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 被害人 緩刑
職籃工會替中華隊球員發聲 大動作提告籃協「沒給出賽費、侵權販售周邊」
台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今(12)日拋出震撼彈,在多個社群平台同步發布聲明,宣布針對中華藍、白兩隊國手在2018、2019、2023年瓊斯盃期間的出場費,以及選手肖像權未經授權商業使用等問題,已經協助選手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提出民事求償。職籃工會並強調,選手應該被體制重視和保護,「為國出賽的榮譽從來不該靠選手承擔,而是建立在尊重、健全及落實制度上。」以下為職籃工會聲明全文:針對2018、2019、2023年瓊斯盃期間,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未依法給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出賽費,以及2024年選手肖像遭未經授權商業使用之事,台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下稱職籃工會)已於本年9月8日協助選手提出民事求償,內容如下:一、出賽費:請求以每場5千元之條件,補發2018、2019及2023年共3屆賽事之出賽費。二、肖像權侵害:請求以每位選手3萬元之條件,向2024年代表隊受侵權選手支付賠償損害。這並非突如其來的對抗,而是源自制度長期失靈、協商反覆無果後,職籃工會不得不選擇透過司法手段,守住運動員最基本的權益底線。出賽費爭議方面,早在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審議時,立法精神即已明確提示特定體育團體應負責支付選手最基本的出賽費用;對比棒球協會早已建立制度並付諸實施,籃協遲未依法執行,導致歷屆國家代表隊選手權益長期被忽視。肖像權部分,早在2016年瓊斯盃,籃協即曾因擅自販售球員卡引發爭議,最終支付100萬元補償並公開致歉;卻於2024年再度重演,顯示制度性怠惰從未根本改善。職籃工會自2024年7月起依法取得選手書面委任授權,偕同律師向籃協提出訴求,多次函文要求協商補償與制度化機制,所主張金額亦在保障選手權益的前提下,提出體育界實務前例供參酌,期兼顧法理與實務。無奈歷經近一年過程,籃協雖曾於會議中口頭承認錯誤,卻未有後續具體作為,顯示其制度治理與協商誠信皆存重大瑕疵。除職棒圈之外,台灣多數運動選手至今仍缺乏實質保障與申訴管道,難以面對資訊不對等與結構權勢下的現實壓力。此次職籃工會作為選手後盾依法提起訴訟,代表選手應被體制重視和保護,而不再是孤獨的個體。我們相信司法可以還原是非,也期待這場訴訟成為逆轉現況的起點:「為國出賽的榮譽從來不該靠選手承擔,而是建立在尊重、健全及落實制度上」。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
16歲少年輕生AI也有份!父母提告「ChatGPT誘導走向死亡」
今年4月11日,16歲加州少年雷恩(Adam Raine)自殺身亡,隨後他的父母Matt與Maria Raine在兒子的手機中發現了數千頁與ChatGPT的對話記錄,卻令人生疑。如今,兩人已在8月26日於舊金山高等法院提出「過失死亡」訴訟,首度直接點名OpenAI與其執行長奧特曼(Sam Altman)為被告,指控ChatGPT成為兒子的「自殺教練」。訴狀指出,雷恩起初使用ChatGPT協助學業,但後來逐漸依賴該工具處理情緒困擾。對話記錄顯示,儘管ChatGPT有時提供危機熱線資訊,卻也允許他探索自殺方式,甚至幫他撰寫遺書,並稱他「不欠任何人生存的理由」。在他於4月上傳疑似自殺計畫(如繩索構造)的照片時,ChatGPT被控分析其方法並提議「改良」。雷恩在與ChatGPT的最後一次對話中寫道,他不想讓父母認為他們做錯了什麼。ChatGPT回覆:「這並不意味著你欠他們活下去。你不欠任何人。」訴狀認定,這並非意外或邊緣案例,而是設計缺陷與安全機制失效所導致的直接結果。起訴文件提及OpenAI在GPT‑4o推出前匆促發布、壓縮安全測試時間,以及高層可能忽視安全考量以爭取市場優勢,這些決策或使模型對長對話失去保護能力。家屬在訴訟中,請求賠償損害與強制命令,要求OpenAI建立年齡驗證機制、加強危機辨識、增設家長控管功能,並刪除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訓練資料與模型衍生內容,以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對此,OpenAI回應表示對雷恩家庭深感哀痛,並已在相關部落格文章中承認:「在長時間對話中,模型的安全保護可能下降」,將持續改善危機應對機制、強化青少年使用時的防護措施,並更便於使用者取得緊急支援與信任聯絡人協助。◎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股市炒手情侶檔炒股獲利1.4億元! 台北地檢署起訴5人、扣押財產
股市炒手李明朗與洪秀惠等5人涉犯炒股,針對特定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並於2024年為抬高力肯公司、新華公司股價,不法獲利共達1.4億,全案由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偵辦,並於今(8月18日)遭到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等罪將5人起訴。據了解,李明朗為向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負責人,與其女友洪秀惠等5人分別於2024年1月至4月、7至10月,透過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方式,意圖操縱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新華泰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並藉此合計獲利高達1.4億餘元。2024年1月1日至4月9日期間,李明朗、洪秀惠等5人,連續以高於前檔的價格委託買進、相對成交方式,買進力肯公司9592仟股、賣出5002仟股,導致力肯公司股價被影響高達99次。另,李明朗等5人於2024年7月26日至10月16日期間利用相同手法,買進新華公司1萬1938仟股,賣出9264仟股,並總計影響新華公司股價高達130次。台北地檢署今認為李明朗、洪秀惠等5人就操縱公司股價犯行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等罪嫌對5人進行起訴,並且將犯罪所得發還給被害人、第三或得請求賠償損害之人。此外,為了保全追徵,也依法針對洪秀惠的財產進行扣押。
貪2000慘賠6.5倍 新竹女撿皮夾花光現金挨罰
新竹地院日前審結一起侵占案件,30歲彭姓女子於2024年9月22日凌晨在新竹市娃娃機店,撿到林姓男子遺失的皮夾,竟擅自取走內裝2千元現金並花用,隨後將皮夾丟棄。法官審理後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彭女罰金1萬3千元,相當於她需付出6.5倍的慘痛代價。判決指出,彭女當時在店內發現皮夾,內有林男身分證件與2千元現金。但她並未依規定將皮夾送交警方處理,反而將現金據為己有並全數花用,事後將皮夾隨意丟棄。失主林男發現皮夾遺失後立即報警。警方透過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迅速鎖定彭女為嫌疑人。經警方偵訊,彭女對上述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彭女正值青壯年且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而侵占他人遺失財物,顯然未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不可取。法官考量彭女已坦承犯行且知所悔悟,但未能與失主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填補,因此判處罰金1萬3千元,得以勞役替代13日。全案可上訴。
志願役女兵和女同袍「發展地下情」違規同居 遭母曝光提告敗訴
黃姓女志願役軍人與楊姓女同袍在軍中發展出同志情,楊女搬離家與黃女在外租屋同居,引起楊女母親不滿,把2女同居一事告知部隊長官,黃女為此狀告楊女母親妨害名譽,後楊母獲不起訴。楊母反控黃女誣告及求償74萬元,黃女被判刑5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0萬元,民事部分台南地院判黃女須賠2萬元慰撫金給楊母。楊母提告指出,黃女與她的女兒是台南某部隊軍中同袍,2人在同單位服役,日久生情發展成同性情侶,2人違反軍中規定,2021年10月間在軍營外租屋,作為兩人外宿時同居住所,她得知女兒與女同袍交往表示反對,女兒竟直接離家搬到租屋處同居。楊母向黃女、楊女的服役部隊投訴2人在外租屋同居,卻遭黃女誣指她涉嫌誹謗,楊母指控,在過程中,她們母女情誼大受影響,她需面對刑事偵查,所受精神痛苦不輕,事後獲檢方不起訴,她才反控黃女誣告及請求民事賠償。黃女對楊母指她誣告,到案坦承犯行,請求與楊母調解賠償損害,若未能達成共識,她願公益捐款國庫10萬元作為緩刑條件,並表示她為職業軍人,若未獲緩刑宣告,將遭單位汰除,喪失軍人身分。但楊母無調解意願,直接對黃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官考量考量楊母、黃女雙方的社會、經濟等條件,與楊母所受誣告的精神痛苦情狀,判黃女應賠楊母2萬元,此案還可上訴。
快訊/詐團自白並繳交實際所得 最高法院大法庭宣示: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下午做出重要裁定:詐欺犯罪成員如在偵審期間自白、自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例如詐團車手實際獲得7千元不法所得,但被害人損失60萬元,車手被捕後自白並吐出7千元,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見解,該車手可減輕其刑。最高法院強調,法院於適用前段減刑規定後,應具體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之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等量刑減讓幅度情狀,量處行為人相當其罪責之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自屬當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後段規定: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上述條文引發最高法院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大法庭多數說(甲說)採用今天裁定的見解。
女子撿走提袋稱「只是幫忙保管」 挨罰1萬元
台北一名黃姓女子113年9月在速食店內撿到一個裝有衣服和雨傘的提袋,卻擅自帶走據為己有。警方調查時,黃女聲稱自己只是幫忙保管,但警方卻發現提袋內的雨傘和1件衣服已經不見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黃女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113年9月29日晚間8時許,黃女在速食店用餐區發現桌上有一個他人遺落的提袋,裡面有3件衣服和1把雨傘,總價值2399元。不過,黃女並沒有將提袋交給店家或報警,反而直接將提袋撿起來帶走。失主在離店約10分鐘後,發現忘記拿走提袋,立刻打電話請店員幫忙尋找,但並沒有找到,只好報警處理。法院審理時,黃女辯稱「我想說幫她保管,隔天就到原處等她們來,但沒有等到,裡面的藍色折疊傘弄不見了」。不過法官認為,一般人撿到遺失物應會主動交給店家或警方處理,但黃女卻拿走提袋,擅自處分袋內物品,顯然有據為己有之意。法院審理後,發現提袋內除了雨傘外,還少了1件衣服,考量到黃女僅坦承客觀事實,未賠償損害等情狀,法院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黃女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吊臂砸中捷釀1死15傷!肇事2工人均獲緩刑 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捷運)一列由北屯總站開往高鐵臺中站之列車,於2023年5月10日中午在豐樂公園站與大慶站間之下行軌道運轉時,撞上侵入軌道之塔式起重機桁架,釀成1死15傷事故,肇事的許姓工人及呂姓工人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台中地院今天(25日)宣判,處許男1年2月徒刑、呂男1年徒刑,均緩刑3年。起訴指出,臺中市南屯區之捷運豐樂公園站,於112年5月10日中午,發生鄰近建築工地塔吊吊臂自31樓工地墜落,擊中行進中之捷運車廂,造成林姓乘客當場死亡及13人受傷案件。檢方獲報前往現場實地勘查,指揮司法警察及會同主管機關進行蒐證,並完成死者相驗程序,查明案發原因並釐清肇事責任。偵辦結果認為,案發工地係由齊裕營造公司承攬興富發建設公司所推之建案,並由宇球公司承攬塔吊工程,宇球公司再委由嘉謜工程行負責指揮塔吊拆除工程。其中許男受聘於嘉謜工程行擔任塔吊拆除工程之指揮手;呂男則擔任機械操作員。檢方查出,2人於發現起重機伸臂被鐵製板手(即棘輪板手)卡住根部插銷孔處無法脫離時,違反「塔式吊車工程施工計畫書」及「拆除機說明書」之規範,便宜行事逕操作拆除機以逆時針旋轉拖拉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拆除機伸臂(即桁架)彎折破壞並失去荷重能力,致失去拉力支持之塔式起重機伸臂下墜拉斷拆除機鋼索,隨即掉落捷運軌道導致事故。檢察官密集傳訊相關人員、調閱塔吊施工設計圖說、竣工檢查資料、列車運行紀錄、案關人員作業規範,並多次親赴建築工地現場、中捷公司行控中心及毀損車廂實地勘驗,委託國立中興大學就本案塔式起重機之破壞原因進行分析鑑定,並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詳盡調查,力求勿枉物縱。台中地檢署認定塔吊拆除作業之指揮手許男、操作手呂男涉犯過失傷害等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依調查證據逐一檢視案關人員有無涉及刑事責任,除被告2人提起公訴以外,其餘人員則因罪嫌不足,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逕予簽結。台中地院合議庭審酌,被告許男、呂男均坦承犯行,考量2人沒有前科,係一時疏忽釀禍,事後積極跟被害人、家屬調解並賠償損害,勘認已努力彌補過錯,雖然與其中一名外籍被害人因調解數額有爭議,無法達成和解,但並非不能透過民事訴訟解決,最後分別判處1年2月、1年徒刑,均緩刑3年。
雲林破獲上億假鈔案 5嫌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雲林檢警前年在雙北等地破獲原本印製玩具鈔票工廠改印「中央銀行」假鈔案,扣得面額約1.2億多元千元及百元偽鈔,廖姓業者等7人一審被依偽造幣券罪分別判刑6年至3年4月,但二審判決大逆轉認定廖男等5人並不構成「意圖供行使之用」的要件改判無罪,另2人也獲緩刑。其中,改判無罪的5人已確定,另2人及檢方可上訴。2022年10月間,業者廖泓鈞、楊芝芸夫妻檔指示門市店長洪濬豪,排版設計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等高仿真偽鈔,廖泓鈞以每張1元價格持續販售予朱冠忠,得款6萬7150元;廖泓鈞亦於蝦皮購物網站及808魔術店的門市,以每張6元售出;朱冠忠則以每張7元在蝦皮購物網站販售。黃俊維向朱冠忠購買1000元印章版偽鈔100張,用於在高雄市小港區一家超商取貨付款;張貿復也支付黃5000元代價,取得1000元偽鈔60張,陸續在土庫鎮、虎尾鎮訂外賣付費,導致送貨員信以為真且找零。案經雲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後,雲林地院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偽造幣券罪,重判印製者廖泓鈞、楊芝芸、洪濬豪、李金冀6年到5年2月不等徒刑;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判朱冠忠4年2月;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判黃俊維、張貿復3年6月及3年4月徒刑。7人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對於證人及被告證述斷章取義,僅截取對於被告廖男等人不利的部分,曲解所述內容真意,有違採證法則;又對廖男指示洪男除修改相關序號外,更進一步要求其將正面「中央印製廠」修改為「玩具印製廠」,以提高辨識度。另外,2023年1月11日至12日間,廖男要求朱男先行將「印章版」及「小字版」鈔票下架,改販售辨識度更高舊版鈔票,並與朱取得將印製並販售舊版鈔票共識等對廖男等5人有利的事證,一審也忽略不提,未加以判斷論列,判決理由也有不備之處。至於黃男向朱男購買千元印章版鈔票後,將其中1張持之行使購買牛奶並取得900多元現金;另70張交付給張男,張男持5張向他人行使,其中1次因遭證人發覺有異未能得逞,但因行使次數不多,所生損害輕微,且黃男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張男也與2名被害人和解,並如數賠償損害。台南高分院以黃男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由3年6月改判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張男由3年4月改判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山道猴開GTR載國中妹跑山!色欲衝腦襲胸挨告 法庭哭窮收入才曝光
苗栗一名崔姓男子於2023年5月駕駛GTR跑車,載著未成年女子小花(化名)到台三線「跑山」。返程途中竟向對方伸出狼爪,強行撫摸對方胸部,事後挨告。崔男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學歷只高中畢業,月收入僅1萬多元,還要奉養祖母。不過說詞未獲採信,一審遭判8個月有期徒刑;事後崔男與小花達成和解並賠償,上訴二審,獲判緩刑。根據判決書,從事服務業的崔男於2023年5月12日晚間9時,駕駛有「東瀛戰神」之稱的GTR跑車,載著年僅14歲的少女小花前往台三線跑山。在載小花回男友家途中,他先是問對方罩杯多大,隨即伸右手至小花內衣裡「襲胸」猥褻得逞。事後,小花回家向家人哭訴,並於隔天報警提告。雖然崔男否認犯行,還辯稱有經過女方同意;不過苗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崔男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崔男則在法庭上喊冤,辯稱小花「未有明顯反抗」,更表示自己僅有高中學歷、月收僅1萬多,家裡還有祖母要奉養,於是上訴二審,並與女方與母親和解,聲明從輕量刑。二審合議庭法官起初表示,原審用法並無違誤,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但考量,崔男跟小花及她的母親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認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不過,考量崔男為初犯,且已認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因此審理後,改判緩刑4年。緩刑期間需參與5場法治教育課程,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且禁止再對小花有任何不法行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網紅小玉「賣換臉A片」判囚5年入監 法院再判賠6女185萬元
百萬網紅小玉(本名朱玉宸)偕同助理莊炘睿,用AI深偽技術「DeepFake」軟體,將多位網紅、藝人雞排妹、前立委高嘉瑜、立委黃捷等女性的臉合成色情影片,並藉此海撈逾1200萬元。今年5月,他遭判刑5年定讞,已發監服刑;其中66名被害女子提出民事訴訟,求償500萬元,高等法院判決朱和莊須連帶賠償185萬元。全案可上訴。朱玉宸、莊炘睿在2020年至2021期間,先由朱玉宸在推特(Twitter)、Telegram創建名為「台灣網紅挖面」等粉絲團與群組,開放以註冊會員的方式,可付費購買利用「Deep Fake」AI技術合成的換臉A片,2人也因此賺取共計1338萬4766元之不法所得。檢警單位於2020年底年底接獲多名被害人報案,進行深入追查後,檢方認定共119人受害,包含網紅白癡公主、蕾拉、奎丁等等,也有部分女性政治人物遭違法合成。檢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誹謗、妨害風化等罪嫌,對朱玉宸、莊炘睿2人提起公訴。一審認為,朱玉宸破壞善良風俗,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名譽,也考量2人坦承犯行,並試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判刑5年6月;而5名被害人強調,這造成傷害是一輩子的,檢方也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由於朱玉宸是主謀,二審遂在83件對他提出加重誹謗罪的案件,各判7個月徒刑,未提出加重誹謗罪的36例案件,則各判6個月。合議庭裁定合併執行5年,其餘1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助理莊炘睿則在二審因83件有提出加重誹謗罪的案件,被各判5月,未提出加重誹謗罪的36例案件,各判4個月,定應執行刑為4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則在今年5月間維持二審見解,將朱玉宸犯下的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判刑5年定讞,得易科罰金之刑判刑1年8月;莊炘睿則判刑4年6月,得易科罰金。朱玉宸在5月29日入監服刑,不少被害人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進行賠償。其中,有6名被害人求償,主張自己有大量粉絲、具影響力,換臉影片流傳於網路,容易遭人誤認她們拍攝性隱私影片,也侵害她們的名譽權,故要求朱玉宸、莊炘睿連帶賠償6人各500萬精神慰撫金。高院審理時,由於6名被害人並未提出有關其身分、經歷、社會廣知程度及資力等相關證明,但參酌她們均為直播主或 YouTuber,高院便跟 據朱玉宸上傳之換臉影片數量,分別是3、3、4、5、10、11部影片,分別批准賠償20萬、20萬、20萬、25萬、50萬、50萬,總計判賠185萬元。
侵入前婆婆住宅遭告 她辯稱「只是道謝、請教問題」下場出爐
台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離婚後,想與前夫商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時,卻遭對方置之不理,她便在未經同意之下,擅自從1樓店面上樓,侵入前婆婆的住處,因此遭到前婆婆報警提告。根據判決書指出,小美與前婆婆為前婆媳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但小美卻在2023年11月某日下午,擅自進入了前婆婆住宅。挨告後,小美坦承,確實未經前婆婆同意,就進入對方住宅,但否認有侵入住宅之犯行,「我只是要去跟長輩道謝跟請教問題而已,而且我之後就沒有再進去」。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小美的犯行,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上之侵入住宅罪,但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侵入住宅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對此,法官審酌,小美未先爭取前婆婆同意,擅自侵入其住宅,所為已損及告訴人對住居場所之安寧,並考量小美犯後否認犯行的態度,且尚未與前婆婆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而且小美還曾有多次無故侵入住宅之前案紀錄。另考量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依法宣判小美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缺錢花用!他「偽造前妻簽名」領走女兒70萬元教育基金 將被關半年
屏東一名王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偽造了陳姓前妻的簽名,到郵局領走未滿12歲女兒的70萬元的教育基金,在被前妻發現後,便遭報警送辦。經過屏東地院審理,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易服勞役及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王男與陳女婚後曾為女兒於70萬元,準備未來用作教育基金,但在1年過後,王男因急於用錢,在未得到陳女的同意或授權下,私自拿走存摺、印章、身分證件、同意書等,更偽造對方簽名,準備至郵局把存款領走。另外,王男還事先打電話聯繫一名不知情的女性友人,央求對方佯裝前妻的名義回復郵局人員,最終成功解除定存,將女兒的教育基金存入自己的帳戶,詐得共70萬元。後來,事情遭前妻陳女抓包,便向警局報案提告。案經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王男尚值青壯年,李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收入,卻因一時需要用錢,選擇去偽造前妻簽名,此舉不但未盡到身為父親照料子女的責任,甚至侵害到子女的利益,並對金融交易管理的正確性造成危害。法官進一步指出,考量到王男已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前妻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王男6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仍得請求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
小潘鳳梨酥被爆「有鐵塊」:只賠2000元補償 店家發律師聲明反擊
新北板橋的小潘蛋糕坊鳳梨酥,深受民眾喜愛,不料日前遭爆料鳳梨酥內有鐵塊,導致孩童割傷口腔,店家卻只願意給2000元的精神補償,怒轟「看醫生都超過2000塊」。對此,小潘蛋糕坊發表律師聲明反擊了。林小姐向《東森新聞》投訴,6月22日買了一盒小潘鳳梨酥,吃到27日才發現有鐵塊,向業者反應只得到「抱歉會請工廠注意」的回覆,並包一個2000元的紅包當精神補償,讓她無法接受。林小姐透露,她和老公請假帶兒子去看醫生,花費都遠超過2000元,「我們要的應該只是你一個處理的,譬如說我要回收商品,我再檢查一下或怎麼樣,他(小潘)第一時間就說,我們沒有這樣的零件」,雖然剩下的鳳梨酥還在,但她也不敢吃了。對此,小潘蛋糕坊昨(1日)晚發出律師函,對於在鳳梨酥內咀嚼到鐵塊事件,已於第一時間委請責任保險公司出面洽談,並請消費者提出產品,以利小潘蛋糕坊釐清事件始末,但消費者並未提出有問題產品,僅在第一時間要求賠償損害6萬元精神慰撫金,實在難以達成共識。小潘蛋糕坊強調,公司非常重視商譽與消費者權益,特別委請律師發表聲明,敬請各位維持對本公司的愛護,本公司定當更努力為各位消費者奉獻。
順手牽傘!台北男雨天「超商偷走傘」挨告 竊盜判決出爐
臺北市1名周姓男子2024年1月間,行經超商時,因正逢大雨,竟擅自拿走林姓男子放在超商傘架上的雨傘,遭到林男提告,事後檢方起訴,因犯行被依法判處拘役10日,可上訴,周男此舉得不償失。判決指出,周男2024年1月15日上午10時34分,路過台北巿中正區衡陽路77號1樓的全家便利商店新衡陽店前,因當時下起大雨,他未攜帶雨具,看見超商傘架有傘,便順手竊走逃離現場,但傘的主人是正在超商內使用自動提款機的林男,林男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後,檢察官向周男起訴,並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周男犯行違反《刑法》竊盜罪,法官審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再加上他已與林男和解,談妥賠償損害等,依法判處他拘役10日,可上訴。
酒駕男逆向造成1死1傷 最終遭判11年
男子李東運去年1月底晚間結束飲宴後,駕車載王姓男子返家,途中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3段,李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因閃避不及對向黃姓男子的轎車,導致王受到重傷,黃則傷重不治,而李的酒測值高達1.088毫克。經新北地院依《國民法官法》審理,判決李東運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新北地院指出,2023年1月25日晚間11時,李東運在蘆洲區某會館飲酒後,仍駕車上路,26日清晨7時12分,沿五股區新五路3段往泰山方向行駛,左轉彎駛入新五路2段時,闖越路口紅燈,以時速90公里車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再逆向駛上高架橋,持續超速逆向行駛。隨後因閃避不及,與黃男駕駛轎車對撞,導致李東運搭載的王姓乘客受有肝臟、胰臟、脾臟多處撕裂傷、右踝關節、頸椎骨折等傷害;黃則因內出血引起休克,傷重死亡,李東運酒測值達1.088毫克。法院表示,當庭勘驗並播放行車記錄器、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李東運駛入新五路2段路段前,尚有停等紅燈,且依當時路口有行進方向標示、路面亦有「慢」等標示,顯然知悉為逆向行駛,仍執意駕車逆向行駛,有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主觀犯意無疑。合議庭認為,李東運已飲酒情形下,仍駕車搭載王男上路,罔顧其他用路人、乘客人身安全,不但闖越紅燈,且執意逆向超速行駛,造成黃男死亡、王男受傷結果,除造成生命無法彌補的損害,更使其家屬心理莫大悲痛。法官表示,李東運曾有妨害秩序、傷害、販賣毒品紀錄,素行已屬不佳,直至審理中僅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仍屬可議,未見有任何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的積極作為。經審理,李東運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2雙鞋飄異味又有不明液體 她報案逮噁男鄰居…下場曝光
新北市1名簡姓男子,先前趁夜深人靜時,竟在社區大樓電梯口和樓梯間,偷偷拿走女鄰居的鞋子自慰,導致對方2雙鞋子毀損,事後女鄰居趕緊至警局報案,警方在其中1雙靴子內採集到精液後,經DNA檢測與簡男的相同,於是依法將他起訴。新北地院依2項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簡男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根據判決書指出,事情發生在去年的4、5月間,簡男會在深夜至凌晨時分,悄悄拿走女鄰居放在公共區域鞋櫃裡的布鞋和靴子,並躲在樓梯間等區域打手槍,結束後再將鞋子放回原位。後來,女鄰居發現自己的鞋、襪出現異味和不明液體,才嚇得跑去警局報案。檢警針對其中1雙靴子進行酸性磷酸酵素檢測法、前列腺特殊抗原測法,結果均呈現陽性反應,另對體液進行DNA檢測後,也與簡男的DNA相符,罪證確鑿。沒想到的是,經過檢警調查,簡男早在2021年間就曾以類似方式騷擾女鄰居2次,同樣將精液以不詳方式倒入對方鞋內,礙於當時跟蹤騷擾防制法尚施行,仍無法可罰。而檢方認為,簡男觸犯公然猥褻罪、毀損罪,並依較重的毀損罪將他起訴。該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定,簡男為了滿足一己私慾,毀損了女鄰居的2雙鞋子,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亦缺乏尊重他人的正確觀念,但考量他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但至今仍未與女鄰居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最終依2項毀損他人物品罪,各別判處拘役40日,合併應執行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大學教授外遇10多年…癌逝前房子過給小三 正宮怒告輸了
北市一名已故教授生前得癌症,他跟結婚30年的妻子離婚,又把遺產都給小三,在嚥氣又前把房產也過給她,這讓正宮怒告小三求償100萬元,因為丈夫跟小三同居10多年。不過,一審法院判正宮敗訴。判決書指出,正宮主張,她在1992年跟張姓丈夫結婚,輔佐他成為大學教授,為了不讓丈夫分心,她單獨養育兒子,丈夫患晚期癌症住院1年後,2021年7月用電子郵件告知要離婚,小姑才告訴他,丈夫跟小三同居。小三在2020年擅自將丈夫送醫,處理其醫療費用、信用卡費用與房租繳納等事,提領丈夫名下郵局存款,並稱他願意每月支付10萬元,且已預立遺囑要將財產贈給她。正宮說,小三跟丈夫曾跟她說要名分,丈夫將名下不動產過給小三,侵害她的配偶權,所以她要對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小三辯稱,張男跟妻子早已感情破裂,分居長達20多年,她跟張男2007年才認識,雖然2021年起同居,但都沒發生關係,所以自無侵害原告配偶權可能,張妻賠償金也要求太高。小三指出,張妻2020年7月就知道2人關係,卻在去年才提訴訟,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法官認為,正宮給被告父母的信中寫,「自從2020年7月我先生因晚期癌症住院,我本人及我先生的家族親人才知道XXX女士的存在,以及她與我先生的不倫關係,原來我先生欺騙家人因需專注研究必須住學校宿舍是一個謊言,他們那時坦承住在一起已經長達10多年。」法官表示,正宮在去年5月提告,超過2年時效期,縱使主張侵權行為事實成立,請求賠償損害,小三也能拒絕給付,判正宮敗訴。可上訴。
貨車駕駛分心追撞轎車!他生活無法自理 肇事男賠錢和解還得坐牢
一名官姓男子去年駕駛大貨車沿國道3 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3 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244.1公里處,因分心觀看高速公路路標看板,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自後撞擊前方張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導致對方生活無法自理,須24小時專人照顧。二審考量官男曾有過失傷害、酒駕等前例,判處6月徒刑,不宜宣告緩刑。判決指出,官男於民國112 年2 月11日上午10時50分許,駕駛大貨車沿國道3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244.1公里處(位在南投縣竹山鎮境內)時,本應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分心觀看高速公路路標看板,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自後撞擊前方張男駕駛的小客車。張男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腰椎第1 節壓迫性骨折、左肩撕裂傷之傷害;鄭淑如受有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額頭撕裂傷約4公分長、頭部挫傷之傷害;歷經就醫治療後,雖意識狀況逐漸恢復,惟其因傷造成功能退化,肢體協調性差,即使肌力恢復仍行走不便,生活無法自理,須24小時專人照顧,已達身體及康重大不治之重傷害程度。台中高分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完畢,惟查被告前有因酒駕,經嘉義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足認被告未因有前開情形而記取教訓,一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此種輕忽態度實不可取,不宜宣告緩刑,最後依過失致重傷罪處6月徒刑,不得緩刑。
夜路狂飆!桃園台66線競速驚魂釀2死3傷 2駕駛最終判刑出爐
桃園市觀音區發生的飆車悲劇,28歲的邱姓男子和36歲駕駛BMW的洪姓男子3年前在台66線上進行競速,卻因失控釀成2死3傷的嚴重車禍,最高法院考量2人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根據《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最終判決邱及洪各刑5年、4年6月,定讞結案。據悉,2021年9月17日凌晨,邱男邀約洪男於觀音區進行競速,在競速過程中,洪男為了追趕邱男,毫不保留地將油門踩到底,導致車輛失控打滑,不幸釀成了2人死亡、3人受傷的悲劇。法院審理時認為2人,僅為自身一時歡樂,而進行不負責任的高速競駛,卻造成廣泛用路人的危險,結果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使被害人家屬難以平復的傷痛。高等法院考量洪男犯後的態度較佳,積極協助處理事故,且與所有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和解、賠償損害,因此判處較輕的刑期4年6月有期徒刑,而邱男離開現場、警方追緝,雖最終被逮捕,但在判決中獲判刑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判刑。