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審
」 律師 刑事補償 懲戒 衛福部 呂秋遠
害死媽媽但沒殺她!王忠義被控弒母羈押739日冤賠295萬確定
2014年南投失業男子王忠義(現已改名王川行舟)被控連續殺害雙親並詐領保險金,偵審期間共羈押739天,最終因殺人罪嫌不足而判決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羈押1日4千元計算,決定補償295萬6千元。王川行舟不服,主張檢警違法辦案害他社會性死亡,應以羈押1日5千元計算補償金。最高檢察署也不服台中高分院的決定,主張王川行舟涉嫌殺害母親雖獲判無罪,但後來檢方對於他帶母親到河邊又疏於注意導致媽媽溺死,另行起訴過失致死、法院判刑1年2月,兩件案子是基於同一個基本事實,王川行舟涉過失致死的1年2個月刑期可用之前羈押日數折抵,這部分不得請求補償,但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對於被告與檢方聲請覆審都駁回,全案確定。王川行舟在2014年5月30日深夜,將住院治療急性腎衰竭的父親接出來,載到南投縣仁愛鄉偏遠山區後,父親就此失蹤,2015年2月陳屍國姓鄉河床上;王川行舟另於2014年10月5日傍晚帶母親到國姓鄉種瓜溪上游玩水抓蝦,將近晚間7點時由太太打119通報母親溺水,送醫急救無效。檢方認定王川行舟夫婦疲於照顧久病的父親而動手殺害,對母親動手前一個半月曾投保50萬元,再趁著帶她戲水時多次肘擊,使媽媽落水後再壓制溺斃。王川行舟夫妻涉嫌弒父部分始終獲判無罪,弒母部分,王川行舟一審無期徒刑,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都無罪,僅更二審曾改用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但最高法院撤銷後,南投地檢署另案起訴,已在今年6月判刑1年2月定讞。王川行舟的妻子被控殺婆婆則是無罪確定。王川行舟爭取冤獄賠償,他從2015年4月5日被捕,直到2017年4月12日二審改判無罪獲釋共押739天,台中高分院雖同意補償,但王川行舟無法接受羈押1天只用4千元計算賠償金,他抨擊警方以剝奪他妻子的自由、拆散家庭及侵害親權等手段逼他自白;檢方沒有實質調查,還疲勞訊問他的小孩,並惡意扭曲關鍵事證,憑著逼迫他的自白來聲押、起訴,監察院有調查本案,可證實檢警有重大違法濫權,他所受的損害不只失去人身自由,還包含人格尊嚴及名譽的徹底毀滅,家庭生活也遭受重大損害,因此應以羈押每日5千元折算,補償369萬5千元。最高檢聲請覆審的理由是,王川行舟被控殺人雖無罪確定,但過失致死部分另判1年2月,如果判決定讞,被告所受羈押與該刑期相當部分,應類推適用《刑事補償法》不得請求補償;雖然有1年2個月的羈押天數不能折算補償金,但因為可用來折抵過失致死的刑期,對王川行舟並未造成不利的結果。刑事補償法庭認定,王川行舟是因為涉嫌殺人遭收押,與過失致死無關,而且他在殺人案無罪確定後,檢方才另行起訴過失致死,這不符合刑事補償法排除補償的規定,最高檢聲請覆審不合理。至於王川行舟主張4千元折算羈押1天的補償金太低,法官指出,刑事補償法明訂羈押補償金額為每日3千到5千,只要對受害人損失、公務員違法情節都有充分衡量判斷,並在法定範圍內決定金額,這屬於刑事補償決定案的裁量權,不能任意指稱違法或不適當,因此駁回補償請求人的聲請。本案已確定,王川行舟可領冤獄補償295萬6千元。
高齡者買高額保單該注意什麼?從七旬夫妻貸款投保爭議 看三個法律關鍵
近日媒體報導,台中一對七旬夫妻指控銀行理專以節稅、投資收益及資金週轉為由,建議其以房屋貸款方式購買高額美元壽險;該案涉及房屋貸款約新臺幣6,000萬元、首年保費約新臺幣800萬元。消費者主張原以為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或認為六年後可領回本金;銀行則回應,查無高獲利誘導投保或勸誘貸款購買保險情事,相關爭議程序亦未認定有消費者所述招攬瑕疵。本文無意評論個案真偽,而是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制角度,討論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時真正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資產是否代表商品適合?有簽名是否代表真正理解?有錄音錄影是否就沒有爭議?事後想解約,是否一定能全額退費?115年4月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針對高齡投保、借款買保險及解舊約買新約案件,調整關懷措施與作業流程。其重點並非放鬆高齡保護,而是從單純以「65歲」作為判斷標準,轉向更精細的「脆弱性評估」、「商品適合度」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一、有資產,不代表保單一定適合高額保單爭議中,金融機構常會強調客戶與銀行往來多年、具備相當資產,甚至能以不動產取得大額貸款。然而,法律上「有資產」不等於「商品適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法第9條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於締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資料,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另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3條,也要求金融服務業依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並由適當單位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資訊完整性。因此,能取得高額貸款,只能說明客戶可能具有擔保品或信用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其適合以貸款購買長年期、高額、外幣或具解約損失風險的保單。資產規模、貸款能力、保費負擔能力、現金流及保險需求,必須分開判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亦要求保險業建立核保制度,包括財務核保、生調體檢標準及保險需求與適合度評估。大額保單至少應確認:保費是否壓縮退休生活費、醫療費及長照預備金;資金來源是否為閒置資金、貸款或保單借款;保單目的究竟是保障、退休現金流、資產配置或財富傳承;保費支出與保險需求是否相當;高齡者是否理解提前解約、減額繳清、匯率及利率變動風險。換言之,以閒置資金基於明確保障或傳承需求投保,與業務員積極建議高齡者貸款繳保費,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前者可能是合理保險規劃,後者則可能涉及適合度不足或不當招攬。二、有簽名,不代表真正理解高齡保單爭議常見情形是:金融機構認為要保書、風險揭露書及商品說明文件均已簽署,投保程序應無問題;消費者卻主張自己雖簽名,實際上並未理解保單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重點不是文件是否交付、客戶是否簽名,而是金融機構是否以客戶可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本質、權利義務及主要風險。高齡消費者最常見三種誤解:第一,把「保額」誤認為「可領回金額」。壽險保額通常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不等於要保人隨時可領回的金額,也不等於解約金。第二,把「宣告利率」誤認為「保證報酬」。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不是定存利率,也不等於保證投資報酬。消費者應看保單利益演算表中保證與非保證部分,以及各年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三,把「保單借款」誤認為「免費拿回自己的錢」。保單借款本質上仍是借款,會產生利息,並可能影響保單價值、身故給付,甚至造成停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招攬不得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115年修正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所生報酬。因此,若保險規劃結合貸款、保單借款或保費融資,消費者不能只看保單收益或保障金額,更應評估借款成本、還款壓力、利率變動及流動性風險。若業務員以「像定存」、「保證獲利」、「六年後一定領回本金」或「貸款利息可由保單收益cover」等話術簡化商品內容,即使文件形式齊備,仍可能構成說明義務違反或不當招攬。三、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現行法制並非禁止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招攬、核保、覆審及紀錄留存上採取更嚴格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業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時,原則上應經客戶同意,將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作業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確認交易適當性。修正後,保險公司如能依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客觀事實,建立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保護措施,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能不再一律適用高齡錄音錄影或承保前電訪。這代表未來爭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錄音錄影」,而是保險公司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具脆弱性、評估標準是否合理、替代保護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投保權益。流程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即使未來部分高資產客戶或保費融資案件可適用較簡化流程,保險公司仍須證明客戶具備相應金融商品知識、交易經驗、風險承擔能力,並已完成適合度與資金來源檢核。因此,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代表招攬違法。真正關鍵在於:紀錄是否足以還原消費者當時是否理解商品性質、保費來源、解約金、外幣風險、貸款或保單借款成本,並基於自由意思投保。四、為什麼不一定能撤單全額退費金融消費者若事後想取回資金,法律上須區分四種情況:一,契約撤銷權。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通常提供要保人自收到保單翌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若已逾期間,不能單純以後悔為由要求撤單全額退費。二,單純解約。契約有效成立時,消費者可依保單條款解約,但通常只能領回當年度解約金,不一定等於已繳保費。保單不應被說成解約即歸零,但也不能被包裝成「定存」或「保本投資」。三,契約撤銷或無效。若投保時有詐欺、重大錯誤、欠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等情形,可能主張民法上撤銷或無效,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認知評估、招攬錄音、LINE對話、商品文件及資金流向。四,金融消費損害賠償。若金融機構違反適合度義務、說明義務、風險揭露或招攬規範,導致消費者受損,得依法請求賠償。但仍須證明違規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換言之,現在需要資金或現在不想繳了,不必然等於金融機構違法;但若業務員曾承諾保證獲利、保證領回本金、明知現金流不足仍勸誘貸款投保,或未說明解約金、匯率風險與保單借款成本,法律評價就會不同。五、投保前,金融消費者與家屬應問什麼?高齡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額、外幣、長年期或具解約金風險的保單前,至少應確認:一、商品性質:這是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單,還是利率變動型保單?二、保費與期間:每年繳多少?總共繳幾年?未來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三、資金來源:保費來自閒置資金、貸款、保單借款、解舊約,還是保費融資?四、解約金:第一年至第六年各年度解約可領回多少?是保證金額還是預估數字?五、保證與非保證:哪些是保證給付?哪些只是宣告利率、試算或非保證利益?六、外幣與借款風險:匯率、利率、保單借款、保費融資成本及最壞情境是否已充分理解?七、程序與紀錄:是否有錄音錄影、電訪、替代保障措施或高資產客戶簡化流程?若簡化,理由為何?八、證據保存:商品說明書、保單利益演算表、要保文件、LINE對話、匯款紀錄、貸款文件及電訪通知均應留存。最後,提醒金融消費者高齡保單爭議不能只用老人被騙或有錢人反悔二分法判斷。高齡者仍享有財產自主權,也可能有合理的保障、退休、稅務與傳承需求;但金融機構也不能只以文件齊全、簽名完成或錄音錄影作為免責理由。金管會最新法令反映未來高齡保險監理的核心變化:不再只看年齡,也不只看制式流程,而是要求保險公司真正落實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脆弱性評估、資金來源檢核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高齡者可以投保,但必須真正理解;金融機構可以銷售,但必須證明適合;業務員可以提供規劃,但不能用投資、節稅、貸款週轉或保費融資話術模糊保險本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管理,不應成為高齡者晚年最大的風險來源。
台大醫院婦產部2狼醫懲戒確定! 陳思原停業3月、黃信穎廢照
台大醫院婦產部先前驚傳多起狼醫事件,包含前台大婦產科鄭姓醫師被控涉下藥性侵等案件,引發社會關注,更有多位立委質詢、監察委員調查。台北市衛生局近日於市府公報公告指出,醫師懲戒委員會對移付懲戒的2名醫師陳思原以及黃信穎做出決議,陳思原處停業3個月、黃信穎處以廢止執業執照。衛生局在北市公報內容指出,醫師陳思原違反醫師法,經台北市衛生局移付懲戒,台北市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第12屆第1次會議決議,處停業3個月,以及1年內接受繼續教育20學分,包含性平及醫學倫理各10學分。據了解,陳思原是被6名住院醫生、研究醫師申訴性騷擾,受害者描述不只被摸大腿、臀部,甚至還被摸進內褲。另一名醫師黃信穎涉及性侵案情重大,據相關判決書內容,黃信穎於2021年6月27日在台大醫院急診室利用職務之便對女病患進行性侵,事後黃信穎離開台大醫院,並自2022年起轉任桃園某婦產科診所執業,期間仍持續接觸病患。醫師懲戒委員會處廢止執業執照,以及1年內接受繼續教育30學分,包含性平10學分、醫學倫理20學分。衛生局補充,被懲戒醫師如對決議不服,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但本案的2位醫師分別於7月28日及30日收到決議書,於期限內均未聲請覆審,因此懲戒確定。◎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專業成護身2/判刑後仍可換縣市繼續執業 醫懲會判決機制存「從輕」疑慮
醫師涉犯性侵病患卻可換縣市繼續營業的問題,引發社會對「狼醫」處置機制的高度關注。儘管法院已判刑,其仍能透過更換診所名稱繼續行醫,凸顯台灣在醫師懲戒與監督制度上的漏洞與爭議,也引出對醫懲會運作、醫界自律及司法與專業機制銜接問題的討論。2021年,精神科醫師孔繁錦在休息室強吻並觸摸女病患,更進一步進行性侵,遭新北地院判刑4年。離譜的是,他在遭起訴後再度涉嫌性騷擾;即便二審因性侵、性騷遭判刑,仍能僅靠更改診所名稱繼續執業。台灣對「狼醫」的判決與處置,究竟出了什麼問題?依《醫師法》第25條規定,若醫師在業務上有重大或重複過失、利用診療犯罪、過度用藥或治療、違反醫學倫理,或其他不當行為,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可移送醫懲會處理。依第25條之1,懲戒方式包括警告、要求進修、限制執業、停業,甚至廢止醫師證書。高雄婦女新知基金會理事長吳惠玲律師指出,由於醫懲會不具調查權,往往須等司法判決確定後才能做出懲處,因此過去不少涉案醫師透過司法程序,拖延停業時間,繼續行醫。(圖/翻攝自高雄婦女新知基金會)由此可知,當醫師在看診過程中做出違反醫師道德或犯罪行為,經患者或家屬等人通報後,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如醫師對決議不服者可請求覆審,則再交由懲戒覆審委員會複審。過去擔任醫懲會委員的律師吳惠玲指出,因為培養出一個醫師所花費的社會成本較高,除非犯下重大錯誤,否則處分通常較輕。而醫懲會在審查時,許多案件也仍在訴訟中,醫師辯方各執一詞,醫懲會又缺乏調查權,因此在司法程序尚未結束前,做出處分十分困難。據了解,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下置醫師懲戒委員會,其中成員三分之二為醫師,過往做出的判決引發社會質疑。公民人權協會調查小組指出,以孔繁錦所涉案件在定讞一個多月後,新北醫懲會都遲遲沒有開會,同業之間彼此都不願意開罪對方的默契,然而鄉愿、姑息卻縱容的醫師的罪行,凌遲被害人的傷口。一位擔任醫懲會資深委員透露,依照過去委員會審議經驗,多數犯下性平案件的醫師只要願意檢討、作出懺悔或願意將功贖過赴偏鄉服務,多數委員都會起憐憫之心,處分限制執業幾個月給予贖罪的機會。之前有一案例是連續侵犯兩位病患,最終醫懲會就決定撤銷其執照,當然外界的聲量很重要,醫懲會也會酙酌輿論的力道決定處分輕重。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雅惠認為,若發生有違醫療倫理之事實,醫懲會和醫療團體應主動做出回應,訂定醫療倫理的共識和指引。(圖/翻攝自醫療改革基金會臉書)當被問到是否會有醫界袒護同業的問題存在時,該委員也坦言,不排除有前輩對後輩特別關照,或背後有一些團體的力量存在,甚至特別請託的狀況,不過委員會屬多數決,如果最後結果是輕懲,那也要尊重。不過,每個委員都有社會的責任,如果有不公的事件發生,那就讓大眾的聲音檢討,逐漸將不適任委員導回正軌。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雅惠強調,若發生有違醫療倫理之事實,醫懲會和醫療團體可以做的事,絕對比現在更多。自律的專業團體應該在發現問題時主動做出回應,舉例歐美地區,很多醫學倫理的共識和指引,也是在爭議案例出現後,由醫師公會和各科醫學會主動訂定出來,並且釋放公開的訊息,讓爭議事件轉化為機會教育,促使社會大眾和醫界理解目前有哪些議題是大家應該更注意的,建立讓醫病關係更合理運作的界線。
公布身分?台大醫院婦科醫藉看診名義性侵女病患 衛福部回應了
台大醫院一名黃姓婦產科住院醫師,2021年性侵就診的女患者,以做「性反應測試」為由,對其猥褻、指侵,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依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處3年徒刑。衛福部今日(12)表示,會先由地方衛生局評估懲戒處分,是否公布性騷醫療人員身分,則會由醫事司、保護司研議修法。該名黃姓醫師2021年6月時,是台大醫院婦產部第3年住院醫師,負責執勤急診診療工作;女患者於當月26日上午8時許,到急診就診,經診斷疑為黃體破裂而留院觀察。負責診察的黃男,以需對性器官實施檢查為由,謊稱要做性反應測試,並配戴手套用手指插入陰道;之後藉口發現異常分泌物,要求再做一次性功能測試,還說「沒有做到高潮的話,結果可能會有影響」,令女患者起疑拒絕並報警。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原本在醫師法中,就明定醫師「利用業務機會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會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而過往有些事件,是屬仍在醫院內部進行申訴、未經法律程序確認,引起外界討論是否公開涉案醫師姓名。針對是否公布性騷醫療人員姓名,劉玉菁表示,衛福部會進行研議,謹慎討論哪些情況下可以公開姓名,又要公開到什麼程度。如果沒有確定犯罪事實,就將名字流傳出去,若事後發現並非事實,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需要小心謹慎,也需要很精細的討論。劉玉菁說,若要公布性騷醫療人員姓名,衛福部會研議是否修法,不過目前已有性平三法,醫師、藥師等各人員也都有各人員法,要修人員法還是性侵害防治通則,讓人員利用業務犯罪時可公布姓名,還需要進行進一步評估。不過,針對黃姓醫師此案,劉玉菁指出,他是已經被法定確認有犯罪行為、一審判3年徒刑,姓名也已連名帶姓公開在判決書上,與其他仍在內部申訴階段案件情形不同。黃醫師職登在桃園市,衛福部會行公文,由該地衛生局或公會進行第一階段懲戒委員會,如醫師不服提出覆審,衛福部會接續受理。
綠色神功護體1/公會無視親綠律師不倫 學者批猶如縱容性剝削
網路上遭謔稱為「綠師」的網紅律師呂秋遠被爆有私生子,甚至在女方表明不願墮胎後開除她。法界人士質疑,呂秋遠與手下學習律師(實習律師)產下私生子,已涉嫌違反律師倫理,且台北律師公會竟稱此為私事,未積極介入調查,護短之舉猶如縱容性剝削。近來綠營側翼接連人設翻車,身為立委葉元之罷免連署案領銜人的牙醫史書華,被爆出外遇民進黨民代妹妹後,又烏龍爆料「台灣有醫院活摘器官」,最終透過臉書道歉。號稱「台派」的律師呂秋遠也遭到「孩子的母親」林女控訴,寧願花500萬去美國跟不認識的女人做小孩,也不願意留下與台灣女性的小孩,他不僅要求林女趕緊墮胎,跟他「盡快恢復之前的關係」,在林女不從後不僅開除她,甚至還自稱受害者,令林女不禁反問「我拿掉小孩傷到的是我的身體,我留下小孩傷到的是我的律師工作,你到底哪裡受傷?」呂秋遠經常發表婚姻、兩性感情與批評藍白兩黨的文章,政治立場鮮明,被網友稱為「綠師」,在臉書上有87萬名粉絲。呂秋遠曾兩度因涉及在兩造當事人的家庭糾紛中未迴避利害衝突,而遭到律師公會懲戒; 2019年也曾被媒體踢爆與當事人及女粉絲上床,當時媒體拍到呂與兩名不同的女子進出住家及旅館,不過,呂秋遠否認這些指控。律師倫理在台灣的法學院並非必修課,律師考試內容又是選擇題,陽交大科技法學院院長陳鋕雄認為多數法律人未能掌握倫理分際。(圖/翻攝自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臉書)2016年,一位曾姓律師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內,與尋求法律諮詢女子發生性關係,甚至在得知對方已婚後,仍兩度相約在汽車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曾姓律師遭婦人的丈夫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雖然後來撤告,但桃園律師公會認為曾男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移付懲戒,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最終決議停止職務3個月。一位曾擔任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委員的律師指出,呂秋遠曾遭懲戒,依規定不得指導實習律師,但他「借名帶實習」,已涉嫌違反規定;而與手下的實習律師上床、產子,還被指控因不願墮胎就開除對方,不僅可能涉及違法,也嚴重損害司法形象。他進一步質疑,呂所屬的台北律師公會竟未討論懲處,此恐怕與呂有大批粉絲有關,且其政治立場與執政黨一致,「簡直就像是義和團的神功護體、刀槍不入。」該律師譏評倡議女權、勞權的立委與名嘴此時全都噤聲。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是法律倫理專家,他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實習制度是律師公會建立的制度,指導律師可判斷實習律師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兩者之間的權力關係顯然處於不對等的關係,呂秋遠案中的林女便曾表示「害怕實習無法通過」,因此指導律師對實習律師實施性騷擾,可能構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這件事涉及呂律師平常的專業活動,並不完全是呂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問題。」陳鋕雄說,呂秋遠本身是以強調性別平等為其主要的律師執業形象,然而自己的行徑卻與其形象大相逕庭,試問民眾會不會懷疑律師總是「說一套作一套」,進而影響民眾對於律師界的信任與職業形象,甚至委任律師的意願。台灣的律師實習制度是規定在「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指導律師的義務或責任並無明確的界定,但在美國的律師倫理規範中有明文規定,與實習律師發生性行為,在美國一定會被認定違反《美國律師公會專業行為示範規則》(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8.4條。「接著就看律師公會如何維護律師專業形象,並向外界說明其判斷標準問題。」陳鋕雄說。披袍執業的律師在民眾眼中是對抗強權的代表,專業形象不同一般行業,因而個人品德操守極易牽動職業評價與定位。圖為上百位律師在2024年走上街頭,參與「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圖/報系資料照)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姜世明說,律師與委任當事人發生性關係,除非二人是在委任前就是配偶或男女朋友關係,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六條應謹言慎行的規定;指導律師與學(實)習律師間,有評量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也不得有性誘引、威迫的情況,就算不是掛名的指導律師,而是同事務所的其他律師,但只要實質上能影響學習律師實習評量或成績者,都應該受到規範。姜世明說,就算是一位考上律師的成年人,處在權力控制的環境裡,面對權力者的性誘引,都可能進入心裡的慌亂和掙扎,常會糾結在舉發後證明困難,及權力者放話「此人不好相處」,而最後「自我說服不是受害人」及「妥協」的心理狀態,把受權控狀態下的妥協,當做是真的,告訴自己是「他有可能是真心的」、「別人可能誤解他」,而成為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現象。因此不適宜動輒檢討有權控關係的被誘引的人。目前台灣還沒有指導律師因此受懲戒的例子,因為這種事,很少被揭發岀來,「不是毎個人都能像房思琪一樣,最後用死明志。」不過,他指出,士林地院有庭長性騷好幾個女同事二十幾年,直至前幾年Metoo風潮才被揭發岀來。現階段「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內容主要只規範學習律師的義務,他建議未來律師公會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做出更明確的倫理規範,禁止指導者對學習律師有性暗示或誘引,而一旦發生性平事件,必須保障學習律師能順利換軌,更換正派的指導律師或轉換事務所,才能保護被害人。姜世明指出,律師有很多行為都不該被輕易淡化為「私事」,而不予追究,否則無異縱容不倫及性剝削。尤其涉及與當事人或實習律師之間的性關係,一旦發動相關程序,律師公會不能以「私事」為由不處理,否則未設典章於前,事後又未援引律師倫理規範,無異鼓勵指導律師行使不當誘引,這種制度就應該被譴責。
卓榮泰稱翁曉玲日後索資須經他同意 黃國昌批:為逃避監督
行政院長卓榮泰29日公開宣稱,日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向各部會索要任何資料,都要經由行政院長同意才能提供。對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31)日受訪時表示,若政院認為應該機密的文書,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訂的程序核定,如果按照卓榮泰標準,以後什麼東西通通不要給,《國家機密保護法》丟到垃圾桶就好,「只要牽涉到民進黨醜事,通通不要給。」黃國昌今日上午召開「縱放綠色權貴 不斷欺騙社會的司法院」記者會,會後被媒體問到,翁曉玲跟農業部索取戰時糧食儲備及供應地點,卓榮泰要求索資必須經他同意?黃國昌表示,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有《國家機密保護法》,什麼樣的文件要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的法定程序列機密,法條內有明確規範。黃國昌強調,行政院如果認為有應該機密的文書,那就去好好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的程序,核定這是機密或極機密,「但我們在國會裡面問政遇到最大的問題,是根本沒有被《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的程序列極機密、機密,我們行政部門為了逃避監督,說不給就不給,甚至不用附理由,我就是不給!」黃國昌說明,最近一次在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動部長洪申翰,要討回前勞動部長許銘春濫用的7200多萬就業安定基金,勞動部說已經有函覆審計部說明結果,自己當天也請洪申翰把函覆結果交出來,對方稱「委員會後就提供」,結果當天下午勞動部沒給、第二天還是不給,至今都沒有給。黃國昌批評,對民進黨政府來講,「我不給就不給,不然國會要怎樣?」現在態度就是這樣,即使沒有編列國家機密,不給就不給,這就是現在的民進黨政府,為了遮醜而不能給,否則給了難看,給了會讓社會大眾知道洪申翰在幫許銘春遮醜,認為錢不用還。黃國昌提到,自己昨天下午特別把審計部最新審計結果貼出來,自己之所以能貼出來,就是因為這不是國家機密,「如果按照卓榮泰標準,以後什麼東西通通不要給,我們《國家機密保護法》丟到垃圾桶就好,只要牽涉到民進黨醜事,通通不要給,因為反正依照目前國會法治,我們立法院也不能做什麼,拿他們完全沒皮條。」
就安基金7224萬疑遭濫用引爭議 勞動部31日對外說明
勞動部濫用就業安定基金引發爭議,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指出,勞動部近5年濫用就安基金7224萬,連審計部都認為應全數追回,並批評勞動部事後處理是標準官官相護、包庇新潮流,質問勞動部長洪申翰什麼時候還錢?勞動部回應,審計部認為就安基金7224萬6254元在使用上與基金業務用途關聯性不高,勞動部尊重這項審計結果,已在上周回覆審計部,詳細情形將在明(31)日對外報告。黃國昌今在臉書發文表示,勞動部近5年濫用就業安定基金7224萬,正是典型民進黨執政下浪費人民稅金的惡例之一,然勞動部事後處理更是標準的官官相護,派系對了就沒關係。他批評,洪申翰上會期曾稱會追回濫用的錢,並詢問許銘春,本會期面對他質詢時,馬上被戳破根本沒有,甚至連答應要提供勞動部函覆審計部的函文,質詢後就翻臉不給,公然在國會殿堂說謊耍賴,就是當前民進黨執政下政務官的水準。黃國昌說,勞動部不敢提供函覆審計部的函文,就是怕幫忙護航的內容曝光,儘管如此,他持續要求審計部提供勞動部函覆後的最新審查結果,從結果得知,勞動部的鬼扯連自家審計部都不買單,7224萬全都應該要追回,民進黨勞動部的擺爛,擺明就在包庇新潮流的許銘春,還有臉下鄉宣講哭窮,洪申翰真正該告訴人民的是,錢到底什麼時候要還?勞動部回應,已在3月21日下午收到審計部針對勞動部聲復的函覆結果, 主要結論為勞動部在2020至2024年共7224萬6254元的就業安定基金在使用上與基金業務用途關聯性不高,屬公務預算支用範疇,希望在30日內回覆,勞動部尊重審計部的審計結果,已經在上周五28日下班前正式回覆審計部,相關詳細的情形預計在周一上班後有正式的新聞說明,主動向外界報告。勞動部強調,就安基金是否有錯用跟濫用的情形,勞動部的態度一直以來非常清楚,就是絕不迴避,無論審計部或檢調任何調查,也完全配合,該說明澄清、該認錯檢討,都勇於面對。
賴神打貪1/委任律師曾遭停業 法界:凸顯鄭文燦不懂避嫌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11日在3位資深律師陪同下赴第3次羈押庭,遭法法官裁定收押禁見。法界人士指出,鄭文燦的其中一位律師從法官轉任律師不久就曾被送懲戒,後來在一起亂倫性侵案中又被送懲戒遭到停業;他感嘆,鄭文燦在自己受全國矚目的案件中卻選任有爭議的律師,凸顯他在交遊廣闊之餘,似乎不懂得避嫌,難怪會陷入種種弊案爭議。 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向法院聲押,桃園地院日前裁定500、後來加碼到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次不服抗告。鄭文燦委任的3位資深律師陳永來、游琦俊與鄧翊鴻11日在聲押庭上為他辯護,但最終法官裁定收押。法界人士指出,媒體大肆報導的3位律師中,其中陳永來是曾任法官的資深律師,但也有不小的爭議。桃園市議員凌濤指控,鄭文燦與民進黨民意代表組成「購地集團」,涉及數起桃園市土地案,暗酸鄭文燦有把土地「點石成金」的能力。(圖/周志龍攝) 據了解,陳永來原為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2007年6月轉任律師後,馬上在同年8月擔任一起貪污罪被告的辯護律師,在檢方申請羈押時出庭為嫌犯辯護,涉嫌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職務迴避規定,經桃園地檢署移付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但最後認定,聲押庭是否屬偵查程序的預審程序,仍有爭議,主管機關也未明確規定,而且檢方也未當庭表示反對意見,裁定不付懲戒。 陳永來接著在2011年替一名涉嫌性侵自己未成年女兒的S男擔任辨護律師,但後來父親說服女兒改口,稱並沒有被父親性侵,並由陳永來擔任辨護律師,在陳陪同下向檢方自首誣告。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指出,S男與女兒在性侵案件中是被告、原告的相對人,而依法規定,「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者,不得執行其職務」,但陳永來卻先後擔任利害相反的父女雙方辨護律師;不僅如此,女兒在準備前往自首當天感到猶疑,陳還一再告訴她,因為未滿十八歲,若現在去自首,保證沒事。決議書中痛陳,如此以犧牲未成年女兒權益的方式為徐男解套,「於律師職務之行使,明顯已達玩法程度」。前桃園市長鄭文燦2022年被指涉入八德農地炒地皮,在律師陳永來等人陪同下,到桃園地檢署提告當時的桃園市議員候選人凌濤加重誹謗。(圖報系資料照) 其實這已不是鄭文燦第一次在受矚目的案件中委任陳永來。國民黨桃園市議員凌濤2022年曾指控鄭文燦助長炒地,鄭文燦當時就在陳永來陪同下,前往桃園地檢署按鈴控告凌濤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罪。 法界人士感嘆,鄭文燦處世圓融、交友廣闊,也因此整合不同黨派人士,翻轉桃園國民黨長期執政,但偏偏就在受社會矚目的案件中,選擇行事作風有爭議的律師,顯示他似乎對於來往對象的篩選標準有些廣鬆,也難怪惹禍上身。
獨/前法官轉律師資格沒了! 黃呈熹幫潤寅滅證洗錢遭除名
司法史上最大超貸案潤寅案,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陸續向12家銀行詐貸470億元,遭最高法院各重判25年、27年徒刑定讞,併科罰金各高達6億元、6億5千萬元,楊、王兩人鋃鐺入獄,由法官轉任的律師黃呈熹,遭檢方指控收費1250萬元,替楊、王兩人滅證和洗錢,2023年11月2日判刑1年10月確定、併科罰金60萬元,黃呈熹同年12月12日到高雄地檢署報到,入監執行後,律師資格慘遭法務部發函除名。法務部指出,根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2年12月27日律覆文字第1120000153號函,黃呈熹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委員會以111年度律懲宇第28號決議應予除名,並經被付懲戒人撤回覆審請求,於112年12月18日確定在案,因此檢送律師懲戒委員會111年度律懲宇第28號決議書影本1份,函送司法院秘書長、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最高檢察署等機關。63年次的黃呈熹今年50歲,輔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40期結業,曾任台北、高雄地院法官,曾審理前立委邱毅率眾到高雄地院滋擾案。黃曾接受委任一件士林地院審理的遺產分割案,卻被發現與兩造當事人都有牽連,律師公會認為他違反律師倫理、移送懲戒,遭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罰停止執行職務2個月。潤寅集團是老牌紡織貿易商,從事化纖原料、橡膠、輪胎原料進口,旗下4家公司包括潤寅實業、易京揚實業、潤琦實業與頤兆實業,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因財務操作不當、資金周轉不靈,自2008年起,以現金、水果禮盒,收買多家上市公司、廠商幹部,製作假合約、發票等不實交易紀錄,向多家銀行詐貸,掩飾公司財務危機。楊文虎、王音之夫婦2019年6月1日逃亡前一天,女兒楊宇晨拜訪黃呈熹,同年6月3日王音之跨海指示黃呈熹處理公司解散事宜,黃要求潤寅員工連夜打包物品,將100多箱文件送去回收廠銷毀,並找電腦高手將公司電腦重置、銷毀電腦資料,除將10餘台主機藏在常替王音之送水果行賄的「百纖果屋」水果行內,黃也將2台主機藏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致偵辦初期一度陷入瓶頸,還好在北檢承辦檢察官陳映蓁等人抽絲剝繭下,黃的犯行無所遁形。
呂秋遠違背職業倫理確定被記申誡 接離婚案幫太太諮詢又幫夫提告
知名律師呂秋遠傳出二度遭到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記申誡,而兩次原因都相同,認為他違背職業倫理,同時幫兩方近期法律諮詢與訴訟,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利益衝突規定情節重大,去年就決定記他申誡,他不服要求覆審,今(21)日傳出19日就決議駁回他的覆審,確定被記第二次申誡。呂秋遠這次被記是因為替一對夫妻進行離婚訴訟,男方家人也對太太提告,認為頭期款男方家人有支付,因此要太太返還借款,當事人太太找上呂秋遠做法律諮詢,沒想到事後發現男方家人一審敗訴後,找上呂秋遠打官司,而男方離婚也是找呂秋遠。男方家人上訴二審逆轉,讓太太必須返還前婆婆及大姑共計106萬元。這讓太太相當不滿,因此到律師公會申訴,律師公會調查後也發現,呂秋遠先接受女子諮詢,卻在後續的返還借款、離婚案件接受歐男及家人的委任,甚至在訴訟過程引用林女諮詢內容,作為對於林女不利的訴訟攻防方法,違反利益衝突事證明確。因此將呂秋遠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規定,移付懲戒。呂秋遠不服,日前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但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討論後,認為呂秋遠請求並無理由,19日決議駁回。而他已經是第二次遭到申誡處分,2015年時就先後接受一對夫妻委任,妨害家庭及性侵官司,丈夫告妻子與名醫妨害家庭,妻子則控告名醫性侵並提民事求償,之後妻子向律師公會申訴,呂遭移付懲戒。律懲會一度決議不懲戒,但經律師公會請求覆審後,2018年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撤銷原先的不懲戒決議,改為記呂秋遠申誡。
助北韓轉賣4萬噸無煙煤! 律師江國華遭懲戒停職10月
曾改判蘇建和3死囚無罪而聞名的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律師江國華因協助北韓載送4萬噸無煙煤轉賣越南台商,被判刑1年,緩刑5年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依照《律師法》規定,認定江國華因案被判有罪確定,有懲戒必要,決議江國華停止職務10月。依法,江若不服,可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現年70歲的江國華,為司法官21期結業,曾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他曾擔任高院再審蘇建和3死囚案的合議庭受命法官,首度逆轉改判3人無罪,並當庭釋放,而名噪一時。身兼律崗、黑航律控公司實際負責人的江國華與兒子江衡,被控2017年租用大陸貨輪至北韓南浦港載運價值300多萬美金的無煙煤4萬多噸至越南錦普港外海,佯稱越南煤販售台商,並偽造航行日誌、交易發票等,台北地檢署調查期間曾諭知江國華以100萬元交保,並對江衡聲請羈押禁見。北檢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江國華父子及台商3人。2020年,高院依2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江國華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確定。江國華目前仍具有律師資格,依《律師法》規定,律師涉犯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罪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職務。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江國華涉及刑事犯罪,有罪確定,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有懲戒之必要,決議將江國華停止執行職務10月。
北市聯醫工會控訴遭追繳752萬防疫津貼 衛福部回應了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與和平院區醫療人員今(10)日在醫院前召開記者會表示,衛福部遲未發放防疫津貼獎勵已延燒多時,近來更傳出北市聯醫和平院區遭衛福部追繳752萬津貼,即衛福部要求醫療人員返還在疫情期間已領取的防疫津貼,令醫療人員錯愕憤怒。北市聯醫工會吳承恩理事說明,依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可領取津貼。北市聯醫和平院區向衛福部醫事司申請津貼時,卻處處碰壁、遭百般刁難,醫事司更在審查過程中宣稱北市聯醫浮濫申請,認定衛福部已發給醫院的津貼為溢領,並要求北市聯醫和平院區返還衛福部752萬元。主要受影響的為急診與專責病房的醫師、護理師與專科護理師,也連帶影響清潔人員。吳承恩指出,被衛福部追繳的津貼為110年4月至111年4月期間,也就是萬華爆發的那一波疫情。由於當時疫情快速升溫、疑似與確診案量急劇增加,法定傳染疾病系統來不及消化這麼大量的通報,在校正回歸的爭議後,疾管署通知各醫院,疑似病例不須進行法定傳染疾病系統通報,通報確診病例即可。不料,醫事司在疫情後審查防疫津貼時,堅持疑似病例若未完成法定傳染疾病系統通報,便不能證明當日醫療人員進行防疫任務,因此不予補助津貼,令院方與醫療人員錯愕。吳承恩進一步質疑,6/30高嘉瑜委員曾在工會的請託下,協調北市聯醫與醫事司溝通,當時醫事司聲稱,只要醫院盡速向疾管署補通報這些疑似病例,便會通過相關津貼的審核。不料,當北市聯醫連夜趕工,在系統上通報了四千筆疑似病例,疾管署卻拒絕受理,並說明該署早已發多封公文給醫事司,告知醫事司自行進行疑似病例的審查,勿再使用法定傳染疾病系統作為發放津貼的依據。吳承恩痛批,醫事司與疾管署均為衛福部下轄單位,卻明目張膽的互踢皮球,為了省事,而一再踐踏第一線防疫醫療人員的辛勞。和平院區急診專科護理師林小姐表示,津貼申請的規則朝令夕改,也只能信任醫院會盡力達成衛福部的種種要求,林小姐沉痛表示,大量病患湧入發燒篩檢站,自然會多派一些醫療人力進去照護,醫療人員在發燒篩檢站專穿著三級防護、不能喝水上廁所,因此每四小時就會換一組人力;然而醫事司在審查津貼時,卻堅持每班(8小時)只能給一組人力的津貼。此外,北市聯醫和平院區其實包含「和平」與「婦幼」兩間醫院,相隔2公里,且婦幼院區專收幼兒確診病患,醫事司卻將兩處合併,只給一組人力的津貼。林小姐痛批「政治紅利都歸衛福部,疫情時的辛苦、疫情後的欺壓,都歸醫療人員,政府可以這樣過河拆橋嗎!」吳承恩強調,由於涉及中央政府特別預算關帳,和平院區已經先墊款,將752萬的「溢領津貼」還給衛福部,並將於下週向醫事司再次提出津貼審查的申覆。若申覆無法通過,醫院便只能將這些欠款分攤在醫療人員身上,要求醫療人員付錢。吳承恩理事呼籲,衛福部應排除一切行政障礙,來審查一院提交的四千多筆疑似病患資料,停止向醫院追討這752萬津貼、停止追殺醫療人員。對此,衛福部醫事司發表聲明指出,有關台北市聯醫和平院區之醫事人員津貼申請,自109年1月至112年4月,急診部門、專責病房、孕產婦、住院血液透析津貼等已全數完成核定,已撥付至台北市聯醫和平院區計4億2641萬2000元。衛福部也表示,此爭議個案,為該院急診部門110年4月、7月至111年4月之津貼申請,因無通報病例或以採檢獎勵個案申請津貼,衛福部多次與台北市聯醫和平院區溝通、安排專人諮詢輔導,請醫院確認資料正確性。經審查後,減列醫院不符合資格之費用。台北市聯醫和平院區於112年7月11日再次申請急診部門津貼申覆,已同意該院於系統中補正佐證資料,以利加速行政審查。預計於8月中旬完成覆審,如符合資格,核實撥付。
南部律師騷擾已婚書記官 傳訊「不想看妳床上伺候其他男生」下場慘了
南部有一名林姓男子,2021年取得律師資格後,不斷私訊在法院的已婚女書記官,用各種言語調戲騷擾,遭到女方檢舉。經律師公會移付懲戒,起初林男否認,辯稱是被冒用帳號,調查結果認定是本人所為,懲處內容也曝光了。根據《ETtdoay新聞雲》報導,林男在2021年9月取得律師資格,到南部某律師公會登錄執業後,開始用臉書和IG私訊一名擔任書記官的已婚女同學,原本只是以祝福之名表達欣賞之意:「希望妳這個小美女以後能幸福」、「其實妳蠻漂亮的,大學的時候看到妳露出的肩帶簡直無法上課」、「其實我也好想把妳娶回家」,後來留言卻變得露骨,「想到我正在留言的現在,也許妳正在跟老公這個那個」、「坦白說祝妳幸福只是句官腔的鬼話,不想看到妳伺候其他男生,尤其在床上,不過我也沒資格說這個啦」。女書記官不堪其擾,檢舉林男的行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不只如此,林男還提到:「妳老公娶妳1個月至少省1萬買春的費用啊,真好奇他有沒有給妳生活費」、「我不是要勾引妳喔」、「找不到人幫忙我就去找妳了」等語。直到2022年6月,女書記官忍無可忍檢舉,律師公會決議移付懲戒。林男接受調查時一概否認,強調絕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和《律師法》的行為,辯稱是被人冒名申請帳號,不排除是因為多次翻拍自己身分證給別人或炫富,而遭人嫉妒設局,主張要調查IP位址查明真相。律懲會指出,被害人收到的訊息包括林男個資、律師受訓與實習過程,還有林男的祖母訃聞等,都是外人無法知道的細節資料,足以判斷就是林男本人所為,認定他的行為嚴重影響律師的職業品德、信譽、尊嚴與榮譽,情節重大,決議林男須停止執行職務6個月,並在決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還可覆審。◎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統一290億元併購家樂福案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附加3大負擔+交3年報告」
統一與家樂福公司結合案,公平會在今(5)日第1647次委員會議通過,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三大負擔並要求交三年報告,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統一及統一超去年7月宣布,以290億元收購法商持有的台灣家樂福60%股權,交易案完成後,統一集團將獲得全台340間門市經營權。公平會表示,企業結合是兩面刃,一方面可提升經營績效、有效共享資源及增加競爭力;另一方面,如果是大型企業之結合,也可能會產生市場競爭的疑慮或不利影響,所以審慎把關。統一表示其與家福公司結合未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且可穩定家福公司之經營,維持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該公司並提出多項承諾以促進整體經濟利益。但供貨商、零售通路同業及各界對於本案仍有相關疑慮,如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將更趨集中、統一在上游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游其他零售通路同業之經營,及中小型的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因此公平會但對參與結合事業附加三大負擔:一、 為避免結合事業利用其通路商之優勢地位強推自有品牌或無正當理由對供貨商為差別待遇之行為,並保障中小型供貨商之權益:(一) 家福公司給予統一企業公司的商業條件,相較於相當地位的供貨商,不得有明顯優待或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二)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之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三) 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貨商自供貨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貨商向家福公司請求覆審。二、為避免結合事業線上線下全通路快速整合發展及通路集團之跨業經營策略,形成潛在性的買方力量集結,進而採取共同採購及行銷策略,或增加對供貨商之談判力量,甚至限制下游通路市場之競爭:(一)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不得向個別供貨商協商「共同採購」,但若是供貨商自行提出者或其他非因家福公司、統一超商公司之原因所採行者,不在此限。(二)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股份總數至多30%得由統一超商公司持有或取得;家福公司之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三分之二不得由統一超商公司之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者,應於任職前2年及任職期間無擔任統一超商公司之總經理或經理人情事。(三)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惟應由供貨商自由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供貨商之同意。(四)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對於供貨商而言,不得更為不利。但基於合理商業考量、經供貨商同意或追求消費者福祉者不在此限。三、統一企業公司在結合實施之次年起3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統一企業公司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主動提出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之強化措施,並承諾多元進口商品經營方式、支持公益活動、支持有機商品與生態農法商品等,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希望此一結合,也能帶給業者、消費者、社會大眾多贏的綜效。
前陽明附醫院長唐高駿涉貪無罪確定 高院判決刑事補償48萬元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訴在12年前,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業者11萬元多現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唐高駿請求刑事補償以1天補償最高額度5000元計算,共60萬元,高等法院決定,以1天4000元計算,他遭押120天,決定補償48萬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高院指出,當年桃園地方法院對唐男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是因本案中廠商證稱有給付回扣,且於執行搜索時,亦搜出廠商行賄之帳冊、會計傳票,足認唐的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國家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官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唐高駿全盤否認指控,但因業者認罪,坦承是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提上訴,檢方對於另2年採購案無罪部分也提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認定唐與業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網紅律師呂秋遠2度利益衝突 他說被記申誡很無辜
知名網紅律師呂秋遠,4年前接下夫妻委任妨害家庭、性侵官司,涉及利益衝突,遭移付懲戒被記申誡,但他日前又因6、7年前處理1件離婚訴訟時,先提供女方法律諮詢,之後「忘記了」,另受男方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公會2度移付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利益衝突規定情節重大,上周決議再記呂申誡。對此,呂秋遠表示,他覺得很無辜,他不服懲戒結果,將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法界評價兩極的呂是政大財稅系學士、東吳法律碩士、台大政治所博士、倫敦政經學院博士後研究。曾任立法院國會助理、身兼律師、作家、廣播主持人、網紅等身份。呂秋遠曾在2015年先後接受一對夫妻委任妨害家庭及性侵官司,丈夫告妻子與名醫妨害家庭,妻子則控告名醫性侵並提民事求償,之後妻子向律師公會檢舉,律師公會認為呂不顧夫妻訴訟有利益衝突,卻先後接受2人委任,違反律師倫理,移付懲戒。2018年1月,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懲戒呂秋遠,但律師公會請求覆審後,2018年5月底,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定呂接案確實涉及利益衝突,撤銷原本的不予懲戒決議,改將呂秋遠申誡。呂秋遠受訪時怒指「一審沒事,二審有事」,不知問題出在哪,根本「莫名其妙」、直呼「太離譜」。不料呂秋遠日前又因接案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再被懲戒。據了解,呂秋遠這次是6、7年前處理1起夫妻離婚官司及相關民事訴訟時,先提供女方法律諮詢,之後「忘記」此事,另接受男方委任,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事後女方向律師公會檢舉,呂再被移付懲戒。呂秋遠2度被認定處理夫妻糾紛案,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依《律師法》規定,懲戒處分包括:命律師自費接受額外的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至12小時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2月至2年、最重為除名。不過被記申誡處分,不會影響執業,但恐影響日後轉任司法官等公職、或出任官方機構的委員、或擔任指導律師的資格。
柯P又要氣瘋了!貴子坑違建「越拆越大」、官員獲刑事補償
台北市長柯文哲剛上任時掃蕩違建,但北投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卻越拆越大,讓柯在臉書發文說「氣瘋了」,當年擔任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股長陳相伯被羈押53天後遭起訴,但獲判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決定每日補償4000元, 共21萬2000元,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同案被告、時任台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小隊長的林韋鳴,被訴圖利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無權占用國有土地,及保有原應查報拆除違建物的不法利益,去年最高法院依公務員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陳相伯在2014年3月4日凌晨2點遭逮捕後,士林地檢署聲押,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從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來因羈押原因消滅,檢方4月25日先行釋放陳男,法院也裁定撤銷羈押,陳男遭羈押53天。檢方起訴陳男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貪污罪部分,法院今年2月16日判決無罪確定,陳男聲請刑事補償,要求每日賠償5000元,共26萬5000元。高院考量陳曾獲北市政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表揚,且遭羈押之際家中尚有甫出生9月之幼女待照顧,考量他受羈押處分時的社會身分地位、所受身體、精神折磨,以每日補償4000元為適當,決定補償21萬2000元,還可覆審。
捲歸仁雙屍案冤獄18年 謝志宏獲3417萬刑事補償
謝志宏2000年捲入台南歸仁雙屍命案,遭關押18年多的期間歷經9次死刑判決,但他仍不放棄持續伸冤,最終在高分檢與律師團爭取下獲判無罪,謝共遭關押6834天,律師團為他聲請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裁定以1日3500元折算,謝共可拿得2391萬元,不過他聲請再覆審,台南高分院日前改以1日5000元上限折算,謝可獲賠3417萬元。謝志宏的律師涂欣成說,謝志宏改判無罪定讞後,律師團即以一日5000元折算,提出3417萬元刑事補償聲請,他認為,這個金額對謝志宏是合理的補償,但法院依公務員違法與否及謝所受損害綜合考量,裁量以1天3500元折算,比例失衡,向司法院刑事補償庭聲請覆審。歸仁雙屍命案發生在2000年6月24日,謝志宏與郭俊偉被控於當天夜遊時,郭俊偉拿蝴蝶刀性侵殺害一名女子,又將路過的目擊老農殺害。警方逮捕郭俊偉,郭俊偉咬定謝志宏為共犯,全案歷經11年審判,2001年至2010年,最高法院7度發回更審,宣判謝志宏死刑,但謝志宏強調他沒殺人,經檢察官聲請再審,2019年3月14日獲釋,直到2020年5月15日改判無罪確定。合議庭認為,謝志宏的人生中有長達18年羈押在監,人生精華一大部分耗損於此,不僅與外在社會脫節,且還經歷多次被判死刑後、身心備感壓力的精神折磨,最終考量他羈押期間所受的痛苦及名譽上的減損,改以一日5000元上限折算,再補償他1025萬1000元,若加上先前裁准的2391萬9000元,謝志宏共可獲得3417萬元的補償。謝志宏目前如常生活,面對冤獄可獲刑事賠償金額,他只簡短說,感謝司法做出補償。
松山之亂警分局長被迫下台 怒槓警署結果出爐:可復原職
2021年4月發生的松山分局黑衣人之亂,時任分局長林志誠因處理不當下台,還被降調勤務中心主任,林認為案發時,他有撤回「自願降調同意書」,意即拒絕降調,但警政署、北市警局仍將他調職,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覆審,保訓會審理後認為確實於法不合,處分撤銷,警政署應在4個月內回復林「警監四階」的職務。松山分局去年4月因楊姓教官酒後,與徐姓男子口角,導致徐在內的一群人衝入警局砸電腦、推椅子,事後包括楊姓教官、派出所所長以及分局長,都因行為及處理不當,遭到不同處分,時任松山分局長林志誠被降調北市警局勤務中心主任。林調職時,曾在4月27日簽署「降職同意書」,但事後認為並非自願,在相關人事派令發表前就將文件撤回,但北市警局報請警政署後,仍於4月30日先發表人事案,5月11日降調處分生效,林遭降級改敘。保訓會審理後,認為該處分於法不合,撤銷該人事案,要求警政署需在4個月內,將林志誠恢復「警監四階」的職務,對此警政署表示,尊重保訓會復審決議,已與北市警方溝通研議,在期限內會做出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