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 高虹安 高等法院 殺人罪 貪汙 上訴
股王好苛1/鴻勁工程師險死竟遭逼退 18年老臣被拘禁為這事
股價曾經飆漲到一股8465元,被譽為「設備股股王」、公司市值曾破兆元的「鴻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驚傳員工過勞疑似遭非法解雇,該公司被告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A姓工程師指出,他為公司賣肝18年,2023年在公司心肌梗塞發作,出院後公司不斷找碴,某日,因為外包人員中風,主管嚇到了,立刻逼他自願離職,過程十分無情。據了解,位於台中市大雅區的「鴻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半導體後段自動化測試設備與溫控系統廠商,2025年底,「鴻勁」轉上市進行公開申購時,引爆市場抽籤熱潮,成為台股最受矚目公司,若從2024年10月才登上興櫃市場的股價來算,短短14個月,鴻勁股價已翻了3.5倍,穩坐台灣「設備股」股王寶座。A工程師指控,他心肌梗塞病癒返回公司上班,不斷被刁難,公司還要他颱風假上班。(圖/讀者提供)該公司標榜「買設備、送工程師」,只要鴻勁出廠的IC測試分選機(Handler)出狀況,公司就會立即派工程師24小時駐點協助,直到問題完全解決為止。過勞被不當解雇的A工程師說,他們員工在國內外出差兩三個月,或連續半個月未休假,甚至兩三天通宵熬夜,是家常便飯。A工程師在「鴻勁」工作十八年,2023年公司社團活動時,他在籃球場倒下,送醫後診斷出心肌梗塞,差點丟掉半條命,當他回到公司上班,管理階層並未為他調整適當職務,而是展開一連串的逼退。該公司有個拿不上檯面的制度,就是每個部門每季必須選出「績優」與「積差」人員,但評分標準沒有具體公佈,全憑主管心證,這一招讓「鴻勁」的員工總是戰戰兢兢,公司的文化就是不敢違逆主管。動過手術的A,回公司上班後,一直被列為「積差」,這是主管自己告訴他的。A表示,這也就算了,上面還不斷找碴,例如,他明明是軟體工程師,卻被派到國外維修硬體,假日被逼著幫別人修改程式,甚至還在颱風天他身體不舒服時,逼他銷假上班,A實在無法出勤,就成了主管拿捏的把柄。此外,該公司雖然是「股王」,但工程師底薪只有兩萬兩千多元,全靠超時加班,每月才能領到七、八萬,再加上高額的年終獎金與股利分紅才得到高收入,而A男生病後,公司以他「健康風險」被評為D級,只能加班在法定時數46小時之內,比起過去150至200小時的加班,收入銳減。A姓工程師在公司突然心肌梗塞發作,送醫後做了支架手術。(圖/讀者提供)真正引爆他被逼離職,是2024年某日,因為外包公司的員工突然在廠區中風,差點死掉!這嚇壞了公司管理階層,立刻逼A這個潛在高風險者簽下「自願離職書」,A工程師不願意,還被控制在辦公室裡,不得離開。A妻說:「我先生好歹也為公司賣肝、賣命18年,他身體不好,轉任內勤人員,少賺點無所謂,就算當個守衛也好,但公司無情逼退,還不願意按照勞基法資遣,甚至在談判期間,主管坦承:「就是因為你有心肌梗塞病史,公司才不要你」,A妻強調,這口氣他們嚥不下,於是委託律師向台中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A的委任律師許哲維指出,雇主使勞工過勞,最主要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而勞動基準法第30條(正常工時)、第32條(延長工時每月原則不得超過46小時)等規定,目的正是避免勞工長期處於精神或體力緊繃狀態而危害健康,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判決,即明確肯認工時規定「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鴻勁精密表示,對於A姓工程師的資遣,完全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且經台中市勞工局調解成立,雙方對金額無爭議,該公司強調,A病發之後,依規定給予休假,他也回到崗位繼續任職一年多。對於薪酬部份,鴻勁表示,該公司除了本薪外,還包括各項津貼、員工酬勞及獎金,整體薪資福利優於同業,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年薪328萬,名列上市公司第六名,薪資待遇在業內名列前茅。至於延長工時部份,均依規定給付報酬,A工程師出勤記錄皆交給法院,其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法院已經函請專業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鑑定,本案目前審理中,為尊重司法審判,公司不對個案細節另作評論。
高金素梅涉貪案新進展 辦公室主任、助理遭羈押禁見
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因涉貪案遭求刑12年6月,同時,前辦公室主任張俊傑更遭求刑16年,棄保潛逃通緝中。臺灣高等檢察署今(10)日表示,因張俊傑等人涉嫌收受大陸資金、在台發展組織,日前檢察官指揮調查局通知高金素梅辦公室助理林怡君、辦公室主任陳智葟到案訊問,認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裁定2人羈押禁見。臺灣高等檢察署今下午表示,高金素梅辦公室主任張俊傑(另案棄保潛逃通緝中)等人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因張姓被告等人涉嫌收受大陸資金,在台發展組織,犯罪嫌疑重大,經高檢署檢察官於9月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依法通知林怡君、陳智葟至高檢署訊問。高檢署指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渠等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及逃亡之虞,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羈押,臺灣高等法院訊問後,裁定被告林怡君、陳智葟羈押禁見。高檢署表示,將秉持證據,積極偵辦,以維護國家安全。
空姐好慘2/高大成:醫學中心疑怕得罪同行 維格曾賣違法線材遭判刑後被高院改判免訴
空姐珍妮(化名)到維格醫美診所「雷射美白」造成皮膚起水泡、潰爛、掉肉,但醫好珍妮的某醫學中心卻拒絕開立診斷書,證明她是「灼傷」,對此,律師許哲維表示,珍妮的傷勢與雷射療程有「時間的緊密性」與因果關係,知名法醫高大成則表示,傷口恢復期太久了,再加上沒有新創傷,合理推論是雷射造成的灼傷,該醫學中心可能怕得罪同行,不肯說實話。幫珍妮治療的醫學中心傳訊息表示無法再診斷證明寫「灼傷」二字。(圖/讀者提供)律師許哲維指出,維格診所恐涉及「過失傷害」,他進一步解釋,該診所的雷射療程,造成珍妮(化名)被雷射過的部位起水泡、紅腫、脫皮、紫斑、掉肉,這是「典型傷勢」,其醫療行為對患者造成對身體的傷害,先不論責任歸屬,的確存在因果關係。其次,維格的療程與患者珍妮受傷有「時間的緊密性」,她剛做完療程,當月就出事,而期間也無其他外力造成侵入性的傷害,合理推論,就是雷射「高溫、高能注入顏料」的醫療過程操作不當,造成患者身體傷害。名法醫高大成研判,空姐傷口恢復期太久了,再加上沒有新創傷,合理推論是雷射造成的灼傷。(圖/林慶祥攝)知名法醫高大成博士看了珍妮傷勢照片,直接指出,此傷口應該是雷射療程造成的,第一、若有新創傷,會造成患部週邊出血、挫傷、瘀青,但珍妮的膝蓋、大腿等處並沒有,可見除了雷射之外,沒有其他的外力傷害。其次,珍妮雷射術後傷勢,恢復時間過程,通常一個禮拜,體質較差,或術後治療不到位,頂多也兩個禮拜就會好,她拖了一、兩個月,還抽血萃取自己細胞注入治療,顯然是雷射療程造成灼傷。至於該醫學中心為何不敢寫「灼傷」,高大成笑著說:「起水泡、紅腫、潰爛這些傷口的徵狀,就是灼傷造成,皮膚科醫師一眼就可以看出,不寫發生這些徵狀造成的原因,當然是因為珍妮就醫時,已經距離雷射受傷有段時間,所以後續接手的醫師可以推託,但最主要,還是怕得罪同行」。高大成建議,遇到這類醫療糾紛,最好從一發現不對勁就拍攝傷口,留下完整治療過程的照片,可供專業鑑定;其次,如果涉及治療的醫師不願意開立證明,可以到醫師公會的醫療糾紛小組尋求協助,相信會比個別醫療院所公正、客觀,也比衛生局權威、專業。事實上,維格診所並非第一次發生醫療糾紛,這家全國連鎖的醫美體系,2017年因為使用韓國進口未經核准的拉皮、隆鼻線材,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藥事法》起訴。2020年台北地院判處診所負責人林明德「過失而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1萬沒收。判決書指出,林銘德於2012年6月27日起至216年2月18日間,於維格診所之官方網頁中刊登「4D埋線隆鼻MISKO」之廣告,並向羅比珍妮公司或新健公司購買MISKO埋線1816條、MISJU埋線900條,以每件MISKO隆鼻手術4萬元、MISJU拉皮手術5萬至8萬元之價格,聘任不知情的吳姓醫師,醫師為W姓等10名女客戶施作MISKO隆鼻或MISJU拉皮手術。維格醫美診所透過律師表示,該診所有告知醫療風險,且使用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儀器與藥物,經患者簽署同意書,始做雷射,無患者指控之情形。其次,雷射療程後之外觀與恢復期,雖經醫師術前告知,仍可能與患者預期不同而有誤會,非該診所樂見。然患者術後有不適或疑慮,該診所均秉持責任態度,提供後續照護,但不知為何患者第一次回診時,拒絕診所護理,且拒絕再回診;該診所強調,將會持續與患者聯繫,期取得雙方共識。2026年7月1日更新當事人林銘德委由律師來函聲明:當事人所涉違反藥事法一案,因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而免訴確定,並無遭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及沒收新台幣281萬元,維格診所更無賣違法線材而遭判刑。編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3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不再適用。高等法院認為,藥事法第84條立法理由針對因過失販賣、供應等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係處以刑事罰,然考量該過失行為之倫理可歸責性較低,實務上多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復考量刑罰謙抑性,爰認以行政罰究責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