚,父親在她國中時便失聯,母親再婚後另組新家庭。她今年2月間接獲繼父通知,才得知房屋已售出、帳戶遭停用,從此與母親斷聯、生活費全無著落。社工透露,因少女積欠學費且聯絡不上家長,校方通報社會局介入,但因戶籍仍在桃園,部分補助無法申請,生活全靠打工支撐。少女坦言最害怕的是畢業後失去宿舍、無家可歸。桃園分署人員見少女在逆境中仍堅持學業與自立,深受感動,主動替她向分署愛心社爭取援助,提供慰問金以解燃眉之急。分署也強調,除依法執行惡意欠稅案件外,對於無辜受牽連的弱勢個案,將持續給予協助,強調「政府機關會是她最堅強的後盾」。
31刀砍死前女友!17歲「89猴」遭法官裁定收容 不合「責付」4大理由曝光
近日,台中市沙鹿區發生一起駭人兇案。具有宮廟及幫派背景的17歲駱姓少年,以瞞騙方式喊出顏姓前女友談判,卻拿預藏的兇刀狂砍對方31刀致死。駱姓少年離開前,還朝倒在血泊中的前女友狠踢一腳,才騎上預先拆除車牌的友人機車逃逸。駱姓少年落網後,被警方依殺人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昨(17)日詢問後裁定收容至少年觀護所。台中地方法院指出,法官訊問後認為駱姓少年有「情緒控管不佳」、「有暴力攻擊傾向」、「畏罪潛逃」、「家庭管教功能不彰」之情,責付顯不適當,故依法裁定收容。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責付」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適用於各種刑事案件中,但也常出現在少年保護事件。「責付」指法院在羈押被告的情況下,將其暫時交付給適當的人,以停止羈押的措施。這些適當的人通常是被告的輔佐人,如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等看管,以確保被告會準時出庭。然而據《壹蘋新聞網》報導,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如少年在經過法官訊問後,被認定「責付不能」或「責付顯不適當」時,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裁定「收容」。本案兇嫌駱姓少年經台中地院少年法庭法官訊問後,認其有情緒控管不佳、有暴力攻擊傾向、畏罪潛逃、家庭管教功能不彰之情,責付顯不適當,故依法裁定收容。黃玉琪進一步解釋,本案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後,會先分案以「保護事件」進行調查,如認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依少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裁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黃玉琪表示,少年法庭法官以「保護事件」進行調查後,如認為少年所觸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裁定「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待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再由少年法庭法官依「少年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審判。
男離婚12年遭兒告上法院「討198萬撫養費」 一查才知非親生
大陸新疆墨玉縣有一名黃姓男子與前妻離婚12年,最近卻遭還未成年、年僅16歲的兒子小綠(化名)一狀告上法院,為了討人民幣44.4萬元(約新台幣198萬元)的撫養費。豈料,律師調取資料時,意外發現小綠並不是黃男的親生兒子,近日當地法院公布一審判決,駁回小綠全部訴訟請求,認定黃男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來自新疆墨玉縣的黃男今年6月突然遭16歲兒子小綠提告,因為小綠尚未成年,由劉姓前妻作為法定代理人要求黃男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的撫養費,按黃男月收入的30%計算,金額達人民幣44.4萬元(約新台幣198萬元)。在庭審中,小綠提交戶口名簿、出生證明和父母的離婚協議書等文件,要證明自己與黃男存在法定親子關係;但黃男認為,出生證明不能證明親子關係,離婚協議書是在認為小綠是自己親生的前提下所簽署,當時想給孩子有良好生活環境,才將共同財產的兩間房歸前妻所有。不過黃男被兒子起訴後,律師調取資料發現,黃男在今年7月才得知小綠不是他的親生兒子,認為12年前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無效。而法院也發現,小綠已經與生父李姓男子透過法院調解達成撫養費協議,因此法院認定,小綠的撫養費問題與黃男無關,他沒有支付的義務。最終墨玉縣人民法院於7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綠全部訴訟請求,確定黃男不需向小綠支付任何撫養費。法院也以此判決提醒民眾,涉及撫養費的協議,應確認親子關係,避免類似爭議發生。
江祖平嗆龔益霆「一定索賠性侵罪」1300萬 將捐流浪動物之家
八點檔女星江祖平連日發文踢爆電視台員工涉性侵、偷拍女演員,並曝光該男子的照片和姓名,被網友搜出是三立資深副總龔美富的兒子龔益霆。面對這番指控,龔益霆強調自己曾與江祖平交往,性侵的說法為不實言論。對此,江祖平也再次PO文回應,「我一定要索賠性侵罪,不多,1300萬元,直接捐給流浪動物之家!」江祖平於上(8)月18日凌晨突在社群平台發文透露,她收到一名女演員私訊求助,對方表示遭到電視台人員性侵、偷拍,還被威脅「影片有存雲端」,而女演員是「大特」,65%觀眾都知道她,男方則是某電視台體制內的人,「這是真實發生的,請重視。」後來,江祖平陸續公開男方的照片和姓名,被網友挖出是三立資深副總龔美富的兒子龔益霆,龔美富便發聲「相信司法最後會還他清白」,龔益霆更爆料他與江祖平自去(2024)年10月23日開始交往,期間爭執不斷、多次分合,今年8月底正式分手,同時強調江祖平所述是不實指控,願意配合任何司法調查,要求撤下相關貼文。江祖平則在昨(4)日深夜PO文指出,「嗯…如果對方是無意識的情況下,某某還硬上完之後清理乾淨~~喔~~原來情侶可以這樣喔」、「我真心,真的只希望有『誠心悔改道歉』而已,但您要繼續這樣顛倒是非?好吧」。江祖平也在今(5)日凌晨發文表示,「對了!牠還想對之前一位女性牌咖性侵,直接等其他兩為牌咖離開,直接把她拉進房間,脫下自己耳環、項鍊、手錶,說:就剩我們兩個,妳奶子超大我很喜歡,來當個牌友兼砲友吧!幸好對方嚴正拒絕……我有訊息跟人證,而且那時間,我跟牠是在一起的。」江祖平也撰文道,無論刑事或民事,她一定要索賠性侵罪1300萬元,「直接捐給流浪動物之家!因為『龔益霆』應該吃得到這些狗糧!我是真心的要捐!」而她也宣布已指定法定代理人謝雅汶(英文名VICKI)。
台師大抽血案再爆「違規新事證」 竟有未成年抽血無同意書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日前爆發女足抽血案,教育部今天再度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於會後說明,日前已經清查教授陳忠慶、教練周台英涉及血液樣本的29個研究案,其中8件至少有一個項目不符合人體研究法,教育部掌握多項違規新事證,包括未成年於無法定代理人同意下接受抽血,將根據新事證加重裁罰。台師大女足案跨部會小組上周第三次會議,清查出陳忠慶跟周台英共有29案涉及血液研究案,其中14件是學生陳情或檢舉案,陸續前往台師大、台大、北市大等三校實地查核。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說明跨部會清查台師大女足抽血案進度。(圖/本報資料照)朱俊彰今天表示,目前已完成台師大10件查核,其中8件至少一項不符合人體研究法,或無法判斷是否落實程序規範,另有1件合格,還有1件尚未執行。朱俊彰進一步說明,清查發現新事證包括未揭露師生權力關係、抽血者不符合護理人員資格,甚至查出對未成年者進行抽血,卻未取得家長同意書,教育部會針對涉及研究倫理部分,對研究機關與研究者進行裁罰,若學校違反IRB,會予以解散或停權,在研究者部分,周陳兩師發現新的事證,會再要求台師大針對新的事證召開教評會或考績會等,再進一步議處是否有更嚴重疏失。朱俊彰表示,先前已對台師大裁罰110萬元,兩位老師各50萬元,如今有新事證後,教育部倫理審議委員會會重新審查,若發現違失會加重裁罰。台師大校評會日前決議解聘周台英,如今發現新事證,教育部將要求台師大針對新事證召開教評會或考績會等,再進一步議處。朱俊彰也說,另該案也涉及國科會專題計畫補助要點,涉及違反要點,國科會會要求終止研究者補助、追回補助款等;針對研究者,也可能給予停權等相關處分。另外,國科會查處111年至114年體育學門涉及血液樣本計畫共97件,將由衛福部和教育部進一步查核。朱俊彰表示,97件總計涉及23間學校,將檢視計畫有無經過審查會,血液樣本執行與流向、受試者名冊、是否發放受試費用等,已要求學校倫理委員會清查後回覆教育部。朱俊彰說,接下來將針對霸凌案處理行政人員、IRB執行等疏失,要求學校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提報教育部,若台師大校長有違失,將提至考績會處理;如果行政人員有違失,會一併要求懲處。
聽信主管1句話!北京女當公司股東慘了 帳戶被凍結「負債200萬」
中國北京一名李姓女子(化姓,下同),因為主管的一句話,答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和唯一股東,否則就無法繼續繳保險,沒想到竟成了負債累累的「掛名老闆」,個人帳戶被凍結,直到收到法院傳票,才驚覺自己負債200多萬人民幣,幸好在法官的幫助下,總算卸下重擔。據《洪觀新聞》報導,李女就職某公司期間,公司主管張某以「關係好」為由,要求她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不答應就不能繼續繳納社保」,更強調不會影響生活,但承諾成了空談。張某利用公司大肆舉債,導致公司背負巨額債務,李女直到個人帳戶被凍結才知曉此事。原來一名債權人去年已將李女、張某告上法院,求償200多萬人民幣欠款,並申請財產保全。李女生活頓時陷入困境,因為父親常年住院,孩子還在讀書,影響了全家人的生活。收到法院傳票後,她立刻聯繫承辦法官,哭訴自己的遭遇,澄清自己從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現在也已經離職,如今家庭正常開銷都成問題。法官耐心聽完後給予安慰,表示若要真正解決問題,必須從法律層面徹底釐清責任。隨後,法官與警方聯手,確認張某因涉嫌合約詐騙遭到刑事羈押,且涉案的債權人也已經報案。法官與債權人溝通,詳細說明李女「掛名法人」、「未參與經營」、「對債務不知情」、「被牽連」的實際情況,並且提交證據,債權人最後同意撤回告訴,因此法官依法作出裁定,解凍李女的帳戶,李女的生活才得以恢復正常。
學生不實檢舉國中師「上課開黃腔」遭打臉挨告 法院判賠5萬
苗栗一名林姓國中生物教師因遭學生匿名投書教育部,對方指控他在課堂中多次開黃腔、情緒失控甚至爆粗口,導致他蒙受精神痛苦與名譽損失,憤而提告求償。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學生檢舉內容部分嚴重失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教師名譽權,判處該名學生賠償5萬元及利息。判決書指出,國中生去年8月底向教育部國教署民意信箱投訴,內容稱林師「長期在課堂開黃腔,每節課數十次」,並聲稱他「情緒不穩,常對學生大吼、爆粗口、摔東西、甩門恐嚇學生」。校方在收到檢舉信後,對林師展開校安通報與性平調查,調查人員隨機訪談6男7女等13名曾上過林師課程的學生,並進一步查閱相關會議與報告。關於林師「是否上課開黃腔」的問題,有8人學生表示從未聽過、5人表示「鮮少發生」,其中1人學生提到林師曾在課程講述女性生產過程時,語氣讓人感到不舒服,但認為未達騷擾或不當言語程度。此外,針對「是否曾有情緒失控或拍桌、吼叫」等情形,有人學生說林師在課堂太吵時會拍打講桌或黑板,3人表示在分組報告表現不佳時會遭到拍桌或斥責,有2人表示幾乎未見此類行為。校園性平會進一步抽樣調查林師任教班級與被告同班學生共5人,調查結果顯示並無證據證明林師有檢舉信中所稱「一節課講數十次黃腔」或「演示性暗示手勢」等行為,多數學生認為講述內容屬課程一部分或普通笑話,委員最終一致認定檢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不構成性騷擾。然而,該檢舉信引發學校啟動多次調查,造成林師焦慮、痛苦,對認真課堂管理的他更是精神折磨。林師也認為,學生未經查證即提出嚴重不實指控,對他在生活、職場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對此,被告學生透過律師反駁稱,檢舉信內容僅寫「林師」,並未具名,最初校方也決議不受理,即便後續調查鎖定林師,但仍屬主觀判斷。學生更指出,校安通報與性平調查中確有部分學生反映林師上課有拍桌、斥責行為,也有少數人認為其用語讓人不舒服,因此檢舉並非完全無中生有,應屬合理表達關切。此外,學生也認為,該信件內容為教育行政檢舉性質,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且信件內容並未廣泛公開,損害影響有限。苗栗地院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指出,該檢舉內容足以特定指向原告,且其中多項嚴重指控未有任何佐證,例如「一節課講數十次黃腔」、「有性暗示手勢」、「長期爆粗口並被模仿」、「午休時間大聲吼叫」等,均查無具體事證。法官認定被告學生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行為已構成名譽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最終考量雙方身分與經濟狀況,認為林師請求的5萬元精神慰撫金屬合理金額,判決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應賠償林師5萬元並加計年息5%,另須負擔訴訟費用1000元及相應利息,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