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
」 爭議 立法院 衛福部 農業部 賴清德
無人載具條例終於三讀 預算總額規模2400億元
立法院今(27)日加開院會,就爭議多時的無人機相關條例草案進行表決。在朝野黨團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後,國民黨團憑藉人數優勢,三讀通過由藍營主導的《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針對無人載具相關預算編列方式,朝野近期展開激烈攻防,主要聚焦在「主管機關」、「預算編列形式」以及「是否明確寫入金額」,然而經過多次協商,各黨派與行政院之間仍無法達成一致,最終協商結果皆無共識。至於預算金額是否寫入條例中,各方立場差距甚大。行政院主張明定金額,規劃編列2100億元並分5年執行;國民黨同樣主張寫入金額,但金額提高至2400億元且劃分為6年平均編列;民眾黨則主張條例內不應寫入具體金額,應由相關部會未來依實際需求進行編列。《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今在藍白分裂投票下,最終依國民黨團提的再修正動議表決三讀通過,當中除了明確定義無人載具外,也定案「經濟部」為主管機關,若涉及國防軍用採購則交由「國防部」負責。
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
危機再起2/頻喊倒閉!流浪動物救援協會爭議多 曾因違法勸募罰4萬
社團法人台灣流浪動物救援協會近日在臉書上頻頻喊窮,表示恐將倒閉,但實際上該協會發生「倒閉」危機早非頭一遭,其早在2019年就曾瀕臨破產,園內700多隻貓狗恐無處收容,吸引不少民眾捐款。2024年時指稱理事長曾因財務困難走上絕路,如今頻繁貼出「哭窮」貼文卻未獲得網友支持,反而質疑協會運作與金流,實際上該協會也非首次爆出金流爭議,2020年間就因違反公益勸募條例遭裁罰4萬元罰鍰。衛福部因該協會2020年時曾違反公益勸募開罰4萬元。(圖/翻攝自衛福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有網友2024年就呼籲,捐款流浪動物協會務必睜大眼睛,並貼出社團法人流浪動物救援協會的多篇貼文,內文均是向網友借款,強調事態緊急,願意「每月攤還」,且強調無法負擔員工薪水,希望藉由向大眾募款補足,只因近期「生病住院的孩子多了,醫療費不夠,只好先拿員工薪水墊付….」。網友同時貼出有人於2019年時的爆料留言,對方指出曾在該協會擔任志工,當時就發現依靠夜市捐款與線上固定人士捐款,足以支撐購買大型賣場飼料讓貓狗溫飽,但相關經費卻被用來買菸檳榔等吃喝玩樂支出,直言「流浪動物最可怕的不是沒有飯吃,而且被強迫關在籠裡不能自己去討時還要被利用斂財…」。台灣流浪動物救援協會2024年曾表示協會的公益勸募終於通過,但火速遭網友抓包根本未通過,隨後緊急刪文。(圖/翻攝自社團法人台灣流浪動物救援協會臉書)但直至2024年,該協會類似的狀況仍層出不窮,就有捐款人質疑協會金流去向,要求公開每月金流,發現協會買地閒置、租屋募款買房、募款薪水,財報上顯示募款900萬餘元,但實際用在毛孩身上的金錢卻有極大懸殊差距,只要在粉專下方有所質疑,就會一律被當成酸民封鎖、刪留言,盡量維持同溫層,呼籲民眾「睜大眼睛」、「善良不該被任意利用」。此外,該協會也未有合法勸募字號,協會2014年成立至今,2019年爆發「倒閉危機」,2020年時就先因未經許可持續於網路募捐,經衛福部制止仍不遵從,因此被依公益勸募條例開罰4萬元罰鍰,同時公告受處分人名稱、違規事實與處罰。協會表示,後續也曾多次申請辦理勸募活動許可,惟均遭衛福部不予許可,並貼出遭衛福部駁回之公文,顯示該協會經檢舉與衛福部警告制止不聽,因此被依法開罰。然而協會2024年時確曾PO文指出,「公益勸募已經核准」,只要先繳清積欠的勞健保費用,就可以開始公益勸募,「徵求80位善心朋友,每人1000元贊助」。不過該篇貼文遭網友抓包後隨即刪除,並強調公益勸募核准通過是錯誤資訊,不過積欠勞健保是事實,協會無法申請公益勸募,後續改創立另一協會申請,僅通過一年就被以補件為由退件,來回申請3年均未有下文。
冏星人賣酒2/知識型YT成「滋事型」?冏星人爭議多 開發抓網軍系統翻車
過去以影評、書評起家的YTR冏星人(本名余玥),更是早年台灣知名「知識型網紅」之一,然而其近期再度爆出爭議違法事件,其因不滿酒商所開出的收購價格過低,竟直接透過AI架設網站,公然在網路平台上販售酒。而其過去也大小爭議不斷,其曾因不滿《聯合報》下標方式,在未告知記者的情況下將通話過程全部直播,近年來更指出已開發抓網軍系統,實際上卻誤傷率極高。2018年,冏星人接受《聯合報》願景工程專訪,探討世代溝通與年輕人困境,事後一篇以「魯蛇翻身當網紅Youtuber冏星人:這個社會很公平」的報導刊出,但冏星人卻認為遭到媒體扭曲其脈絡,強調社會有其運作公式,只要找到公式並付出就能成功,而不是認為社會資源分配完全公平,讓她因此成為網友眼中的既得利益者。冏星人也強調其表示欲在刊出前看稿被拒,更在未告知記者的情況下與記者聯絡對質,試圖澄清,實際上卻將整個過程完全直播,同時張貼多篇情緒性發言,批評媒體操縱輿論,強烈要求報社公開逐字稿,卻反讓輿論風向轉變,從一開始的同情認為冏星人「想享有公眾人物光環,卻不願承擔受訪風險」。而其隨後也以「冏說書」開啟集資計畫,引發熱烈回響,卻多次發文指出合作作家李屏瑤稿件品質不佳、多次拖稿,並將2人合作細節公開,引爆紛爭,事後更被發現其疑似開小帳在PTT上護航帶風向,被網友戲稱為「滋事型網紅」。其甚至被抓包將作品給中國公司授權轉載時,自稱為「中國台灣的冏星人」。冏星人因形象重傷而沉寂一段時間,未料其近年復出時卻多次引爆爭議,其先是在Threads發言指出,若兩岸開戰會選擇逃亡海外,因她自認被中共列入黑名單,且若死在台灣不代表負責任,出國還能繼續抗共。針對爭議冏星人事後也澄清表示,「一定要在台灣才是負責任?」,她的家人在國外有房子,出國並非不負責任,更質疑批評聲浪為何不自己站出來拍影片發聲,「你為什麼有聲音有面孔不拍YT?為什麼是我不工作一個月在這裡發生吸砲火?」、「每個人都有每個人能做到的事,不是一定要拿槍才叫戰鬥欸,比起拿槍沙敵(殺敵),我的能力是說話啊,那我現在不就是在戰場上了嗎?我有逃嗎?」冏星人近年曾指出自己寫出抓網軍系統,卻被發現誤傷率極高。(圖/AI示意圖)冏星人後續也自稱開發出一套「抓網軍」系統,表示自己因長期以來受到網路霸凌與抹黑言論,因此自行開發一套「AI網軍識別系統」,透過大數據與行為模式分析,從而判定留言者是否為受雇網軍或是協同行為帳號,從而保護自己與粉絲,以過濾掉不具建設性的攻擊言論。冏星人再度爆出爭議在網路上違法售酒,自行撰寫網站上更指出具有時代稀缺性,遭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裁罰1萬元罰鍰。(圖/翻攝自網路)然而冏星人所開發的網軍系統卻被發現誤傷率極高,不少遭標記為網軍的帳號都是經營多年,有真實生活紀錄的一般用戶;若該ID帳號為YTR,那曾在他頻道發布影片下方留言的內容,通通會被歸類在該人身上;且該系統產出的報告中,即便該帳號僅被判定有30至40%的機率為網軍,卻被冏星人公開「處刑」,引發不少批評。針對其2018至2022年的爭議,冏星人指出其當時為照顧前伴侶陷入重病,聯合報直播事件為對方公審在先,他也承認「我也衝動了。」。而在冏說書部分,即在第一季沒有收入情況連載一年,後續集資則在短短一天內獲得40萬餘元,因此成為收入最高網紅之一。他後續也主動縮小規模,結束集資,因「長期好節目不能單純靠贊助,服務粉絲花了我太多時間,讓我沒有辦法有更多的產出。」,才會召集作者讓更多人被看見,卻在服藥精神狀況不佳情況下,黑粉將對工作的碎碎念截圖傳給李屏瑤,因此引發爭議,後續由其前伴侶和對方溝通,但雙方爆發激烈衝突,當下也請她將罵人貼文刪除,隨後為照顧雙方,養病引退。而該作家也在其個人臉書上影射其故意拖欠稿費,忽略他是在病重情況下處理這些事情,讓台派作家對他窮追猛打。在中國台灣事件部分,他回應當時同意中國MCN公司搬運其作品,卻被對方創立帳號,並自稱「中國台灣」;至於網軍部分,他承認確實倉促上線,但目前可行程式已經做好,分別可監控YT和Threads言論。冏星人最後也指出,他沒有說過戰爭要逃,原文是指「如果台灣被染紅」,搞不好能像香港人一樣離開,何況他不是外國人,戰爭要怎麼逃,「誰會讓我逃呢?」◎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黃明志捲台網紅猝死案!警無接獲黑函勒索 馬媒酸:爭議多到維基開專欄
有「護理系女神」封號的台籍網紅謝侑芯日前驚傳在馬來西亞飯店內猝逝,享年31歲。有消息傳出,謝侑芯猝逝時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也在場,發現其吸毒和攜帶毒品。他在臉書上發文否認吸毒與持毒,並控訴曾收到黑函遭人勒索,不過警方表示並未接獲任何報案。馬來西亞媒體更整理出黃明志過去的重大爭議事件,並狠酸維基百科上設有其「爭議專欄」,內容多達30項。據大馬媒體《中國報》報導,當地警方表示,接獲謝侑芯猝逝消息趕到場後,發現她倒臥浴缸,身上僅覆蓋1條白色毛巾,房間內還有黃明志。黃明志供稱,謝侑芯進入浴室洗澡,過一段時間沒聽見水聲,他進入查看發現對方昏迷,實施心肺復甦術急救無效,只能報警。謝侑芯經紀人早前透露,醫院報告指出死因是心臟病發,但家屬認為謝侑芯平時身體健康,對於死因說法難以接受。黃明志則強調自己沒有吸毒和攜帶毒品,隨後繳付交保金獲保釋,並稱這幾天遭到黑函勒索,呼籲外界耐心等待警方2至3個月後公布的調查報告。對此,金馬警區主任沙扎里助理總監對此回應,警方並未接獲有關黃明志被勒索的報案紀錄,質疑其說法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中國報》同時整理黃明志自2007年以來的爭議事件,話題橫跨宗教、政治與種族議題,稱維基百科上甚至設有「爭議專欄」,國內外相關爭議事件多達30起。報導指出,其創作的音樂與電影作品屢次觸犯敏感議題,除了黃明志早年曾因發行《我愛我的國家》,涉嫌侮辱國歌,被警方援引1948年煽動法令調查;另還有2021年發行《玻璃心》涉嫌暗諷中國政權而遭該國全面封殺,最具爭議。至於在馬來西亞國內方面,黃明志曾於2009年因不滿住家停電,到國能公司分行與職員發生爭執,並以髒話辱罵職員,隨後將有關片段發布至YouTube,他最終因侮辱他人行為,於2014年被判履行社區服務3個月。此外,黃明志2018年單曲《狗一樣》、2020年電影《你是豬》因涉嫌侮辱宗教或詞句不妥,而被接獲通報的警方調查,也有因於2016年到清真寺拍攝MV《OH MY GOD》,同樣被以侮辱宗教角度被警方調查。馬來西亞媒體提到黃明志過去的重大爭議事件,並狠酸維基百科上設有其「爭議專欄」。(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校園濫訴亂象! 教育部長:不具名案件將不受理
今年928教師節,一項針對教師最想要的禮物調查,「杜絕濫訴」被列為教師們最期待的節日禮物,反映基層對校園濫訴亂象不滿已達高點。教育部長鄭英耀15日承諾,將調整「校事會議」運作方向,不具名濫訴案件將不予受理,預計年底前修正相關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020年上路並創設「校事會議」以來,校園卻出現各種濫訴現象,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昨開記者會要求廢除校事會議調查制度,直言該制度嚴重消耗學校人力與資源,損害教師士氣與教育品質。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校事會議制度原意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卻變成消耗校方資源、折磨教師身心的負擔,制度嚴重失靈,造成「三高一低」現象,即「高受理、高啟動、高成本」,卻僅有低解聘率,呼籲立刻廢除。侯俊良提到,全教總調查,全台約80%學校曾召開校事會議,有學校1年逾20件,最終僅6%達解聘程度。另據教育部統計,自去年4月17日至今年5月30日,共受理1124件投訴,完成調查769件,其中382件不成立,最終僅26件達解聘標準,占比僅3.3%。既然過半數不成立、查無此事,老師們卻要接受好幾個月的調查與折磨。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指出,校事會議受理案件五花八門,有教師假日吃麥當勞遭家長檢舉為吃垃圾食物的不良示範,或推薦課外讀物被控影響課業,顯示制度缺乏篩選與分級,大小案一律進入調查,形同浪費行政能量,籲教育部檢討,不能再讓校事會議成為讓老師身心俱疲的「東廠」。鄭英耀昨回應,校事會議目前確實存在流程冗長與濫用問題,未來將調整運作方向,不具名濫訴案件將不予受理,讓校園回歸穩定與安全,預計年底前修正相關規定。國教署長彭富源說明,目前修法方向是檢討校事會議分流機制。國教署已於10月1日發函各縣市政府,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事件,不是解聘辦法適用範圍,不需要經由校事會議程序處理。但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坦言,擔心投訴無門,不支持校事會議廢除,現在制度爭議多,除了是國教署宣傳不夠,以及校長擔心接獲投訴案,如不報到校事會議會被投訴,還有案件分流缺乏把關機制。王瀚陽認為,校事會議最大的優點是處理不適任教師不會「大事化小」,建議還是維持這項制度,並加強審查人才庫的專業度,讓運作能公平客觀。
愛妮雅遭申訴51件「連三季拒出席協商」 北市府啟動稽查
「愛妮雅化粧品集團」經常以路邊填寫問卷等方式,吸引消費者入店購買產品,台北市法務局統計今年至14日共受理51件申訴案,愛妮雅化粧品連續3季、13場次拒絕出席消費爭議協商會議,隨即啟動跨機關稽查,經查業者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善得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法務局昨指出,愛妮雅化粧品爭議多為業者不當推銷消費者購買產品,消費者事後想要退費卻被刁難,爭議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經統計愛妮雅化粧品今年連續3季、13場次,均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北市消保官8月27日會同北市衛生局、勞動局、消防局及建管處前往愛妮雅化粧品民權西門市、欣洋門市稽查。法務局表示,稽查發現業者與消費者買賣契約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契約審閱期間、會員權利義務、服務項目及施作前說明、解除契約退費相關規定、履約保障及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等項目,衛生局9月19日已依《消保法》命業者改正,如屆期未改善得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簡任消保官葉家豪說,愛妮雅化粧品邀消費者入店購買產品已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可依《消保法》7天無條件契約解除權解約,如果業者未告知可於7天內解約,消費者至遲可於4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利。葉家豪表示,對於業者無故不到場協商尚無相關罰則,北市均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公告於法務局消保網,未來將按季視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商業者排名,必要時會主動聯合稽查以警惕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