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契約
」 輝達 北士科 新壽 蔣萬安 李四川
高齡者買高額保單該注意什麼?從七旬夫妻貸款投保爭議 看三個法律關鍵
近日媒體報導,台中一對七旬夫妻指控銀行理專以節稅、投資收益及資金週轉為由,建議其以房屋貸款方式購買高額美元壽險;該案涉及房屋貸款約新臺幣6,000萬元、首年保費約新臺幣800萬元。消費者主張原以為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或認為六年後可領回本金;銀行則回應,查無高獲利誘導投保或勸誘貸款購買保險情事,相關爭議程序亦未認定有消費者所述招攬瑕疵。本文無意評論個案真偽,而是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制角度,討論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時真正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資產是否代表商品適合?有簽名是否代表真正理解?有錄音錄影是否就沒有爭議?事後想解約,是否一定能全額退費?115年4月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針對高齡投保、借款買保險及解舊約買新約案件,調整關懷措施與作業流程。其重點並非放鬆高齡保護,而是從單純以「65歲」作為判斷標準,轉向更精細的「脆弱性評估」、「商品適合度」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一、有資產,不代表保單一定適合高額保單爭議中,金融機構常會強調客戶與銀行往來多年、具備相當資產,甚至能以不動產取得大額貸款。然而,法律上「有資產」不等於「商品適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法第9條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於締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資料,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另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3條,也要求金融服務業依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並由適當單位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資訊完整性。因此,能取得高額貸款,只能說明客戶可能具有擔保品或信用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其適合以貸款購買長年期、高額、外幣或具解約損失風險的保單。資產規模、貸款能力、保費負擔能力、現金流及保險需求,必須分開判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亦要求保險業建立核保制度,包括財務核保、生調體檢標準及保險需求與適合度評估。大額保單至少應確認:保費是否壓縮退休生活費、醫療費及長照預備金;資金來源是否為閒置資金、貸款或保單借款;保單目的究竟是保障、退休現金流、資產配置或財富傳承;保費支出與保險需求是否相當;高齡者是否理解提前解約、減額繳清、匯率及利率變動風險。換言之,以閒置資金基於明確保障或傳承需求投保,與業務員積極建議高齡者貸款繳保費,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前者可能是合理保險規劃,後者則可能涉及適合度不足或不當招攬。二、有簽名,不代表真正理解高齡保單爭議常見情形是:金融機構認為要保書、風險揭露書及商品說明文件均已簽署,投保程序應無問題;消費者卻主張自己雖簽名,實際上並未理解保單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重點不是文件是否交付、客戶是否簽名,而是金融機構是否以客戶可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本質、權利義務及主要風險。高齡消費者最常見三種誤解:第一,把「保額」誤認為「可領回金額」。壽險保額通常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不等於要保人隨時可領回的金額,也不等於解約金。第二,把「宣告利率」誤認為「保證報酬」。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不是定存利率,也不等於保證投資報酬。消費者應看保單利益演算表中保證與非保證部分,以及各年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三,把「保單借款」誤認為「免費拿回自己的錢」。保單借款本質上仍是借款,會產生利息,並可能影響保單價值、身故給付,甚至造成停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招攬不得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115年修正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所生報酬。因此,若保險規劃結合貸款、保單借款或保費融資,消費者不能只看保單收益或保障金額,更應評估借款成本、還款壓力、利率變動及流動性風險。若業務員以「像定存」、「保證獲利」、「六年後一定領回本金」或「貸款利息可由保單收益cover」等話術簡化商品內容,即使文件形式齊備,仍可能構成說明義務違反或不當招攬。三、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現行法制並非禁止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招攬、核保、覆審及紀錄留存上採取更嚴格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業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時,原則上應經客戶同意,將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作業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確認交易適當性。修正後,保險公司如能依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客觀事實,建立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保護措施,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能不再一律適用高齡錄音錄影或承保前電訪。這代表未來爭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錄音錄影」,而是保險公司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具脆弱性、評估標準是否合理、替代保護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投保權益。流程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即使未來部分高資產客戶或保費融資案件可適用較簡化流程,保險公司仍須證明客戶具備相應金融商品知識、交易經驗、風險承擔能力,並已完成適合度與資金來源檢核。因此,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代表招攬違法。真正關鍵在於:紀錄是否足以還原消費者當時是否理解商品性質、保費來源、解約金、外幣風險、貸款或保單借款成本,並基於自由意思投保。四、為什麼不一定能撤單全額退費金融消費者若事後想取回資金,法律上須區分四種情況:一,契約撤銷權。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通常提供要保人自收到保單翌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若已逾期間,不能單純以後悔為由要求撤單全額退費。二,單純解約。契約有效成立時,消費者可依保單條款解約,但通常只能領回當年度解約金,不一定等於已繳保費。保單不應被說成解約即歸零,但也不能被包裝成「定存」或「保本投資」。三,契約撤銷或無效。若投保時有詐欺、重大錯誤、欠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等情形,可能主張民法上撤銷或無效,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認知評估、招攬錄音、LINE對話、商品文件及資金流向。四,金融消費損害賠償。若金融機構違反適合度義務、說明義務、風險揭露或招攬規範,導致消費者受損,得依法請求賠償。但仍須證明違規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換言之,現在需要資金或現在不想繳了,不必然等於金融機構違法;但若業務員曾承諾保證獲利、保證領回本金、明知現金流不足仍勸誘貸款投保,或未說明解約金、匯率風險與保單借款成本,法律評價就會不同。五、投保前,金融消費者與家屬應問什麼?高齡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額、外幣、長年期或具解約金風險的保單前,至少應確認:一、商品性質:這是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單,還是利率變動型保單?二、保費與期間:每年繳多少?總共繳幾年?未來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三、資金來源:保費來自閒置資金、貸款、保單借款、解舊約,還是保費融資?四、解約金:第一年至第六年各年度解約可領回多少?是保證金額還是預估數字?五、保證與非保證:哪些是保證給付?哪些只是宣告利率、試算或非保證利益?六、外幣與借款風險:匯率、利率、保單借款、保費融資成本及最壞情境是否已充分理解?七、程序與紀錄:是否有錄音錄影、電訪、替代保障措施或高資產客戶簡化流程?若簡化,理由為何?八、證據保存:商品說明書、保單利益演算表、要保文件、LINE對話、匯款紀錄、貸款文件及電訪通知均應留存。最後,提醒金融消費者高齡保單爭議不能只用老人被騙或有錢人反悔二分法判斷。高齡者仍享有財產自主權,也可能有合理的保障、退休、稅務與傳承需求;但金融機構也不能只以文件齊全、簽名完成或錄音錄影作為免責理由。金管會最新法令反映未來高齡保險監理的核心變化:不再只看年齡,也不只看制式流程,而是要求保險公司真正落實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脆弱性評估、資金來源檢核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高齡者可以投保,但必須真正理解;金融機構可以銷售,但必須證明適合;業務員可以提供規劃,但不能用投資、節稅、貸款週轉或保費融資話術模糊保險本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管理,不應成為高齡者晚年最大的風險來源。
巴紐宣布停止我辦事處運作 外交部:已停止採購巴紐現貨天然氣
巴布亞紐幾內亞外長特卡琴科(Justin Tkatchenko)日前無預警宣布停止我國駐巴紐代表處運作。對此,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司長林昭宏今(28)日於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已正式停止向巴紐採購現貨的天然氣,後續會繼續盤點我國整體需求跟供應配置情形,研議是否調整向巴紐採購天然氣的數量。並指出,後續恢復會看巴紐方對於我代表處存續的態度做出滾動式檢討,商業契約也會請中油檢討,是否有別的方式處理長期國際商業採購契約。外交部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亞東太平洋司長林昭宏表示,嚴正抗議巴方片面的決定,巴紐外長繞過文官決策體系以外長信函,對外發表聲明迫我關閉駐處,事前均未曾與我協商,嚴重傷害兩國關係,我政府獲悉此事後立即嚴正抗議,不接受巴方的片面決定。林昭宏指出,我方持續設法與巴紐政府溝通,我方多年來持續在巴紐推動包括醫衛、農技及人才培育等合作計畫,且為強化關係,我一向願意在貿易及能源等各面向,與巴紐政府討論後續合作的可能性,因此,我方將持續爭取與巴紐政府進行溝通,使其了解雙方倘能加強合作往來將更符合各自國家利益。林昭宏說,我方針對本案後續發展之可能情境,皆已研擬因應的對策,但是目前方案內容暫時不便對外透露,適當時間會再跟外界公布。林昭宏表示,另外,也繼續洽請理念相近的國家協助我方,除了積極設法開拓與巴紐政府對話以外,我方亦持續協調理念相近的友盟國家,向巴紐政府表達我駐處的存續,將使兩國政府互謀其利。林昭宏指出,我國中油公司跟巴紐簽有天然氣LNG的採購協定,是否有終止契約的規劃,台灣是巴紐前五大的出口國,尤其進口相當多巴紐的液態天然氣,這是雙邊貿易的大宗。我方目前已經盤點對巴紐的醫衛、農業相關援助規模,以及對該國LNG的購買額度,並已正式停止向巴紐採購現貨的天然氣,在現貨市場上已經停止購買巴紐的天然氣,後續會繼續盤點我國整體需求跟供應配置情形,研議是否調整向巴紐採購天然氣的數量。至於我國對巴紐其他的援助,包含。農漁業技術團、醫療、提供獎學金等,是否會持續進行,林昭宏表示,我國長年向巴紐派駐彰化基督教醫院的醫療團、農業技術團,並向該國捐贈醫療資源,提供轉診服務、導入小型農機、辦理農漁產品加值、動植物檢疫及智慧農業主題等各項專業研習班,增進該國人民的民生福祉,另外發給巴紐學子台灣獎學金,培力該國人力資源。林昭宏指出,我方目前擬繼續提供各項援助,尤其是在維持醫療轉診服務跟台灣獎學金方面,以彰顯我方合作意願,並凸顯與我方合作透明感互惠互利的優勢,至於後續會不會繼續援助,將視巴紐政府對我方的回應做滾動式檢討。至於如果巴紐政府採取近一步對我方不利的措施,我方該如何維護駐地外交人員的安全跟權益。林昭宏指出,面對中方的步步進逼,的確不排除巴紐政府後續會進一步採取不利我方的措施,我方會持續洽請理念相近國家適時為我發聲,爭取國際的支持,以維護我駐館同仁安全、駐處存續跟整體的外交利益。媒體也追問,現貨的數量、金額為何?林昭宏表示,依據經濟部跟中油提供的資料,在現貨市場第一季採購數額大概是50萬噸,中油跟巴紐是透過石油貿易商簽訂的年度採購數額是120萬噸,所以現貨市場50萬噸數量是相當大,現在暫停採購現貨市場的巴紐天然氣,對巴紐經濟收入是一個相當大的影響。至於暫停採購巴紐現貨天然氣是否會影響到台灣,林昭宏說明,中油公司會做這個決定就是要確保台灣天然氣來源供應無缺,雖然不採購巴紐的天然氣,但在現貨市場可以採購其他國家、其他來源的天然氣,這都經過盤點仔細計算,不影響國內天然氣的安全儲存量。林昭宏進一步指出,暫停採購現貨市場的巴紐天然氣,不需要通知巴紐方,因為現貨市場是一個開放的、市場機制,時間點是在巴紐通知我方後,大概在一個禮拜的時間內跟經濟部討論過後,由中油做出這樣暫時性的決定。後續恢復會看巴紐方對於我代表處存續的態度做出滾動式檢討,商業契約也會請中油檢討,是否有別的方式處理長期國際商業採購契約。媒體追問,巴紐方到目前為止是否有聯繫說要展開協商?林昭宏也說,目前都是由代表處在現地進行溝通協商,都是由我國駐巴紐代表在進行溝通協商,因為巴紐在台灣沒有設代表處,目前還沒有接到相關訊息。代表處目前在那邊還是正常運作,跟巴紐外交部的高階常務文官也有正常接觸。
王鴻薇批國防標案三度解約 籲全面檢討招標審查機制
國防部近期多項採購標案接連傳出解約爭議。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21)日表示,繼無人機反制系統及「RDX海掃更」炸藥原物料採購案後,今年5月「105公厘砲彈關鍵原料」採購案也因廠商無法取得輸出許可而解約,短短3個月內已有3件國防採購案破局,批評國防部長顧立雄已成為「解約部長」。王鴻薇指出,她日前揭露無人機廠商「創未來」因多次驗收不合格,面臨終止契約;而標得5.9億元「RDX海掃更」炸藥原物料採購案的福麥國際室內裝修公司,也因無法取得印度輸出許可,目前正辦理解約程序。此外,今年5月「105公厘砲彈關鍵原料」採購案,也因得標廠商未能取得南韓輸出許可而解約。她表示,這些案件在招標前及執行過程中,在野黨均曾提出質疑,包括她曾針對無人機反制系統及福麥公司承攬炸藥採購案提出疑慮,國民黨立委馬文君也曾就105公厘砲彈原料採購案提出質詢,但相關提醒並未受到重視。王鴻薇批評,部分得標廠商與國防產業背景明顯不符,卻仍取得金額龐大的國防採購標案,質疑現行審查機制是否足以評估廠商履約能力。她認為,國防部面對外界質疑時曾為廠商背書,如今標案陸續解約,不僅造成重新招標,也浪費國防人力與行政資源。她進一步表示,國防部不應將相關問題歸咎於外部因素或政治操作,而應正視標案審查及採購制度是否存在缺失。她指出,福麥公司承攬案件曾遭監察院關注,而105公厘砲彈原料過去原可由國內生產,後續改採委外方式,如今又因輸出許可問題導致採購受阻,相關政策及決策過程都值得重新檢討。王鴻薇呼籲,國防部應全面檢視國防採購案件的資格審查、招標標準及履約管理機制,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確保國防建軍工作順利推動。
外送專法7/21正式上路 勞動部: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於今(21)日零時正式施行。為落實外送專法制度,勞動部、經濟部、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歷經近半年密切合作,依法律授權完成《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外送合作契約範本》及《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等配套法規,並將自7月21日起與外送專法同步施行,共同打造更安全、透明、公平的外送產業環境。勞動部表示,近年外送產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環,過往外送平臺掌握派單機制、數位技術及大數據資料,在外送服務市場具有較高的主導權力;相較之下,外送員須自行負擔車輛購置、油耗、維修保養、執行外送服務的運輸安全等成本,且因資訊掌握有限、議約能力較弱,在整體外送體系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透過近年各界持續倡議外送產業的法制化,以平衡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及平臺業者的權利關係,漸獲致立法院朝野各黨團重視,進而達成共識,並加速推動專法排案及審查,於今(115)年1月6日完成三讀。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外送專法以四方關係衡平為核心,並採跨部會共同推動模式,由勞動部、經濟部、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依職掌分工訂定相關配套規範,共同建構兼顧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及平臺業者權益的完整法制架構,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其中,勞動部指出,在外送員權益保障方面,勞動部訂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及《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明確外送員報酬計算方式、停權或終止契約事由之合理性及救濟程序、派單資訊的透明度、強化外送工作期間商業保險保障、新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可向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完善保險規範、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執行細節,確保外送員的勞動權益能真正落實。在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方面,勞動部表示,經濟部訂定《外送合作契約範本》,強化平臺與合作商家間交易公平性。平臺業者應保存契約、交易及結算等相關紀錄,明確規範結帳週期及對帳資訊提供方式;涉及抽成比例、收費項目、付款條件等重大事項,應經雙方合意後始得調整,並建立爭議處理機制,提升契約透明度。勞動部說,在消費者保障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交通部20日預告《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草案,內容包含:強化會員服務、訂單取消退款、交易資訊揭露及平臺履約責任等規範,同時要求平臺業者辦理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並針對重大交通違規情形建立安全講習及管理機制,避免派單及系統通知方式增加交通風險。勞動部表示,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衛生福利部訂定《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要求平臺業者辦理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強化餐點取送、運送過程及外送箱衛生管理,降低配送過程食品污染風險,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勞動部表示,已於勞動部官網建置「外送員權益保障專區」,彙整法令、子法、常見問答及宣導資料,以利各界了解外送專法相關資訊,另於外送專法正式施行後,除持續宣導外,同時建立常態性溝通機制,不定期邀集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工會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就制度執行所衍生之實務疑義、爭議態樣及窒礙問題交換意見,共同研議妥適處理原則,確保制度順利上路。最後,勞動部表示,外送專法確實就當前外送服務整體模式有極為重要改變,正式施行後,請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與政府共同努力,落實法制相關規定。勞動部呼籲外送平臺業者應確實遵循外送專法及相關子法規範,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及法遵機制,共同打造更安全、公平、透明且永續的外送服務環境。
竹北建設遭指卡關 竹縣府:公所多次變更計畫才是主因
針對竹北市長鄭朝方指稱多項竹北建設受新竹縣政府冗長行政流程影響,新竹縣政府今(6)日發布聲明反駁,強調各項建設皆依法辦理,並無刻意延宕,真正影響進度的是竹北市公所多次變更規畫、預算及採購方式,導致行政程序必須重新進行。縣府表示,以「竹北水岸市集River Bank 1」為例,市公所推動期間多次修改設計內容,工程預算由3.8億元提高至5.5億元,甚至一度終止契約,後續又重新提案並變更建照程序,使原先已完成的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程序全數重辦。縣府指出,為協助加速案件推動,已採平行審查機制辦理,但市公所送審資料仍多次出現內容不符、文件缺漏及建築規範未符等情形,縣府協助完成補正後,已於6月11日核發建造執照。針對泰和里集會所建照審查,縣府表示,公所提出申請後因內容與原核定不符,縣府主動協助變更設計,並於3月19日完成建照核發;至於消防、自來水、電力等「5大管線」審查,則屬各主管機關權責,並非縣府建管審查範圍。新竹縣政府呼籲,公共建設涉及多項法規及跨機關審查,市公所頻繁調整政策與規畫,才是增加行政負擔、影響案件進度的重要原因,盼外界以完整事實看待建設推動過程。
南市府消保官實地瞭解愛爾麗退費處理情形 黃偉哲:務必確保隱私權與消費權益不受侵害
近日引發社會高度恐慌之連鎖醫美診所「愛爾麗」疑似針孔偷拍事件,市長黃偉哲今(8)日認為醫美診所屬高度隱私空間,業者應以最高標準保障消費者隱私,市府絕不容許任何侵害市民人格權之行為,法制處消保官應全力協助消費者進行退費處理及賠償請求。務必確保市民隱私權與消費權益不受侵害。法制處表示,截至115年5月8日止,已受理相關消費爭議申訴29 件,且申訴件數應會再增加。申訴事由主要是消費者針對業者未盡隱私保護義務,強烈要求終止契約退費並予以隱私遭受不法侵害之賠償。為守護市民消費權益,消保官於本(8)日前往本市轄內 3 家愛爾麗診所實地了解退費情形,經查該三家分店至5月8日上午已受理114件退費申請,消保官要求業者必須確實履行「全額退費、不扣贈品、不收手續費」之承諾,且不得以合約過期、兩年限制或強迫換課、轉讓等理由阻撓消費者退費,業者承諾將儘速依公司規定完成退費。對於業者要求消費者於申請退費時簽署含有「拋棄民刑事追訴權」及「封口協議」等不對等同意書,也當場要求業者立即刪除此類條款,並提醒消費者如遇有相同情形時,應向業者要求刪除後再行簽署。消保官呼籲消费者,退款係屬原契約義務,與因偷拍侵害隱私所受之精神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權為不同法律關係。消費者辦理退費時,如遭遇不合理協議條款,應即時反應。若遇到刁難,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向臺南市法制處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市府將做市民最強後盾,完整守護消費者應有之權益。
台美貿易協定「美豬降關稅」 教育部:營養午餐仍一律使用國產肉
我方與美國正式完成「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將調降為15%不疊加原稅率,並開放部分美牛產品進口。對此,教育部今(13日)強調,學校的營養午餐仍一律使用國產在地肉品,不會開放使用美國肉品。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楊珍妮率談判團隊,在台北時間2月13日完成「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簽署,確立我國對等關稅調降為15%,且不疊加原最惠國稅率。另外,我方也爭取15項豬肉產品進口關稅第3年調降至一半,約調整至稅率6.3%到10%。在牛豬品項方面,將開放美國牛絞肉及部分內臟,如心、肝、腎等,不過頭骨、腦、眼睛、脊髓、肺臟、子宮等較敏感項目仍維持禁令,不予進口。對此,教育部強調,109年8月28日已函請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的生鮮食材,並訂定「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範本)」,明定肉類一律使用國產在地之產品,若廠商有未使用、混充或假冒國產在地肉品,學校應依契約規定記點或終止契約,因此學校午餐一律使用國產在地肉品規定,並未改變。
被丟包快速道路!替代役男遭4車輾斃 律師:司機恐涉遺棄致死罪
台64線快速道路25日凌晨發生一起重大死亡事件。一名25歲、擁有頂尖大學雙學士學位的溫姓替代役男,酒後搭乘多元計程車,從台北市文山區返回新北市板橋住處,途中疑因踢到椅背,引發46歲林姓司機不滿,雙方隨後爆發口角衝突。林男一氣之下將溫男趕下車,溫男則躺在快車道路面,遭經過的4輛車子輾斃。據了解,兩人爭執過程中,林姓司機情緒失控,在快速道路上要求乘客下車,未將人載至平面道路或其他安全地點,隨即駕車離去。溫男當時酒醉,在車流密集、車速甚快的快速道路上徘徊,短時間內遭4輛車輾過,頭部遭受嚴重創傷,當場死亡。針對此案,知名律師鄧湘全在臉書發文指出,司機即便與乘客發生爭執,「再怎麼不爽,也不應該把乘客丟包在快速道路上」,強調這已不只是職業道德問題,而是涉及刑事責任的重大行為。鄧湘全表示,乘客與計程車司機之間成立載客契約,雙方具有權利義務關係。即便司機欲解除或終止契約、不再載客,仍負有最低限度的安全照顧義務,應選擇平面道路或其他安全處所讓乘客下車。他指出,乘客若處於酒醉狀態,更屬高度危險情境,司機明知風險卻仍在快速道路丟包,行為恐已構成「遺棄致死罪」,後續恐面臨沉重法律責任。鄧湘全也提醒所有計程車駕駛,若與乘客發生糾紛,就算爭執激烈,仍不得將人置於顯而易見的危險環境,尤其是在凌晨時段的快速道路,車輛行駛速度快,發生致命事故的機率極高,「所有駕駛都應把人命關天,當一回事」。此外,鄧湘全進一步引述《刑法》第294條規定指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年輕姊弟欠繳租金逾2月!律師陪同趕人真相曝光 房東嘆:我才是壞人
律師王至德近日分享,一名房東因同情年輕房客的處境,暫時同意讓租客第4個月先繳一半租金即可,沒想到對方卻一拖再拖,直到欠繳超過2個月租金,房東才決定要將房客趕走,怎料雙方當面攤牌後,才知道年輕房客經濟狀況相當拮据,讓房東事後忍不住感嘆「我們好像才是壞人」、「好有罪惡感」。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發文道,曾有位房東找他求助,表示自己以略低於行情的價格租房給一對年約20多歲、看起來老實的姊弟,前3個月對方都正常繳錢,第4個月起便開始以薪水未發為由,哀求先給一半,結果直到第8個月,依舊未能繳齊房租,甚至不主動告知。王至德提到,房東認為自己遭愚弄很生氣,明明是好心幫忙,房客卻只會說「下個月」,根本沒有誠意要租房,加上房客已經欠繳超過2個月的房租,因此希望能請他陪同與對方談判,想將「租霸」趕走。王至德透露,為了替當事人出頭,他和房東一起到租屋處時,劈頭就問房客「為什麼一直拖欠房租?欠到2個月,現在沒得談,就是把房子還回來,把房租繳清,不然就上法院」,而姊弟倆找來的友人隨即掏出拖欠的租金交給房東,姊姊則低頭道歉,坦言「因為我找工作不順利,只靠弟弟打零工賺錢,扣掉吃飯,實在繳不出1個月的房租」。王至德表示,弟弟在一旁沉默不語、頭更低了,姊弟倆的友人才說,兩人因為不好意思一直跟房東說明難處,才選擇悶在心裡。房東全程沒有開口,直到與房客約好搬離時間並離開現場後,才忍不住感嘆「我覺得我們好像才是壞人」、「我覺得好有罪惡感」。對此,王至德直言,雖然這則故事令人感到無奈,但回歸法律面,房東如果遇到房客不繳租金,並不是隨時都可以把人趕走,依據法律規定,房客積欠租金,欠超過「2個月」的租金總額,房東就可以發存證信函催告限期給付,若房客還是不付,房東才能合法終止契約收回房子,「故事裡的房東雖然心軟,但在法律程序上,她是站得住腳的喔!只是,我也覺得自己才是壞人。」
宜縣府「拒撥款承包商」二行工程延宕 林茂盛遭痛批阻羅東發展
宜蘭縣政府為整合溪南地區行政資源、帶動羅東鎮發展,規畫興建宜蘭縣第二行政中心,民國109年7月開工,原定112年1月完工,但工程不僅因新冠疫情延宕,縣府還拒撥款給承包商,致工程因「人禍」再拖半年,代理縣長林茂盛歷經縣府祕書長、副縣長等要職,卻未改變工程拖延至今的情形,縣議員痛批縣府執行不力,阻礙精華地段再利用,害羅東鎮發展「倒退嚕」。第二行政中心位於五結鄉,緊鄰羅東鎮,是地下2層、地上6層的聯合辦公大樓,規畫容納羅東鎮警政、消防、地政、戶政、財稅、國稅等機關,待各機關進駐後,原址將活化再利用。不過因預算不足等因素,廠商投標意願低而流標9次,直到第10次以14.3億元完成招標,109年7月開工後,因增加室內裝修、機電設備及物價指數調整,計畫總經費一路修正至23.5億元。111年1月縣長林姿妙涉貪案爆發,同年8月林姿妙等多名官員遭起訴,第二行政中心的承包商也因疫情影響施工進度,向縣府申請展延工期,但縣府不敢決定,後續又延遲付款,就有議員在議會質詢時,指承包商反映,縣府未按進度給付的工程經費高達2.5億元,工程被迫暫停施工。被視為林姿妙左右手的林茂盛,111年底從祕書長陞任副縣長,對第二行政中心案開過數次會議,但工程進度始終未回歸正常,承包商因縣府遲未撥工程款,發函縣府要求終止契約、賠償損失,後續縣府撥付工程款給承包商,工程才復工。縣府建設處坦言,疫情影響工程約2年半,而未給付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暫停施工約半年。民進黨縣議員謝家倫痛批,二行延宕已嚴重阻礙羅東市中心未來開發,如羅東警分局無法遷移,就卡住整塊核心土地再利用的計畫,導致交通、停車、商業與環境改善全部停擺,「民眾洽公還是得東跑西跑,原本集中辦公可以帶來的效益全部落空。」謝家倫質疑,工程一拖再拖,主體結構至今未完成,各單位今年底恐怕也不可能進駐,縣府到底有沒有在督工?羅東民眾普遍認為,二行是牽動羅東整體都市更新與公共服務布局的關鍵節點,但縣府執行不力,林茂盛讓羅東發展被「卡在半空中」,恐害羅東錯過活絡機會,實在令人感到遺憾。
睫毛倒插、跌倒請假通通有!新人入職45天只出勤7天 網:職場蟑螂現身
試用期內員工頻繁請假,雇主是否能立即終止契約?有網友發文表示,公司主管就面臨類似狀況,一名新進員工雖已任職一個半月,實際出勤天數卻僅7天,其餘時間皆以各種理由請假,包括睫毛倒插請假2天、經痛請5天、騎車跌倒請假1個月、腰痛請假3天等,且大多為當天臨時請假,導致工作安排頻繁受影響,也加重其他同事負擔。此事引發不少人討論,認為雇主應儘速處理,有網友直言:「比鬼月還黏人」、「資遣費沒多少,送神最快」,也有人關注是否能依《勞基法》規定直接資遣,避免影響團隊運作。這名網友近日在社群平台Threads分享職場經驗,指出公司一名新進員工到職1個半月,實際上班天數卻僅有7天,其餘時間皆以各種理由請假,從睫毛倒插、經痛、跌倒到腰痛不等,且多為臨時請假。原PO指出,該名員工為一位35歲以上女性,雖然主管已決定資遣,但對方遲遲未出面辦理離職面談與簽署離職同意書,導致整起事件延宕不決。不少網友直言,長期不出勤卻無法即時資遣,讓同事工作量大增,極為不公平。有網友甚至調侃:「資遣費根本划得來,快送神比較快!」也有聲音批評現行制度保護勞方過度,導致雇主束手無策。然而,根據《勞動基準法》實際規定,雇主即便面對試用期內的員工,也須遵守特定程序,避免違法資遣。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若員工主觀不履行職務或配合工作,即便明顯不適任,雇主仍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已多次勸導或提供改善機會。此外,《勞基法》第16條也明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須依員工年資給予預告期。不過,若員工在職未滿3個月,雇主則可依法「不預告即終止契約」,亦即所謂的立即資遣。儘管如此,實務上多數企業仍傾向遵循正式資遣程序,以保障公司未來法律風險,並防止遭勞工申訴。也因此,即便該名新人請假頻繁,主管仍需耐心處理離職流程,避免後續爭議擴大。
台鐵歧視2/法院批台鐵「歧視」身障判賠數十萬! 復職有望靠這理由
林承愷(31歲)為亞斯伯格患者,好不容易考上台鐵從業人員以後,卻被通知試用期未過。林承愷認為自己上班兢兢業業,會被解僱與表現無關,反倒是遭到歧視與霸凌,並在輔佐人Tony(62歲)的協助下,以「確認僱傭關係」、「職場霸凌」為由對台鐵提告,要求恢復原職並求償20萬,終於在今年的11月19日由台北地院宣判勝訴。林承愷說,自己想回到台鐵服務,是因為這是他努力許久的成果,所以當然要好好爭取。林承愷說,自己想回到台鐵服務,是因為這是他努力許久的成果,所以當然要好好爭取。(圖/周志龍攝)林承愷主張,台鐵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原因包括台鐵並未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對他的職務進行合理的調整,就判定試用期不通過,構成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此外,時任松山站劉姓主任多次以「累贅」、「負擔」、「天兵天將」、「很不好的東西」來羞辱林承愷,已構成職場霸凌,且台鐵也未對霸凌行徑做出相對應的作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上述兩點,林承愷向法院提出台鐵應該給付自 2024年 8 月 13 日(解雇後首日)起至復職日每個月3萬3000元的工資以及提繳1998元的勞工退休金,並給付2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台鐵抗辯表示,終止契約的過程合法,林承愷試用期表現不及格,且在照顧者(Tony)的陪同輔導下,仍進步有限。此外,台鐵指出林承愷任職期間,已經有合理調整其職務,尊重原告及照顧者的意願選擇喜歡的工作,並允許照顧者陪同數日,應已盡合理調整義務。針對霸凌指控,台鐵則主張原告所稱是斷章取義,稱台鐵內部已經建立防止職場霸凌的機制與教育訓練,也有提供諮詢協助,並沒有原告所說的相關缺失。林承愷與他的輔佐人Tony因教會而結緣。Tony也是亞斯伯格症患者,曾面臨外界歧視,所以在他下定決心要陪林承愷一起處理各種問題。(圖/周志龍攝)台北地院認為,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台鐵確實需要視情況為林承愷合理調整職務,雖然台鐵主張已合理調整,是因為尊重原告的選擇,才讓其繼續嘗試剪票、收票工作,但台北地院認為在原告選擇喜歡的工作後,台鐵仍有義務持續進行溝通與對話,盡其所能提供適度調整措施,故認為台鐵終止勞動契約已經構成權利濫用,因此判決林承愷仍為台鐵員工,且台鐵須按月支付林承愷2024年8月13日至其復職之日為止每月3萬3000元的費用以及提繳1998元至其勞退個人專戶中。針對霸凌部份,台北地院認定不成立,因為原告提供的錄音檔僅有2次,長度分別為2分鐘與22分鐘,並不符合法律上霸凌行為須符合「長期、持續性」的敵意行為。但法院認為,台鐵未提供合理調整措施便終止契約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身心障礙歧視的規定,屬於歧視行為,因此判決台鐵須賠償林承愷3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前後加總至少須賠償45萬元,台鐵已提起上訴。。訪問尾聲,記者詢問為何還想回到充滿歧視的職場,林承愷聽聞以後,語氣變得堅定「這是我通過重重關卡才獲得的機會,當然要爭取。」他說,希望藉由這份努力,讓身處弱勢的夥伴們也可以知道,即使面對不公,也仍有堅持與改變的可能。對此,台鐵表示,本案經諮詢律師意見後,已委請律師協助辦理後續上訴事宜。台鐵指出,本公司新進同仁分派單位後,單位主管皆會給予職前教育訓練及輔導協助,以協助同仁適應新工作及新職場。本公司設有員工協助方案,及職場不法侵害申訴管道供同仁使用,公平對待所有新進同仁,並於同仁有需要時,積極提供相關協助。
台鐵「這1站」遭批最爛車站 通勤族轟:雨天候車如地獄
大台北地區通勤人口龐大,台鐵捷運化後吸引大量民眾搭乘通勤列車。不過,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的台鐵汐科車站卻長期遭批設計不良,近日有通勤族在社群平台發文,抱怨汐科站人潮擁擠、月台狹小,直言是「白痴車站」,直指上下班通勤極度不便,甚至影響是否選擇在該區上班,引發大批網友共鳴。一名網友在Threads上抱怨台鐵汐科站,直言站體狹長、人流壅塞,並怒批「白痴車站,以後找工作一定第一個封鎖汐科和內科」,引起不少通勤族共鳴,形容每天搭車都像「地獄般的折磨」。不少人分享自身經驗指出,「那條長到不行的上坡通道,到底是哪個低能傻憨糖豆人想出來的東西」、「汐科月台超級小……但人潮超多,在那邊上班三個月每天都好不想去,後來真的直接離職」、「南北出入口都超遠,上下班消耗體力又累,然後下個雨,整個月台都濕濕的,增加危險度」。也有網友表示,「這站真的很可悲,用簡易站的規格應付大站的人流」、「上下班通勤動線長達600公尺,像是被迫走迷宮」、「雨天時還得撐傘等車,風大傘還會壞掉」。根據網友說法,夏天曝曬、冬天濕冷,加上通道狹窄擁擠,讓不少人形容「每個人臉都超臭」、「只想趕快離開這個車站」。實際上,汐科站原本被定位為簡易通勤車站,受限地形與建築條件,月台最窄處僅1公尺。該站平均每日旅運量達2萬3千人,卻仍使用簡易結構,空間不足無法設置月台門,造成候車乘客與列車距離過近,增加安全風險。對於車站設計問題,交通部鐵道局早已規劃改善工程,原於2023年11月15日開工,計畫增設中段出口以優化通勤動線。不過工程於2024年9月11日因故終止契約,後於同年3月7日重新開工,目前預定將於2026年10月底竣工啟用。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將「如期如質」完成汐科站整建作業,盼有效紓解人流壓力,改善通勤族通勤品質。
輝達台灣子公司進軍北士科 蔣萬安:最快農曆年前簽約
輝達(NVIDIA)落腳北士科。台北市長蔣萬安今(20)日表示,近日與輝達全球不動產副總裁艾克曼(Scott Ekman)會面,取得書面投資意向。雙方並相約「最快農曆年前」正式簽約,啟動北士科新基地規劃。蔣萬安指出,前天輝達Scott Ekman來市府見面,確實就像老朋友一樣。首先要感謝市府同仁以及輝達團隊,在過去這段時間,常常因為時差的關係,半夜要不斷地線上開會、大家交換意見和討論,且維持很長一段時間。蔣萬安說,那Scott看到他時也很高興地擁抱,說終於能夠把這件事情順利的解決。也向Scott說,現階段已經和新壽到簽署合意終止契約的最後階段,當然也會同步針對取回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前期準備工作正在進行當中。蔣萬安表示,Scott也告訴他,接下來正進行設立台灣子公司的相關作業。兩人也相約,依照目前規畫期程最快希望明年農曆年前完成簽約,屆時也能相約在農曆年時再次見面。台北市產業發展局長陳俊安說明,輝達已向中央申請設立台灣子公司,北市府則承諾給予無論程序或溝通上的全力協助。陳俊安指出,北士科T17、T18基地規模龐大,是少見的大型地上權案,因此輝達子公司資本額也會相當可觀,未來與市府簽約的正是輝達即將成立的台灣子公司。
瓦城遷廠爆爭議!員工赴新北市府抗議 提「4大訴求」集團回應了
知名餐飲業瓦城泰統集團即將把工廠搬遷至中壢廠區,引發基層同仁不滿,今(17)日赴新北市府抗議,並提出四大訴求,包含「遷廠預告期過短」、「資遣費審查未公開透明」、「遷廠補助有落差」、「要求無法配合遷廠者簽自願離職書」等,希望公司正視。對此瓦城聲明遷廠已多次安排說明會等,並依照法規提供必要協助。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將先啟動調解。瓦城員工今天上午到新北市府抗議,表示集團宣布工廠整體搬遷,但搬遷造成多名員工通勤距離加長、生活負擔沉重,公司在補償、審查、行政流程上的處理方式更使員工感到資訊不足、透明度欠佳,權益面臨受損風險。瓦城員工提出四大訴求,包含遷廠預告期過短、預告工資無下文、嚴重損害員工權益,以及資遣費審查標準未公開透明、公平性令人存疑,遷廠補助費有高低差異、對基層員工造成莫大歧視與羞辱,以及應直接發放非自願離職證明、避免員工被迫先簽「自願離職」。瓦城員工呼籲,四項訴求皆為維護最基本的工作保障與公平待遇,並非刻意對立,期盼公司能正視搬遷對基層員工造成的生活衝擊、提供清楚透明且合理的補償制度、公開一致的審查標準與補助基準、立即發放正確的非自願離職證明,若後續仍無改善,不排除尋相關救濟程序向主管單位提出反映,以保障自身應有權益。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科長蕭慧敏出面接受陳情,允諾將先啟動調解,未來如調解不成立,發動勞檢確認勞工有無資遣費請求權,並呼籲公司積極處理調動爭議。勞工局表示,調動工作地不是公司可以片面決定,除不能違反勞動契約外,調動必須基於營運所必需、勞動條件未有不利變更,調動後勞工通勤距離變長,亦應提供必要協助,包括通勤工具及工時的安排等,雇主在調動前應與勞工懇切溝通,並盡可能提供交通輔(補)助等配套措施,或將增加的通勤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以調和調動對個別勞工家庭生活的影響程度。勞工局強調,若以上條件雇主若沒有兼顧,勞工有權拒絕,雇主更不能要求勞工自請離職。勞工針對調動不合法,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向雇主終止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倘雇主未依法於期限內給付資遣費,勞工局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法業者名稱。此外,勞工局上週五已經受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後續將儘速召開會議,維護勞工應有權益。同時呼籲瓦城集團,既為上櫃企業,應以大型企業的社會高度,積極提出合法、合理並兼顧勞工利益的的解決方案,讓本次遷廠調動爭議得以圓滿落幕。
雇主注意了!勞動部提醒「資遣費30天內要給」 逾期最高開罰150萬
勞動部提醒,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可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勞動部說明,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年已滿20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付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動部表示,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勞動部強調,縱使是試用期的勞工,雇主如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勞動部提醒雇主,切勿因小失大。為協助雇主試算資遣費,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供各界使用。
新壽分手費確定44.3億 李四川:下班前送市議會
輝達將於北士科T17、T18基地設立總部,目前北市府正與持有基地地上權的新光人壽進行解約程序。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今(10)日表示,目前最終的解約金額經過第三方及會計師審查後,將再減少4千多萬元,確定為44.3億多元,今天下班前會將解約公文送至北市議會。李四川今日與台北市長蔣萬安赴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鳳凰颱風整備作業,媒體詢問李四川新壽解約進度。李四川指出,北市府今天下午下班前就一定會將與新壽的解約的相關公文送到議會,希望議會能在周三排入大會,如果大會通過,新壽預定在周四召開臨時董事會,原則上他希望周五可簽訂終止契約。至於外界關心「分手費」是否有變動?李四川回應,上周經過兩位會計師審查結果,新壽原先提的解約金額大概44.7億元,經過審查大概減少4千多萬元,約為44.3億多元。李四川再指,至於新壽繳的權利金、稅金約34.5億元,大概折算起來應該是9.85億元,與北市府原本預估設定的資金成本8億元多了一點點。針對會計師砍掉4千多萬元,是否因為認為新壽有高估?李四川表示,會計師審查他不是這麼了解,不過就他們的專業,有他們的專業審查。
傳黃仁勳將赴周六台積電運動會 蔣萬安:盼見面說明
台積電年度運動會將於8日登場,現在瘋傳神祕貴賓是輝達執行長黃仁勳。台北市長蔣萬安5日赴議會專案報告,台北市議員陳賢蔚問蔣,若黃仁勳真的來台,會不會爭取見面,並說明目前北士科相關進度。蔣萬安表示,如果有機會,當然希望可以當面說明。另陳賢蔚指出,新壽拿回繳交的金額外,其他的成本是由輝達承擔,萬一新壽取得地上權的過程,經過調查是有弊案的,那市府會怎麼跟輝達說明跟處理?且若過程有違法,解約成本也將轉嫁輝達,是否會有爭議?北市地政局長王瑞雲表示,如果北市府跟新壽終止契約後,這個契約就已經清乾淨了,到時候設定地上權給輝達,是個新的契約,所以輝達不會被影響。陳賢蔚說,若過程有違法,這個錢還要由輝達代墊嗎?法務局長連堂凱表示,到時候大家就按照合約跟法律辦理就好,這是多重假設的問題,其實市府要確保的是輝達拿到的是不會有爭議的土地,合約關係是存在於市府跟新壽,包含這次解約,所以如果到時候有問題也是由市府跟新壽處理。連堂凱說,如果最後輝達認為這個錢他不應該代墊,市府也會再跟輝達談,但現在這個問題是假設中的假設,到時候再來照法律跟相關合約處理就好了。
新壽解約金將拍板 李四川:應該在45億以下
台北市長蔣萬安日前宣布輝達的海外總部確定落腳於北士科T17、18,而新光人壽日前也宣布願意與北市府合意解約。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今(5)日上午表示,4日下班前法務局跟地政局也跟新壽大概初步就各個項目做確定,原則上新壽今天上午就會給北市府正式的公文,並把「分手費」金額確定。「看起來應該在45億以下,但這裡面含新壽繳來30幾億的錢」。李四川表示,4日下班前法務局跟地政局也跟新壽大概初步就各個項目做確定,原則上新壽今天上午就會給北市府正式的公文,並把「分手費」金額確定,北市府就會按照此金額,交給請的會計師公會的會計師來簽證,確定完就會報議會來編列預算。李四川指出,但據他了解新壽提出來的數字比8億多一點點,因為資金成本比例,還有他們繳的稅金部分,當初市府在計算時並未列入,成本跟當初算得差不多,詳細的情形、金額還是要等他們來公文後才會確定下來。李四川再指,看起來應該在45億以下,但這裡面含新壽繳來30幾億的錢。李四川說,報議會核定完後支付,「多出來的錢,當然輝達願意全部都概括承受」。李四川提到,這筆錢是基金,所以本來就可以先支出並結算來辦理,但要併結算事前要送議會核備,議會核備後,就可從基金支付,支付完後,再併決算來報議會審查。至於有無機會本週五送議會備查,李四川認為,大概很難,因為今早新壽公文來,可能還要經過會計師審查確定,確定完的金額才能送議會,今天送來,程序委員會已經開過了,可能要等到下禮拜三。蔣萬安則表示,昨日有再跟新壽開會,大概也確定最後終止契約的解約金,接下來新壽就會正式來文,一旦收到就會即刻啟動後續的程序,包括送議會以及都市計畫變更等相關行政程序。
「街頭互毆」始末曝光!司機「不信投18元」趕學生下車 同學氣不過出言迴護遭爆揍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上昨(22)日晚間發生暴力肢體衝突。一名桃園客運學生專車的司機與學生在街頭互毆,最終將學生打得滿臉是血,引發社會譁然。事後,參與互毆的司機與學生雙方互告傷害,該名司機也已遭桃園客運開除。而隨著車上學生陸續在網上還原事發經過,結合車上行車紀錄器畫面,事件始末也隨之曝光。一名當事學生在網上發文還原事件經過時指出,該班公車是學生專車,但在當天學生上車時,他的朋友投幣登車,被司機叫住,質疑他18元的車資只投了13元。該名學生當下並未與司機爭吵,只是表示自己在上車前已經數過2次,主張自己確實投入18元,請司機「重新點一遍」。由於該名學生投幣登車後還有其他學生上車,眾人的硬幣都混在一起,司機不耐煩地怒問「我怎麼看?」狀況就此僵持,最終學生主動退讓下車,表示會請學校教官室處理,而該名司機甚至挑釁說:「你去啊!反正教官也是被我懟的。」之後也未歸還他宣稱學生少投的13元,就此發車。在車輛行駛中,司機仍然持續透過廣播朝全車學生不斷碎碎念,「做功德你知道嗎?」、「我很少跟低能兒講話。」當車輛停靠在桃園區中山中平路口站時,另一名被質疑逃票學生的同學氣憤不過,下車時朝司機反唇相譏:「你連錢都不會數,這輩子也就這樣了。」這句話再度點燃司機怒火,他先是爆出一句粗口,隨即起身追向該名學生,口中還說著「要處理是不是?蛤你現在要處理是不是?」學生也不甘示弱搶聲「怎樣」,之後雙方就在路邊扭打起來,情況被車上其他學生拍下放上網路,正是如今在網路上廣為傳播的互毆影片。警方事後獲報趕抵時現場時,雙方已無打架情狀,但見學生頭部受傷、滿臉鮮血,立即協助將他送醫。而司機見警方到場終於冷靜下來,委屈表示「是他先嗆我」、「我也有被打到啊」。隨後,警方將司機帶回派出所偵訊,已依《刑法》傷害罪嫌將劉男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同時啟動校安通報機制。雙方則互告傷害。而桃園客運今上午10時召開人評會後,決議開除司機,終止契約,即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