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號判決
」 死刑 憲法法庭 槍決 黃麟凱 非常上訴
廢死聯盟喊「殺錯無法回頭」 網氣炸:無辜的人連回頭機會都沒有
27歲男子張文19日在北捷台北車站及中山商圈犯案,持汽油彈、煙霧彈及長刀隨機殺人,造成4死(含張文)11傷悲劇,全台各地還陸續出現模仿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也讓死刑議題再次掀起討論。台灣廢死聯盟昨天(23日)最新貼文就提及「人權保障怠惰」、「殺錯,無法回頭」,讓大批網友氣喊「那無辜被殺的民眾,連回頭的機會都沒有」、「剝奪別人未來的人,沒資格談未來」。台灣廢死聯盟在臉書粉專發文,針對「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發布記者會暨公開討論會」發布聲明,表示本次報告彙整項人權議題,指向3個核心制度問題:現行法律與政策是否足以保障人權、特別是最脆弱群體的權利;台灣是否具備有效的人權監督機制;以及當立法或行政權違背憲法與人權公約精神時,是否存在可信賴的裁判機制。台灣廢死聯盟說到,立法、行政、監察與司法部門應充分發揮制衡功能,但立法院未建立有效人權把關機制,甚至大幅刪減政府預算,影響多項人權政策推動;行政部門提出「終身監禁不適用假釋」修法草案,未經人權影響評估即送出,被指出涉及違反《公政公約》多項條文。台灣廢死聯盟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長期偏重個案處理,未建立系統性人權監測與政策建議能力;就連憲法法庭也曾因政治干預而長期停擺,「台灣民主與人權保障制度仍然脆弱,政府各部門必須正視問題並負起義務與責任。」在死刑議題上,台灣廢死聯盟認為,在113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政府未依判決意旨嚴格限縮死刑,反而在今年1月執行黃麟凱,「是違憲且違反國際人權法的重大倒退!這次執行是在欠缺保障與有效法律救濟、未給予合理事前通知下進行,不僅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保障,也使死刑執行構成酷刑。也凸顯了非常上訴的權力由檢察總長獨佔,使得特別救濟制度不夠完善。」台灣廢死聯盟直言,死刑定讞者長期處於待決狀態,部分死刑犯在監所已構成待死現象,今年法務部修惡《執行死刑規則》,讓死刑更容易被實際執行,特別救濟不再視為當然可以阻止死刑執行的事由,這違反了《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所保障的有效救濟權,且立法院擴大死刑罪名,更公然背離第36號一般性意見所要求的「朝向廢死不可逆轉」的義務。台灣廢死聯盟強調,現在政府正以制度性作為,侵蝕生命權與法治底線,嚴重違反了對國際社會所作的人權承諾,「我們呼籲政府應立即宣布停止死刑執行,並修法使實體法和程序法符合憲法及公約標準。」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在底下留言,「都什麼時候了,還在為死刑犯講話」、「又在集體偽善了」、「聯盟成員,要不要一人認領一個,回家照顧」、「還殺錯耶?這些人本來就要為自己犯的錯,而買單,他們殺人都沒在乎人權了,為什麼還要保他們的人權啊」、「殺錯不能回頭,被殺的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所以被殺的人權在哪裡?廢死是避免枉死,可是有些人並不適用,因為他是現行犯」、「不要一直發廢文,因為不用死刑,只會讓加害者覺得犯罪無所謂,試問被害人多無辜,為何要無緣無故被殺?還是你們有誰要體驗被害者家屬的心情才能有所體悟」。
勒斃妻子一家3口後逃亡 惡男最終遭判死
男子張泓毅去年5月因感情不睦、金錢問題,先後勒死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3歲繼子,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後帶愛犬逃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痛批張男連續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殺害繼子前竟折磨長達數十分鐘,且對犯行毫不後悔、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符合憲法法庭認定的「犯罪情節最嚴重」判死要件,16日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件由國民法官合議判死的案件。判決指出,張泓毅去年4月30日至5月1日深夜,在新北市三重區租屋處,先趁妻子熟睡將她勒死,接著又在5月2日凌晨3時許,趁岳母在臥房熟睡時徒手勒死岳母。當日下午5時許,張男再把3歲繼子抱到主臥室,先用手和充電線勒住繼子脖子,接著又把毛巾塞到繼子口中,將繼子勒死。張男殺害3人後,偷走岳母、妻子的身分證件、存摺信用卡以及財物,再到銀行將兩人存款取出後,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盜刷岳母信用卡升級成VIP,接著在5月6日帶著愛犬「糯米」逃往台中,冒用父親的身分住進旅館。合議庭認為,張男利用妻子、岳母熟睡時以殘忍手段陸續殺人,又為了逃亡方便殺害繼子,他最後殺死男童時,前後折磨繼子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張男殺人後,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未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情事。甚至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張男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岳母」,顯見張犯後毫無悔意,完全無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態度。合議庭另考量張男案發後多次供稱,還要殺死妻子的姊姊,以及妻子的前男友,並依據鑑定報告認定張男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因此合議庭認為,張男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且對3名被害人施加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認定「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判死要件,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3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可上訴。
因應死刑釋憲結果 司法院今通過修法草案!最高法院應為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
去年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法官判死設下8關卡,司法院11日通過修法草案,增訂偵查中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通知法扶律師到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之事由,另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及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之要件,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以及受刑能力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之依據。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正除落實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外,並加強參與訴訟被害人之程序地位,另考量新興犯罪類型及相關案件增加趨勢、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期透過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草案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科刑資料調查時,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因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之修正,修正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之規定。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修正證據調查程序之規定。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之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法務部提高死囚「槍下留人」門檻 廢死團體批倉促修法:死刑執行更恣意
法務部考量死囚過去只要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執行程序不明確引發爭議,決定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對「槍下留人」提高門檻,不過此舉引起廢死團體不滿,痛批法務部倉促修法,除串聯109位專家學者發聲,今日更舉辦記者會痛批該修法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30年努力一夕倒退。《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廢死團體因聲請非常上訴次數沒有限制,為求槍下留人,一再替死刑犯聲請非常上訴,技術性拖延,讓非常上訴幾乎成為死囚保命符,過去還有廢死團體擅自為死囚在聲請狀上代簽名吃官司。這次修正重點是將過去審核死刑案件「有無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程序在進行中」的3項要件,從嚴明定為「有無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有無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有無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只要有其中一項,法務部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死刑。有3種情形可「槍下留人」暫不執行,包括執行檢察官在槍決前,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其次是憲法法庭為死囚作出暫時處分裁定;第3種是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今日記者會上,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法務部2025年3月24日預告、4月16日公告、4月18日施行的《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期間不足1個月,不僅未能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保障之要求,甚至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30年努力一夕倒退。她指出,嚴正呼籲法務部,「立即依憲判8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法規執行死刑」。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指出,法務部在2010年曾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稱「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並就逐步廢除死刑「應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在今年4月,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執行」。他痛批,法務部這次做的修法決定,不是本於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本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這36位113憲判8的聲請人(即死囚)中,原本即有冤錯判決的存在」,這次修法顯然增加了再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承擔不起的責任。
掐死馬來西亞女大生 兇嫌陳柏諺逃死「1原因減刑」判18年10月
男子陳柏諺2022年掐死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死者家屬請求判處死刑,歷審都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改判決18年10月,檢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泛稱陳不應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並主張應對被告科處極刑,是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駁回確定。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對於陳所犯故意殺人罪,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揭示之準則,審酌其因金錢糾紛而為本件殺人犯行,並非預謀事前計畫犯案,亦未見有使用凌虐手段增添被害人所承受之痛苦,尚難評價為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範圍內,已無從科處極刑,經逐一審酌被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相關事項,及其對被害人家屬已造成重大且無可回復之損害,兼衡其家庭支持狀況、對感情挫折調適能力不佳、易歸責他人等有利、不利之更生因素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核其量刑,客觀上並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與公平正義之情形,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違法情形。陳柏諺在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點,在蔡女的租屋處,因故向蔡女要求返還之前轉入她帳戶9萬9999元中之部分款項,遭蔡拒絕,他因而情緒激動,心生怨懟,先以右手用力掐扼蔡頸部,左手並拿起床邊之粉色玩偶遮掩蔡臉部、眼睛處,右手持續施力直至蔡窒息死亡。陳男後回到自己之鶯歌租屋處,並先後撥打電話及傳簡訊予其父,陳的父母與派出所巡邏員警於當天下午4時許前往陳柏諺租屋處,詢問發生何事,陳脫口說出「我殺人了」等語,並告知員警有掐死蔡女而自首願受法院裁判。
「反廢死」公投提案遭否決 黃國昌批中選會踐踏公民參與權
立法院日前通過「反廢死」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需一致決之政策?」但該案遭中選會認定內容不符規定,未能進入全民投票程序。對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24日)嚴詞批評,指中選會的作法形同「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復辟」,不僅違背民主精神,更是赤裸裸地踐踏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權利。根據中選會審議結果指出,依據《公投法》第2條規定,公投主文必須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但此次「反廢死」公投未符此要件,且依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處死刑須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之,該案內容顯然與現行法律及憲法相抵觸,因此依法不得進入公投程序。對此,黃國昌反問:「中選會說死刑存廢不是重大政策,那什麼才是?這樣的議題人民不能決定,是要賴清德決定?還是民進黨,甚至幾位綠色大法官決定?」他直言,中選會的否決行為,實質上否定了公民表達意見的正當性。黃國昌指出,台灣的民主是從街頭運動走來,但是民進黨早就忘記當年從街頭起家的精神。他強調,民眾黨作為屬於全民的政黨,應秉持草根性格,延續公民運動的精神與歷史,並且將過去的經驗與實戰傳承下去。
反廢死公投不合規遭封殺 重啟核三823交付全民投票
在國、眾兩黨團合作推動下,立法院日前通過「反廢死」與「重啟核三」兩項公投提案,並將提案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中選會昨(23)日公布審查結果,「反廢死」案因不符《公投法》規定,裁定不得進入公投程序;而「重啟核三」案則審定通過,預計將於8月23日舉行投票。「反廢死」公投案先前成功在立法院通過,其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需一致決之政策?」卻引發朝野激烈爭論。民進黨立委批評,此案內容違背憲政體制,且不具實質法律效力,形同浪費民主資源。中選會表示,依《公投法》第2條規定,「反廢死」案不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且依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須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該案明顯與現行憲法及法律相抵觸,故不符公投要件,無法進入投票程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關「重啟核三」公投案經中選會審查,確認其屬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指「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依第23條規定,訂於今年8月23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歐洲經貿處長谷力哲拜會法務部 政次徐錫祥、法制司長洪家原接待
歐洲經貿辦事處(Europe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EETO)處長谷力哲(Lutz Güllner)今日(23日)下午拜會法務部,雙方就推動人權保障、禁止酷刑公約、死刑政策及臺歐間司法合作等議題交流。法務部表示,臺歐共享民主、人權與法治核心價值,未來將持續透過多元平台與國際夥伴深化合作,推動人權保障與刑事司法制度現代化,並期待與歐盟建立更緊密之司法交流機制。法務部由政務次長徐錫祥代表接見谷力哲等人外,並由法制司長洪家原及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等相關單位代表共同出席。法務部首先向歐盟代表說明我國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進展,強調我國長期秉持開放、多元、包容原則,制度性納入民間團體參與撰寫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過程。113年已完成第四次國家報告之民間審查,籌備中之115年國際審查亦將廣邀民間代表及國際專家參與,誠摯歡迎社會各界共襄盛舉。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法制司長洪家原及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等相關單位代表共同出席,會見歐洲經貿處長谷力哲等人。(圖/法務部提供)針對歐盟關切的禁止酷刑議題,法務部表示,我國刑法有明定公務員對人民施加凌虐或不當對待的相關罪責,並已就法制明確性進一步研議。有關死刑政策發展,法務部重申我國慎用死刑、重視人權保障之態度。於憲法法庭所作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確限定死刑須適用於情節最嚴重之犯罪,並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法務部亦配合推動相關法律之修法作業,期待與國際社會持續保持對話,凝聚共識,以共同推動人權保障與刑事司法制度之進步。在國際司法合作方面,雙方亦就如何強化臺歐間刑事司法合作,特別是在數位時代網路犯罪調查、電子證據取得、數位偵查能力建構等面向進行交流。法務部期望未來能持續深化交流與合作。此次會晤歐方除歐洲經貿處長谷力哲外,亦由副處長路卡斯(Lukas Gajdos)等人陪同與會。
黃麟凱槍決伏法 廢死盟、司改會發文批「讓社會不安」遭灌爆:不要亂代表謝謝
死刑犯黃麟凱16日晚間伏法,引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廢死團體強烈不滿。16日晚間,廢死聯盟在臉書上連POn0三篇文,痛批法務部與部長鄭銘謙。晚間將近0時,廢死聯盟再度發文砲轟鄭銘謙「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卻反被網友灌爆,痛罵「別亂代表我」。另一方面,司改會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寫下「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結果同樣遭到網友怒轟,「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2013年10月1日,黃麟凱潛入王姓前女友家中,勒殺前女友與女友母親。落網後歷經諸審,最終在2017年7月3日遭判決死刑定讞。但此後11年多,黃麟凱始終未執行槍決,也讓家屬陷入漫長的等待。直到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後,黃麟凱終於在16日深夜10時02分伏法。不過,在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消息傳出後,廢死聯盟16日晚間在臉書粉絲專業三度發聲,先稱法務部政府「違法執行,無異恣意殺人 」,1小時後再發文表示,已向法務部遞交非常上訴狀,請法務部「槍下留人」。在黃麟凱已經槍決伏法的消息傳出後,又再度於當晚11點54分發文表示,「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在這篇由廢死聯盟、司改會等4個反廢死民間團體聯名發布的聲明稿中指出,法務部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憲法判決的死刑執行,不會讓社會更安全,不會讓人民對政府更信賴,亦不能解決政黨對立,只會讓社會更嗜血、讓人民更厭惡政府及政治現狀,「我們強烈譴責賴清德政府用死刑執行試圖轉移政治困境。」廢死聯盟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包含黃麟凱等死刑犯可例外地取得「間接的」非常上訴聲請權。如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主張,在形式上已符合或滿足特別非常救濟事由時,檢察總長即應為其利益提起非常上訴,且並無自創「情節最嚴重罪行」基準進行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廢死聯盟還稱,檢察體系應允許辯護人有足夠時間為剩下的36位死刑犯請求聲請非常上訴,尤其其中至少有邱和順、王信福2位民間正在救援的冤案。民間團體當晚8點30分已遞交黃麟凱之請求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同時將回條傳真至台北看守所,以及致電台北看守所稍早已將書狀遞交一事,律師團還再遞交再審聲請狀至台灣高等法院;同時也向憲法法院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之槍決令,「然而法務部仍一意孤行、違法執行死刑」。廢死聯盟、司改會等民間團體表示,對法務部的行為「嚴厲表達憤怒與遺憾」,並表示「明年是兩公約第4次的國際審查,過去3次審查,即使國際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次次提醒,台灣政府不但執意忽視,還一而再、再而三以執行死刑挑釁國際人權標準,也讓台灣民主人權形象蒙上陰影。」,還強調:「歷史不會忘記民進黨賴清德政府今日所做的決定。」 文章貼出後,24小時內湧入超過3000則留言,其中多為表示:「廢死聯盟的存在,才是讓社會不安」、「我沒有感覺不安,不要亂代表,謝謝」、「到底哪裡讓社會不安了?你們的依據在哪?」、「什麼時候你們可以代表社會、代表人民?」另一方面,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司改會深夜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同樣遭到網友怒轟,「笑死了…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來看幫死刑犯祈禱的組織,好可怕。」
死囚黃麟凱今晚槍決! 5名死囚2年內暫不會被執行「可提非常上訴」
犯下情殺案殺死女友及女友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今(16日)晚間將執行槍決,32歲的黃麟凱為目前37名死刑犯中「最年輕者」,不過據去年9月舉辦「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目前仍有5名死囚兩年內暫不會被執行。林于如(中)為詐領保險金犯下殺害丈夫、母親、婆婆重案,圖為2011年她聆聽死刑判決後走出法庭,表情漠然。(圖/報系資料照)根據「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是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和「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而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規定合憲,不過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才可以科處死刑。另外,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採用唯一死刑,該規定被宣告違憲。除此之外,憲法法庭也提出限縮規定,若被告涉犯前開罪名,偵查機關首度訊問時必須有律師陪同,同時必須在第三審採用強制辯護,而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才得判處死刑或維持前審死刑;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顯著降低」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憲法法庭還提到,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導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根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均宣告,相關法律若有牴觸,兩年內須修法,否則失效。另據《ETtoday新聞雲》指出,憲法法庭同時針對5位死囚做出宣示,包括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陳憶隆,同夥包括獲得平反的徐自強,而黃、陳兩人被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宣告兩人的案件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還有唯一的女死囚林于如,她因為積欠賭債、想詐領保險金,2009年間連續殺害母親、毒死婆婆和丈夫,2004年間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2007年間因賭債糾紛,槍殺友人致兩死的沈岐武,這3位死囚在法院審理期間,均被認定有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卻還被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也認為3位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
最年輕死囚黃麟凱狠殺前任母女「今晚9點槍決」 司改會急發聲:停止死刑
2013年犯下殺害王姓前女友及其母親的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在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將於今晚9點槍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針對此消息,立刻發表聲明,為黃麟凱求生路,向法務部喊話,請執行檢察官停止死刑,並針對本案死刑執行再加審核。司改會聲明全文:聲明|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三條,請執行檢察官停止死刑《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依上開規定,縱使法務部長、總統皆已核准死刑執行令,但高檢署執行檢察官仍應審核案件的執行,是否有非常上訴之理由。如有理由,則應暫緩執行,請法務部再加審核。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包含黃麟凱在內的死刑犯得依該判決意旨,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從其判決意旨及精神,亦可知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如於開啟救濟程序前逕為執行死刑,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違法之執行。對此,我們請求執行檢察官本於權責,以及忠於憲判8意旨之法律確信,依上開規則第3條第1項,暫停執行死刑,並請法務部再加審核本案之死刑執行。
鄭銘謙簽准死刑打臉羅智強 黃麟凱絞殺前任母女今晚槍決…死者父悲痛發聲
由總統賴清德任命的法務部長鄭銘謙今(16)日簽准他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今晚9時將槍決絞殺前任王姓母女的死刑犯黃麟凱;而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第一時間感激鄭銘謙打臉他。據悉,黃麟凱前任王女父親終於等到他伏法,也悲痛發聲感謝司法給他們一個公道。羅智強曾對鄭銘謙說過,「我認為賴清德在擔任總統期間,不會執行任何死刑」,當時他有說希望鄭銘謙用行動打臉自己,證明他的判斷錯誤;今日鄭銘謙簽准他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羅智強也很快在臉書發文肯定鄭銘謙打臉他,衷心肯定鄭銘謙,也還給司法正義和受害者公道。法務部將在今晚9時槍決死刑犯黃麟凱,黃麟凱當年絞殺王姓前女友與其母親,震驚社會,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王女父親從新聞報導得知黃麟凱將伏法,他感激司法還他們一個公道,等了快12年,感嘆惡人有惡報。原是軍人的黃麟凱在2013年10月1日潛入王女家中,先用童軍繩絞殺王女母親,等王女返家後再用童軍繩綁住其雙手強制性交,之後再將王女勒斃;黃麟凱遭逮捕後坦承犯行,辯稱是王母看不起他才下手,隨後遭檢方依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名起訴。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黃麟凱因個人男女朋友關係破裂,加上交往期間與王女有金錢糾紛,才預謀殺害王女,被王母發現後憶起絞殺。而黃麟凱經歷各種審判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1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去(2024)年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雖然判死刑合憲,但同時設下相當嚴格的判死關卡,包括判決未經一致決、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等,引發爭議。意外的是,法務部確定在今晚9時執行槍決,對象為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死刑後國內死囚剩下36人。
死刑犯黃麟凱今晚槍決 廢死聯盟轟「違法執行」喊話2人:槍下留人
現年32歲的新北市男子黃麟凱,2013年以童軍繩勒斃19歲女友及47歲女友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並於2017年定讞,宣告今(16日)晚9點執行槍決,也是總統賴清德上任首位執行的死刑犯。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發聲了。黃麟凱2013年在軍中服役時,懷恨女友和他分手,並向他催討20萬元債務,趁放假離營時潛入女友家,以童軍繩勒死女友及女友母親,更在女友死前性侵得逞,一審到更一審3度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017年駁回上訴定讞,關押7年半後,今天執行槍決。廢死聯盟得知消息後,隨即在臉書發文,痛批違法執行死刑,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廢死聯盟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廢死聯盟發聲明譴責。(圖/翻攝自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臉書)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依此提供他們開啟新的救濟選擇。就此等個案,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係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之個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而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之執行。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之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就其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廢死聯盟指出,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最後重申「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賴政府上任第一槍!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絞殺前女友、母親 今晚槍決
總統賴清德上任後,由他任命的法務部長鄭銘謙,首度簽准執行死刑執行命令,於晚間9點槍決現年32歲(1993年生)的黃麟凱。黃麟凱也是最年輕死刑犯,他在2013年、20歲時冷血用童軍繩絞殺王姓前女友與其母親,在2017年被判處死刑定讞,等了多年終於在今晚由法務部執行槍決;黃麟凱執行死刑後,目前台灣在監死囚剩36人。憲法法庭去(2024)年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雖然判死刑合憲,但同時設下相當嚴格的判死關卡,包括判決未經一致決、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等,掀起輿論。意外的是,法務部確定在今日晚間執行槍決,對象為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死刑後國內死囚剩下36人。原是軍人的黃麟凱在2013年10月1日潛入王女家中,先用童軍繩絞殺王女母親,等王女返家後再用童軍繩綁住其雙手強制性交,之後再將王女勒斃;黃麟凱遭逮捕後坦承犯行,辯稱是王母看不起他才下手,隨後遭檢方依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名起訴。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黃麟凱因個人男女朋友關係破裂,加上交往期間與王女有金錢糾紛,才預謀殺害王女,被王母發現後憶起絞殺。而黃麟凱經歷各種審判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1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定讞。但黃麟凱多年未伏法,讓王女父親很痛心,他只是想等一個公道,以祭妻女在天之靈。
釋憲後首例!「生不如死想來點刺激」 擄殺馬國女大生惡狼三度判死原因曝
高雄市30歲梁育誌2020年間強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不顧被害人求饒仍將她性侵後殺害棄屍,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法官認為其犯行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再犯機會高,15日宣判第三次判處梁育誌死刑,這也是釋憲後首次判死案例。2020年10月28日,就讀長榮大學的鍾姓女大學生下課後要走回租屋處,卻在學校旁的台鐵便道被梁育誌擄走,被害人試圖求饒,仍遭梁性侵勒殺,遺體則被棄置高雄阿蓮山溝內。梁育誌落網後坦承犯行,一審及二審都判處他死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調查仍有不足,殺人部分撤銷死刑判決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15日宣判並維持死刑。合議庭認為,梁育誌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也沒有減刑事由,且他非首次犯案,而是前幾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此案,事先備妥換裝衣物和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判決指出,梁育誌和家人同住,他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有一技之長且有工作機會,但因想要更高薪,還未找到新工作就主動離職,還在衝動下買小客車代步,導致自己的經濟陷入困境,他自認車貸還不出來而生不如死,竟因「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決定隨機性侵。而梁育誌手段極其殘忍,被害人頸靜脈、頸動脈、氣管和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還以不明柱狀物激烈性侵死者,導致被害人下體嚴重出血,大量空氣灌入造成心臟氣體栓塞,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猶如氣球,導致被害人魂斷異鄉。法官認為,如此凶暴犯行只為滿足梁育誌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法官認為他是直接殺人故意,且手段殘忍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加上他再犯風險高,依此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3位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喋血都更1/八死惡火輪胎行淪開發肥羊 鄰揭設局詐賭釀逆倫血刃
2022年夏天新竹市八死縱火人倫悲劇震驚社會,近期更因二審扭轉一審死刑裁定改判無期再掀波瀾。外界以為是家庭爭吵釀禍,在地居民卻異口同聲,直言背後與價值新台幣百億都更案息息相關,老鄰居更直言,縱火者遭設局詐賭簽下百萬本票,走投無路而縱火生憾,更燒出背後追殺弱勢居住權的醜態。新竹市東區親仁里距離新竹火車站走路不到5分鐘,一旁沿著東門大排與新竹市政府相望,周邊更有熱鬧的小物市集,而巨城遠百、城隍廟也在散步10分鐘範圍,地段精華,緊鄰都更現場的「盤龍」社區更因實價登錄爆新竹天價而被稱為「新竹地王」。居民指出,除了前市長林智堅在「盤龍」有落腳處外,老市長林政則兒子也買了一旁的「鴻韻」社區,精華之處可見一斑,卻也因地理位置優越,都更案引起各方覬覦。2022年震驚社會的新竹市八死縱火案,時年31歲的嫌犯陳彥翔以汽油澆淋家族鐵皮汽車修配廠門口後點火逃逸,無情惡火燒死母親、大嫂、妹妹、姪女,連自己的太太和三名子女都無可倖免而「絕後」,儘管檢警推稱源自家裡「誰洗碗」引起的口角衝突,老鄰居卻紛紛直言,事發兩周前的在里民活動中心的一場「都更說明會」才是血刃至親的濫觴。親仁里居民林瑞英(左)和鄰居邱先生是僅存的三戶弱勢戶之二,他們直指地主新竹縣政府拆屋興訟不斷,在地的新竹市政府也助攻把市民逼得走投無路,農曆新年能否在家過?他們沒有把握。(圖/黃耀徵攝)地方人士直指,擁有金店面與土地所有權的陳家「正義輪胎行」在協調會草擬的「親仁里」都更案中有望翻身破億,陳彥翔也因此在都更說明會後被地方警官勾結不肖人士當成「肥羊」,設局帶去詐賭簽下本票,回家討救兵家中挨拒,間接導致這項悲劇。現年已33歲的陳彥翔因為自首哭求警員救火、救妻兒,法官審酌其顯露懊悔自責,認定為真實自首而改判無期徒刑,也是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合議庭職業法官須一致決才能判處死刑後,首宗逆轉逃過一死的案例,台灣高等檢察署則已依法提起上訴。本刊調查,面積達4,000坪的「親仁里都更」案原有71戶住民,包含1950年代就已入籍的公部門眷戶與幾位早年向縣府購買東大路土地的店東,該基地未來計劃興建高達20層樓、500多戶高級住宅,土地所有人新竹縣政府預計分得38%樓地板,開發商的理銘公司分得62%,而土地上的原住戶不僅一坪都拿不回來,乖乖領取每坪新台幣一萬元補償費後,還得面臨地主新竹縣政府高達近百萬「不當得利」賠錢要求,在原住戶們不斷透過訴訟與向監察院陳情後,儘管監察院糾正了新竹縣政府,居民居住權卻未獲伸張。2024年平安夜,本刊記者走訪現場觀察,親仁里眷舍拉起白布條,屋瓦斷垣殘壁,對照一旁新竹市政府正在東門大排舉辦耶誕市集,散步10分鐘更能到新竹火車站、巨城大遠百,黃金地段一隅卻如此黯淡,更顯詭異異常。親仁里隨處可見公部門圍欄圍住了眷舍,直指居住近一甲子的居民「占用」公有土地,儘管無奈的居民挖出《土地登記規則》反控地主新竹縣政府濫權,在公權力面前卻顯得蒼白無力。(圖/黃耀徵攝)親仁里前里長范新英表示,這裡的建築多在台灣光復前建築便存在,也有居住事實,1957年由縣市分治前的新竹縣政府因著「無主地」登記規範,悄悄登記了土地所有權,儘管多年來讓居民相安無事地繼續住,卻仍有土地「妾身未明」隱憂。范新英說,自己於1989年里長任內,想申購土地未果,還被地主新竹縣政府刁難「要買就整塊買,需要上億,你出得起嗎」自己只好趕緊找「下家」到對面華廈購屋,現在才不至於流離失所,但每當從家中窗台,居高臨下看到親仁里老鄰居住得惴惴不安,還有輪胎行大火一具具抬出來的大體,仍感悲愴不忍,「沒有都更就沒這些鳥事了」她感嘆說。親仁里自救會理事長王正指出,隨著第一代眷戶凋零,2011年起地主新竹縣政府突然「牙起來」大舉興訟,主張新竹縣政府擁有絕大部分土地,請占用眷戶以每坪1萬元領地上物補償金走人,自己就是第一批挨告者。他說,不少眷戶抱持「民不與官鬥」的心態摸摸鼻子黯然離開後,後來卻仍然接到地主新竹縣政府追討過去幾十年居住期的「租金」動輒百萬,補償金根本不夠付,實在苦不堪言。另一名住戶林瑞英則說,依據內政部下轄的《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的建築,住戶自然人只要拿得出水費、電費繳納證明與建物戶口文件,就可以主張登記為己有,但近幾十年來自己與附近幾戶多次聯袂向新竹縣、新竹市政府分別陳情,公部門都不甩法規與居住事實,硬是要以「無主地」身分推定為公部門所有,就是看準土地「只漲不跌」,未來遲早能拿來「開發」一筆,但對原住戶如此趕盡殺絕,吃相太難看。她感嘆,殘存這三戶家中都具備弱勢身分,法院判決特別保障,因此縣政府拆房有所顧忌而「苟活」至今,但不時仍遭到騷擾甚至火災威脅,自己出外打零工時,部分屋體還被不明人士「偷拆」,恐懼感逼得住戶快窒息卻又無力搬遷,農曆年快到了,弱勢居民卻如俎上肉,能住到何時?「我不敢再想下去」。輪胎行大火釀成親仁里陳家至親8死悲劇,倖存的陳爸爸向本刊直言,原本以為好不容易買到輪胎行土地所有權可以安心居住,卻因此成為不肖人士覬覦的都更肥羊,更間接釀成家中人倫悲劇。(圖/CTWANT攝影組)大火案苦主、倖存輪胎行老闆陳先生接受本刊電訪也證實,二兒子陳彥翔年輕時狀況不少,但從未有「賭博」的習慣,自2022年夏天「合建」協調會召開後二周,陳彥翔就拿了百萬債權憑證要求父親協助還錢,自己一頭霧水當然不會答應,沒想到就釀此憾事。至於外傳為在地不肖警官設局詐賭,陳先生只長嘆口氣,未置可否。陳先生強調,自己的輪胎行土地約45坪中,40坪為自新竹縣政府手中購得,另外近5坪則向國有財產署買進,其實自己並無多大本事或特權購地,而是乖乖繳了幾十年的「占用租金」和「承租租金」給縣政府,才合法取得承購權,自己一直以來對「合建」沒什麼興趣,沒想到自家卻在「都更說明會」後被盯上,繼而因連串巧合釀憾,自己對犯嫌兒子沒有恨意,只能怪自己沒教好,但多說無益,如今希望老鄰居各自安好,輪胎行原址現在已掛上出售看板,希望澈底遠離傷心地。新竹縣政府對此回應,此案拆遷實施者理銘開發正積極與違占戶溝通協調辦理相關補償事宜,縣府也依照《民法》第179條向佔有人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過程都依法辦理。官員說,理銘開發是經過公開徵選後標得縣府都市更新實施委託案,初步有與居民溝通,未有成果才只好由縣府興訟,法院也已判決縣府勝訴。至於監察院糾正案,縣府未直接回應。林智堅則對此強調,自己與家人皆未曾在「盤龍」社區置產,呼籲外界勿以訛傳訛,以正視聽。
陳彥翔縱火釀8死改判無期!公民老師:不算最嚴重? 高檢署「被告應判死刑」
新竹輪胎行2022年發生大火釀8死,縱火的么子陳彥翔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改判無期徒刑,引發外界討論。而公民老師黃益中表示,「殺了八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高檢署也指出,陳姓被告應予判處死刑,研議提起上訴。黃益中在Threads發文,「第一,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刑,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黃益中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可死刑,「殺了8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那法官可以告訴我,什麼才是最嚴重之罪嗎?」黃益中說,「第三,刑法第 77 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可以申請假釋。就算要廢死,也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用這種假的無期徒刑來混淆視聽。」陳彥翔妻子的3名姐姐11日也指出,對於陳彥翔改判無期無法接受,對台灣司法也很失望,誰能保證加害人出獄不會再傷害其他人。高檢署表示, 本署檢察官認本案陳姓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放火致有8位被害人死亡之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被告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本署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惡火燒死7人!他冷笑「比鄭捷厲害」自豪:破台灣紀錄 逃死理由曝
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遭縱火一案造成7死2傷,嫌犯曾文彥落網後還狂言「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比鄭捷還厲害」,行徑令人髮指。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曾文彥無期徒刑定讞,原因曝光。曾文彥家境富裕,父親是醫生、母親擔任教職,不過他卻沒有遺傳到爸媽的好基因,屢屢犯下案件,甚至還曾企圖襲警。而「真理前輩堂」好心讓曾文彥在佛堂待著,想藉由宗教感化他;但在住宿期間,曾文彥時常情緒不穩、與住戶發生爭執,還嗆聲要燒佛堂等等,因此被請出去。之後曾文彥竟恩將仇報,於2019年12月13日帶著10公升汽油,趁著佛堂內多人聚眾時潑油縱火,事後還在附近觀看自己的傑作。曾文彥被捕後冷笑,「寧可我負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負我,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燒死一個也是罪,多燒死幾個沒關係。」一席話,讓大家相當傻眼。此外,曾文彥還表示,鄭捷殺了5個人,自己殺了7個人,比鄭捷還厲害,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被問到為何要放火殺人,曾文彥回,那裡的人很和善,殺了那裡的人,他們也不會找他報復。一審,法官判處曾文彥死刑。案經上訴,曾文彥被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再上訴,近日最新判決結果出爐,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犯罪情節雖已達最嚴重情形,原應依殺人罪之本刑最高上限判處死刑,然確符合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要件,且參酌該條之修法理由,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酌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精神,附帶敘明曾文彥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之規定,及其於西元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前段所宣示得迴避死刑之「特殊障礙」、「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事由之用語,解釋上應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雙重具有不得判處死刑事由。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就本件量刑,敘明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於適用自首之法定減刑事由後之處斷刑,已無再選科死刑之餘地,第一審判決量處被告死刑,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依自首減刑不當;上訴意旨猶主張其符合刑法第19條之「精神障礙」云云,核係對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量刑事項再事爭辯,以及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為指摘,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均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